『壹』 夫妻上半年簽了分居協議。現在老公欠錢 要用房子抵押貸款。當時寫的是不共同承擔分局後債務。現在因為房
必須的承擔,因為是共同財產
『貳』 你好,如果在分居期間,男方貸款不還,如到時,女方起訴離婚,貸款需要女方償還一半嗎
根據你的描述:你們只是分居,還未離婚。巜婚姻法》規定,婚後的財產和貸款屬於共同財產和債務。所以女方起訴離婚,貸款需要女方償還一半。供你參考望採納。
『叄』 分居期間個人債務要共同承擔嗎
一般來說分居期間,夫妻雙方婚姻關系還未解除,因此所還貸款部分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如果所借債務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可以不用共同承擔。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肆』 夫妻在一起時他自己去貸的款,分居後要一起還嗎,還沒離婚,
第一,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情形的除外。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婚姻法》有關司法解釋,對債務分配作出明確規定。
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該司法解釋於2018年1月18日起正式實施。
『伍』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一直沒有達成共識,現在夫妻雙方處於分居狀態,男方方想貸款,貸款用於男方私用,要求男
在雙方形成離婚事實之前,
所有的簽名,都是夫妻兩共同負責,
你可千萬別上當呀,
法律是認白紙黑字,不認你們的因果的
『陸』 分居協議簽了過後一方掙的錢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嗎
根據協議簽訂過後,一方掙得錢,任然屬於付出系,雙方共同財產,只有雙方離婚之後,各自取得的,才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柒』 分居協議中約定夫妻雙方一方債務有法律效力嗎
夫妻雙方約定債務歸一個人償還,是有效的,但對債權人是沒有效的,債權人照樣可以要求夫妻兩個人共同償還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捌』 夫妻分居一方貸款另一方有還貸責任嗎
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所產生的債務另一方應否負責應視具體情況而定,主要是看其負債的緣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在案件審判過程中,判定同時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按個人債務處理:(1)夫妻雙方不存在舉債的合意且未共同分享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2)該債務不是用於夫妻雙方應履行的法定義務或道德義務;(3)債務形成時,債權人有理由相信該債務不是為債務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