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黃靜的人物簡介
黃靜,女,1964年6月 出生,漢族,湖北省江陵縣人,中共黨員,管理學博士。1980-1984年: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統計學專業,獲經濟學學士學位;1990-1993年:武漢大學管理學院企業管理專業,獲管理學碩士學位;1998-2002年:武漢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企業管理專業,獲管理學(市場營銷方向)博士學位。1994年9-12月年赴加拿大拉瓦爾大學學術交流;1995年9月——1996年8月赴法國馬恩河谷大學進修學習,1999年7月赴香港科技大學學習。2008年8月到香港城市大學學術交流。1984年7月武漢大學管理學院任教,1992年晉升為講師,1998年晉升為副教授,2003年晉升為教授,2006年任博士生導師。2000年6月至2001年3月任武漢大學商學院工商管理系副主任,2001年3月至2006年9月任武漢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市場營銷系副主任,2006年9月,任武漢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市場營銷與旅遊管理系副主任及黨支部書記至今。主要社會和學術團體兼職1. 中國高等院校市場學研究會常務理事(2003-2. 湖北省市場營銷學會常務理事(2003-3. 中國市場學會理事(2004-4. 美國管理學會會員(2000-2003)5. 天津師范大學兼職教授(2008- 6. 營銷科學學報編委(2006-
Ⅱ 黃靜案件是怎麼回事呢
起因是黃靜在2006年買了一個筆記本,當天買了不到2小時,就說壞了,找商家維修,商家重裝系統後沒有問題,黃拿回家又壞了,再次找商家,並一同去廠家維修部門維修,維修過程中提到換過一個cpu,後來黃發現這個cpu是工程版cpu,但目前還無法確認這個cpu是否華碩所提供的那個。
因此,黃提向華碩提出500w美元的賠償(在維修和要求賠償過程中,黃都做有錄像和錄音),並提出如果給了這500w美元,將所有錄像等對華碩不利的證據交給華碩,否則就按照事先他們計劃的一個推廣方案執行,此方案是曝光華碩使用假略cpu,並持續宣傳16個月。華碩提出退筆記本,賠償多倍筆記本金額等方案,黃都未同意,只是要求500w美元的條件。華碩認為有欺詐嫌疑,便報警,警察根據情況,做出拘留處理,並進行偵查,黃後來取保出來。在公安機關上報檢察院後,檢察院後來以證據不足,不與起訴。因為進行國家賠償。99元是按照國家賠償的標出來的。目前此時還沒結束。
Ⅲ 黃靜的專業特長
1.區域經濟/縣域經濟發展
2.投資環境評價與建設
3.城市/區域形象建設與經營
4.招商引資設計/操作/協助
5.新能源產業政策與發展分析
6.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體系的項目評估
7.商業計劃製作
8.產業鏈研究與構建
9.國際商務渠道與資源整合
10.發展模式設計
Ⅳ 黃靜案反映出來的司法鑒定中存在的問題是什麼
進行這種鑒定活動的人,稱為鑒定人。鑒定人對案件中需要解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後作出的結論,稱為鑒定結論。有的國家稱為鑒定意見。司法實踐中幾種常見的鑒定結論存在的問題有以下幾點: 第一,精神病症鑒定。 精神病症鑒定在民事訴訟中可能牽涉到免責或責任轉嫁問題。更重要的問題是牽涉到被鑒定的民事主體問題。在我國現代的社會矛盾愈來愈激化的情況下,矛盾對立的一方,往往在另一方的主體資格上大做文章,從而達到己方的目的。而在刑事訴訟方面,作為被告人一方,精神狀況直接影響到其是否負刑事責任或者負相應的刑事責任問題。就我國目前的精神疾病鑒定問題細究起來,真的讓人不寒而憟。筆者孤陋寡聞,沒有聽聞一套嚴格的有關精神疾病的鑒定的相對完善的程序和實體的配套規則。而在實踐中,往往是把被指定的鑒定人送到有關可以作出鑒定結論的機構,通過幾天的觀察值得注意的是觀察。然後就作出了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相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或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結果。先不說這種結論的信賴度,單就結論作出的程序而言,是否了解了被鑒定人的以往病歷、平常的狀態表現、作案的誘因等方面就沒能夠在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書中充分的表現,那麼就有充分的理由可以懷疑,按照辦案單位的要求而作出讓辦案單位滿意的結論的可能性。更何況出錢鑒定的機構是辦案單位,需要鑒定結果的也是辦案單位,這樣下來,讓普通的善良的百姓產生遐想的空間不可謂不大。也正因如此,在司法實踐中有好多案件出現上訪、申訴、鬧訪。 第二、物證鑒定。 物證首先要求被列為證據的物和案件的發生有直接利害關系。否則就失去了鑒定的意義,對於物證鑒定的利弊已有很多的論證。筆者在此舉兩個例子來說明物證鑒定的利害關系。一個案件是這樣的,被害人訴訟被被告人用磚頭砸傷頭部,構成輕傷。被告人辯稱未對被告人頭部進行擊打。公安機關在現場提出一磚塊,要求對該物證進行鑒定。而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是:被害人頭部的損傷屬鈍器形成。那麼作為裁判官的人如果相信鑒定結論,你如何排除證據的唯一性和排它性,如何證明鈍器傷與磚塊的打擊傷之間存在一一對應關系。另外再講個笑話。有一起強奸案件的鑒定結論是:從被害人提供的短褲中檢出人體精斑,後再無下文。試想一下,如果從被害人提供的短褲中檢出的是非人體精斑,所謂的被害人要麼是無行為能力人,要麼就有誣告諂害的可能性。但是檢出的是人體精斑就一定證明是被告人所遺留嗎?恐怕不能做出這樣的結果。在這個世界上可以遺留人體精斑的肯定不是一個二個,也不是三十、五十。這樣鑒定結論有什麼意義呢? 第三,傷情鑒定和傷殘等級鑒定。 現今在傷情鑒定的主體資格中,排除了人民法院,但作為偵查機關的公安機關和作為部分行使偵查權的檢察機關還設有鑒定機構對傷情甚至傷殘等級評定作出結論。大眾的普通觀點是:偵查機關是收集案件證據的法定機關,負責對已發生的案件構成何種案件,該案是由何人所為所做的一個調查研究工作。至於被告人應當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應當受到什麼樣的處罰應當是裁判機關的權利和義務。那麼偵查機關自行鑒定就有可能帶有偏見。而在現有的司法體系之下,裁判官更鍾情於偵查機關作出的鑒定結論,難免讓人產生合理懷疑。至於傷殘等級的鑒定,就更是一個「亂」字不能說清的了。不說鑒定人的申請資格,也不說鑒定機構的龐雜,更不說鑒定人員的素養,就說賴以作出結論的依據就有「交通事故」和「職工工傷」兩套標准,就可以想像出來是怎樣一個「亂」字了得。 除此之外,還有會計帳薄鑒定、價格鑒定、退跡鑒定、筆跡鑒定等等等吧。鑒於篇幅的關系,也不能再說了。
Ⅳ 黃靜的基本信息
性別:女
出生年月:1973年2 月
職務/職稱: 副教授
學科組:生化與分子生物學
研究方向:基因工程葯物,葯用蛋白質修飾,新型可降解高分子材料
Ⅵ 黃靜的個人簡介
1974年11月,安徽六安人;副教授;
學習經歷;
1992-1996年,安徽師范大學漢語言文學教育專業,獲學士學位。
2001-2004年,安徽師范大學中國現當代文學專業,獲碩士學位。
2004-2007年,南京大學中文系中國現當代文學專業,獲博士學位。
工作經歷;
1996年——,安徽師范大學文學院任教。
Ⅶ 黃靜案的法院判決
2004年3月,保存在湘潭市二醫院的黃靜屍體器官標本被發現因保存不善已於年初被銷毀,導致無法繼續進行法醫鑒定。2004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中心認為,黃靜原有潛在病理改變,因姜俊武採用較特殊方式進行的性活動促發死亡。
2005年12月7日,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起訴書指控姜俊武犯有強奸中止罪,黃靜家人及其律師認為姜對黃靜之死負有間接故意的責任。姜俊武的律師則認為姜雖然與死者發生了性關系,但無足夠證據認為其強奸。2006年7月10日,法院一審判決,宣判被告人姜俊武無罪,但需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7399.50元。 判決書指出系黃靜在潛在病理改變的基礎下,因姜俊武採用較特殊方式進行的性活動促發死亡。姜對黃的死承擔50%的民事責任。
2007年12月8日,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原審原告黃靜的父母,及原審被告姜俊武關於民事責任方面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Ⅷ 華碩黃靜案中黃靜的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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