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貧困戶小額貸款的政策
貧困戶每戶最高可貸款5萬元,並且三年內免息:
一、按照相關規定在脫貧攻堅期內,符合以下4個條件的貧苦戶每戶最高可貸款5萬元,由當地縣級財政機構按照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給予全額貼息,對於農戶來說也就是三年內免息,換句話說,也就是國家拿5萬元無償的給農戶用三年,農戶可以利用這筆錢進行生產或者創業,進而脫貧致富。
二、根據國家金融扶貧政策的相關規定,2017年農村貧困戶只需滿足以下4個條件,即可申請享受扶貧小額信貸政策:
1、「三好」農民。即遵紀守法好、家庭和睦好、鄰里團結好。
2、「三強」農民。即責任意識強、信用觀念強、履約保障強。
3、「三有」農民。即有勞動能力、有致富願望、有致富項目。
4、「三無」農民。無賭博、吸毒、嫖娼等不良風氣;無拖欠貸款本息、被列入貸款黑名單記錄;無游手好閑、好吃懶做行為。
(1)扶貧小額貼息貸款逾期防範通知擴展閱讀:
1、扶貧貸款的貼息范圍:2000年1月1日起,中央財政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年度扶貧貸款計劃規模(含當年新增、收回再貸、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貧貸款),在計劃額度內進行貼息。1998年前發放的所有扶貧貸款均不再貼息。
2、扶貧貸款的貼息比例:根據國務院作出的「從2000年開始,把當年新增扶貧貸款,收回再貸的扶貧貸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貧貸款全部納入當年扶貧貸款計劃;財政部根據年度扶貧貸款計劃給予貼息」的決定,中央財政在國務院批準的年度扶貧貸款計劃規模內貼息,原則上只貼一年。
3、扶貧貸款的貼息年限:根據國務院作出的「從2000年開始,把當年新增扶貧貸款,收回再貸的扶貧貸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貧貸款全部納入當年扶貧貸款計劃;財政部根據年度扶貧貸款計劃給予貼息」的決定,中央財政在國務院批準的年度扶貧貸款計劃規模內貼息,原則上只貼一年。
4、扶貧貸款貼息的結算:扶貧貸款貼息實行按季據實結算。每季末由農業銀行各省級分行(直屬分行列其中數)匯總填報《扶貧貸款財政補貼利息結算表》,經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扶貧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上報財政部和農業銀行總行;
5、由農總行匯總後(附分省表),於次季第一個月底前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審核,並與農業銀行總行結算。各級農業銀行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扶貧辦必須認真、及時、真實、准確地按照規定做好此項工作。
2. 山東省政府印發省農業銀行、財政廳關於沂蒙山區貧困縣庫區及部分貧困縣扶貧貼息貸款發放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省政府確定的原則,為支持沂蒙山區貧困縣(區)庫區及臨沭等五個貧困縣的農民發展商品生產,盡快脫貧致富,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項貼息貸款由省農業銀行於一九八七年一次性安排二千萬元,周轉使用四年,一九九0年底以前全部收清。第三條本項貸款利息,由省財政廳按年息7.92%補貼,每年安排貼息資金一百六十萬元,連續安排四年,並按農業銀行分配的貸款指標,計算安排到縣。縣財政要專戶存儲,不準挪作他用,以保證貼息資金兌現。第四條本項貼息貸款使用范圍為:沂源、蒙陰、沂水、沂南、平邑、費縣、泗水、臨朐、山亭九縣(區)庫區貧困的鄉、村和臨沭、鄄城、梁山、單縣、商河五縣(見附表)的貧困鄉、村。各縣區具體使用范圍由縣、區政府確定。第五條本項貼息貸款是有償有息資金,必須嚴格區別於財政性賑濟。要按照國務院《銀行管理暫行條例》和《借款合同條例》,加強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現行的信貸方針、政策、原則及農業銀行關於貸款的有關規定。第六條使用本項貼息貸款的對象,必須是嚴格執行黨和國家政策、法令,有發展商品生產能力,恪守信用,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農戶和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除貸款在一千元以下的農戶外,其餘貸款對象必須有20%的自有資金。第七條本項貼息貸款,以貸給貧困戶發展商品生產為主,對投資少,周期短,效益好,輻射面大,能帶動貧困戶發展商品生產、增加收入的鄉、村企業也可給予支持。不準用於投資大,周期長,見效慢,與脫貧致富無關的項目。資金投放要貫徹因地因戶制宜的原則,既要有利於充分利用當地資源,又有助於盡快脫貧致富。第八條本項貼息貸款的期限,原則上按生產(經營)項目的周期及貸戶綜合還款能力確定,但無論哪一年發放的貸款,最長期限不能超過一九九0年底。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後歸還的貸款利息逾期及違反規定貸款的加罰利息,由貸戶自負。第九條本項貼息貸款實行項目管理。貸款由省農業銀行納入一九八七年信貸計劃,一次安排到縣,作為選擇項目的依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按每年收回的數額,由各縣農行安排發放額。各縣(區)支行不能平均分配,要堅持有項目、符合條件的就貸,無項目、不符合條件的不貸。臨沭、鄄城、梁山、單縣、商河五縣的貸款項目意向,由市、地農業銀行審查核批,其餘九縣由省農業銀行統一核批。第十條核批確定的項目,從貸款發放到收回,必須嚴格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需要貸款的對象,要向當地農業銀行提出貸款申請,並按要求如實提供情況,填寫「貸款申請書」。
(二)農業銀行依據「貸款申請書」派員進行考察、評估,提出貸款意見。
(三)各級農業銀行要按照規定的貸款許可權進行審批,簽訂貸款合同。農戶貸款以「貸款折」代用。
(四)農業銀行及時派員檢查用款情況,發現違反合同規定,隨意挪用的,要及時追回貸款,並加罰利息50%。
(五)貸款到期前七至十天內,當地農業銀行要發出「催收借款通知單」,督促貸戶按時歸還貸款。
(六)貸款到期,貸戶應主動歸還貸款,逾期又未經農業銀行批准延期的,加收20%的利息。第十一條縣、區貧困地區開發建設辦公室和縣級財政部門要配合農業銀行,加強對庫區扶貧貼息貸款的管理監督。農業銀行要將貸款項目的安排意向,貸款對象的落實結果,及時報告當地財政部門,作為財政部門貼息的依據。第十二條本項貼息貸款的發放和收回在「4801省庫區扶貧貼息貸款」科目核算。貸款放出時,借款契約各聯加蓋「省庫區扶貧貼息貸款」戳記。鄉、村企業貸款按月結息;農戶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的利息隨本清,一年以上的按年結息,結息日固定為十二月二十日。結息憑證以原「社隊貸款結息憑證(帳表編號108號)代用,並在借款契約第三聯上批註結息起止日期及利息金額。
農業銀行項目電報設附報,單獨統計本項貼息貸款的發放、收回余額情況。第十三條農業銀行向貸戶按月息6.6‰計收利息,貸戶持農業銀行的貸款利息憑證,向當地財政部門領取貼息資金。第十四條農業銀行享有對本項貼息貸款管理和發放的自主權。貸與不貸,貸多貸少,由農業銀行根據信貸政策、原則、制度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農業銀行發放貸款或阻撓收回貸款。凡違背這一原則,造成貸款損失者,對直接責任人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應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