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共同貸款一方可否一人承擔
一方借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實際案情作出判斷,並不是所有的一方借款都屬於共同債務。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
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
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
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
形的除外。」
2. 夫妻共同貸款買房無法貸款可以改為一人貸款嗎
這是不可以的
因為本身這些貸款就是屬於夫妻的信用問題
一個人不能守信
那麼夫妻都是會受到影響的
3. 夫妻共同按揭一套房,離婚時可不可以轉成一個人的
可以的,房子轉給一個人是屬於財產分割,按揭貸款轉給一個人是屬於債務分割,雙方可以自行協商,協商不了的由法院裁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夫妻共同貸款能不能變一方單獨所有擴展閱讀:
夫妻雙方對房屋所有權的主張,法院裁定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夫妻雙方債務主張,法院裁定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夫妻共同貸款買房可轉為一方貸款嗎
可以啊,正常辦完手續就有效
5. 婚後買房可以寫一方單獨所有嗎
可以。婚後買房,寫夫妻2人名字或者寫一個人名字,都是婚後共同財產,除非在一個人的名字後面標注了「單獨所有」。標注了「單獨所有」的房產,是一方獨有,離婚時候,另外一方無權分割。其程序是:配偶寫一份放棄產權的聲明,在房管局備案。這樣辦下來的房產證,只有一個人的名字,而且名字後面有括弧註明「單獨所有。」
按照新婚姻法規定,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產權,均為共同財產。
(一)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但是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有幾種特殊情況,需要注意:
1、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一般認為是對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出資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此出資只是贈與自己子女的。
3、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5、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6. 婚姻存續期間,由一方單獨買房變還貸款,能是一方獨有嗎
1. 如果夫妻之間有書面協議約定此房歸一方獨有,而且房產證上也只有一方的名字:房子可以算一方獨有的個人財產。
2. 如果是婚後收入購買,而且雙方沒有書面協議約定歸一方所有:即使房產證只在一方名下,只由一方出資,房子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3.以下法律規定供參考:
(1)《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7. 夫妻共有房產怎麼變單獨所有
有以下3種方式:
1、 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前訂立財產協議,並且經過公證,這樣婚後財產就按照該財產協議執行。
2、把錢給父母,例如:婚後可由女方父母出全款給女方買房,寫女方的名字,視為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這種情況下,即使婚後買的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女方的個人財產。
前提是以女方父母名義購買房產,然後贈與給女方這樣來操作。購買行為是女方父母,房產登記的是女方父母的名字,然後辦理贈與手續,受贈人就是女方。這種方式不好的地方就是房產贈與的稅費比較多,或者父母可以立遺囑,過世後,房子歸女方繼承,房產繼承稅費比較少。
3、《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8. 婚後按揭,房證共同共有,如何變成單獨所有
婚姻法規定婚內購置財產可約定為一方所有
9. 夫妻共同房產怎樣變更為一方所有
很簡單,只要夫妻雙方去公證處做一個放棄財產的公證就可以了。然後拿著公證書去房產局辦一下過戶手續,把房子的產權過到一人名下,同時要保留好一份公證書,以防以後另一方反悔。
10. 婚後按揭,房證共同共有,如何變成單獨所有
貸款沒有還完是不能更改的,等於房子的所有權在銀行,只有貸款還完了,手續辦完了兩人同時到不動產登記那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