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婚前買房結婚後房產證只寫一個人的名字怎麼辦
一、新《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婚前買房婚後取得房產證歸誰:
1、財產按法律上的概念是對民事主體有經濟價值的權利,包括債權、物權以及知識產權等。男女一方婚前與售房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後,即對售房人享有請求交付房屋、辦理產權過戶的權利,此種權利在法律上稱之為債權;產權證辦出後對房屋享有的權利在法律上稱之為物權(所有權)。
2、由於婚前財產屬於個人,因此,男女一方婚前對售房人享有的請求交付房屋、辦理產權過戶的債權屬於婚前個人財產。而當購房人取得了房屋的產權證之後,購房人享有的對售房人的債權即告消滅,變成了對房屋享有的物權(所有權)。
3、也即,在此種情況下,債權變成了物權,沒有先前的債權,也就不會有後面的物權(所有權),物權是債權的轉化形式。由於債權在此種情況下屬於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而物權(所有權)又是由債權轉化而來,因此,若夫妻一方在婚前購買了房屋,婚後才辦出產權證的,該房屋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4、即使是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取得產權證,並且婚後共同還貸的,此種房屋仍應認定為婚前財產,同樣此種貸款屬於婚前債務,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當房屋所有人無法按時還貸時,銀行無權向夫妻另一方主張權利,要求還貸。對於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由於還貸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因此,不享有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有權在分割財產時要求歸還已還貸額的一半。
5、對於男女一方父母在婚前為雙方結婚而出資購置的房屋,應當認定為是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對於男女雙方父母在婚前為雙方結婚而共同出資購置的房屋,應當認定為是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在分割財產時按買房時的出資額認定夫妻一方的相應份額,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貳』 結婚前老公買房子寫的他一個人的名字,貸款也是一個人的名字但是從還
貸款沒有還完,房本可以加配偶名字,,但是加了以後,就是二個共有財產,即使你(或他)是婚前買的。
,購房是婚前行為,所以該房產為個人財產,婚後共同還款部分為共同財產,這種情況下,給配偶加名字,要再收契稅。由於屬婚前財產的產權證加配偶名字的,是婚前個人單獨所有的房產,部分產權份額轉移給配偶,按轉移登記(贈與)收取契稅、交易手續費、合同印花稅、印花稅(權證)、房屋登記費。
至於收費標准每個地方的房管部門要求不一樣。
『叄』 婚前貸款買房,房產證寫一個人的名字,婚後共同還貸 請問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有夫妻書面約定從書面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按婚姻法解釋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條區分
沒有明確的夫妻書面約定的話,符合婚姻法解釋明文規定,按婚姻法解釋處理
婚姻法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肆』 婚前貸款買房,可以寫兩個人的名字嗎
對於剛剛步入婚姻殿堂的新人來說,婚房的房產證上有自己的名字終歸踏實些,雖說可以在房產證上寫上雙方的名字,但後期一旦牽扯到財產方面,處理起來卻很麻煩。
如果婚前貸款買房,這種情況較為復雜,雖說可以寫上雙方的名字,但還會涉及購房合同,貸款擔保等問題。那麼,婚前貸款買房,可以寫上雙方的名字嗎?
『伍』 婚前購房寫兩個人名字,可以一個人辦貸
可以上其中的一個人作為主貸人
住房按揭貸款流程
1、開發商向貸款行提出按揭貸款合作意向;
2、貸款行對開發商開發項目、建築資質、資信等級、負責人品行、企業社會商 譽、技術力量、經營狀況、財務情況進行調查,並與符合條件的開發商簽訂按揭貸款合作協議;
3、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並根據合同要求,付清所需首付房款;
4、自首付款付清之日起七日內購房人提供符合按揭銀行要求的資料,直接向開發商合作銀行提出申請按揭貸款。具體包括:《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登記)、購房首付款收據、身份證、婚姻證明、收入證明及銀行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5、貸款行對購房人的各方面情況及手續進行調查、審查,與符合基本條件的購房人(包括購房人配偶)辦理初步手續,具體包括借款申請書、共同還款聲明、承諾、談話筆錄、借款合同、借據等;隨後購房人在貸款行開立存款賬戶或銀行卡,銀行報上級行進行審批;
6、申請審批期限一般為7日內。對超過該期限的,營銷部及時與銀行對接、了解情況、解決問題,積極協助購房人辦妥貸款,及時與按揭銀行簽訂階段擔保手續;
『陸』 婚前共同出首付、商貸買房,但只寫了一個人的名字,婚後共同還貸。以後要是離婚房產如何分配
您好,根據您的提問,這屬於《民法典》不動產歸屬的問題及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內容。現我們依照以下兩步進行分析解答:
一、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該房產是屬於該登記方所有的,但根據婚前協議,雙方共同首付並償還貸款,則另一方在離婚時可根據自己繳付金額及房產增值部分進行等價補償。
二、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等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一方婚前財產屬於個人所有,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即由於該房產是婚前取得,理應是一方個人財產,而該房產在婚後的收益才應當為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綜上分析,這房產僅為登記方所有,另一方僅能獲得相應財產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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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婚前買房,房產證上只能寫一個人的名字嗎
婚前買房,房產證上可以只寫一個人的名字。
如果婚前買房時的相關文件,如買賣合同、網簽,等,都是一個人的名字,那麼最原始的不動產登記也就只登記一個人的名字。如果想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可以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章家庭關系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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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朝陽區上班的白領佟先生是在結婚前簽約買的房(房屋全款購買且房款全部由佟先生個人支付),結婚3個月後才領到房產證。此種情況將認定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侯德隆律師解讀,雖然房屋產權證的頒發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司法實踐中會認為房產證的頒發是基於婚前個人購房行為的延續,並且房屋是由婚前一方個人獨自出資購買,所以,此種情況應認定為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而不宜認定為婚後的夫妻共有財產。
侯德隆律師還補充,婚後夫妻一方或雙方出資買房,房產證只有一個人的名字,這種情況該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以平分為原則。
『捌』 婚前買房,男友一人名字貸款,購房合同和房產證上能否寫兩個人的名字
可以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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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終止:
1、因夫妻約定而終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終止共同財產制而實行分別財產制或其他形式的夫妻財產制。
2、因離婚而終止
離婚致使婚姻關系消滅,也可導致夫妻共同財產制終止。離婚時,夫妻就共同財產進行協議或依法分割,從而使其成為各自的個人財產。
3、因夫妻一方死亡而終止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
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當夫妻一方死亡時,生存配偶享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及繼承死者遺產的權利。
夫妻共同財產因上述原因終止時,夫妻共同財產關系消滅,從而夫妻共同財產的清算及財產分割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