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偽造購房合同貸款是否構成詐騙罪
偽造購房合同進行貸款,應當定性為貸款詐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1)偽造購房合同貸款夫妻雙方簽字擴展閱讀:
相關詐騙案例:
人民網青島5月24日電山東省首起利用偽造購房合同文本及證明詐騙銀行零首付住房貸款案,日前在青島告破。涉案四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歸案,被詐騙的383.49萬元貸款已由公安機關如數追回。
4月22日晚5時許,青島市北公安分局保衛科接到某房地產公司報案稱:該公司已購房人劉健以銀行劃撥貸款超出購房款為由,個人提取銀行貸款228萬余元人民幣,其行為十分可疑。接報後,市北公安分局領導高度重視,連夜組成專案組展開偵查。
經查,今年2月間,劉健(男,26歲,某運輸公司工人)夥同張雲波(男,29歲,青島市無業人員),以劉健弟弟的名義,與房地產公司簽訂了購買價值154萬余元人民幣的商業網點房屋合同後,獲取了這家房地產公司購房合同及圖章等模式。
隨後又以他人名義,私刻房地產公司印章偽造成商品房購銷合同,然後,利用虛假的購房合同,在銀行辦理了住房按揭貸款,共計383萬余元。當銀行如數將款劃入房地產公司後,劉健以超付了購房款為由,向房地產公司領取了228餘萬元的退還款。
4月23日下午,民警將劉健抓獲,劉對騙取銀行貸款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4月25日上午,民警將為劉健私刻公章的犯罪嫌疑人徐年根抓獲。5月9日,懾於「嚴打」聲威,張雲波與其妻姜某投案自首。5月21日詐騙犯罪嫌疑人劉健、徐年根被警方依法逮捕。
㈡ 夫妻雙方還貸款,購房合同是不是就要夫妻雙方簽字
購房合同都要夫妻雙方簽字
㈢ 購房合同 夫妻雙方必須同時簽字嗎
分為多種情況:
一、如果購房合同的買受人是夫妻倆人,那麼必須倆人同時簽字,將來房產證也會出兩本,這叫共同共有房產。
二、如果購房合同的買受人是夫妻其中一人,那麼買受人簽字就行了,不用配偶簽字了。
三、貸款買房的話,不管買受人是夫妻一方還是夫妻雙方,都要在貸款合同上簽字。
房產的份額與該合同無關,只要是婚後財產,那夫妻任何一方所購買的財產都是夫妻共有財產。
就算辦理房產證後,只有夫妻任何一方的名字也是夫妻共有財產。除夫妻雙方書面另立財產歸屬協議外。所以該合同不能作為區分夫妻間財產的舉證依據。
(3)偽造購房合同貸款夫妻雙方簽字擴展閱讀
購房合同的主要內容
1、甲方土地使用依據及商品房狀況,包括位置、面積、現房、期房等;
2、房價,包括稅費、面積差異的處理、價格與費用調整的特殊約定等;
3、付款約定,包括優惠條件、付款時間、付款額、違約責任等;
4、交付約定,包括期限、逾期違約責任、設計變更的約定、房屋交接與違約方責任等;
5、質量標准,包括裝飾、設備的標准、承諾及違約責任和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運轉的承諾、質量爭議的處理等;
6、產權登記和物業管理的約定;
7、保修責任;
8、乙方使用許可權;
9、雙方認定的爭議仲裁機構;
10、違約賠償責任;
11、其他相關事項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圖、裝飾、設備標准等。
㈣ 夫妻倆人在購房合同上簽名,銀行貸款是一個人,在購房算不算二套房
再購房當然算二套了,一套還是二套是以家庭計算的,不然怎麼會有人假離婚就為了弄個首套房好有利率優惠
㈤ 偽造購房合同會承擔什麼責任嗎
偽造購房合同進行貸款,偽造購房合同賣房應當定性為貸款詐騙罪。
詐騙罪、貸款詐騙罪是法條競合關系。詐騙罪是貸款詐騙罪的上位概念,是一般的詐騙所構成的犯罪。在利用偽造的購房合同進行詐騙的行為中,目的是為了騙取貸款,偽造合同只是手段,騙取貸款才是目的,刑法對於貸款詐騙規定了特殊的罪名,所以應當定性為貸款詐騙罪。
㈥ 購房合同上 寫的夫妻雙方的名字但是簽名和手印都是 妻子代寫代印的這樣的合同合法嗎
正常情況下可以帶簽,但是如果真較真的話 這個是有漏洞的。即便購房合同或者房本上是夫妻雙方的名字,但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都需要簽字,妻子代簽以及代印的話需要出示委託書,並且公正過的委託書。否則可視為無效或者詐騙,當然如果丈夫認同妻子買賣以及代簽代印的話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㈦ 購房合同一個人簽字影響夫妻雙方共同貸款嗎
一、購房合同一個人簽字不影響夫妻雙方共同貸款的,婚後房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的,雙方都有義務還款的。
二、依據《新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㈧ 購房合同上是夫妻雙方姓名,主貸人是我老婆,她可以私自更改購房合同嗎
購房合同上是夫妻倆的姓名,貸款人是你老婆,她不可以私自更改購房合同,因為合同上是寫的兩個人,不能一個人私自改動,我覺得是這樣,要是能主貸人私自改動,購房合同上寫兩個人名字有什麼用,主貸人隨時可以把你的名字去掉,所以說我覺得不能私自更改,這是個大事,你可以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