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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貸款國內外研究現狀

發布時間:2021-05-11 15:58:35

⑴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研究現狀如何

國外運用應用期權理論研究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違約風險,Capozza應用地區分布廣泛,樣本量大的違約貸款數據,研究發現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違約事件是否會發生,交易成本與突發事件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Yongheng Deng用基於期權的風險模型分析了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違約與提前償還。他們指出違約對貸款發放之初的貸款價值比以及之後的房產價值具有敏感性。Lisa研究不同風險等級的借款人對固定利率與浮動利率住房抵押貸款的自選擇問題。Robret認為由於個人具有異質性風險特徵,在當前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風險管理中由於合約設計的不完備性很容易產生道德風險。而實證研究主要集中在住房抵押貸款風險微觀特徵研究,模型定量分析,期權理論在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風險管理中的應用研究及其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一二級市場互動的研究。國內原因與住房抵押一級市場發展時間不長,各商業銀行間的標准尚缺乏一致性與協調性與實證分析,所以國內研究多為風險特徵研究,房貸定價研究及其提前償還風險研究與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研究等。

⑵ 國外消費信貸發展的現狀

信貸這塊,全環領先的是「韓國」,只要是韓國公民拿著一張身份證即可去信貸公司領取小額貸款,而且速度只需要二個小時。

⑶ 我的論文選題是我國個人消費信貸的現狀及對策,現在要寫文獻綜述,2000字數,幫我分析下,具體應該怎

個人消費信貸業務以其巨大的市場潛力和較高的預期收益成為商業銀行重
要的盈利增長點,
它的快速發展,
大大地刺激了消費、
擴大了內需、
拉動了國民
經濟的持續且快速的增長。
我國的個人消費信貸業務起步比較晚,
又隨著金融市
場競爭的加劇以及個人消費信貸規模的不斷擴大,
它在飛速發展同時很多潛在的
問題也逐漸顯現出來。
如何正確地解決這些問題對於我國該業務的發展起著至關
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目前市場體系還不健全的情況下,這些問題亟待解決。

關鍵詞:
個人消費信貸

風險

商業銀行

社會信用體系

法制

消費信貸是我國商業銀行的一項新興業務,它是指藉助商業銀行的信貸支
持,
以消費者的信用及未來的購買力為放款基礎,
按商業銀行經營管理規定,

消費者個人發放的用於購買消費品或支付其他與個人消費相關費用的貸款。
它是
一種由金融機構向消費者提供資金,
用以滿足消費需求的一種信貸方式。
波及全
球的金融危機剛過,
我國的經濟進入了一個內需不足,
消費疲軟的時期,
為了我
國經濟的長期可持續的發展,
我們必須進一步刺激國內消費信貸使其發揮平衡整
體國民經濟的杠桿作用。而這重中之重就是個人徵信體系的完備。

近年來,
我國金融業發展較快,
各級銀行機構遍布全國,
人們的觀念也從以
原始積累的方式進行的消費傳統逐步被以負債消費的信貸消費理念所取代,
因此
我國消費信貸業務得到了長足的發展,
業務種類逐步得到擴展,
從個人住房到汽
車、
助學等多個領域。
但是我國目前還是沒有建立比較完善的消費信貸體系,

發達國家個人消費貸款占信貸總額的
20

-30
﹪相比的差距還是非常大的。
我國
消費信貸發展的滯後,
增強了居民流動性的約束,
制約了消費者「負債消費」

為的產生。進入
2011
年,我國通貨膨脹壓力更是越來越大,同時對於住宅限購
導致的房地產經濟發展前景不明朗等等這些問題都需要商業銀行有可行的對策
來扭轉個人信貸業務的不利局面。

而這個重擔就落到了專家學者的身上,
他們紛紛對此進行了研究和分析,

想出應對個人信貸業務風險的可行性對策。

首先,從個人消費信貸的風險起因分析


李潔認為有三點比較關鍵:
(1)
第一,在貸款前期,部分信貸調查人對借款
人提供的相關資料未盡調查核實的職責,
對借款人的有效身份和還款來源落實不
清,
缺乏對借款人第一還款來源的調查,
導致許多騙貸、假按揭的情況發生。

二,
在貸款發放環節,
部分貸款審查、
審批人員對信貸調查人轉來的審批表和其
他相關資料審查不細致,
把關不嚴,
甚至違規發放大額個人消費綜合貸款,
業務
審查、
審批形同虛設,
致使大量假個人貸款屢屢順利通過。
第三,
是在貸款後的
管理上,
部分信貸人員未按規定對開發商和按揭項目進展情況、
汽車經銷商經營
情況,
以及借款人情況進行跟蹤調查,
未切實履行貸款後的管理職責。
當個人消
費信貸形成不良貸款後,
個別商業銀行甚至以貸收貸,
通過發放假個人綜合消費
貸款、借新還舊、放貸收息、放貸墊款等多種手段掩蓋事實真相。

李立剛認為制約消費信貸開展因素中有消費觀念的制約。
長期以來,
受短缺
經濟的影響,
中國絕大部分消費者依舊是受傳統消費觀念的束縛,
不願背上負債
的包袱,
更不要談會自覺去進行超前消費使用消費信貸了。
在我國廣大農村,

款消費被百姓認為是可恥的事情

如果消費信貸意識未有明顯轉變的話,消費信
貸特別是在農村地區將是無源之水

無本之木。如果消費觀念不更新,傳統消費
文獻綜述

文獻綜述

觀念不破除,個人消費信貸市場的發展將會步履維艱。

張岩則從消費信貸信貸發展的地區不平衡進行研究,
認為目前貸款投放區域
集中在市場經濟環境較好的地區,
特別是大城市。
而且消費領域比較片面,
各業
務品種上的發展也極為不平衡。
個人住房貸款余額所佔比重較大,
近年個人住房
貸款占總消費貸款余額的比重均在
7
﹪以上,其他部分業務逐步萎縮。不僅僅只
是局限在這些方面,
在葉曉菲看來還有一點比較關鍵,
就是信貸的抵押物變現渠
道窄、
成本高,
信貸的監管力度小。
貸款抵押物是銀行等金融機構化解資產風險
的重要手段。
由於我國消費品二級市場尚處於起步初創階段,
交易秩序尚不規范,
交易法規也不完善,
各種手續十分繁瑣,
交易費用偏高,
導致銀行難以將抵押物
變現,貸款擔保形同虛設。而且不少金融機構為擴大盈利水平,搶占市場份額,
擅自降低貸款標准和擔保條件,
盲目放貸,
直接導致風險積聚,
不利於個人消費
信貸業務的健康發展。

總的來說,
個人信貸的風險成因不外乎就是這兩個方面,
外部原因和內部原
因。
外部原因主要就是當前我國的社會環境,
以及國際環境的影響,
導致我國個
人信貸業務的發展沒有一個穩定的環境,國民對負債消費還存在觀念上的束縛。
而內部原因則主要是銀行等金融機構內部的管理不科學,
在貸款的審核發放等環
節漏洞百出,以致人們對其不信任,故而也就難以得到長足的發展。

其次,
從解決途徑分析。
總結了一下,
眾學者從以下幾方面提出了防範的對
策。

胡坤、
葉曉菲等認為關鍵是要推進消費信貸立法進程,
健全法制環境。
由於
我國的個人消費信貸業務起步較晚、發展較快,導致了政府相關部門立法滯後,
應該推進消費信貸的立法進程,
建立、
健全包括:
債權讓與制度、
個人破產制度、
格式合同的監管制度等法律制度,
讓我們在處理消費信貸市場存在的問題時有法
可依。尤其是要明確在個人消費信貸活動中消費主體的職
責義務和相關權利保
障。

宣德飛、李金秋等認為急需構建和完備社會信用體系。
(2)
包括個人徵信體
系和個人信用評價體系,
有利於降低交易成本,
抑制由信貸主體間信息不對稱現
在的發生,
避免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並且,
完善個人信用制度主要體現在個人
信用評價制度、
機構、
評價指標三個方面,
應加快這幾個方面的建設。
完善個人
信用徵集系統,
對個人所有相關的信用信息進行匯總,
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消除
銀行與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用於評價個人信用指標體
系,
並設立專門的中介機構來評價個人信用,
並對中介機構的評價行為進行監督。

(3)
寧靜認為要完善銀行內部信貸管理機制,建立一套科學的個人消費信貸
管理系統是必不可少的。
杜絕違規操作,
加強內部管理,提高銀行的競爭力。

對我國消費信貸業務申辦手續繁雜的問題

商業銀行應該為消費者提供一站式金
融服務,與客戶一對一交易,即所有的手續和證明文件、

協議等均由銀行與客
戶簽署,無須申請人耗費大量時間和精力去相關部門辦理

而是轉由銀行與相關
證件手續辦理單位協調形成部門與部門的溝通,
而不是客戶和部門溝通,
造成資
源的浪費。
這個管理體系應包括貸款的發放、
跟蹤、
監控等過程。
同時也要兼顧
個人消費現代風險的預警機制。
從而強化貸款前、
貸款中、
貸款後的風險預警能
力,
最終實現平衡制約機制,
達到防範個人消費信貸風險的作用。
對此,
我認為
可以成立專門的個人消費貸款審查審批中心,
對個人信貸業務進行流程再造,

高從業人員的專業化水平,
實行集約化經營。
並且實行分類管理,
進行分類授權,
針對各分支機構管理水平與風險控制能力,
實行不同的授權管理和程序運作,

文獻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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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精細化管理。

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提高居民收入和購買力。這個對策也被很多學者提出。
政府應該努力提高居民收入水平,
增強其購買力,
並通過建立專門的社會保障管
理部門和健全社會保障體系,
以激發其即期消費能力和承載消費信貸的能力,

變傳統的消費觀念,
進而促進個人消費信貸的發展。
居民收入水平和購買力的提
高是推動消費信貸發展的根本動力,只有刺激居民消費慾望和提升信貸還款能
力,逐步確立科學、適度的消費觀念,才能促進個人消費信貸健康有序的發展。

還有學者認為要完善擔保制度。
擔保制度是貸款第一還款來源出現風險時的
必要保證,
也是制約借款人信用程度的一個有力武器。
在我國消費信貸法出台前,
商業銀行一方面要認真研究分析現有法律法規的相關條款,
圈定法律爭議少、

行容易的標的作為抵押物


產權不清


變現較難以及現有法律上存在爭議的抵
押物一般不要接收。選定的擔保抵押物必須合法、足值、有效。另一方面,商業
銀行應合理界定保證人范圍。
對借款人自身條件較好,
收入穩定,
可實行保證擔
保方式的貸款。
保證人應該選擇信用度高的高端客戶,
且至少自身綜合條件不低
於借款人。

通過仔細查閱近年來的期刊論文,學者們對此問題各抒己見,很清晰明朗
地將風險及對策呈現出來,
有的還用模型進行分析,
總的來說研究已經十分充分
了。但是,在這之中我還是發現了一些細微的不足,那就是在對待「人」的方面
提出的可行性方案很少,
大部分都是就管理、
制度、
法律上的問題進行了深入闡
述,
我覺得這些還是不能根本解決當前的問題。
當然,
大家之所以都在制度上找
問題也是理所應當的,
因為我國的很多法律制度都還不完善,
尤其是社會信用體
系,
是關鍵所在。
研究和制定個人信用評估辦法,
統一評估標准,
建立科學有效
的個人信用體系,
是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前提保證。
法律上的問題也可以反映出
當前的現實。
但是我們必須要以人為本,
綜合法治,
這樣才能為信貸業務的發展
提供一個適合發展的平台。所以我覺得我們現在應該把思考的關鍵點放在「人」
上,
如何能夠更加全面更加准確地反映每個國民的信用狀況,
怎樣才能既人性又
科學地掌握這些信息,
建立起完備的個人信用體系。
對前面的學者沒有深入思考
的部分,我想通過自己的思考能拿出一點有用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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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銀行信貸現狀

一、個人信貸業務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一)我國的個人信貸業務發展的條件 1、首先由於我國受到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因此進一步在宏觀調控上對拉動內需的重要性進行了強調,而促進個人信貸信貸業務的發展就是拉動內需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步驟。 2、由於房價調控在我國不斷的加強,房貸業務作為主要的個人貸款業務現在受到了較大的限制,因此處於萎縮的階段。所以現在金融機構開始對個人信貸業務上進行新的審視,希望能夠將個人貸款業務當中的生活需求進一步的挖掘出來,試圖能夠將新的盈利增長點尋找到。 3、由於個人信用貸款市場當中將外資商業銀行的金融產品引進來,因此加劇了這一業務領域內的競爭,而我國的商業銀行為了爭奪市場,開始紛紛推出新的個人信貸產品。現在國內商業銀行已經開始全面與國外商業銀行在個人現代業務領域進行激烈的市場爭奪。 (二)我國商業銀行的個人消費信貸快速發展主要影響因素 1、由於個人信貸業務屬於一項新業務,並且現在處於發展的初始階段,因此其發展空間相當大。 2、面對現在競爭日益激烈的市場環境,商業銀行在對優質客戶進行拓展以及開發的時候就開始逐漸的運用個人信貸消費這一有效的手段,因此個人信貸業務受到了銀行的普遍重視。 二、個人信貸業務發展的政策建議 (一)不斷完善監管部門加快個人徵信體系:我國沒有專門針對個人徵信業務活動的法律法規,在採集和披露個人信用信息時,徵集機構缺乏法律依據以及法律保證,個人信用體系制度的建立以及個人徵信服務業的發展受到嚴重的影響。因此需盡快的出台專門針對個人徵信業務活動的法律法規,促進國內個人信貸業務的發展。 (二)不斷加強相關部門間的合作:人民銀行個人徵信系統雖將金融領域中大部分的個人信貸信息記錄下來,但記錄范圍仍然沒有把包括住房公積金等在內的個人貸款納入進來。因此,人民銀行必須要加強與公積金管理中心等相關部門的合作。應該在個人徵信系統當中全面的納入公積金個人貸款信用信息,從而能夠有力的補充個人徵信系統。同時還要與稅務部門進行積極的合作,在個人徵信系統當中全面的納入稅務系統中的個人信用信息,最終促進個人徵信系統的不斷完善。 (三)落實對個人信貸的監管制度:監管部門必須要不斷的加強自身的風險防範意識,不斷的針對問責機制進行強化,致力於制度執行力的不斷提升,針對那些自查整改不到位的、對監管要求不聞不問的、違規經營和隱瞞事實的的各個單位予以嚴懲,採用約見制度針對各相關單位的負責人進行處理,並且要堅決追究存在重大違規行為的單位以及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四)優化個人資信評估體系:在面談制度的基礎上,金融機構需要將借款人相關信息確定下來,以金融機構內部客戶信息系統以及個人徵信系統當中的信息作為根據,並且與社會經濟的發展相結合,推動資信評估指標的不斷改進,並且要對資信評估方法進行相應的優化,最終保證在個人信貸的各個環節當中個人資信評估體系都能夠起到重要作用。 三、展 望

目前中國信貸政策從銀行角度來說已經探索出初步的運行模式,但是從整體來說仍然 存在一定的障礙,除了技術和監管等方面的原因外,內在根源集中在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博弈上,博弈方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銀行和企業等,為此,有必要繼續完善信貸的相關配套政策,提高政策的執行效率和效果。 從技術、監督、財稅等各方面予以政策支持,發揮市場機制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調動各主體自覺執行綠色信貸的積極性。從長期來看,通過信貸政策的完善和實施,使政府、銀行、企業和公眾等信貸相關主體合力貫徹執行,真正達到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作用。

⑸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研究現狀如何

國外運用應用期權理論研究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違約風險,Capozza應用地區分布廣泛,樣本量大的違約貸款數據,研究發現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違約事件是否會發生,交易成本與突發事件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Yongheng Deng用基於期權的風險模型分析了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違約與提前償還。他們指出違約對貸款發放之初的貸款價值比以及之後的房產價值具有敏感性。Lisa研究不同風險等級的借款人對固定利率與浮動利率住房抵押貸款的自選擇問題。Robret認為由於個人具有異質性風險特徵,在當前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風險管理中由於合約設計的不完備性很容易產生道德風險。而實證研究主要集中在住房抵押貸款風險微觀特徵研究,模型定量分析,期權理論在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風險管理中的應用研究及其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一二級市場互動的研究。國內原因與住房抵押一級市場發展時間不長,各商業銀行間的標准尚缺乏一致性與協調性與實證分析,所以國內研究多為風險特徵研究,房貸定價研究及其提前償還風險研究與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研究等。

⑹ 商業銀行個人信貸業務國內外現狀是怎樣的

商業銀行消費信貸業務的發展是當前擴大我國國內需求與促進經濟增長的重要途徑之一。現階段我國商業銀行消費信貸業務的發展面臨著個人信用制度不完備、地區之間發展不平衡、風險防範和風險轉移機制缺失以及產品同質化現象突出的問題。

⑺ 民間借貸的國內外現狀

國外民間借貸發展情況
1 境外民間借貸發展及實踐
1.1 美國民間借貸實踐
美國作為世界經濟大國, 其金融業發展程度很高, 擁有非常完善的金融體系,但這仍不能滿足國內所有個人和企業的融資需求。據統計,在美國有超過 0.75億人、0.25 億家庭沒有銀行賬戶,這部分人難以通過正規金融機構獲得貸款,他們往往通過 ROSCAS、小額貸款公司等融資渠道解決。因此,美國政府決定共同發展正規金融和民間借貸, 並積極引其發展, 以滿足社會各界的融資需求。目前美國主要的民間借貸組織形式主要有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小額貸款組織、儲蓄貸款協會和信用社。1988 年 Ivan and Michelle 發現,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普遍存在於美國的移民社區中,外國移民根據自身經濟能力組織不同規模的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 一般規模較大的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集中在較為富有的移民社區。在美國,小額貸款組織是一種常見的民間借貸組織形式。Severens andKays(1996)的調查結果顯示,1995 年美國共有 325 個小額信貸組織,總共對171555 個客戶發放了 1.26 億元小額貸款, 其中借款客戶主要為女性和有色人種。美國的儲蓄貸款協會是從類似於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的機構演變而來的。儲蓄貸款協會成員之間保持著較為密切的關系, 這樣協會就可以通過各成員的資信程度來監督各成員行為,保障合約的執行。儲蓄貸款協會分為互助性儲蓄貸款協會 (即存款者為所有者)和股份制儲蓄貸款協會 (即入股者為所有者) 兩種類型。其中,互助性儲蓄貸款協會不能通過招募外來股份吸收和增加資金。儲蓄貸款協會必須注冊登記,既可以在聯邦政府注冊,也可以在州政府注冊;可以參加聯邦存款保險或其他保險機構,甚至可以不參加任何存款保險安排。美國民間借貸組織的主要形式是合作性質的信用社。與我國的信用社不同,美國的信用社是一種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民間借貸組織。20 世紀 20 年代,美國社會中下層階級很難從銀行獲得貸款資金。在政府的幫助下,在社區內成立了合作性質的信用社。二戰結束後,全美信用社協會和州協會開始大力提倡信用社的發展,並在 1969 年達到了頂峰。1984 年,美國政府逐漸開始取消有關存款的「Q」條例的規定,在新形勢下,美國信用社難以應對激烈的競爭,部分信用社紛紛破產倒閉。為了防止行業危機的進一步蔓延,美國政府先後通過了《競爭平等銀行法》和《1989 年金融機構改革、復興與加強法》,並為針對信用社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金融監管體系。此外,美國針對信用社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1934 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聯邦信用法》 ,對信用社的監管實施包括聯邦政府監管和州政府監管在內的雙重監管制度。1965 年,美國各州政府成立了各州信用社監督專員全國協會,用以各成員間的有效監管。此外,美國政府為了促進信用社的發展,通過了《美國聯邦信用社法案》,並依法確立了信用社在稅收、存款准備金和存款利率這三方面的優惠政策。
1.2 日本民間借貸實踐
日本民間借貸市場發展程度很高,本部分主要介紹日本互助社的發展歷程。在日本,互助社被稱為 Mujin或 Ko,始於 Muromachi 時期(室町時代:國外民間借貸發展情況與經驗借鑒觀研天下(北京)信息咨詢有限公司1338-1467) ,是帶有經濟互助性質的組織,為當地個人和中小企業提供了資金支持。互助社作為一種自發的民間組織,政府往往對其不加管理。1915 年,日本金融當局(the Ministry of Finance,MOF)和日本銀行研究了互助社組織的利弊,國會出台了 Mujin Finance Law(《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金融法案》 ) ,該法案首次將互助社納入法律監管范圍內,並對其准入條件、資金額、業務范圍、監管部門的檢查權、處分權等相關法律責任做出了詳細的規定。二戰後,日本國內出現了被稱為偽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的財務公司(或稱產業促進公司)。這類公司不需要固定的成員,也不會使用抽簽或競價的方法使客戶獲得資金使用權。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該法案的部分條款顯現出了明顯的局限性,在這種情形下,互助社協會要求政府起草一個新的法案,以促進互助社改造成為中小銀行。日本於 1951 年通過了《互助銀行法案》 ,該法案的實施促使了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向商業銀行轉變。截止 1956 年,大部分互助社都轉變成為了互助銀行。互助銀行的業務范圍包括:(1)接受定期的會金;(2)吸收存款和定期存款;(3)發放貸款,辦理支票業務。在日本金融顧問研究委員的大力倡導下,到 1990 年,日本所有的互助銀行完成了向商業銀行的轉變。目前,日本仍然存在許多的民間借貸組織,包括信用金庫、信用協同組織、勞動金庫、商工組合中央金庫和農林中央金庫。這些民間借貸組織具有很強的地方性和互助合作性質,其貸款對象主要為當地中小企業。當前日本的民間借貸組織和中小企業組成了相對穩定的融資網路體系。政府的積極引導和寬松的監管政策促使日本民間借貸得以大量存在和蓬勃發展, 民間借貸組織為中小企業提供了融資支持,同時也為我國民間借貸的發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鑒。
1.3 台灣地區民間借貸實踐
在台灣地區固有的民間借貸互助的歷史背景和原有的經濟二元性的影響下,台灣在經濟如此發達的情況下依然保持著金融結構的二元性特徵, 民間借貸發展異常活躍。台灣擁有以中小企業為主體的經濟特徵,民營企業在所有企業中的比重最高時達到了 98%。在台灣,民間借貸是企業最重要的融資渠道,民間借貸規模極為龐大。從1964-1974 年的統計數據來看,民間借貸所佔的平均融資比重可達 36.62%,其中在 1964 年比重達到了最大值,為 48.11%,最低值也高達30.09%。台灣「中央銀行」在 1991 年底對民間借貸規模進行統計,統計結果顯示,民間借貸規模占國民生產總值的 55%,資金流量占正規金融機構的 30%,約達 0.6 萬億元,其規模十分龐大。同時,台灣地區的民間借貸活動組織形式多種多樣。從 50、60 年代的當鋪、民間互助會和地下錢庄等傳統民間借貸,到 70 年代的抵押貸款、遠期支票貼現、租賃公司、分期付款公司、企業職工集資等民間借貸活動。在 80 年代產生了地下投資公司,其發展迅猛,成為民間借貸的龍頭。其中影響較大的主要有地下錢庄、民間互助會和地下投資公司。台灣政府在對待合會的態度和政策上均經歷了曲折的變化。在日據初期,日本政府於 1902 年頒布了《合會取締規則》 ,用以監管民間合會,避免其給金融市場和社會秩序造成影響,但其實施效果並不顯著。1915 年台灣地區開始實施從日本引入的《無盡業法》 ,該法案規定合會業務必須採取公司組織形式的經營方式,並加強法律法規對其的引導作用。1945 年台灣光復後,由於合會的迅速擴張引發的一系列政治、經濟問題,台灣政府加強了對合會的打擊力度,並先後進行了多次的打擊和取締活動。1948 年,台灣政府公布了《台灣合會儲蓄業管理條例》 ,並在台灣地區建立了合會儲蓄公司體系,這為台灣地區合會儲蓄業的發展奠定了基礎。雖然民間合會經歷了多次的打擊, 在正規金融高速發展的同時,民間借貸活動仍然保持著嚴密的體系和高度的運作效率。在這種情況下,台灣當局轉而放鬆對民間借貸活動的管制,在承認其合法性的基礎上引導民間借貸向規范化和正規化演變。台灣政府在對待民間借貸活動上,採取了審慎管理的態度,無論是在政策還是法律上都為民間借貸提供了生存和發展的機會。在金融二元化格局下,台灣政府於 1964 年對合會組織進行了改制,並先後兩次修訂了《銀行法》 ,承認民間借貸的合法性, 為經營狀況良好的合會和地下錢庄轉化為民營中小銀行奠定了法律基礎。1999 年,台灣「立法院」通過了《民法債編及其施行法修正案》 ,並將合會納入現有的法律體系,依法對民間合會進行了界定,並對條款的內容、會首會員的任職條件、權利與義務、倒會處理方法等做了詳細規范,這使合會契約正式成為了要式契約。自此, 台灣地區的合會逐漸在法律法規的引導下健康發展。國外民間借貸發展情況與經驗借鑒觀研天下(北京)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2.我國目前民間借貸現狀
近幾年來,我國民間借貸無論像「合會」這樣有組織的活動,還是互助性質的自由借貸,一直非常活躍,是廣大農民借貸資金的主要來源。民間借貸的主要形式有三:一是中小企業發展迅猛,資金需求旺盛,在向金融機構融資出現困難的情況下,轉而向民間籌措資進。由於相應的融資利率要比金融機構高得多,且期限較長,如發展下去有形成非法集資的趨勢;二是發放高息借貸。資金相對比較富裕的個體戶和中小企業主,在暫時沒有新的資金投向的情況下,為了給閑置資金尋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資金匱乏且又急需資金的企業及個人提供高息借貸;三是村民及親朋好友之間的借貸,這種情況最普遍。有關統計數字表明,至2003年底,中國農村「高利貸」高達8000億~1.4萬億元,僅浙江省東南部地區就有3000多億元。另據全國農村固定觀察點對2萬多農戶的調查,2003年的農戶借款中,銀行信用社貸款佔32.7%,私人借款佔65.97%,其他佔1.24%.可見,我國民間金融仍是今後相當長時期農戶借貸資金的主要來源,但目前民間金融在法律法規上尚沒有任何合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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