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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住房貸款的主要風險包括什麼

發布時間:2021-05-11 04:18:19

㈠ 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有哪些風險

1、工作變化或失業會失去償還能力,而造成違約行為;
2、銀行長息會造成成本上升,還款壓力增加,會處於被動局面;
3、銀行利息會讓成本上升10%左右(主要看你貸款的類型);
4、如果遇見突發事件,會打破原有計劃。

㈡ 個人住房貸款的風險分析

個人信用帶來的風險
這是個人住房貸款風險中比例最高的種類,主要包括借款人償債能力不足風險及擔保人償付能力風險兩類。
對借款申請人進行信用調查是銀行開展消費信貸業務的一個重要環節。對於貸款銀行來說,一個必須解決的問題是既要獲得有關申請人充分的信用資料,又不用投入過多的時間和成本。在國外,貸款銀行均通過商業信用機構來完成信用調查工作,但由於我國個人資信制度尚未建立,對個人的資信狀況缺乏合理、完整的判定標准,銀行只能以借款人所在單位開具的收入證明等材料作為信用評定的依據,其真實性、時效性難以確定,對個人收入的核實成本較高。個人住房貸款年限最長可達30年,在這樣長的時間跨度內無法對借款人經濟狀況進行持久的監控,現階段商品房價格較高,每月的還本付息負擔較重,一旦借款人失業或正常收入減少便有可能產生違約風險。
擔保人(即開發商)作為借款人從銀行獲取貸款履行擔保的第三方,如果借款人不能在其貸款年限內按時清償相關債務,按照約定理應由擔保人在借款人未取得兩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之前或貸款終結之前履行其連帶責任,但由於房地產開發業也是高風險、高收益行業,開發商的經營狀況、支付能力也是很難准確把握的,因此也極易產生風險。
欺詐風險
這里所謂欺詐行為是指違反金融管理法規,捏造事實、隱瞞真相,採取不正當手段套取銀行資金,騙取根本無償還能力或超出其償還能力的貸款,致使我行信貸資產遭受損失的行為。重復抵押、虛擬抵押、租賃房屋抵押、故意遺漏房屋共有人的抵押,或亂開收入證明、偽造身份證件等,這可能是借款人的欺詐行為,也有可能是開發商為盡快套取銀行資金授意借款人的欺詐行為,還有一種可能是開發商與借款人聯手製造出的欺詐行為。
銀行風險
隨著個人住房貸款業務量的急劇上升,各銀行在「簡化信貸手續」的呼聲中提高了辦理個人住房貸款的速度,這種服務上的改進,無疑帶來了住房信貸消費群的擴大,直接促進了住房市場購買力的提高。但是,如果在辦理貸款的過程中過於追求效率而忽視了貸款操作的嚴謹性,將會造成相關法律手續及文本的缺漏,從而直接導致貸款的損失。
抵押物風險
這是抵押物產權問題所造成的風險。如在個人住房貸款尚未清償期間,由於城市建設規劃,拆遷等因素而產生產權風險,盡管政府出台了相關辦法對此予以保障,但銀行仍面臨著兩種風險:一是拆遷補償後,其補償價格遠遠低於住房市場價格,即使貨幣化補償金全部用於還貸,也可能難以清償全部貸款。二是抵押權人(銀行)無法實施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權,即可能產生產權替代風險。
抵押物處分引起的風險
這是指借款人不能清償債務時,銀行依法對貸款抵押物進行處置以償還貸款時產生的風險。主要表現為:(1)執行難。由於我國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當借款人發生信用危機而形成不良貸款時,銀行正常行使抵押物處分權比較困難,其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其實這已不是一個單純的經濟問題,而可能延伸為一個政府極為棘手的社會問題,因為任何一個政府都不會讓失業的人再一次「流離失所」。雖然在產權房抵押時,房產抵押登記部門要求借款人出具第二住所證明,然而這一紙證明的效力有多大,它能否成為銀行處置抵押物時的有力依據,我們還不免要打上一個問號。(2)變現難。銀行欲通過拍賣抵押物實現抵押權時,如果遇到有價無市的狀況,那麼銀行雖然實現了對抵押物的佔有,但抵押權尚未真正實現。此外,個人住房貸款的期限較長,抵押房屋可能因經濟環境、房地產市場狀況的變化和自然損耗而貶值,變現價值較貸款時原售價按抵押率打折後的價值還要低,從而造成銀行資產的損失。
貸款條件風險
這是指個人住房貸款的按揭成數、利率、還款方式、貸款期限等貸款條件因借款人經濟狀況的變化而對貸款產生的影響。如2012年銀行一般所採用的還款方式有3種,3種方式償還貸款本金的速度有所差別。如發生借款人無力還貸的情況,採用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的方式與按月還款方式相比,由於按月還款本金余額在不斷降低,相對而言貸款風險要小得多。此外,個人住房貸款屬於中長期貸款流動性差,相對於短期借款亦具有較大的風險。
其他風險
其他不可抗風險:其一,為自然災害及人為傷害風險,如水災、火災、地震及戰爭等使房屋毀壞,貸款無法收回;其二,房地產業因客觀經濟大氣候影響,行業蕭條,造成銀行貸款風險;其三,借款人意外地喪失勞動力或突然死亡也應劃作此種風險。

㈢ 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風險的特徵是什麼

個人住房貸款風險主要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由此給銀行帶來的損失。目前商業銀行的個人住房貸款主要面臨以下風險:
(一)借款人風險
個人住房貸款的風險最終來源於借款人不能按期還款。由於我國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個人資信評估體系,也沒有從事居民個人資信狀況調查評估的機構,銀行很難對借款人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二)開發商經營不善導致的風險
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由於經營管理失誤,造成其已銷售期房不能按時交業主使用,致使購房人與開發商發生爭執或要求解除購房合約,而且往往很難在短時間內得到解決。一旦出現這種情況,使用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客戶往往會暫停償還銀行貸款,從而將客戶與開發商之間的矛盾轉嫁到銀行身上。另外,開發商開發手續不完備,在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銷售房產,回籠資金,造成所簽購房合同無效,從而波及借款合同的履行。
(三)流動性風險
銀行負債期限較短,一般僅為幾個月,而個人住房貸款的期限大部分在l0年以上。當前,中長期的個人住房貸款占消費貸款相當大的比例。對銀行的資金流動影響越大,有可能給銀行的資金流動性帶來威脅。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目前是國內銀行的優質資產,增勢迅猛,因此其風險性較大。
(四)管理風險
是指由於銀行管理出現漏洞而產生的風險如決策風險、內部操作環節的風險、銀行客戶資源共享機制缺失等風險。
(五)法律法規的不健全給按揭業務帶來的風險。

㈣ 個人房屋抵押貸款風險的種類有哪些

一是借款人方面的風險:
個人借銀行(包括住房資金管理機構)的錢用於住房消費,如果不按期還錢便產生了風險,風險產生的原因有兩種: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前者是指借款人有意賴賬、詐騙、假借款、惡意不還錢;後者是借款人因失業、傷殘、死亡、離異等原因導致借款人不能如期還錢。
二是開發項目的風險:
開發商經營不善,或挪用資金,造成項目不能完工,形成「爛尾」,借款人購買並用來抵押的房產成了「空中樓閣」;借款人購買的房產存在較大質量問題。這些情況將導致個人貸款的相關合同難以履行,使借款人和貸款行的權益受到侵害。
三是銀行方面也存在風險:
對借款人情況審查不嚴;對開發商銷售情況、工程進度、售房款監管賬戶和保證金賬戶的資金流向情況控制不夠;缺乏與房屋土地部門必要的聯系,抵押登記不落實;檔案管理不嚴,丟失重要合同單據,由此造成銀行貸款風險。
防範風險的方式
1、貸前調查
了解借款人貸款的真實目的(自住或投資)、收入來源及家庭狀況。
2、通過設定合理的擔保方式防範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防範借款人貸款風險的擔保方式有三種:抵押、質押和保證。從實用性、可行性、便捷性的角度分析,住房抵押應該是最主要的擔保方式。質押有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方式。借款人要找到與住房價值量大體相當並獲得貸款人認可的動產幾乎不可能;以權利作為質押,貸款人要求的權利只限於存款單和債券,現實中擁有與住房價值大體相當的存款及有價證券的人要麼是人少,要麼就不用申請貸款了。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為他人借款做保證人,非親非故的情況下,一般人不願意承擔這種風險。鑒於上述分析,住房抵押應該作為最主要的防禦貸款風險手段。
(1)正本清源,逐步使住房抵押成為主要的擔保方式
在我國開展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初期,由於當時住房緊張,法律也不健全,擔心個人出現風險後,無法使借款人遷出,向法院上訴,要求強制執行,但法院考慮社會穩定,往往不受理這種訴訟。以住房作抵押,客觀上難以防範風險。其次,由於目前我們的房地產行政管理不能適應市場發展的需要,住房產權證辦理緩慢,沒有產權證,辦不成抵押登記,抵押就做不成。即使拿到產權證,由於辦事部門效率和工作水平問題,產權人仍然辦不成抵押登記。完不成抵押登記,重復抵押的風險無法避免。此外,國家目前正處於城市化過程中,每年新建大量住房,期房拿不到產權證,抵押登記也無法實現。在這種情況下,實踐中以住房抵押為基礎,產生了以下兩種抵禦貸款風險的方式。
①抵押加第三人保證擔保
目前對於抵押加第三人保證擔保方式有兩種具體做法,一種是抵押登記後保證人要承擔一般保證責任,一種是抵押登記後保證人所有的保證責任取消,這里討論的是第一種。抵押加第三人保證擔保是指借款人在抵押登記不能辦理的情況下,書面承諾以所購住房抵押給貸款人,同時有貸款人認可的有足夠代償能力的第三方(自然人或法人)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當借款人未按期償還貸款本息,已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首先處分抵押物用於償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處分抵押物所得後不能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時,不足部分由保證人負責償還。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如果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份額,每個保證人都對貸款金額負連帶保證責任。沒有辦理完抵押物登記的,借款人逾期未償還貸款本息,一般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㈤ 在個人住房貸款業務中,貸款簽約環節的主要風險點不包括( )。

【答案】D
【答案解析】未按貸款合同的規定發放貸款屬於貸款發放環節的風險,不屬於貸款簽約環節的主要風險點。

㈥ 淺析個人住房貸款有哪些風險

個人住房貸款風險有:
(一)個人住房貸款業務風險的外因主要有「假按揭」風險、由於房屋發生瑕疵的風險和借款人的信用風險。
1、「假按揭」風險
「假按揭」是指房地產開發商採取欺詐的手段,利用虛構的房屋買賣關系獲得銀行的按揭貸款,從而達到套取銀行信貸資金的目的。自2003年下半年以來,國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房地產企業的洗牌過程。很多中小開發商明顯感覺到資金壓力。在此情況下,很多開發商開始借"假按揭"之名套取銀行信貸資金。
2、由於房屋發生瑕疵的風險
假如開發商開發的房屋出現較嚴重的瑕疵,比如1、房屋有嚴重的質量題目,無法正常居住;2、住房面積縮水,以次充好,抬高房價,造成購房者的損失,導致購房者抵觸情緒大,而拖欠貸款;3、開發商沒有履行承諾,未及時完成消防等配套工程,推遲進住;4、開發商尚欠繳地價、配套費,拖欠工程款,未辦妥房產證,使部分業主拖欠貸款,放棄供樓,造成信貸風險;5、開發商為了售樓,過度地承諾。最常見的是開發商與業主簽訂返租協議,由於出租不理想或開發商拖欠返租款,使業主也拖欠銀行貸款;6、物業治理不善,造成業主與開發商的糾紛,使業主拖欠貸款加大信貸風險。這些都會導致借款人發生群體性的違約不還款的情況。
3、借款人的信用風險
目前由於全社會缺乏完善的個人信息治理體系,使得貿易銀行很難進行正確的風險判定。從信用風險的角度來看,一方面,個人住房貸款的順利回收與借款人的家庭、工作、收進、健康等因素的變化息息相關,借款人經濟狀況嚴重惡化導致不能定期或無力償還銀行貸款,或者因借款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借款人的繼續人放棄所購房屋,不願還款,從而給銀行利益帶來損失的違約風險。另一方面,借款人還可能故意欺詐,通過偽造的個人信用資料騙取銀行的貸款,從而產生道德風險。現在,有很多借款人根本不具備定期還款的能力,其通過偽造個人信用資料騙取銀行的貸款購買房屋,再將該房屋出租,以租金收進還貸,一旦房屋無法出租,借款人也就無力繼續還款,給銀行帶來風險。
(二)個人住房貸款風險的內因則是貿易銀行貸款的操縱風險,主要有職員道德風險、貸款審查風險和貸後治理的風險。
1、職員道德風險
主要是指銀行貸款經辦職員由於個人原因或者某種利益關系,明知借款人提供的是虛假材料而不指出,導致借款人相關資料不真實,誤導貸款審批人。更有甚者,有個別經辦職員知法犯法,內外勾結,故意偽造相關材料,騙取銀行信貸資金。
2、貸款審查風險
貸款審查是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重要環節。在貸款審查過程中,經辦職員風險意識不強,警惕性不高,對借款人的真實身份、收進情況、家庭狀況等相關情況了解不祥,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正當性審查不嚴,流於形式,對有瑕疵的材料沒有認真調查核實。有的銀行為了擴大市場份額,採取競相降低貸款人的首付款比例,或者放鬆貸款人的審批條件,一味簡化手續,埋下了風險隱患。
3、貸後治理的風險
大部分貿易銀行對個人住房貸款的貸後治理參照公司類貸款的貸後治理模式,要求對每筆貸款定期檢查、報告。而個人住房貸款具有客戶分散、數目眾多等特點。隨著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擴大和飛速發展,一個基層行往往有成百上千個客戶,客戶數目遠遠大於公司類貸款客戶的數目,假如沿用公司類貸款的貸後治理辦法,根本無法及時了解貸款客戶經濟及家庭變化的情況。當可能出現風險時,銀行就不能及時採取防範措施避免風險的發生。

㈦ 房子按揭貸款的風險有哪些

.1 違約風險
違約風險包括被迫違約和理性違約。被迫違約是指借款人的被動行為,支付能力理論認為導致被迫違約是因為支付能力不足。這說明借款人有還款的意願,但無還款的能力。理性違約是指借款人主動違約,權益理論認為在完善的資本市場上借款人可僅通過比較其住房中特有的權益與抵押貸款債務的大小,作出違約與否的決策。當房地產市場價格上升時,借款人可以轉讓房屋還清貸款,收回成本並能掙取一定的利潤;當房地產市場價格下降時,借款人為了轉嫁損失,即使他有償還能力,他也主動違約拒絕還款。
1.2 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資金短存長貸難於變現的風險,流動性是銀行保證資產質量的一條重要原則。現如今流動性風險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目前我國的住房貸款主要來源於公積金和儲蓄存款,銀行吸納的儲蓄存款屬於短期存款,一般只有三五年,而住房抵押貸款卻屬於長期貸款。這種短存長貸的行為使銀行的流動性非常低,繼而帶來流動性風險。二是銀行持有的資產債權不易變現,極易導致流動性風險。造成銀行可能喪失在金融市場更有利的投資機會,增加機會成本帶來的損失。
1.3 經濟周期風險
經濟周期風險是指在國民經濟整體水平周而復始的波動過程中產生的風險,相比其他產業,房地產業對於經濟周期具有更高的敏感性。經濟擴張時,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市場對房地產的需求量增大,房屋的變現不成問題,銀行與個人都對未來充滿樂觀的預期,銀行發放的住房抵押貸款數量也急劇增加。經濟蕭條時,失業率上升,居民的收入急劇下降,大量貸款無力償還,即使已將房屋抵押給銀行,也因為房地產業的疲軟無法變現。這時抵押風險轉變為銀行的不良債權和損失,銀行則面臨大量的「呆壞賬」,極易導致銀行的信用危機甚至破產。
1.4 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是指利率水平的變動給銀行資產價值帶來的風險,它是由其業務短存長貸的資本結構所決定的,利率的波動無論是漲還是跌對銀行都會帶來損失。如果利率上漲,住房抵押貸款的利率也隨著上調,就可能增加借款人的償貸壓力,借款額度越高,借款期限越長,其影響程度也就越大,從而增加了違約風險。如果利率下降,借款人又有可能從當前資本市場融資或以低利率重新借款來提前償還貸款,給銀行帶來風險,主要表現在,提前貸款的發生使得住房貸款的現金流量發生不確定性,給銀行的集約化資產負債帶來一定的困難。
房屋抵押貸款風險防範
針對上面所述的這些風險,本文從以下幾個角度出發,提出一些防範的措施,使房抵押貸款在為民眾有效服務的同時所帶來的風險盡量最小化。
2.1 違約風險的控制
針對購房者存在違約可能性,我們應從以下兩點入手:一是銀行在接到購房者的貸款申請後,需要對購房者的基本情況(如收入情況、資產負債情況、月供占家庭月收入的比重、購買房屋的用途等)進行詳細調查,並根據調查的結果決定貸款與否及合同條款的擬定。二是對置業者的資信進行審核。審核的指標主要有:置業者的家庭總收入及儲蓄證明:家庭人口、人均月收入;月供占月收入的比例。
2.2 流動性風險的控制
住房抵押貸款期限長,而用於貸款的資金來源主要是銀行存款及住房公積金,銀行存款已處於一個基本穩定的狀態。但現有住房公積金制度尚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覆蓋率低,來自建設部的數據顯示,2007年實際繳存公積金的職工人數僅有7187.91萬;公積金存在應建未建的現象,如一些民營企業還未創建住房公積金制度;歸集的公積金較少,普及面不廣。針對這些問題,我們應該著手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讓住房公積金切實地滿足消費者實現住房融資需求,降低流動性風險。
2.3 經濟周期風險的控制
房地產業與經濟周期密切相關,應建立個人住房抵押
貸款風險預警系統,防範市場和政策風險。一是建立風險預警的資料庫,從各個方面取得數據,不斷積累和完善數據的收集整理,為模型開發打下堅實的基礎;二是開發合適的風險預警模型,對預警區間、警戒線以及指標權重、概率密度函數等設置合理參數;三是建立快速反應和預控機制,對風險預警系統顯示的潛在風險進行及時處理和化解,最大程度地降低經濟周期給住房抵押貸款帶來的風險。?
2.4 利率風險的控制
針對利率變動帶來的風險,銀行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是開發可調整利率抵押貸款,其利率根據市場利率不斷變化而作周期性調整。與我國現行的浮動利率相比,它的不同之處在於這種周期性的利率調整將有助於改善銀行存貸款期限的匹配狀況,可將銀行承擔的利率上升風險轉嫁給借款人,同時借款人承擔的利率下降風險也可轉嫁給銀行。
二是開發固定利率抵押貸款,它是指在抵押貸款合同所規定的還貸期限內,貸款利率固定不變的抵押貸款方式。在這種模式下,銀行承擔了大部分的利率風險,如果銀行能夠通過獲得固定利率資金來源與貸款相匹配(如發行固定利率債券等),可以避免相應的利率錯配和流動性風險。

㈧ 個人房屋貸的風險主要體現在哪裡

《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風險管理指引》對土地儲備貸款、房地產開發貸款、個人住房貸款、商業用房貸款等風險控製作了詳盡的指導,將引導商業銀行充分理解和有效控制房地產貸款風險。

2月26日,中國銀監會就《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風險管理指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由此引發了業界對房地產貸款的廣泛關注和熱烈討論。9月2日,經過廣泛徵求意見修改完稿的《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終於出台。《指引》對土地儲備貸款、房地產開發貸款、個人住房貸款、商業用房貸款等風險控製作了詳盡的指導,將引導商業銀行充分理解和有效控制房地產貸款風險。
國土資源部71號令設下的「8·31」「土地大限」剛過,銀監會又出《指引》,房地產業由此再次掀起「金融巨浪」。《指引》的出台是銀監會自成立以來第一次正式向房地產業「開刀」,將對房地產和金融業產生深遠的影響。

房地產業熱度逼人
近幾年,我國房地產業發展速度較快,房地產金融業務也相應快速發展。1997~2002年,房地產開發貸款余額保持了年均增長25.3%的高速度,而個人住房貸款余額更是維持了年均增長113%的「神速」。從2003年到2004年上半年,商業銀行房地產開發貸款余額和個人住房貸款余額仍然保持了較快的增長勢頭。
房地產業快速增長的背後,也暗存著泡沫的風險。國家統計局8月19日公布的數據顯示,今年1~7月,我國商品房平均銷售價格為每平方米2724元,同比上升12.9%,為1996年以來同期的最高增幅。
房地產業的過熱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隨著房地產開發投資的不斷增長而空置率不斷上升;二是房地產消費領域的投資性購房比例不斷上升導致房價虛高而使大部分消費階層承受不起。
許多開發商認為,國內房地產業的投資增長,是以消費的增長為支撐的,因此這種增長是良性增長。當然,如果投資的增長是以自住性房屋消費的增長為支撐的,這種增長是不存在什麼問題的,但我們應該看到,現實的增長卻是投資性購房消費和自住性購房消費共同在支撐,而且投資性購房消費炒高了房價,抑制了自住性消費的釋放,從而導致大量房屋空置。
上海市政府去年底曾公布,上海的投資性購房比例已達16%,接近20%的國際公認警戒線。但這僅僅是政府的數據,真實情況估計要嚴峻得多。而且,最要命的是,大量空置所帶來的風險,風險的大頭並不在於開發商,而在於銀行,其背後是國家財政。
因此有業內專家指出,鑒於目前行業與過去相比並沒有多大改觀的現狀,銀監會的《指引》是遲早會發布的。而且,今後可能還會有控制風險和規范行業的新措施出台。

《指引》嚴格「控險」
由於當前房地產開發商主要依賴銀行機構貸款,一旦市場逆轉,銀行機構的不良資產將大量增長。房地產信貸的高速發展,成為監管部門盡快出台風險控制指引的重要原因。
為防範房地產業的信貸風險,去年6月13日,央行就發布了「121號文」,要求房地產開發商的自有資金不得低於項目總投資的30%,同時還收緊了對建築施工企業、消費者的信貸。
為了遏制房屋按揭貸款不良率上漲的勢頭,6個多月以前(2月26日),銀監會曾向社會公布《指引》的前身——《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風險管理指引(徵求意見稿)》。6個多月後的今天,當這個《指引(徵求意見稿)》在一片「宏觀調控成效顯著,房地產業泡沫已除」的叫好聲中被漸漸遺忘的時候,銀監會在此時突然拋出了《指引》,再次發出警示信號——中國房地產業仍處於「亞健康」狀態,而《指引》將為市場的健康發展注入一支「強心針」。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認為,從目前的情況看,國內商業銀行識別、衡量、監測和控制房地產貸款風險(包括房地產開發貸款和個人住房貸款)的手段和能力明顯不足。因此,《指引》著重規范商業銀行如何有效管控房地產貸款,旨在引導商業銀行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程序以有效識別、衡量、監測和控制所面臨的房地產貸款風險。《指引》規定,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余額與總貸款余額比不得超過30%,但各行可根據不同地區房地產市場發展狀況的不同而有所區別。這樣就大大減少了房地產貸款的總量。
參與《指引》制定的銀監會政策法規部副主任李伏安表示,房貸會成為中國未來信貸業務中一個很重要的組合,會達到很高的貸款比例。銀監會不希望看到那時房貸比例很大,而不良率也很高,希望通過這個辦法可以達到風險控制的效果。
對於如何達到風險控制的效果這一問題,李伏安認為,控險應從源頭著手。主要通過幾個方面:從微觀層面,需要審核每個法人和個人的借款能力,將其限制在合理的承受范圍內;從宏觀來講,需要通過與人民銀行宏觀貨幣供應量和貨幣政策的配套,使房地產貸款的供應維持總量基本平衡,不要因為房貸的供應過度使房地產的需求過旺,在供給不足的情況下使房產價格虛漲。

個人房貸風險不容忽視
在《指引》中,銀監會對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規定多達16條(另加兩份附件),占《指引》總條款數的三分之一強,而該比例要比對土地儲備貸款和房地產開發貸款的規定高得多。
一向被各家銀行競相爭奪的個人房貸業務,此次為何成為重點監管的對象?
在金融市場上,人們一向認為個人房貸是風險較低的貸款種類。但是個人房貸風險較低只是相對而言,在房市周期的不同階段,個人房貸風險具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如果不能意識到這一點,並採取相應的措施,個人房貸業務的快速發展終將給商業銀行積累巨大風險隱患。
近幾年來,個人房貸業務迅速發展的根本原因就在於該業務風險較低。統計數據顯示,截至目前,商業銀行個人房貸的不良率尚不足0.3%,有的銀行甚至低於0.1%。相比於其他貸款品種,個人房貸確實應算作商業銀行「超低風險」的優質資產。但這並不意味著個人房貸業務就是無風險資產。按照金融學中的有關理論,所謂風險就是指某種資產的實際收益與預期收益發生偏離的可能性或概率。從這一角度來講,無風險資產是不存在的。即使是被喻為「金邊債券」的政府債券,同樣存在這種預期收益與實際收益發生偏離的可能性,即風險。
個人房貸持續期較長(最長為30年),其實際收益與預期收益發生偏離的可能性就更大,即風險更大。據國家統計局的數字顯示,截至去年底,全國個人房屋商業貸款余額高達1.2萬億元。盡管目前國內諸多銀行的房貸壞賬大都控制在0.1%~0.2%之間,但個人住房貸款的風險一般在發放貸款後3~8年中逐步顯現。而目前國內個人住房貸款余額中,80%是2000年以前發放的。據2003年11月某機構不完全統計: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作為住房按揭貸款業務量最大的銀行,每天至少產生上百名不能及時還房貸的買房人,雖然只佔總業務量萬分之幾的比例,但銀行為此付出的成本卻越來越多。
銀監會在此次出台的《指引》中加大了銀行直接接觸貸款人的力度,避免對其「盲視」。例如《指引》第三十三條就規定,「銀行應通過借款人的聘用單位、稅務部門、工商管理部門及徵信機構等獨立的第三方進行調查,了解審核貸款申請人及其家庭的資產、負債情況、信用記錄等。」
《指引》還從風險管理的角度要求商業銀行在發放個人住房貸款時應關注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將借款人住房貸款的月房產支出與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含50%),月所有債務支出與收入比控制在55%以下(含55%)。這樣可以有效控制借款人因收入問題而無法還貸的風險。
此外,銀監會的《指引》在其正文和兩個附件(《銀行個人購房借款申請書》和《風險評估書》)中均規定,商業銀行在發放個人按揭貸款前必須明確貸款人購房到底是自住還是投資,以此來分別評估貸款風險。這意味著,今後投資性購房按揭貸款將被商業銀行特別對待。
根據保守估算,上海、北京、杭州等市商品房購房者中投資(投機)性購房者所佔的比例至少在20%以上。當這種投資性購房比例上升到一定程度時,通過金融手段來限制是非常必要的。如果不加以限制,一旦經濟波動來臨,整個行業的風險將會立即顯現。而《指引》的出台也正是基於這個背景。

房貸月供比例應實行梯度制?
對於《指引》中「將借款人住房貸款的月房產支出與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含50%),月所有債務支出與收入比控制在55%以下(含55%)」這一條款,業界和消費者反響各異。
有專家認為,這一比例可以有效控制借款人因收入問題而無法還貸的風險,但並不能從根源上解決商業銀行住房貸款風險。
有消費者表示,月房產支出占收入的50%這一條款有助於整體生活水平的提高,50%的上限是可以接受的。甚至有消費者認為這一比例在20%左右才是最為合適的,這樣更加有利於保證生活品質。
綜合來看,50%的控制比例還是比較寬松的,因為實際操作當中還有很多漏洞。比如個人在提供收入證明時,極有可能虛增收入,而銀行在控制這方面風險的手段明顯不足。
更多人提出,出台政策「引導商業銀行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程序,控制房地產貸款風險」是必要的,但要求所有借款人住房貸款的月支出比均控制在收入的50%以下並非必要,尤其是對於那些高收入者而言更是這樣。
實際上,國外如美國等國借款人住房貸款的月房產支出與收入比跨越幅度較大,一般在30%~60%之間,並沒有嚴格限制在一個固定的比例之內。這主要是考慮到個人還款能力的不同,而進行區別對待。
是否應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這要考慮到兩種情況:一種是除正常工資收入外還有額外收入者。由於工資以外的收入在形式上比較「模糊」,因而較難提供被銀行所認定的收入證明。還有一些高收入者,因為收入遠高於一般人,所以即便是借款比例超出其月收入的一半以上,也不會面臨還貸危機。
因此,有人提出,與其不分收入高低一律限定50%的放貸線,不如實行按照實際收入梯度確定借款比例的政策更合理。比如,在一定收入之內者,以50%以下為宜,收入高過一定數額,貸款比例相應提高。這對於貸款者、銀行、房地產商,都是有利的。

開發商反應平淡
對於房地產信貸業務的管理,業界人士記憶猶新的是去年6月央行頒布的121號文件。將《指引》和121號文件進行對比可以看出,121號文件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銀行貸款,其自有資金(指所有者權益)應不低於開發項目總投資的30%。而《指引》第四章第十六條規定,商業銀行對申請貸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要求其開發項目資本金比例不低於35%。35%的新要求是否表明央行的121號文件已經失去其原先的約束力?
一位接近監管層的不具名專家表示,去年央行的121號文件一定程度上欲達到「迅速製冷」的目的,面對房地產市場潛藏風險不得不馬上控制的情況下,央行不得不強力出手。而當時,銀監會剛剛成立不久,尚無精力和人力著手制定這樣一套完備的規定。
雖然房地產商和銀行對《指引》的可操作性或可執行性仍持一定的保留態度,但是《指引》明確地傳達了這樣一個信號:監管層對商業銀行在房地產領域授信的監管決心已是十分堅定。
也許是因為自121號文件發布以來,歷經土地與資金多重「打擊」的開發商已煉就了過硬的「本領」,從目前各方面的消息來看,《指引》並沒有對開發商產生太大的影響。據報道,近段時間幾乎各大開發企業都在學習、研究《指引》,其結果是幾乎所有的開發項目都將「懸起的心放了下來」。
SOHO中國老總潘石屹曾在公司內專門就《指引》開了一個上午的會,逐條研究了《指引》。潘石屹透露,大家對該《指引》的感覺與央行121文有很大不同,121文當時有很多新東西,對市場影響很大,而該《指引》基本上是在大的政策框架下的一個補充性的規定,沒有更多的新東西。
今典集團老總張寶全則認為,「指引」實施起來比較難,從目前看,能買得起房子的很多人不僅是靠工資的收入,其隱性收入非常大,而現在沒有對個人收入的評估系統,「指引」也沒有相關評定細則,因此,對房地產市場的實際影響不大。

銀行可能面臨執行尷尬
《指引》中還有一條非常醒目,即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非現場監管情況,每年至少選擇兩家商業銀行,對房地產貸款的6個事項進行全面或者專項檢查。
《指引》發揮有效作用取決於執行力,那麼銀監會如何保證《指引》能扎實落實?
李伏安指出,這里存在對銀監會的監管思路和理念的認識問題。監管不能取代商業銀行的內部管理和內部控制,不能代替做商業銀行應該做的事情。前提是商業銀行應該做好風險控制,在此之下來做風險的指引和提示。商業銀行要轉變觀念,認識到過去他們想解決這個問題但是不知道從哪裡解決,《指引》給出了銀行認識和掌握風險點的提示,同時給出了同行業遵守的准則,防止無序競爭。真正怎麼做好,銀行內部要自己做工作,要讓下面的業務人員既能把業務做開又能把風險控制好。
「短期來看,《指引》是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一部分,而長遠來看,如果能夠順利執行,將有望規范整個房貸市場。」民生銀行北京分行機構業務處有關負責人表示。
但是,一些業內人士對《指引》的可操作性表示懷疑。
一家房地產公司的總經理更直言不諱,「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已是司空見慣,「121號文件頒布後,銀行在房貸市場上還是在惡性競爭」!
某商業銀行負責人認為,此次《指引》在非現場監管上的可操作性仍值得商榷。特別是個人徵信系統尚未建立,銀行缺乏便捷的渠道了解客戶的信用情況。如果想找借口,銀行是很好找的。
風險控制住了,業務增長很可能就會受影響。風險控制的關鍵在於銀行,在於銀行能否平衡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
盡管《指引》對個人按揭貸款的風險管理規定非常細,但各級商業銀行在執行時肯定會存在很多問題,事實上,目前有很多銀行都無法真正掌握貸款人的實際收入、資產擁有情況和信用情況,而上述問題能否在《指引》出台後真正得到解決,還有待觀察。
某中行消費信貸科人士透露,目前他們總行已在根據《指引》制定相關實施細則。他坦言,雖然從提高銀行風險管理能力角度,《指引》對房地產開發貸款、土地儲備貸款、個人住房貸款等多種金融業務提出較全面的指導性意見,但就其在市場上的可操作性而言,肯定不如總行制定的細則。該工行住房金融業務部人士也指出,《指引》更多傳遞的是「銀行要強化風險控制」這樣一種信號,並不具強制性,該行目前還在等總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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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驚現房貸風波 風險提醒國內同行

美國頭號按揭貸款企業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和第二大房地產按揭貸款公司聯邦住房貸款抵押公司近期接連收到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調查、警告。
業界巨頭面臨指控
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和聯邦住房貸款抵押公司都是由美國國會創立的,主要負責收購貸款機構的住宅抵押貸款,並以此向購房者提供更多的資金。
去年聯邦住房貸款抵押公司曝出會計假賬丑聞,涉嫌曾在2000~2002年間虛報50億美元收益,由此為導火索,引發了管理層對兩大業界巨頭的關注。去年6月份,聯邦住房貸款抵押公司又解僱了其總裁大衛·格倫,理由是其對檢查公司會計操作的審計人員有所隱瞞。摩根士丹利和花旗都牽扯其中。
去年年底,聯邦住房貸款抵押公司重新公布業績,其2002年修正後利潤為101億美元。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規模比該公司大得多,但其2002年的利潤僅為46億美元,第二大巨頭要比第一大巨頭利潤高出一倍以上。修正的利潤報告反而引起了整個市場和管理部門更大的關注。
日前,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已經向聯邦住房貸款抵押公司發出警告,該公司可能面臨違反證券法的民事指控。
舉債經營危機更深
由於這兩家公司一直採取舉債經營的方式,目前負債額空前巨大,相關會計作假如果處理不慎、引發債務鏈條連鎖反應的話,整個市場都將會受到巨大的沖擊。
得益於美國國會創立的背景,這兩家都能夠低價借款來支撐業務運營。目前,這兩家公司的債務總額高達1.7萬億美元。
在此次事件曝光之前,有許多業內人士指出,這兩家公司規模已變得如此之大,一旦有什麼失誤都可能引發金融體系內更大范圍的癱瘓。美聯儲主席格林斯潘稱抵押貸款公司由債務推動的增長可能會產生系統性風險,除非接受更為嚴格的監管。
為此,今年早些時候,美國司法部專門出台了一份法律意見書,宣布美國財政部有許可權制這兩家公司未來的債券發行。
風險提醒國內同行
國內銀行近幾年的房貸業務發展得非常快,更有業內人士在計劃進行房貸證券化、房地產基金等多種金融創新。美國市場的這一幕房地產按揭風波,也給國內上了一堂很好的風險教育課。
目前對美國這場風波而言,關鍵在於美國政府是否會出面支持這1.7萬億借款。目前來看,在一些發債文件中,政府的立場講得很清楚,盡管這兩家公司是國會特許成立的,但這些債券沒有政府擔保。事件一旦擴散,將影響到每一個債券持有人,對美國經濟造成相當的負面影響。
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在處理業務以及進行業務創新時,一定要注意風險問題,要設立嚴格的防火牆制度,以避免公司經營風險擴散為經濟社會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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