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夫妻房產證除名怎麼辦理
夫妻房產證除名不需要先離婚,這是公民依法對自己財產的處置權,任何人不得干涉,雙方帶上資料去房管局辦理即可。
房產證去名可分為兩種情況:有房無貸、有房有貸。
1、有房無貸的情形改名字
(1)帶好三證(結婚證、身份證、房產證)正本及復印件。
(2)去房屋所在地區的房地產交易中心,到預檢窗口進行材料審核提交,材料審核齊全後憑工作人員給出的辦理序號去相關窗口辦理。
(3)辦理房產證上加名字所需費用:110元手續費,明細如下:80元工本費、25元地籍圖費、5元貼花費,如順利20天後可拿到新的房產證。
(4)新房產證可以設定密碼,房地產交易中心會告知你一個初始密碼,之後可自行更改。
2.有房有貸的情形改名字
(1)先去銀行辦理抵押變更手續(具體事宜請咨詢各銀行)。
(2)辦理房產證上加名字所需費用:除支付上述110元手續費外,如貸款是純公積金的,還需另外支付100元;如貸款是組合形式的(公積金+商業貸款),還需另外支付200元。
(3)其他步驟同「有房無貸」。
除名和加名的情況有些類似,都是採取贈與或二手房轉讓的方式,將自己名字從房產證上除去。
如果房屋產權之前未做份額約定的話,一般會按照等額劃分比例來交稅,如果是直系親屬間贈與,免徵個稅、營業稅,只需繳納契稅,按照贈與房產份額的評估值計算;如果按照二手房過戶,則需要看買方名下的房屋套數和贈與房產的實際情況,同時可能還需要繳納個稅和營業稅等。
如果是非直系親屬間過戶的話,可以按照贈與或者二手房買賣;個稅、契稅、營業稅都不能少。
如果是因為離婚而需要房產除名的,這個方式比較簡單,屬於離婚房產分割,需要憑離婚證和房屋兩證去房管局辦理,是免徵稅只需繳納一定手續費和工本費的。
(1)夫妻名義貸款後離婚房地產不給除名擴展閱讀:
父母與子女間的房產證除名。
(一)子女可以通過房產贈與的方式將自己的份額轉讓給父母。
房產贈與的流程:
1、房屋贈與的雙方當事人憑房屋所有權證、贈與合同等材料,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房產贈與協議書
2、辦理公證。根據國家及本市的有關規定,房屋贈與必須辦理公證手續。
3、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房屋贈與當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轉移過戶登記,並提交下列材料:(1)過戶申請書;(2)身份證件;(3)房地產權證;(4)贈與書及公證書;(5)有關稅費的收據。
(二)將父母的名字進行房產證除名,則可以採取析產的方式。
房產析產需要的材料:
1、房屋所有權證書;
2、析產協議及公證書;——房屋析產協議書範本;
3、當事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4、面積測繪報告;
5、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收件窗口領取)。
註:1、若當事人不能親自辦理,可出具委託書或公證書,受託人出具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法院判決的需提交法院判決書、協助執行通知書;
3、房改房或經濟適用住房析產,還需提交《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申請審批表》(收件窗口領取);
《房改售房價格審查書》。
『貳』 夫妻名義貸款買房,先已離婚,要除掉一方,需要哪些手續和材料
一、材料如下:
1、身份證(及復印件)
2、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須加蓋民政部門公章或民政檔案部門印章);
3、離婚證以及能說明屬婚後夫妻共有財產的資料;
4、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申請表;
5、房屋所有權證(含房屋共有權證)到當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此外,如離婚協議書中未註明原婚姻登記時間,還須提供原結婚證明。
二、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因此,對離婚後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徵收契稅。因離婚需在房產證上除名的,只需夫妻二人簽訂協議,明確房子以後歸其中一方所有,也不用繳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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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過戶辦理流程:
一、到「登記信息、驗證協議」窗口辦理信息登記上網和協議驗證手續;
二、到「房地產估價」窗口辦理評估手續;
三、到「公證」窗口辦理公證手續: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及其復印件;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3、被繼承房產的產權證明;
4、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5、法定繼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證明及親屬關系證明;
6、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及有關親屬關系證明;
7、公證人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四、到「私房交易」窗口辦理交易手續;
五、到「契稅、印花稅」窗口繳納印花稅;
六、到「產權登記發證」窗口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更名手續。
『叄』 如果離婚房產證除名有貸款可以嗎
辦理的個人住房貸款,期間如需辦理房產證相關手續、增加/變更產權人等,因各城市相關規定有所不同,具體您可以聯系貸款經辦行或當地的貸後服務中心咨詢確認。
『肆』 貸款未還清,現在離婚了怎麼把對方從房產證除名
辦不成。
貸款沒有還清,產權已經抵押銀行,不屬於當事人所有,當事人沒有權力處置該住房產權。需要貸款還清,有房產證,契稅證,出讓性質土地證,雙方當事人一起持各自身份證,離婚證,離婚協議,戶口本,以上住房證明,到住房所屬房管部門,申請析產過戶住房給一方。
房產證上除名,分為兩種,如下:
一、是直系親屬,可以通過贈與、析產等方式把所佔份額除去,繳納公證費等,但以後需要繳納20%個稅;
二、買賣方式;根據房子是否滿五年、是否唯一房、所佔份額等情況,繳納如下:
1、測繪費1.36元/平方,買方;
2、評估費0.5%(評估額,允許浮動),買方;
3、契稅評估額3%,買方繳納;
4、所得稅按全額的1%由賣方承擔,滿五年唯一房減免;
5、交易費6/平方,雙方;
6、工本費80元,買方(工本印花稅5元)買方;
7、營業稅5.6%賣方繳納,滿五年減免。
(4)夫妻名義貸款後離婚房地產不給除名擴展閱讀: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 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伍』 離婚後,房產證上還是夫妻雙方的名字,貸款沒還清,不能去掉名字,這個還安全嗎
就是貸款還清了,你也沒法在一個人到場的情況下去掉另一個人的名字的
『陸』 當時房產銀行貸款兩人名字對方是主貸人,離婚證已經辦了,女方可以上訴讓法院要求男方幫女方除名嗎
不能。按照法律規定,貸款合同是兩個對銀行負債,必須要一起還清才可以。至於雙方自行離婚並協議約定如果分割房屋和房貸,這是夫妻雙方自己內部的一個分配,對外是不產生效力的。
『柒』 產權上有夫妻兩人名字未還清貸款,後離婚,夫妻雙方同意的情況下能銷售一半房產嗎
一、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應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房產分割。
1、婚前取得產權證的。
《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所以,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婚後取得產權證的。
還是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產權證雖然是物權憑證,但並不意味婚後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關鍵看出資情況,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對房屋權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二、若房子首付是男方付的,婚後貸款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有首付款的證據是男方出資的,那麼可以視為個人財產。貸款由夫妻償還,屬於你們夫妻共同財產。房產升值部分屬於共有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捌』 夫妻名義貸款買房,現已離婚,要除掉一方,需要哪些手續和材料
離婚時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區分為2種情況:
1、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雙方結婚後共同貸款購買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規定:
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1〕18號)規定: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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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離婚房產證除名
還清款才可以
辦理系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