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男方父母出錢買房,寫夫妻兩人名字,離婚時怎麼分
法律用語的講,錢雖然是你拿的,你是擁有房子所有權的,但是加對方名字是要視為你對物權所有權的合法處分行為呀!你自己願意讓渡一部分所有權的,法律當然尊重你!老百姓話的講,法律這么規定其實是為了照顧女性這一弱勢群體,你可以非常不滿,可以說自己對婚姻關系沒有過錯,但是你不能否認,女性一旦離過婚,她的人生必定沒有男性值錢,必定沒有男性更容易重新開始,所以,從金錢上作些補償,其實真的無可厚非。
但是具體怎麼分,怎麼補償?是這樣的:
首先,調解程序中你們可以協議,男方可以多補,女方也可以少要,反正只要能夠達成一致意見,法官絕對按你們的意思下調解書。
其次,調解不成。那兩種完全男方出錢,女方一分沒拿的情況,法官會綜合考慮你們婚姻關系的存續時間啦,雙方對這個家庭的貢獻,一方是不是有過錯行為等等因素,然後確定一個補償給沒拿錢一方的具體數額。至於是房價的10%.20%.30%或者多少,都不一定,畢竟感情的東西沒沒法用具體數據衡量。只能說法官也會盡量照顧到雙方情感。
當然了,不排除確實存在有以騙補償為目的的女性婚姻流氓,但那畢竟是少數,更多的,女性在整個社會中還是屬於弱勢群體,適當補償些,就當是為女性的青春買單,也為你自己的人生選擇錯誤付出的代價吧!
如果說可以給男方一些建議的話:
那就是保留好父母出資買房的單據,銀行流水,購房合同啦等等證據,真若撕破臉了,法律能按上面講的原則分,也是在能夠舉證證明的情況下完成的。
B. 婚前男方父母貸款買房,男方父母還貸款,房產證可以寫女方的名字么
婚前男方父母貸款買房,男方父母還貸款,房產證可以寫女方的名字。但是前提是需要經過男方和他的父母的同意,因為加了女方的名字後,財產就有女方的一份。
C. 婚後買房(由男方父母出錢買房 還貸,但是房產證上面寫的小兩口的名字),這種離婚時房產歸誰
按照新婚姻法,這屬於婚後財產,為小兩口共同所有!
假如你能拿出買房、還貸的憑證,可以要求法官考慮產權或劃分比例!
D. 婚前男方父母出錢買房首付,寫女方名字,婚後算誰的
只要證上有女方名字
而且是婚後
那肯定有女方的一半
E. 婚後男方父母出資買房 只寫男方名字
你好,根據你目前提供的信息,我認為:
1、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因此如果是全資買房的話,那麼應屬於男方個人財產;
請進一步明確借款的性質,是男方父母借款還是男方借款?如果屬於男方父母借款,當然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屬於男方借款,則男方父母並非出全資購買不動產,除非特別約定外,購買房屋的房款應屬於對雙方的贈與,即使房屋登記於一方名下,仍屬於共同財產,相應債務屬於共同債務。但是,在進行分割時考慮到對方父母出資情況,應多分。這個問題在理論和實務界都存在爭議。
至於你提到的裝修,婚後的贈與,除非特別約定,屬於對雙方的贈與,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關於借款,如何歸還等問題,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判斷。
F. 男方婚前由男方父母出資按揭買房,寫男女雙方的名字,對女方有利嗎
您好,房本有你的名字就有你的部分,如果房產證上沒有分配你們倆的份額,就是一人一半。
G. 婚後男方父母出資首付買房貸款,房產證寫男方父母的名字,但是由男女
你好,首先房子寫的是男方父母的名字,那麼房子從法律角度上來說產權是屬於男方父母的。但是如果到時後女方有證據表明共同還貸的事實,那麼離婚後房子還是屬於男方父母的,但是應該給一部分錢給女方。
H. 根據新婚姻法,婚後男方父母出錢付首付,房產證寫男方名字,夫妻共同還按揭貸款的情況,離婚時如何分配
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夫妻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8)男方父母出錢貸款買房寫誰名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網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網路
I. 男方父母出資首付用於婚前買房,房本上只寫女方的名字。
房產證只寫了女方的名字,在法律上就是女方的財產,你現在想要保全父母的財產,只有一個辦法就是女方放棄,或者作出書面承諾,你說女方不參與可能嗎。
加名字不用房貸還完,先到貸款銀行去辦手續,拿了銀行蓋章的東西,到房產局去,帶著結婚證,房產證,身份證,就可以加名字了。
不過這種情況離婚女方能分一半
J. 新婚姻法公布後,婚後男方父母出錢買房,房產證上寫了男女雙方名字,在離婚時房子該怎麼分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