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婚前父母拿的首付給我買的房子
父母給你買首付真的很好,應該感謝你的父母,讓父母覺得兒子的感恩,一家人團結一條心。
② 婚前父母貸款給我買的房子婚後和妻子有關系沒
房產證是父親名字證明房子在婚前存在,無論什麼時間過到自己名下都屬於父親贈與行為,如果父親有約定只贈與兒子,妻子無權分得房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務, 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③ 婚前父母給孩子貸款買的房子,屬於婚前財產嗎
婚前父母為子女購買的房屋屬於子女的婚前財產,婚後父母為自己子女購買的房屋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均不予分割。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④ 婚前父母貸款買的房子,婚後有父母償還貸款,離婚怎樣進行財產分割
上海鄧傳友律師:房屋系婚前購買,若產權登記在甲一人名下,則屬於甲的婚前個人財產,不因結婚改變個人財產的性質。離婚分割財產時,房屋按個人財產處理,未還的50%房貸屬於甲的個人債務。
需要提醒的是,婚後父母償還房貸需舉證證明(如還款記錄),否則,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用甲、乙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乙清償的部分,甲應當返還給乙。
⑤ 婚前父母按揭給買的房,貸款也一直父母給還,婚後貸款也還是父母給還,但是還款的銀行卡是自己的名字。
房屋屬於男方個人財產,與女方無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⑥ 婚前父母貸款給我買的房子,名字是我的,婚後父母將房貸都還完了,現在老婆說在房證上加上她的名字
現在馬上讓父母做個公證,寫明該房子出款人是在婚前將房子贈給你的,然後即使你老婆加上名字,根據新婚姻法,離婚後這套房她也無權分割財產
⑦ 婚前一方父母按揭購買的房子,離婚後財產怎樣分割
結婚後加的她的名字,就不屬於婚前共同財產。她也沒有為房子出資,提供由你父母還款的證據。法律上房子將全部歸你所有,不過畢竟在一起過日子。財產分割就不用了,給她點錢吧。
⑧ 婚前父母給我買了一套房子,結婚後這套房子是不是也是我自己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如果該房子是父親給予你的個人財產的話,你們再婚後不做公證,該房子仍屬你個人所有。婚前的就是婚前的,無需公正。如若是按揭貸款的話,那截止你們結婚的那天,後面還貸款的那部分房子,算兩人共有財產。
二套房的概念您誤解了,即使您不做公正,你再去買房,也算是二次夠房,不享有一次購房的貸款優惠。
您對於婚前公證的意義您誤解了。
婚前公證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對婚前的財產明確所有權,不至於到離婚時說不清楚而被分割;另一種是對婚後取得的財產作出各自所有的約定。
⑨ 婚前父母給我買房 名字寫的我的 有貸款 婚後我方父母給我還貸 這套房子算婚前財產嗎
婚前父母給子女買的房子,婚後父母還貸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是婚前財產。
如果婚後不是夫妻共同還貸那麼就不算是夫妻共同財產,不算婚後財產。婚後夫妻一方父母還貸的房產算是父母贈與的屬於個人財產,即使離婚也不會進行財產分割。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9)婚前父母貸款給我買的房子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