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見了女方父母,我給他們說貸款買了房子,他們要求我還清剩餘的貸款,才讓他們女兒嫁給我,還剩40多萬
我覺得這個最主要的是在於你的女朋友是怎樣的,看法應該和他交流一下,如果他也是這樣子的話,我覺得你就沒有必要和他再繼續交往下去。因為他的父母是這種情況才會讓人嫁給你,只能說明他害怕他的女兒嫁給你和你一起償還,這些貸款會影響的,潘女兒的生活。
② 要結婚了可是女方家長為要我父母還貸款怎麼辦
我覺得女方家不是不想讓你們結婚,而是想盡量幫女兒爭取些東西。
我建議你去找女方的父母真誠的談一次,就說自己有能力償還房子貸款,以後會給他女兒幸福的生活。父母一輩子操勞不容易,他們也是做父母的,肯定知道這些辛苦,你是肯定不會向自己父母要錢還貸的。你很愛他們的女兒,如果他們還是固執的認為女兒有房子是背債,那就只能推遲婚期,什麼時候還完貸款什麼時候結婚。
你要和他們父母說明你們是很相愛的,也要你女朋友盡量表達,如果你們不結婚,你女朋友肯定會痛苦,不幸福。他們總不能讓自己女兒不幸福吧。
如果他們還堅持,那就冷處理一段時間,和女朋友該怎麼過就怎麼過,不過暫時不再提結婚的事情,我想他們會著急的。
③ 女朋友婚前想給父母買房,婚後繼續給父母還完房貸,我該怎麼看待
這個問題需要釐清幾個問題:
1、婚前為父母置業。這個屬於婚前財產。與你無關。這個屬於她的自由。
2、還貸存續時間。如果還貸在你們結婚之前完成,當然最好。如果在婚後她還在還貸,那婚後她的收入算作家庭收入的一部分,與你有關,需要徵得你的同意。
3、家庭收支的合理安排。如果你們結婚了,大家要共同承擔家庭的開支。而不是你妻子不管家裡的支出,全部由你來出,這樣就不合理。當然這看你怎麼看了。
個人意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④ 女朋友要我先幫她還債再還父母錢
這個要考慮具體的情況。從一個家庭的角度來說,欠了錢要共同償還,欠了你爸的他不太可能時時找你追債,而欠了朋友的錢不同了。所以你女朋友可能已經被朋友追過債了。從另一個方面來說,你女朋友也是一個獨立的人,她自己欠下的錢理由自己去還,你沒有義務代還。被拒絕撒嬌一下尚可,真的生氣或責難確實是太小家子氣了。你搞清一下她為什麼欠了那麼多錢吧。
⑤ 結婚後女方要求男方幫他們還房貸合理么
合理啊,在一起生活,肯定是你的錢就是我的,我的錢也是你的,共用的,一起努力的,如果分得很清楚,都不互相幫助,有困難互相推卸責任,家裡的責任也不承擔,結婚就為了生孩子養孩子,那其實也沒什麼意義。
⑥ 大家幫忙頻評論下 女友要求我父母還房貸,我應該怎麼辦
這要求的確有些過分,如果對方是真心的也不會要求這么不近人情,實在不行就分手吧,對於這種人,不知道結婚後還會提出什麼其他過分的要求。
⑦ 女生貸款買房算愛慕虛榮嗎父母幫還貸款是不是很不好
現在的社會上,男女平等男方買房和女方買房都是一樣的。女生貸款買房並不是愛慕虛榮。這是女生體現自我經濟實力和自我價值的一種現實方法。這個問題是應人而論。女方買地貸款買的房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這是女生自己的個人,私有財產。即使結婚以後也是女方個人的,婚前私人財產。至於父母幫換貸款。這是取決於自己父母的意願是自己父母。為了體貼孩子兒的一種表現。這與好不好沒有關系。這是看是不是父母自願的。所以女生貸款買房,不是算愛慕虛榮。至於父母幫還貸款是父母個人的問題。所以這個事你也不必糾結,也不必聽別人說什麼這事是自己和自己家人的事與旁人無關。
⑧ 婚後,女方父母出資首付購房,然後每個月由女方父母給女方現金幫忙還貸!應該如何證明是父母幫忙還貸款
你沒任何證明,又是你父母給的現金,你父母如沒什麼說明。這實際上應該算是你父母婚後資助你兩的了,對方律師說是共有財產也沒錯,所以這只能是一筆糊塗賬了,如男方律師一定要說是共有財產,你也可以要求男方出示證據表明這是共有財產
⑨ 女朋友的父母自己要買房子住,讓我女朋友也幫著他們還貸款,怎麼辦啊
我覺得你好自私,她父母想有房子離你們近點,也是想幫你們,沒什麼不好,你們還可以繼續努力,為什麼不讓他們過的好一點,想想看,誰的父母容易了,你應該支持她才對。
⑩ 幫父母還房貸,婚後屬於共同財產嗎
不管是男方的父母還是女方的父母,只要幫助還房貸,這將成為婚後共同財產。
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例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系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凡無證據證明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