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支農再貸款的介紹
支農再貸款是央行對各類農村金融機構發放的再貸款。人民銀行從1999年開始發放支農再貸款,原來僅是作為一個貨幣政策操作工具,旨在支持農村信用社改進支農信貸服務,壯大支農資金實力,促進「三農」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其內涵與外延不斷突破,逐步發展成為中國人民銀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的重要工具。
⑵ 支農再貸款管理辦法
支農再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強化人民銀行窗口指導作用,充分運用貨幣政策工具更好地支持轄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農村信用社)發揮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支持「三農」的作用,穩步推進農村信用村鎮建設,確保農業發展、農民增收和農村穩定目標的實現,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貨幣政策工具是指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社支農再貸款(以下簡稱再貸款)和利率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再貸款系指中國人民銀行為解決農村信用社發放農戶貸款的合理資金需要而對其發放的貸款。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是指農村信用社基於農戶的信譽,在核定的額度和期限內向農戶發放的不需抵押、擔保的貸款。
第二章各級黨政的職責
第五條廣大農村村黨支部和村委會「兩委」班子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積極培育和規范農村小額信用貸款信用評定及貸款組織。
第六條各級黨政組織要加強對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督促、指導、協調與服務,最大限度地滿足農戶合理的貸款需求。
(一)營造「開拓創新、互幫互學、趕學比超」的良好工作氛圍。
(二)加大國家對支農政策的宣傳力度,督促農村信用社端正服務方向,牢記為「三農」服務的辦社宗旨,主要以農戶小額貸款、農戶聯保貸款為主,切實幫助解決農民「貸款難」問題。
(三)與人民銀行、銀監部門及農村信用社通力協作,形成合力,營造「政府搭台,信用社唱戲,銀監局監管,人民銀行指導」的長效機制,使地方政府與金融部門之間建立起良好的工作運行機制。
(四)協助人民銀行、銀監局大力實施農村信用工程,全力支持「信用戶、信用村(組)、信用鄉(鎮)」的創建工作,為推廣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依法打擊、取締農村高利貸及逃廢農村信用社債權的行為,教育農民誠實守信,實現農民、信用社的「雙贏」。
第七條 及時調整、充實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工作領導小組,制定縣(市)、鄉(鎮)兩級政府對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具體領導職責和年度考核目標並落實責任到人,明確獎懲辦法。對協助農村信用社收貸收息有突出貢獻的人員予以獎勵,對工作不力者給予處罰,形成「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良好氛圍,使農村資金良性循環,促進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可持續發展。
第三章人民銀行的職責
第八條人民銀行昌吉州中心支行(以下簡稱人行昌吉中支)要充分發揮再貸款的政策服務作用,用再貸款撬動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業務的發展。
第九條再貸款實行「限額控制、周轉使用、規定用途、設立台帳」的管理原則。
(一)再貸款限額80%下達到縣(市)支行,限額為指令性計劃,任何時點不得突破。
(二)支行根據所轄農村信用社支農資金營運實際(利用自籌資金發放的新增貸款中農戶貸款比例不低於40%),在限額內審批發放再貸款,重點解決農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及農副產品加工、儲運、銷售和農村消費信貸等方面的合理資金需求。
(三)期限的確定要貼近農戶農業生產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有借有還(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歸還的經支行或中支審批展期,但累計期限不得超過2年)。
(四)指導所轄農村信用社設立再貸款台帳,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條 人民銀行各支行要積極做好農戶貸款證的發放工作,強化調研與服務,督促、支持農村信用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發放與管理。
(一)督促農村信用社及時測算農村資金需求大帳,按照農時季節和農戶生產需求,安排貸款,擺布資金,以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支持農業產業化經營為著力點,引導農民按照市場需求組織生產,重點支持農民立足本地資源發展成本低、見效快的種養業,對有市場、有銷路、科技含量高效農業、特色農業、生態農業、綠色農業給予資金支持,促進信貸資金的有效配置,切實提高資金投放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二)要深入調研,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實際情況,協助當地銀監部門建立農戶信用評定製度,加強對農村信用戶的評審和授信額度的確定,積極做好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發放工作,為當地經濟建設做好服務。
(三)對農村信用社因存款下降或自身資金不足,制約或影響支農貸款投放的,要及時給予再貸款的支持。
第十一條人行各支行要建立與當地銀監部門的聯系與溝通機制,健全完善對再貸款和小額信用貸款的監督管理和考核制度。
(一)正確處理加大再貸款扶持力度與防範風險的關系,強化對支農再貸款的監管力度,確保再貸款資金高效運轉,維護央行資產安全。
(二)將轄內農村信用社推廣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工作作為日常監管的重要內容,對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放、管、收」的全過程進行監督,監督農村信用社支持「三農」的服務方向,監督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發放是否真正貫徹農戶自主申請、自主運用、自主還貸的原則,監督利率執行情況,尤其是用再貸款發放農戶貸款的利率執行情況,重點考核借入再貸款的農村信用社農戶貸款是否增加,支農服務功能是否增強,經營財務狀況和內控管理是否有所改善的情況。
第四章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
第十二條監督農村信用社的內控、風險和法人,更要監督農村信用社貫徹國家方針政策的情況,在農業資金沒有得到有效解決的情況下不能支持其他行業。
第十三條督促農村信用社成立農戶信用評定小組,小組成員以農村信用社工作人員和農戶代表為主,同時吸收村黨支部和村委會成員參加,緊緊依靠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的力量來培育和規范農村小額貸款組織。
第十四條農村信用社切忌「嫌貧愛富」思想,不可將農戶信用等級的評定與入股金額的多少掛鉤。
第十五條農村信用社根據自身經營宗旨和服務方向,擔負起支農主力的重任。鼓勵農民自願入股基礎上,擴大入股面,充實資本金,大力吸收存款資金,壯大支農實力,以保障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供給。
第十六條農村信用社要認真貫徹中央一號文件支農政策,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工作,搞好服務,想方設法增加存款總量,增加貸款規模,盡最大努力支持當地農村經濟發展的資金需求。要健全完善各項內控制度,設立再貸款專戶,強化支農再貸款台帳管理,用好、用足和用活再貸款,農戶貸款累放額不得低於再貸款累放額,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聯保貸款的比例力增比上年提高5個百分點,其中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比上年提高5-7個百分點,真正體現再貸款的支農服務方向和政策效應。
第十七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具體額度,由農村信用社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狀況、農戶生產經營收入、自身資金狀況等確定,報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核准。
第十八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期限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實際周期確定,一般小額生產費用貸款原則上不超過1年,其他農戶貸款最長不得超過3年。
第十九條農村信用社要完善利率浮動方式,體現人民銀行再貸款利率杠桿的政策支持作用,貸款利率應根據每筆貸款的具體用途和實際周期確定,不搞「一刀切」。結合農戶種養業成本等因素,在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客觀界定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利率的上浮幅度,按現行利率政策,浮動幅度不得超過70%,要對傳統種養業、貧困戶貸款利率盡可能地少上浮。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人行昌吉中支在全轄范圍內靈活調劑、合理擺布和充分利用再貸款,擬將再貸款限額與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落實情況掛鉤。中支視各縣(市)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是否達到規定比例、是否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情況,作為調增或調減支行下一年度再貸款限額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農村信用社未真正堅持支農服務方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銀行將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再貸款:
(一)新增貸款中用自籌資金發放農戶貸款達不到規定比例的。
(二)農戶貸款累放額低於再貸款累放額的。
(三)未按規定用途使用再貸款的。
(四)對小額農戶貸款利率一浮到頂或浮動比例較高的。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人民銀行昌吉州中心支行和銀監局昌吉監管分局負責完善和解釋,並自2006年3月1日起實施。
⑶ 有支農再貸款的信用社可以投資理財嗎
是存款產生的積分吧,如果你父親用積分貸款後,積分還有剩餘的話,還是可以再優惠貸款的,如果沒有剩餘的話,也不是不能貸款的了,如果銀行查證你可信,還是會將款貸給你,就是不能享受存款積分貸款利息優惠了~~
⑷ 支農再貸款的實施效果
總體看,支農再貸款對支持農村信用社提高資金實力、引導信貸資金投向、擴大農戶貸款和緩解農民貸款難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較好的政策效果。支農再貸款是對農村信用社擴大涉農信貸投放的流動性支持,雖然執行優惠利率,但不是政策性貸款。對堅持市場籌資且涉農信貸投放達到規定比例的農村信用社,發放農戶貸款資金不足的,人民銀行分支行按照規定程序及時給予再貸款支持;農村信用社對農戶貸款的條件、方式、期限、金額和利率,由其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並自擔風險。
⑸ 怎樣建立農村資金迴流的長效機制
一是加快構建農村金融體系。目前,農村金融體系的不完整和農村金融組織的功能不健全正日益成為制約農村經濟發展的「瓶頸」,農村經濟發展資金需求得不到滿足,影響農業產業化、市場化發展。從縣域實際看,農業發展銀行局限於政策性支農,農業銀行體制上的因素難以提供支農資金,只有農信社在孤軍奮戰。因此,要充分發揮農業發展銀行、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三駕馬車」作用,當務之急是要按照2005年中央「一號文件」對農村金融改革作出的整體部署:加快構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產權明晰、監管有力的農村金融體系。
二是運用法律手段支持「三農」。盡快制定支農資金管理法規,如《農村投資管理法》,制定縣域內金融機構承擔支持「三農」義務的政策措施,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各類金融機構在縣及縣以下機構、網點新增存款必須有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支持當地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同時,規范和引導民間金融活動,激活農村金融市場活力,引導社會資金向農村市場流動,壯大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的資金實力。
三是提高政策性資金支農比重。首先正確運用貸幣信貸政策支農效應,積極發揮央行的資金調劑融通作用,尤其是擴大對欠發達縣域支農再貸款的投放,緩解支農資金不足的矛盾。其次增加財政支農資金總量,提高財政支農資金在總支出的比重,使國家支農資金穩定增長。
四是切斷農村資金外流渠道。由於資金外流嚴重,承擔支農「主力軍」重任的農信社面臨資金實力不足的困境。面對遍布鄉村大大小小的農村經濟組織、中小企業和廣大農戶的多樣化資金需求,農信社顯然力不從心,資金來源渠道少,吸存能力較弱,資金來源與運用的矛盾十分突出。盡管國有商業銀行撤出農村留下大片陣地,但「吸血機」功能尚未切斷,加上郵政儲蓄機構的吞噬,組織資金舉步維艱。據調查,湖南某縣農信社到2月末各項存款余額6.7億元,僅佔全轄各項存款總額的27.5%,而貸款卻佔全轄總額的48.6%。因此要建立金融支持的補償機制,保證農業領域的內生金融資源在本領域的廣泛使用。在目前市場無法調節的情況下,必須採用政府強制手段保證內生金融資源在本土使用,限制農村資金外流,加快郵政儲蓄資金迴流於農村。要充分發揮地方政府的行政督導作用,通過政府協調、牽頭,促使地方涉農單位、「農字型大小」企業在農信社開戶、存放資金,要求農口部門的預算外資金特別是各種農業發展基金、財政預算外資金必須存放在農村信用社,擴大農信社資金來源,聚集更多資金以利支農。與此同時,農信社應強化服務意識,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暢通結算渠道,更好地服務於客戶。
五是構建可持續發展的小額農貸機制。小額農貸運營成本較高,在財務上其獨立性也較差,為保障其可持續發展,國家財政部門應建立小額農貸補償機制,對目前處於農村資金投放主渠道的農村信用社投放的小額農貸,根據其支持的農業項目的風險程度給予適當的補償,同時,鼓勵商業銀行向農村投放小額農貸,拓寬農村資金迴流渠道。
⑹ 支農再貸款的演變過程
1999年-2007年,人民銀行共安排支農再貸款額度1288億元,累計發放1.2萬億元。在支農再貸款的支持和引導下,農村信用社的農業貸款特別是農戶貸款大幅度增加,占其各項貸款的比重大幅度提高。同期,全國農村信用社的農業貸款和農戶貸款分別年均增長22%和25%,比同期金融機構年均貸款增長分別高8個和12個百分點。期末,全國農村信用社農業貸款余額達1.43萬億元,農戶貸款余額1.16萬億元,占農村信用社各項貸款的比例分別為46%和37%,比開辦支農再貸款業務之初分別提高15個和17個百分點。
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以來,隨著各項扶持政策落實到位,農村信用社資金實力增強,經營財務狀況明顯改善,對支農再貸款的需求有所下降。針對全國農村信用社資金供求總體寬松、但地區間不平衡的狀況,人民銀行加強了對支農再貸款額度的地區間調劑,現有支農再貸款額度的93%集中安排用於西部地區和糧食主產區。
在此背景下,為充分發揮支農再貸款,進一步促進和改善農村金融服務,人民銀行將支農再貸款對象擴展至村鎮銀行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
⑺ 「三農」問題上進行的哪四次重大政策調整
1、1950年土地改革,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
2、1953年開始對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
3、1958年人民公社化運動
4、改革開放後,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⑻ 簡單來說國家給農村信用社政策扶持的目的是什麼
我是在網上找到的`和上面差不多:
一是幫助農村信用社消化歷史包袱,使其輕裝上陣,加快改革步伐。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農村信用社形成了沉重的歷史包袱,突出表現在資產質量差,不良貸款絕對額和佔比都比較高,同時還有較大數額的掛賬虧損。形成這些包袱的原因,一方面是農村信用社自身管理水平低,人員素質不高,經營管理不善;另一方面也是大的經濟環境,特別是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影響,使農村信用社貸款大量沉澱;另外,還有多次體制變革中遺留的一些問題(如農村基金會撤並等),如開辦保值儲蓄、不正當行政干預、接收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城市信用社不良資產等政策性因素。大量的不良資產擠佔了農村信用社的可用資金,惡化了農村信用社經營狀況,阻礙了農村信用社支農主力軍作用的發揮。同時,沉重的歷史包袱還對農村信用社深化改革、進一步發展壯大帶來了很大的負擔,因此,不解決農村信用社的歷史包袱,農村信用社改革管理體制、完善法人治理等各項改革措施就難以真正落實到位,農村信用社的經營狀況在短期內也不可能有根本性的改善。這次國家下決心對農村信用社進行政策扶持,幫助農村信用社消化歷史包袱,目的之一就是為了使農村信用社輕裝上陣,保證改革試點的順利開展,促進農村信用社健康發展。
二是「花錢買機制」,即通過政策扶持,促使農村信用社轉換經營機制,完善法人治理,真正形成「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的良性運行機制。這次改革中的資金扶持政策,設定了一定的門檻,具體來講,要拿到扶持資金,農村信用社必須要達到一定的資本充足率要求,同時不良貸款也要下降一定的比例。通過這種激勵機制,撬動農村信用社增資擴股、完善法人治理、轉換經營機制、提高管理水平。從試點情況看,這次改革的政策激勵效應十分明顯,取得的效果也非常顯著。有人甚至認為,這次政策設計帶來的這種激勵效應比政策本身還要明顯。
⑼ 支農再貸款的概念定義
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對各類農村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人民銀行從1999年開始發放支農再貸款,原來僅是作為一個貨幣政策操作工具,旨在支持農村信用社改進支農信貸服務,壯大支農資金實力,促進「三農」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其內涵與外延不斷突破,逐步發展成為中國人民銀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的重要工具。
⑽ 支農再貸款的設立背景
支農再貸款是人民銀行在農村金融改革過程中促進改善農村金融服務、支持農村信用社擴大涉農信貸投放的一項重要政策措施。自1996年全國農村信用社與中國農業銀行脫離行政隸屬關系以後,農業銀行不再向農村信用社提供支持資金。同時,受90年代後期地方金融風險影響,農村信用社資金實力有所削弱,存款持續徘徊,加上當時國有商業銀行集中撤並縣以下分支機構,縣域金融服務和涉農信貸需求與農村信用社資金不足的矛盾突出。為支持擴大涉農信貸投放,引導增加農戶貸款,促進改善農村金融服務,經國務院批准,人民銀行於1999年開始辦理支農再貸款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