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小额贷款怎么公证
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及民法其他。
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担保合同
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
抵押物一定要办理抵押登记
当事人面前所有合同和公证材料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单身的要有相关证明、抵押房子的需要提交房产证、抵押或质押其他的需要相关产权证明、抵押或质押登记。
小额贷款有上限要求,超过多少钱是不能放贷的。
够全面了吧!
『贰』 银行贷款做公证的好处
贷款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贷款行为及其涉及的法律文书、审批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当前大量的贷款法律风险,已成为困扰银行业的一个突出问题,公证与贷款走到了一起,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贷款法律风险,并且在贷款出现风险时,对债权文书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而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大大提高了银行清收不良贷款效率,同时降低了清收成本。
『叁』 请问借款合同公证,可以不需要经过法院起诉,直接找法院执行局执行吗
借款合同经过公证,可以不需要经过法院起诉,直接找法院执行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3)消费贷款公证执行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公证事实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肆』 消费信贷合同经公证后,贷款人不按时打款,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吗
1.如果该贷款合同公证被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是可以的。
2.但是,你必须事先到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
3.你可以凭借该执行证书申请法院对其强制执行。
4.该公证具有类似生效法院判决书的法律效力,是公证的特殊效力之一。
5.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伍』 经公证的借款合同如何强制执行
读者 庞城志 庞城志读者: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我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公证债权文书,是指公证机关依照国家赋予的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追偿债款的文书,经过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双方并无争议,经当事人申请,依法制作的证明该项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也就是说,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按照还款时,对方当事人可依据该公证债权文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无需再通过诉讼程序,这样可以减少处理环节,节省人力、物力并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你与陈某的借款合同经公证机关依法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故你不应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即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受理后依法强制执行。
『陆』 做银行贷款,银行要求去公证处做银行强制执行公正证,但是单子上银行写错了,本人不在别人能代替去公证处
什么单子?如果是申请表受理单这种的是没关系的,因为一切以到手的公证书为准。
如果是公证书错误的话可以要求更改的。但必须本人到场
『柒』 公证处如何办理借款强制执行公证如何收费
1、公证办理赋予借款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的,需要借款人与出借人共同到公证处办理。办理时需要提交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借款合同及经公证后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声明。
2、公证处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公证费。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捌』 银行贷款已做强制行公证,现可以强制执行吗
银行贷款看合同。
公证不存在强制,更不存在强制执行。
『玖』 公证的借款合同已经出具了执行证书,只能申请强制执行吗还是可以选择性的提起民事诉讼
只有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否则直接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国家赋予的权力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双方没有争议并依法制作的证明该项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可以作为执行根据的。作为债权人已经通过公证程序取得了执行根据。因此,就不能另行寻求诉讼程序再次取得执行根据。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我院陆续收到江苏、重庆等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