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汽车消费金融有哪些模式
汽车消费金融指的是在互联网的金融模式下,汽车金融与消费金融的结合,给购车用户提供分期付款,也为汽车产业链公司提供融资,及在后车市场为车主抵押贷款、个人消费提供金融服务,这一系列的服务都属于汽车消费金融。从用户买车开始、养护车、维修车这一些列都能够结合消费分期,这也是汽车消费金融存在的价值。
我们知道,消费金融分期贷款利率高,衣食住行每一个场景都有消费分期的存在,因此,平台开始进军汽车消费金融,其实也是一种创新,能够一定程度减轻资产端的压力。目前,随着经济的发展,能够买车的人群越来越多,这个市场潜力还是巨大的。
互联网汽车金融模式一:依托于汽车电商
如上所述,汽车金融现在渗透率低,市场空间大,盈利能力又强,所以很多互联网公司都想插一脚。
贷款买车,首先需求是买车,才能衍生出贷款的需求,所以大家自然把互联网汽车金融和汽车电商联系在一起,而互联网汽车金融也天然成为汽车电商的支付手段之一。
正如消费金融领域 ,京东白条作为京东商城的支付手段之一,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可惜汽车电商是没有扶起来的阿斗,接下来就闲聊一下汽车电商。
互联网汽车金融模式二 —— 搭建互联网汽车金融平台
汽车电商没走顺,但是汽车金融是挣钱的,所以很多互联网公司还在探索互联网汽车金融的模式,尝试直接搭建互联网汽车金融平台。
互联网汽车金融模式畅想
最理想的模式是等汽车电商真正发展起来后,用户线上购车时直接做审批,后续用户在平台上还月供,和用白条买个手机一样。但看汽车电商的发展现状,这条路很漫长。
如果不依赖于汽车电商建立互联网汽车金融模式,从用户的角度出发,能否解决以下问题是关键:
1、我能不能贷款(理论上,任何人都应该能贷到款,风险高可以匹配利率高的产品)
2、在我能做的贷款产品之中找一个适合我的并且利率公允的产品(不一定是最便宜的)
3、整个过程很方便,包括线上和线下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互联网汽车金融模式需要有以下要点:
1、首先应该是一个平台
汽车金融领域几万亿的市场,线上就算未来几千亿,哪家都没有这样的资金量来满足需求。
另外,如果不是平台没有足够丰富的产品的话,就解决不了问题1,也没法去给各层级的用户匹配适合的利率公允的产品,所以也解决不了问题2。优信就面临这个问题。
2、以授信为目的,而不是收集销售线索为导向
这个模式既然不依赖汽车电商,用户还得在线下买车,就避免不了很多用户只是在初级意向之中,如果以收集销售线索为导向,无疑会产生很多无效的线索浪费跟进的人力物力。
举个例子,一个在驾考期间的用户,如果在线上提交线索,线下服务人员跟进的时候短期肯定是无效、浪费人力的,如果只是给他授信的话,也可以提前锁定一个潜在用户。当然,这个审批授信过程必须在线上完成,这对大数据评分系统和直连央行征信系统都有较高要求。
3、审批授信以用户为中心,弱化车型车款的因素
现在一般汽车金融机构做审批的时候,都是人+车,不仅需要人的信息,还是需要知道确切的车型车款和车价。
如果换一个同等价格的其他车型车款,需要重新走审批流程,用户体验差。以用户为中心的授信就相当于是汽车领域的信用卡,只要不超过相关额度和一定期限,随便买什么车。
正如优信,只要通过了他的付一半审批,在50天的期限内,都可以用于购买任何支持付一半的车源。这给平台的汽车金融风控模型提出了挑战。
4、平台需要输出风控能力,需要给第三方金融产品某种程度的担保兜底功能
实际上现有的很多的汽车金融机构的审批还是传统的人+车的方式,如果要把这类第三方金融产品纳入到平台来,势必要输出平台统一的风控能力,并且给第三方金融产品提供某种程度的担保兜底功能,否则会遇到上面说的阿里车秒贷的问题。
5、做风险定价,针对不同资质的用户匹配利率公允的产品
互联网是为了消除信息不对称,如果利用用户不够专业、信息不对称而匹配给用户贵的产品或者对平台有利的产品,迟早是杀鸡取卵,得不偿失的,魏则西就是个例子。比如有厂商贴息的产品,即使在线上给用户匹配了无贴息的产品,线下也很容易被飞单。
高风险高溢价,普通用户能接受这样的道理。比如美国的P2P Lending Club会把借款进行从A到G的风险评级,A的风险最小,利率也最低,G的风险最高,利率也最高。
6、加强线下的把控能力
用户在线上匹配了合适的利率公允的产品、并获得授信后,可以分配给用户一对一的平台金融顾问。一方面建立联系答疑解惑,另一方面在用户决定购车的时候,可以跟进介入整个交易过程,增加用户体验的同时避免飞单。
另外,和线下的4S店或者SP进行合作,把平台做成给合作方用的SaaS系统,一方面让线下渠道的用户也可以匹配产品做在线审批(类似于美国的Dealertrack,帮4S店对接各种金融产品),另外一方面对接线上渠道已经获得授信的用户。
7、贷后管理放在线上来做
未来每个月的还款,鼓励用户在线上完成,提高了平台的黏性,也方便了用户。
畅想一下用户的使用场景,在线上匹配了合适的金融产品、获得了授信,可以随时和平台的金融顾问交流,确定要买车的时候走进4S店,店里面有合作方拿着对应的SaaS系统进行授信的确认,支付首付款后便可进行提车流程。
虽然比较理想,但现实中还需要解决很多问题,如何做用户的风险评级、风险定价,如何调整优化传统汽车金融风控模型,如何吸引更多的第三方金融产品入驻,如何和线下落地方进行深度合作和合理的利益分配等。
路漫漫,互联网汽车金融才刚刚起航。
⑵ 汽车信贷的国家政策与法规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第五条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汽车贷款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四)个人信用良好;
(五)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贷款人发放个人汽车贷款,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本付息方式等贷款条件:
(一)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评级情况;
(二)贷款担保情况;
(三)所购汽车的性能及用途;
(四)汽车行业发展和汽车市场供求情况。
第十一条贷款人应当建立借款人信贷档案。借款人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明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借款人的收入水平及资信状况证明;
(三)所购汽车的购车协议、汽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价格与购车用途;
(四)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担保情况;
(五)贷款催收记录;
(六)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贷款人发放个人商用车贷款,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外,应在借款人信贷档案中增加商用车运营资格证年检情况、商用车折旧、保险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经销商汽车贷款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汽车经销商发放的用于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的贷款。
第十四条借款人申请经销商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
(二)具有汽车生产商出具的代理销售汽车证明;
(三)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四)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五)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及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贷款人应为每个经销商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并及时更新。经销商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经销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营业地址;
(二)各类营业证照复印件;
(三)经销商购买保险、商业信用及财务状况;
(四)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号);
(五)所购汽车及零部件的型号、价格及用途;
(六)贷款担保状况;
(七)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贷款人对经销商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贷款的贷款金额应以经销商一段期间的平均存货为依据,具体期间应视经销商存货周转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通过定期清点经销商汽车和(或)零配件存货、分析经销商财务报表等方式,定期对经销商进行信用审查,并视审查结果调整经销商资信级别和清点存货的频率。
第四章机构汽车贷款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机构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对除经销商以外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机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十九条借款人申请机构汽车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借款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定文件;
(二)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三)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
(四)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贷款人应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为每个机构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加强信贷风险跟踪监测。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对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机构发放机构商用车贷款,应监测借款人对残值的估算方式,防范残值估计过高给贷款人带来的风险。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
前款所称汽车价格,对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对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贷款人评估价格的较低者。
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资信评级系统,审慎确定借款人的资信级别。对个人借款人,应根据其职业、收入状况、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因素确定资信级别;对经销商及机构借款人,应根据其信贷档案所反映的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因素确定资信级别。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发放汽车贷款,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所购汽车抵押或其他有效担保。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直接或委托指定经销商受理汽车贷款申请,完善审贷分离制度,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跟踪催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贷款人应建立二手车市场信息数据库和二手车残值估算体系。
第二十七条贷款人应根据贷款金额、贷款地区分布、借款人财务状况、汽车品牌、抵押担保等因素建立汽车贷款分类监控系统,对不同类别的汽车贷款风险进行定期检查、评估。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各类汽车贷款的风险级别。
第二十八条贷款人应建立汽车贷款预警监测分析系统,制定预警标准;超过预警标准后应采取重新评价贷款审批制度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贷款人应建立不良贷款分类处理制度和审慎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计提相应的风险准备。
第三十条贷款人发放抵押贷款,应审慎评估抵押物价值,充分考虑抵押物减值风险,设定抵押率上限。
第三十一条贷款人应将汽车贷款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并建立与其他贷款人的信息交流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在从事汽车贷款业务时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之行为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对该贷款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处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从事汽车贷款业务的贷款人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贷款人对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工程车辆的贷款,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颁布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⑶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解读
即将实施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对消费者、银行、汽车销售商到底带来了什么样的影响呢?首都经贸大学金融保险系主任庹国柱分析,这次的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规范金融市场,特别是汽车金融市场,同时加强了银行的风险管理,从根本上改变和提高银行的管理水平。从消费者来讲,尽管贷款条件提高了,但是对消费者从信用方面是一个很好的规范。至于对汽车行业来讲,贷款的条件比较严格了,但资金来源的渠道扩大了。这对消费者来说也是一个新的条件和环境,对推动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也非常有好处。
变化一:车贷不再银行垄断
从1998年人民银行允许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试点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以来,车贷业务都是商业银行“独享”业务。而伴随着新办法,能经营车贷业务的机构也扩大到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及汽车金融公司,该条款其实也是在法律上给已经获批的大众、丰田等汽车金融公司一个“名正言顺”的地位。另外,在2006年以后,估计届时获批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外资银行也有望在车贷上“插上一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变化二:外国人也能申请车贷
外国人能够申请车贷,在以往的众多管理规定中从来没有一个明确说法。而新办法首次明确除中国公民以外,还包括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均可申请车贷,不过申请条件是“在中国住满一年”。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四)个人信用良好;(五)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变化三:二手车首付上升为50%
与1998年车贷管理办法相比,车贷新办法的最大改变是,对自用车、商用车还是二手车等不同类型的汽车贷款,设置了完全不同的贷款期限、贷款最高限额。其中,新办法对二手车的贷款规定最为严格,首付金额必须为所购汽车价格的50%以上,而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其次是商用车贷款,首付比例为30%,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对与个人关系最为密切的自用车贷款,则仍保持原先“首付20%,期限最高5年”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发放的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的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
变化四:二手车贷款不得超过3年
国内车价不断“跳水”,二手车价格“缩水”更快。新管理办法要求“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
第六条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变化五:贷款参考价跟着“低价”走
生产商降5000,经销商暗自降8000,在车价可能有多个版本的情况下,怎样来衡量车价?新的车贷管理办法也第一次规定了车价确定的参考原则。即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对于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贷款人评估价格的较低者。
第二十二条前款所称汽车价格,对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对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贷款人评估价格的较低者。
-变化六:蓄意骗贷者列入黑名单
与1998年的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的另一大亮点是专门设立了一章内容,明确“风险管理”,要求贷款人之间建立汽车贷款信息交流制度,这意味着如果借款人出现任何晚还或不还贷款的“蛛丝马迹”,其信息将很快在“黑名单”中出现。
第二十八条贷款人应建立汽车贷款预警监测分析系统,并制定预警标准;超过预警标准后应采取重新评价贷款审批制度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贷款人应将汽车贷款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并建立与其他贷款人的信息交流制度。
⑷ 中国人民银行是在何时发布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⑸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了吗
11月8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中指出,为进一步支持促进汽车消费,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修订《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后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办公会议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2号发布)同时废止。
为此,各金融机构应结合本机构汽车贷款投放政策、风险防控等因素,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汽车贷款具体发放比例;切实加强汽车贷款全流程管理,强化贷前审查,不断完善客户资信评估体系,保证贷款第一还款来源能充分覆盖相应本金利息;不断加强残值经验数据积累,落实抵押品、质押品价值审慎评估政策,完善抵押品、质押品价值评估体系;完善贷款分类制度,加强不良贷款监控,足额计提相应拨备。
为保证政策实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应强化对汽车贷款资产质量、机构稳健性的监测、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有效应对潜在风险,促进金融机构汽车贷款业务稳健运行。各金融机构在具体业务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
⑹ 汽车消费贷款有哪几种形式
一共有三种:
1. 金融公司
金融公司,比如大众金融,福特金融,上海通用金融(GMAC),他们是各个汽车生产厂商自己旗下的金融公司,只给自己的品牌汽车贷款,利率要高于银行,一般是月利率11.38‰。
2. 银行信用卡
消费者直接用信用卡分期付款买车,享受0利率,但是有手续费,一年手续费大概在3.5%左右。二年就7%。但是有特定合作品牌,不是所有汽车贷款都可以用该方式。
3. 银行汽车贷款
客户通过担保公司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不受车型限制,基本上所有汽车都可以办理。利率比较低,4.5‰左右。担保公司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这种汽车贷款不直接向客户发放,必须通过担保公司。
⑺ 汽车消费贷款流程有哪些
一、个人汽车贷款的对象:
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具有合法身份证件,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件。
二、个人汽车贷款必备的条件
贷款的个人要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或易于变现的资产,足以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人自有资金足以支付建设银行规定的购车首付款;
贷款人必须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
贷款人愿意接受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三、个人汽车贷款期限及利率
根据客户资信情况和所购车辆的用途,个人汽车贷款期限可不同。其中,所购车辆用于出租营运、汽车租赁、交通运输等经营用途的,最长期限为五年,用于货运的最长为三年。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并允许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实行上浮或下浮。
四、个人汽车贷款金额
按银行的个人信用评定办法达到A级以上的客户,可以用所购车辆作抵押申请汽车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为所购车辆销售款项的80%。
借款人以银行认可的国债、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银行出具的个人存单进行质押的,贷款额度最高为质押凭证价值的90%。
借款人以房屋、其他地上定着物或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贷款额度最高为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保险公司提供分期还款保证保险的,贷款额最高为汽车销售款项的80%;购买再交易车辆的贷款额度最高为其评估价值的70%。
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方式(银行、保险公司除外)的,按照银行的个人信用评定办法为借款人(或保证人)设定贷款额度,且贷款额度最高为汽车销售款项的80%;购买再交易车辆的,贷款额度最高为其评估价值的70%。
五、办理汽车消费贷款的程序 ,客户可以选择两者模式:
模式一:在银行的特约经销商处选定拟购汽车,与经销商签订购车合同或协议,然后通过经销商提出贷款申请。
模式二:客户直接向银行的网点提出贷款申请,在落实了担保手续后客户可以选择经销商选购自己满意的车辆。
六、申请贷款必须的资料有:
贷款申请书;有效身份证件;职业和收入证明以及家庭基本情况;担保所需的证明或文件;通过经销商申请贷款时还需提供购车合同或协议;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以所购车辆作抵押的,其保险单、购车发票等凭证在贷款期间由银行保管。在合同期内,银行有权对借款人的收入状况、抵押物状况进行监督,对保证人的信誉和代偿能力进行监督,借款人和保证人应提供协助。
⑻ 汽车消费信贷的起源与发展
世界汽车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国外汽车保险起源于19世纪中后期。当时,随着汽车在欧洲一些国家的出现与发展,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和财产损失随之增加。尽管各国都采取了一些管制办法和措施,汽车的使用仍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引起了一些精明的保险人对汽车保险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