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股东以个人名义融资担保借款为公司使用,其他股东有什么风险
原则上没有风险。因为是公司借款,股东个人对公司的借款进行担保,那么借款行为是公司的,进行担保的股东承担担保责任,其他的股东没有责任。但其他股东因为公司的借款行为有间接联系。
② 我能要求公司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吗
如果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他以公司名义出具的欠条是有法律效力的,你有权凭借这些证据要求该公司还款,但是不是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各股东只能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你只能要求以公司的剩余资产偿还你的债务。
③ 股东私人欠的贷款公司有影响吗
这个应该是没有影响的,因为是以个人名义去借的款,而不是以公司的名义,所以,基本上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
④ 如果公司破产了,债务由谁来偿还 是由法人偿还,还是各股东一起还呢
在以下五种情况下,股东会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不一定是公司股东。
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东且存在下叙五种情况之一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他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它的特点是依法成立,有独立的财产,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说一般情况下,公司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例外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出资不实的。出资不实时,由出资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4、股东抽逃资金。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5、公司注销,如果经清算公司仍有财产,由分得财产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在分得财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4)股东以个人名义贷款公司破产有向其他股东要求还款的权利吗扩展阅读:
第四章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第三十四条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⑤ 我是公司股东,以我个人名义做的贷款给公司经营使用,当时并未签署任何文件,我怕还不上,我应该怎么办
你是跟银行签的还是小贷公司
⑥ 股东是否需要偿还公司借款债务
公司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一般来说都公司应当以公司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第一、个人独资公司,个人股东应当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第二、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应当在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连带担责任。
根据以上所说,第一种情况股东个人不用偿还公司借款,第二和第三种情形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6)股东以个人名义贷款公司破产有向其他股东要求还款的权利吗扩展阅读:
股东相关权利:
知情质询权:
1、《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4、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5、股东在向工商部门行使上述知情权,调取相关资料时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件。工商部门要求提供其他证明股东身份的材料如股东证书的,股东可以申请公司协助制作并出具。
⑦ 公司法中,当股东是公司债权人的时候,公司破产,这个人与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他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
当股东是公司债权人,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时候,他仍同时具有股东身份和债权人身份。作为股东,他与公司是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作为债权人,他与公司是债权债务关系。
一般而言,作为债权人,不因同时是股东而丧失债权或降低债权效力。
他应该作为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