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婚后一起贷款买房,离婚后净身出户的,在婚了办贷款有影响吗
你好,按照你的叙述,你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贷款购买房产,现在离婚并净身出户。依据法律规定,由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贷款购房,所以即使离婚且净身出户,你仍需承担偿还银行贷款的责任。也即如对方不偿还或者无力偿还贷款,你需要承担偿还银行贷款责任。
同时你再婚后对你购房仍有影响。
② 手上有两套房按揭,夫妻离婚,男方净身出户,能办下来吗
你们已经离婚了,而男方是净身出户,既然是净身出户,那现在所有的东西都是你的啦。那以后两套房产的按揭也是由你来还了,现在两套房产的名字都可以改成你的名字了。
③ 夫妻负资产离婚,可以净身出户吗
1、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离婚后另一方仍有连带偿还责任;
2、属于一方个人债务的,另一方没有偿还责任。
④ 夫妻离婚,一方净身出户,以前的贷款需要一起还吗
如果没有相反的约定,需要一起还。
婚姻法(2001)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2003)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⑤ 夫妻离婚,一方净身出户,夫妻之前的共同债务 银行贷款由谁承担
如果没有双方的书面协议,仍然是共同承担。这与一方是否净身出户不发生冲突。
⑥ 夫妻离婚女方净身出户,两个人共同的贷款还需要女方还吗
夫妻共同的贷款,当然还需要女方归还,因为这个贷款你们是共同还款人,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签订一个协议,由男方承担偿还贷款。
贷款还款。
贷款还款,“等额本息、等额本金、先息后本、随借随还”是贷款中常见的还款方式。可是还款方式哪种好呢?下面,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目前还款方式的优势和劣势。
一、等额本息
确定每个月的还款额,计算出当月应支付的利息,再用确定的还款额减去当月应支付的利息,就是本金的还款额,下一月利息按剩余本金计算。这类贷款可以提前还款。
1.适用范围:用于有持续现金流入的行业和借款人,且现金是基本均匀的,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增加库存。如商品流通业、服务业、加工制造业。
2.优点:
(1)贷款是按月归还,贷款余额在不断地减少,贷款风险在降低;
(2)对于借款人来讲,按月归还贷款还款压力较小,容易归还,可避免一次性的巨大压力。
3.缺点:
(1)对借款人来讲,可利用的资金越来越少,资金利用率不高。
二、等额本金
等额本金指将贷款本金除以还款月数,每月归还固定的本金,支付剩余本金的利息,贷款利息随贷款本金的减少而减少,总还款额随利息减少而递减。这种贷款可以提前还款。
1.适用范围:适用于有持续现金流入的行业和借款人,且前期现金流入较大而后递减的情况。如营运类汽车贷款,因为所购新车开始投入运营时,维修保养费少,收入较大,而后会随车辆的营运而费用增多,收入会递减,这与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相吻合。这种方式也适用于商品流通业、服务业、加工制造业。
2.优点:
(1)贷款是按月归还,贷款余额在不断地减少,贷款风险在降低;
(2)对于借款人来讲,按月归还贷款还款压力较小,容易归还,可避免一次性的巨大压力。
3.缺点:
(1)如果借款人是优质客户,贷款减少,利息也减少,降低了贷款机构的收入;
(2)对借款人来讲,可利用的资金越来越少,资金利用率不高。
三、先息后本
每个月只支付利息,贷款到期时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
1.适用范围:适宜短期贷款,适合平时无现金流入或有很少现金流的借款人,如企业经营、工程、种植业和养殖业。
2.优点:对于借款人来讲,平时无还款压力,可以充分将资金用于经营项目。
3.缺点:对于借款人来讲,后期一次性还本的压力大。如果资金链断掉无法如期还款,很有可能影响到个人信用。
四、随借随还
在一段时间内,贷款机构给借款人一个最高授信额度,在这个时间段内,借款人可在最高授信额度内随时得到贷款,也可随时归还。
1.适用范围:适宜在将来的一个时间段内现金流不确定或不固定的借款人。
2.优点: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借款随时还款,方便灵活,简化了手续。
3.缺点:由于在授信期限内一般不做贷款风险评估,当借款人情况发生变化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贷款机构仍会给予贷款,增加了贷款的风险性。所以这类贷款需要做好贷后检查工作,或是在每次贷款前做一次简化评估。
每种还款方式都有优劣势,在选择时,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资金安排为依据,没有最优,适合的就是最好的。
⑦ 夫妻双方共同贷款,离婚后净身出户的女方,需要还款吗
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男女双方共同偿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