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在对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家庭做担保向银行贷款,不能按时还款,另一方是否担责
你好,担保贷款如果是已婚的,需要夫妻双方带身份证去银行面签。
在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双方债务,需要双方偿还。
贷款担保人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周岁(含)之间;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4、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最主要的是,当贷款人没有能偿还贷款时担保人就要替贷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B. 夫妻一方贷款在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会负连代责任吗
要看是什么贷款。小额消费贷款,银行不会在意配偶是否知情或同意。购房抵押贷款,银行审批时很看重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家庭赡养人口及总收入等情况。已婚的,一定会让配偶到场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表示知情与同意。18年前遇到个案例:男人向工商银行抵押贷款买了一处房产,夫妻两人住进去了。过后,该男人不还按揭款,并躲开了。银行上门没遇见本人,则要求他妻子配合继续履约还款。她推说不知情(男人借款买的房),以此逃避责任。银行人当场警告她,即便算你过去不知情,现在给你出示了材料,你该知情了。银行要处理这房了,既然不知情,是无关人员,请即刻搬离该房屋。没过几天,他家就乖乖地还款了。从此往后,该银行就修订了贷款制度,强调在借款合同上必须有夫妻双方的签字,且当场对签字过程照相,留下记录存档。后来其他的银行也陆续这么跟进了。
C. 夫妻一方跟银行贷款,另一方有责任吗
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承担,如果只用于他自己赌博等,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不需要承担
D. 夫妻一方私自做主投资被骗了,另一方要求赔偿该怎么办
夫妻一方私自做主投资被骗了,另一方要求赔偿法律不支持。
夫妻关系续存期间,夫妻都有支配财产的权利。
且是用于投资,不是非法经营。
E. 夫妻之间一方借款,另一方需要共同担责么
夫妻一方借款,只要是用于家庭生活,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就需要共同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F.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小额货款公司贷款,若未经另一方同意,那另一方会有责任吗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小额货款公司贷款,即使未经另一方同意,另一方也会有责任共同偿还借款。
因为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不是另一方是否知情,而是一方借款是否用于家庭生活。
只要是用于家庭生活的,无论另一方是否知情,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G. 夫妻一方为他人担保银行贷款,夫妻另一方有责任吗
有责任的。担保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一种负债。一般情况下,银行的贷款你去做了担保,都是连带责任担保。当人家借款人还不起钱时,银行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去还款。这样的话你和借款人是没有任何差别的,所以。你夫妻还是一起承担该有的责任。
H. 夫妻一方瞒着对方向别人借款,别人有责任吗
1、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配偶要承担偿还责任,债权人没有责任;
2、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3、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3)《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