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假的房屋买卖合同怎么办
假买卖 假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无效合同,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合同无效。
假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例:
2005年,张某想贷款,但不符合银行条件,张某找到一个中介,该中介说可以帮助张某申请银行贷款,但需要张某配合。这个中介想出了一个违法的办法,就是利用张某所有的房产办理虚假的二手房买卖,然后通过二手房买卖申请银行贷款。于是,该中介找到一个假买家钱某,假买家与张某签订形式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然后以钱某的名义向银行申请二手房贷款,银行批准办下贷款中介扣除各种费用将剩余贷款9万元交给张某。钱某签订的贷款期限是20年。当时,张某、中介和假买家钱某口头约定,张某的房屋继续由张某实际居住,假买家钱某的银行贷款由张某偿还,5年内假买家钱某将房屋产权恢复至张某名下。
张某拿到钱后,按照假买家钱某签订的贷款合同每月按时还款。同时张某也找中介和假买家钱某要求将房屋产权变更到自己名下,中介和假买家钱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就找不到中介和假买家钱某。万般无奈,张某只有选择起诉。
办案经历:
张某找到任律师,委托任律师维权。任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直觉就是张某与钱某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张某的房屋应该归还张某。
任律师经过庭前调查和仔细研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合同,同时将系争房屋产权恢复至张某名下。
本案的一个关键是合同无效的证据。起诉前,任律师去公安机关调查过钱某户籍信息,但钱某已经不住在户籍信息上的地址,中介的情况也差不多,任律师在工商局查到中介的住所地,但中介也不在住所地,中介也找不到了,张某手中又无相关证据证明房屋买卖是假买卖。
在法院受理后,因张某无假买卖的证据,根据案情需要,任律师申请将贷款的银行和中介均列为第三人,法院批准了任律师的请求,将贷款银行和中介列为第三人。
法院第一次开庭时,被告就是假买家钱某和中介均未到庭,法院按照钱某户籍地址送达查无此人,中介的情况也一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律师提出公告送达,法院准许公告送达。
第二次开庭,原告张某、任律师、银行代理人均到庭,假买家、钱某和中介经过公告送达均未到庭。
庭审中,任律师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房产证原件、钱某贷款合同原件、张某系争房屋的水电费单据原件,还有更重要的是张某每月偿还银行贷款的原件等相关证据,这些证据都可以证明张某与钱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具有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任律师提出,本案的实质就是张某利用形式上的房屋买卖合同使用银行贷款,虽然名义是钱某贷款实际也是张某本人来偿还,符合《合同法》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所以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地前提条件,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为了套取银行贷款,鉴于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房屋买卖的合法形式达到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系争房屋产权应恢复至原告张某名下。至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全部支持,本案完胜。
律师解读: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具有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民事法律行为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则民事法律行为有可能是无效的,产生法律后果由责任人承担。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表现有欺诈、胁迫等。
《合同法》同时规定了无效合同情形,其中就包括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本案张某与钱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属于这种情形。法院对此案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并符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是公正、合法的判决。
⑵ 下来了.被告人能不能再起诉这个案子,房屋买卖合同纠
近我市院受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现些新问题、新情况统裁判标准执尺度市高院民庭组织市、二、三院及部基层院民庭召专题座谈经充深入讨论该类案件审理相关律适用问题形纪要内容: 、符合房屋现售条件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 卖未取商品房预售许证明即签订预售合同转让房屋审庭辩论终结前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认定商品房现售事卖未取商品房预售许证明由主张合同效予支持 二、预约合同效力履行 事卖签订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预约协议未取商品房预售许证明由要求确认预约协议效予支持预约协议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除外 预约协议订立事理由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守约起诉要求院强制违约订立买卖合同般予支持 三、基于假按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事套取银行贷款虚构房屋买卖事实订立买卖合同双并买卖房屋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效事尚未清银行贷款于合同效律参照《高民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律若干问题解释》第25条规定处理 四、房屋买卖阳合同效力 事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已经签字中国签合同)规避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交易价格该价格条款效该条款效影响合同其部效力事逃避家税收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全部效予支持 事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已经签字中国签合同)效力及履行存争议经审查其名房屋买卖实赠与等其律行应根据隐藏律行性质进行处理 五、购房指标转让合同效力 事签订合同房屋(包括拆迁安置用房等)购买指标转让给事主张转让合同效般予支持事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购房指标除外 六、权处合同效力履行 夫妻未经另同意自名义转让登记自名定共房屋事卖缔约房屋没所权或者处权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效予支持 前款房屋已经交付尚未办理户登记符合《物权》第106条第1款规定善意取构要件买卖合同构律履行能买受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办理房屋户登记院应释明买受主张解除合同经释明买受坚持变更诉讼请求应判决驳其诉讼请求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善意买受权要求卖承担包括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内违约责任 前款房屋已经户登记买受名符合《物权》第106条第1款规定善意取其构要件夫妻另依据该规定要求追房屋应予支持 善意判断点买受申请户登记准 七、房屋共权利诉讼位与责任承担 夫妻转让登记自名定共房屋买受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户登记院应卖(登记)行否构权处或权中国进行审查并释明买受申请追加夫妻另作共同告或第三参加诉讼买受申请院通知夫妻另作独立请求权第三参加诉讼夫妻另卖构权处由要求追房屋作独立请求权第三参加诉讼夫妻另向院表示同意卖转让房屋追加其参加诉讼 经审查夫妻另追认卖处行或证据证明其自行同意履行构房屋户登记债务加入应判决夫妻双共同买受办理房屋户登记手续;卖行构《高民院关于适用〈华民共婚姻〉若干问题解释()》第17条第(2)项或《民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该买卖合同夫妻另具约束力应判决夫妻双共同买受办理房屋户登记手续 八、冒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卖冒用房屋所权名义(伪造所权身份证明、找相貌近似者冒充所权交易等)擅自转让房屋参照《合同》第48条权中国规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效该合同房屋所权没约束力买受证据证明构《合同》第49条规定表见中国除外 买受信赖卖享中国权律外观形系归于房屋所权构前款规定表见中国 九、连环买卖合同效力 房屋连环买卖前手房屋买卖合同确认效并必影响手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院应根据手买卖合同否存其定效情形予认定手买卖合同买受能否取房屋权利应依据《物权》第106条关于善意取规定进行处理 十、借名买房认定处理 借名名(登记)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院应向其释明告知其提起合同诉要求名其办理房屋户登记手续 《北京市高级民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律若干问题指导意见(试行)》第16条规定政策性保障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等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房屋借名要求办理房屋户登记手续经审查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合同系20084月11(含)前签订参照前述指导意见第6条第2款规定处理 房屋腾退纠纷告双间存借名买房关系作抗辩院应释明其提反诉要求办理房屋户登记手续事坚持反诉应其抗辩否立进行审理并作判定 十、请求合同继续履行处理 事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诉讼请求没具体履行内容院应向事释明要求其变更诉讼请求明确具体履行内容支付购房款、交付房屋、办理房屋户登记等并告知仅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存履行内容明确执行风险;事坚持变更根据事请求作相应判决并告知事履行发新争议具体履行内容另行起诉 十二、商品房符合交付条件处理 买受要求交付商品房经审查房屋已经完工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符合定强制性交付条件判决卖合理期限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房屋交付给买受买卖合同存永久性履行能情形除外 买受明知商品房具备定或约定交付条件仍同意接收房屋房屋具备交付条件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予支持买受权要求卖依据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完善房屋交付条件并主张房屋交付条件具备给其造实际损失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卖于房屋实际交付起三十内支付违约金卖实际逾期交付房屋买受应依合同约定履行期限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房屋逾期尚未实际交付买受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卖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尚未届至由提抗辩予采信 十三、买受拒绝接收商品房处理 卖交付房屋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及定强制性交付条件质量标准买受房屋质量存表面瑕疵由拒绝接收房屋并要求卖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般予支持买受确证据证明房屋交付存功能性质量瑕疵致严重影响居住使用除外买受接收房屋影响卖房屋质量瑕疵承担保修义务 十四、卖原未办理房屋户登记认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委托卖代办证卖未合同约定或定办证期限内房屋户登记买受名并通知买受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应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卖证据证明办证逾期系买受未缴纳办证所需相关税费或提供相关证明等自身原造除外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卖代办证卖仍负买受办理房屋户登记义务即卖应合同约定或定办证期限届满三十前完房屋初始登记并协助办证所需必要证明材料备齐提交房屋登记机关且依合同约定或其合理式告知买受自行申请房屋户登记卖未履行述义务应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 行政部门原导致买受未能合同约定或定期限内取房屋所权登记根据其影响程度减轻或免除卖逾期办证违约责任 十五、待给付义务同履行 买受要求卖交付房屋或办理房屋户登记经审查合同约定买受支付剩余购房款义务先于或与卖交房、户义务同履行且买受同意依约支付剩余购房款卖拒绝受领院应向卖释明反诉要求支付剩余购房款经释明卖坚持反诉仅买受未支付剩余购房款作拒绝履行抗辩院应依据买受诉讼请求判决:卖买受依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交付房屋、协助买受办理房屋户登记手续 十六、房数卖买受权利顺位 房数卖数买受均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应依据《全民事审判工作议纪要》第二部第(二)面、《北京市高级民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律若干问题指导意见(试行)》第13条规定确定权利保护顺位房屋查封期间占房屋买受其权利能抗先查封房屋买受;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或房屋中国签手续买受权利能抗合占房屋买受 买受要求办理房屋户登记案件院应告知其申请房屋采取保全措施院必要查封房屋处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提取保存关财产权证照 十七、第三户登记请求权行使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卖应向买受指定第三办理房屋户登记手续该第三权直接要求卖办理房屋户登记;买受要求卖向其指定第三履行合同义务第三拒绝受领除外 十八、卖死亡房屋买卖合同履行 卖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死亡买受权要求卖继承继承遗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合同债务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户登记院应依据买受诉讼请求判决:卖继承协助买受办理房屋户登记手续 十九、房屋涨价损失与倍赔偿并用 卖具《高民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律若干问题解释》第8、9条规定违约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买受要求同赔偿房屋涨价损失超已付购房款倍损失予支持合同另约定除外卖证据证明两项赔偿数额相加高于买受所受实际损失酌情降低赔偿总额 二十、同主张逾期交房、办证违约金处理 卖存违反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行买受同主张述两项违约金予支持卖主张两项违约金相加数额高院综合买受所受实际损失、卖错程度、否使用格式条款等素于违约行重复期间违约金择高标准予支持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卖逾期取初始登记逾期办理户登记应支付违约金买受同主张两项违约金依前款原则处理 二十、逾期办证违约金高判断标准 卖主张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数额明显高经审查买受实际损失确定院买受已付购房款基数万三标准范围内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 二十二、违约金别主张与段主张调整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卖买受主张违约金数额高作抗辩应区情形处理: ()卖存项违约行买受别提起诉讼主张违约金前诉院已经做处理诉院应综合考虑前案件具体情况、买受实际损失、前诉案件赔偿数额等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二)买受卖同违约行段起诉主张违约金前诉院已经确定卖支付违约金卖证据证明前诉案件确定违约金数额加买受案主张违约金数额高于其所受实际损失应判决部驳直至全部驳买受诉讼请求 (三)买受卖同违约行先主张迟延履行违约金解除合同违约金前诉院已经确定卖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诉院支持解除合同违约金应扣除卖已经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数额 二十三、违约金诉讼效认定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事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金数额确定性违约金诉讼效期间合同约定义务履行期限届满起算;约定违约金按(月)计付继续性违约金每别债权别单独适用诉讼效事诉讼提效抗辩违约金保护范围事起诉前两期间效断或止情形适用《民通则》关于诉讼效断或止相关规定 二十四、民间借贷与中国售房处理 民间借贷关系借款借款具委托书授权贷款(或其指定第三)售借款房屋贷款(或其指定第三)借款未偿借款情况借款名义转让其房屋借款主张买卖合同效般予支持贷款与买受存恶意串通行或者买受明知或应知道中国实际没中国权或滥用中国权除外贷款应收取购房款扣除贷款本金、合利息等剩余款项及退给借款 借款认合同约定房屋转让价格明显低显失公平依据《合同》第54条第1款第(2)项规定行使撤销权转让价格否明显低标准参照《高民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19条规定予确定即合同约定房屋转让价格达交易市场交易价百七十般视价格明显低 院应严格审查授权委托书内容、买卖合同订立履行否符合市场交易习惯、买受否实际支付购房款并实查看房屋、买受身份等素综合予认定 二十五、民间借贷与房抵债处理 事民间借贷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合同约定借款逾期偿借款即愿意自所(或经第三同意第三所)房屋抵偿归贷款所该合同实基础借贷债权担保应根据事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双间系民间借贷律关系贷款选择行使权利:(1)贷款依原基础借贷律关系主张偿借款应予支持;(2)贷款履行清算义务前提要求借款办理房屋户登记手续应予支持房屋价值超担保基础借贷债权(贷款本金、合利息等)贷款应剩余款项返给借款房屋价值贷款要求借款办理房屋户登记予确定 事民间借贷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签订合同约定房抵债性质属于债务履行式变更贷款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户登记手续应予支持借款认抵债价格明显低显失公平参照本纪要第24条第2款规定处理 二十六、房抵债与调解 事债务纠纷诉至院诉讼自愿达房抵债协议各级院应严格依据《高民院关于房产调控政策民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紧中国通知》相关规定加能现虚假诉讼案件审查力度抵债协议内容般具式调解书予确认确实需要具式调解书应报经所院主管副院或庭审核 二十七、适用范围 本纪要房屋买卖合同未表述指明仅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即包括商品房买卖存量房买卖包括农村房屋买
⑶ 公务员 假买卖房屋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是不是违法
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涉嫌犯金融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同上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同上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第一百九十二条相关规定: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同上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七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同上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⑷ 有关假合同套取公积金贷款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是可以取走。
准备资料:首先要准备原单位退休证明,个人身份证、户口本。
详细原因:
本人携带单位退休证明,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到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所在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工作人员会对你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会叫你去缴纳公积金的银行创口办理公积金储蓄卡(公积金中心有银行窗口);
材料审核一般是五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可以直接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
总结:住房公积金可以取出来,本人到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处问他们现在如果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那些手续,但前提是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得交够1年以上。
⑸ 关于房屋买卖的相关法律条规 和房屋买卖违约赔偿责任 问题
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违约赔偿责任 :
一、符合房屋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即签订预售合同转让房屋,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认定为商品房现售,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预约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签订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预约协议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要求确认预约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但预约协议被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除外。
预约协议订立后,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守约方起诉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方订立买卖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基于假按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为套取银行贷款虚构房屋买卖事实订立买卖合同,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尚未还清银行贷款的,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处理。
四、房屋买卖中阳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该价格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当事人以逃避国家税收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存在争议,经审查其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等其他法律行为的,应根据隐藏法律行为的性质进行处理。
五、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签订合同将房屋(包括拆迁安置用房等)的购买指标转让给他人,当事人一方主张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当事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购房指标的除外。
六、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前款房屋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买卖合同构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法院应当释明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经释明买受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包括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
前款房屋已经过户登记到买受人名下,但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其他构成要件,夫妻另一方依据该规定要求追回房屋的,应予支持。“善意”的判断时点以买受人申请过户登记时为准。
七、房屋共有权利人的诉讼地位与责任承担
夫妻一方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法院应当对出卖人(登记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或无权代理进行审查,并释明买受人可以申请追加夫妻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买受人不申请的,法院可以通知夫妻另一方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夫妻另一方以出卖人构成无权处分为由要求追回房屋的,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夫妻另一方向法院表示同意出卖人转让房屋的,可以不追加其参加诉讼。
经审查夫妻另一方追认出卖人的处分行为或有证据证明其以自己的行为同意履行的,构成对房屋过户登记债务的加入,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出卖人的行为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2)项或《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的,该买卖合同对夫妻另一方具有约束力,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八、冒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冒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义(如伪造所有权人身份证明、找相貌近似者冒充所有权人交易等)擅自转让房屋,可以参照《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的规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合同对房屋所有权人没有约束力,但买受人有证据证明构成《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的除外。
买受人信赖出卖人享有代理权法律外观的形成系不可归因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不构成前款规定的表见代理。
九、连环买卖中的合同效力
房屋连环买卖中,前一手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并不必然影响后一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法院应当根据后一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予以认定。但后一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能否取得房屋权利,应当依据《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借名买房的认定和处理
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6条规定中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等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房屋。借名人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经审查借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的,可以参照前述指导意见第6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
房屋腾退纠纷中,被告方以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作为抗辩的,法院应当释明其可以提出反诉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当事人坚持不反诉的,应就其抗辩是否成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定。
十一、请求合同继续履行的处理
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但诉讼请求中没有具体履行内容的,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要求其变更诉讼请求明确具体履行内容,如支付购房款、交付房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等,并告知仅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存在履行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风险;当事人坚持不变更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相应的判决,并告知当事人在履行中发生新的争议可就具体履行内容另行起诉。
十二、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处理
买受人要求交付商品房,经审查房屋已经完工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符合法定强制性交付条件的,可以判决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但买卖合同存在永久性履行不能情形的除外。
买受人明知商品房不具备法定或约定交付条件仍同意接收房屋后,又以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不予支持,但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完善房屋交付条件,并主张因房屋交付条件不具备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出卖人“于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实际逾期交付房屋的,买受人应当依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房屋逾期尚未实际交付,买受人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出卖人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采信。
十三、买受人拒绝接收商品房的处理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及法定的强制性交付条件和质量标准,买受人以房屋质量存在表面瑕疵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买受人确有证据证明房屋在交付时存在功能性质量瑕疵以致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除外。买受人接收房屋不影响出卖人对房屋的质量瑕疵承担保修义务。
十四、因“出卖人原因”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认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为办证,出卖人未在合同约定或法定办证期限内将房屋过户登记到买受人名下,并通知买受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但出卖人有证据证明办证逾期系因买受人未缴纳办证所需相关税费或提供相关证明等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出卖人代为办证的,出卖人仍负有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义务,即出卖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或法定办证期限届满的三十日前,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并将协助办证所需的必要证明材料备齐提交房屋登记机关,且依合同约定或其他合理方式告知买受人可以自行申请房屋过户登记。出卖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因行政部门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在合同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以根据其影响程度减轻或免除出卖人的逾期办证违约责任。
十五、对待给付义务的同时履行
买受人要求出卖人交付房屋或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经审查合同约定买受人支付剩余购房款的义务先于或与出卖人的交房、过户义务同时履行,且买受人同意依约支付剩余购房款但出卖人拒绝受领的,法院应当向出卖人释明可以反诉要求支付剩余购房款,经释明出卖人坚持不反诉,仅以买受人未支付剩余购房款作为拒绝履行抗辩的,法院应当依据买受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出卖人在买受人依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时,交付房屋、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十六、一房数卖中买受人的权利顺位
一房数卖中的数个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应当依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部分第(二)方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3条的规定确定权利保护顺位。在房屋查封期间占有房屋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对抗在先查封房屋的买受人;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或房屋网签手续买受人的权利,不能对抗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
买受人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案件中,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对房屋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在查封房屋处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十七、第三人过户登记请求权的行使
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指定的第三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该第三人有权直接要求出卖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买受人也可以要求出卖人向其指定的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但第三人拒绝受领的除外。
十八、出卖人死亡后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
出卖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死亡,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合同债务,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法院应当依据买受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出卖人的继承人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十九、房屋涨价损失与一倍赔偿的并用
出卖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规定的违约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买受人要求同时赔偿房屋涨价损失和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损失的,可予以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卖人有证据证明两项赔偿数额相加过分高于买受人所受实际损失的,可以酌情降低赔偿总额。
二十、同时主张逾期交房、办证违约金的处理
出卖人存在违反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的违约行为,买受人同时主张上述两项违约金的,可予以支持。出卖人主张两项违约金相加数额过高的,法院可以综合买受人所受实际损失、出卖人的过错程度、是否使用格式条款等因素,对于违约行为重复期间的违约金,择一高标准予以支持。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逾期取得初始登记和逾期办理过户登记应当支付违约金,买受人同时主张两项违约金的,依前款原则处理。
二十一、逾期办证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标准
出卖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经审查买受人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法院可以买受人已付购房款为基数,在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范围内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
二十二、违约金分别主张与分段主张的调整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以买受人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作为抗辩的,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出卖人存在多项违约行为,买受人分别提起诉讼主张违约金,前诉法院已经做出处理的,后诉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前后案件的具体情况、买受人的实际损失、前诉案件的赔偿数额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二)买受人就出卖人的同一违约行为分段起诉主张违约金,前诉法院已经确定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有证据证明前诉案件确定的违约金数额加上买受人在后案中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其所受实际损失的,应当判决部分驳回直至全部驳回买受人的诉讼请求。
(三)买受人就出卖人的同一违约行为先后主张迟延履行违约金和解除合同违约金,前诉法院已经确定出卖人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的,后诉法院在支持解除合同违约金时,应当扣除出卖人已经承担的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数额。
二十三、违约金诉讼时效的认定
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违约金为数额确定的一次性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约定违约金为按日(月)计付的继续性违约金的,以每个个别的债权分别单独适用诉讼时效,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时效抗辩的,违约金保护范围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前两年。期间有时效中断或中止情形的,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相关规定。
二十四、民间借贷与代理售房的处理
民间借贷关系的借款人在借款时出具委托书,授权贷款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出售借款人的房屋,贷款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在借款人未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以借款人名义转让其房屋,借款人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贷款人与买受人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或者买受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代理人实际没有代理权或滥用代理权的除外。贷款人应当将收取的购房款扣除贷款本金、合法利息等后剩余的款项及时退还给借款人。
借款人认为合同约定的房屋转让价格明显过低,显失公平的,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行使撤销权。转让价格是否明显过低的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予以确定,即合同约定的房屋转让价格达不到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价格明显过低。
法院应当严格审查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否符合市场交易习惯、买受人是否实际支付购房款并实地查看房屋、买受人的身份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二十五、民间借贷与以房抵债的处理
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合同约定,借款人逾期不偿还借款即愿意以自己所有(或经第三人同意以第三人所有)的房屋抵偿归贷款人所有,该合同实为基础借贷债权的担保,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贷款人可以选择行使以下权利:(1)贷款人依原基础借贷法律关系主张偿还借款的,应予支持;(2)贷款人在履行清算义务的前提下,要求借款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应予支持。房屋价值超过担保基础借贷债权(贷款本金、合法利息等)的,贷款人应将剩余款项返还给借款人。房屋价值以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予以确定。
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签订合同约定以房抵债,性质上属于债务履行方式的变更,贷款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应予支持。借款人认为抵债价格明显过低,显失公平的,可以参照本纪要第24条第2款规定处理。
二十六、以房抵债与调解
当事人以债务纠纷诉至法院,在诉讼中自愿达成以房抵债协议的,各级法院应当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的相关规定,加大对可能出现的虚假诉讼案件的审查力度,对抵债协议的内容一般不出具正式调解书予以确认,确实需要出具正式调解书的,应当报经所在法院主管副院长或庭长审核。
⑹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是怎样
一、符合房屋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即签订预售合同转让房屋,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认定为商品房现售,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预约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签订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预约协议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要求确认预约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但预约协议被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除外。
预约协议订立后,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守约方起诉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方订立买卖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基于假按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为套取银行贷款虚构房屋买卖事实订立买卖合同,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尚未还清银行贷款的,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处理。
四、房屋买卖中阳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该价格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当事人以逃避国家税收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存在争议,经审查其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等其他法律行为的,应根据隐藏法律行为的性质进行处理。
五、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签订合同将房屋(包括拆迁安置用房等)的购买指标转让给他人,当事人一方主张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当事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购房指标的除外。
六、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前款房屋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买卖合同构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法院应当释明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经释明买受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包括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
前款房屋已经过户登记到买受人名下,但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其他构成要件,夫妻另一方依据该规定要求追回房屋的,应予支持。“善意”的判断时点以买受人申请过户登记时为准。
七、房屋共有权利人的诉讼地位与责任承担
夫妻一方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法院应当对出卖人(登记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或无权代理进行审查,并释明买受人可以申请追加夫妻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买受人不申请的,法院可以通知夫妻另一方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夫妻另一方以出卖人构成无权处分为由要求追回房屋的,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夫妻另一方向法院表示同意出卖人转让房屋的,可以不追加其参加诉讼。
经审查夫妻另一方追认出卖人的处分行为或有证据证明其以自己的行为同意履行的,构成对房屋过户登记债务的加入,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出卖人的行为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2)项或《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的,该买卖合同对夫妻另一方具有约束力,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八、冒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冒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义(如伪造所有权人身份证明、找相貌近似者冒充所有权人交易等)擅自转让房屋,可以参照《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的规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合同对房屋所有权人没有约束力,但买受人有证据证明构成《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的除外。
买受人信赖出卖人享有代理权法律外观的形成系不可归因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不构成前款规定的表见代理。
九、连环买卖中的合同效力
房屋连环买卖中,前一手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并不必然影响后一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法院应当根据后一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予以认定。但后一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能否取得房屋权利,应当依据《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借名买房的认定和处理
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6条规定中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等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房屋。借名人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经审查借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的,可以参照前述指导意见第6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
房屋腾退纠纷中,被告方以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作为抗辩的,法院应当释明其可以提出反诉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当事人坚持不反诉的,应就其抗辩是否成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定。
十一、请求合同继续履行的处理
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但诉讼请求中没有具体履行内容的,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要求其变更诉讼请求明确具体履行内容,如支付购房款、交付房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等,并告知仅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存在履行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风险;当事人坚持不变更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相应的判决,并告知当事人在履行中发生新的争议可就具体履行内容另行起诉。
十二、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处理
买受人要求交付商品房,经审查房屋已经完工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符合法定强制性交付条件的,可以判决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但买卖合同存在永久性履行不能情形的除外。
买受人明知商品房不具备法定或约定交付条件仍同意接收房屋后,又以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不予支持,但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完善房屋交付条件,并主张因房屋交付条件不具备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出卖人“于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实际逾期交付房屋的,买受人应当依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房屋逾期尚未实际交付,买受人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出卖人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采信。
十三、买受人拒绝接收商品房的处理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及法定的强制性交付条件和质量标准,买受人以房屋质量存在表面瑕疵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买受人确有证据证明房屋在交付时存在功能性质量瑕疵以致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除外。买受人接收房屋不影响出卖人对房屋的质量瑕疵承担保修义务。
十四、因“出卖人原因”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认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为办证,出卖人未在合同约定或法定办证期限内将房屋过户登记到买受人名下,并通知买受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但出卖人有证据证明办证逾期系因买受人未缴纳办证所需相关税费或提供相关证明等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出卖人代为办证的,出卖人仍负有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义务,即出卖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或法定办证期限届满的三十日前,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并将协助办证所需的必要证明材料备齐提交房屋登记机关,且依合同约定或其他合理方式告知买受人可以自行申请房屋过户登记。出卖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因行政部门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在合同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以根据其影响程度减轻或免除出卖人的逾期办证违约责任。
十五、对待给付义务的同时履行
买受人要求出卖人交付房屋或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经审查合同约定买受人支付剩余购房款的义务先于或与出卖人的交房、过户义务同时履行,且买受人同意依约支付剩余购房款但出卖人拒绝受领的,法院应当向出卖人释明可以反诉要求支付剩余购房款,经释明出卖人坚持不反诉,仅以买受人未支付剩余购房款作为拒绝履行抗辩的,法院应当依据买受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出卖人在买受人依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时,交付房屋、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十六、一房数卖中买受人的权利顺位
一房数卖中的数个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应当依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部分第(二)方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3条的规定确定权利保护顺位。在房屋查封期间占有房屋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对抗在先查封房屋的买受人;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或房屋网签手续买受人的权利,不能对抗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
买受人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案件中,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对房屋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在查封房屋处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十七、第三人过户登记请求权的行使
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指定的第三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该第三人有权直接要求出卖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买受人也可以要求出卖人向其指定的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但第三人拒绝受领的除外。
十八、出卖人死亡后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
出卖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死亡,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合同债务,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法院应当依据买受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出卖人的继承人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十九、房屋涨价损失与一倍赔偿的并用
出卖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规定的违约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买受人要求同时赔偿房屋涨价损失和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损失的,可予以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卖人有证据证明两项赔偿数额相加过分高于买受人所受实际损失的,可以酌情降低赔偿总额。
二十、同时主张逾期交房、办证违约金的处理
出卖人存在违反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的违约行为,买受人同时主张上述两项违约金的,可予以支持。出卖人主张两项违约金相加数额过高的,法院可以综合买受人所受实际损失、出卖人的过错程度、是否使用格式条款等因素,对于违约行为重复期间的违约金,择一高标准予以支持。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逾期取得初始登记和逾期办理过户登记应当支付违约金,买受人同时主张两项违约金的,依前款原则处理。
二十一、逾期办证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标准
出卖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经审查买受人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法院可以买受人已付购房款为基数,在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范围内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
二十二、违约金分别主张与分段主张的调整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以买受人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作为抗辩的,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出卖人存在多项违约行为,买受人分别提起诉讼主张违约金,前诉法院已经做出处理的,后诉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前后案件的具体情况、买受人的实际损失、前诉案件的赔偿数额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二)买受人就出卖人的同一违约行为分段起诉主张违约金,前诉法院已经确定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有证据证明前诉案件确定的违约金数额加上买受人在后案中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其所受实际损失的,应当判决部分驳回直至全部驳回买受人的诉讼请求。
(三)买受人就出卖人的同一违约行为先后主张迟延履行违约金和解除合同违约金,前诉法院已经确定出卖人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的,后诉法院在支持解除合同违约金时,应当扣除出卖人已经承担的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数额。
二十三、违约金诉讼时效的认定
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违约金为数额确定的一次性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约定违约金为按日(月)计付的继续性违约金的,以每个个别的债权分别单独适用诉讼时效,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时效抗辩的,违约金保护范围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前两年。期间有时效中断或中止情形的,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相关规定。
二十四、民间借贷与代理售房的处理
民间借贷关系的借款人在借款时出具委托书,授权贷款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出售借款人的房屋,贷款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在借款人未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以借款人名义转让其房屋,借款人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贷款人与买受人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或者买受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代理人实际没有代理权或滥用代理权的除外。贷款人应当将收取的购房款扣除贷款本金、合法利息等后剩余的款项及时退还给借款人。
借款人认为合同约定的房屋转让价格明显过低,显失公平的,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行使撤销权。转让价格是否明显过低的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予以确定,即合同约定的房屋转让价格达不到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价格明显过低。
法院应当严格审查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否符合市场交易习惯、买受人是否实际支付购房款并实地查看房屋、买受人的身份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二十五、民间借贷与以房抵债的处理
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合同约定,借款人逾期不偿还借款即愿意以自己所有(或经第三人同意以第三人所有)的房屋抵偿归贷款人所有,该合同实为基础借贷债权的担保,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贷款人可以选择行使以下权利:(1)贷款人依原基础借贷法律关系主张偿还借款的,应予支持;(2)贷款人在履行清算义务的前提下,要求借款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应予支持。房屋价值超过担保基础借贷债权(贷款本金、合法利息等)的,贷款人应将剩余款项返还给借款人。房屋价值以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予以确定。
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签订合同约定以房抵债,性质上属于债务履行方式的变更,贷款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应予支持。借款人认为抵债价格明显过低,显失公平的,可以参照本纪要第24条第2款规定处理。
二十六、以房抵债与调解
当事人以债务纠纷诉至法院,在诉讼中自愿达成以房抵债协议的,各级法院应当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的相关规定,加大对可能出现的虚假诉讼案件的审查力度,对抵债协议的内容一般不出具正式调解书予以确认,确实需要出具正式调解书的,应当报经所在法院主管副院长或庭长审核。
二十七、适用范围
本纪要中的房屋买卖合同,未在表述中指明仅适用于商品房买卖的,即包括商品房买卖和存量房买卖,但不包括农村房屋买卖。
⑺ 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去银行办理贷款,公司会有啥风险啊
房产局交易中心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是要求买卖双方当着受理专员的面签字的至于您说的银行按揭是需要一份你们3方(中介买方卖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流程是先评估-3天左右出评估报告(关系着这套房你能贷多少钱款)——然后交首付给业主——银行做面签,同银行签《贷款协议》——然后银行审批(3-7个工作日出审批报告根据你所在地区银行所定时效为准)——然后去房管局交易,过户最后银行放尾款给业主 银行面签的时候需要提供房产证(原件加复印件)买方卖方夫妻双方到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买卖合同一份》收到首付款证明一份(卖方出具)买方的收入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年检过)希望可以帮到你
⑻ 为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为套取银行贷款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能会涉嫌贷款诈骗罪,一定不要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