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一人有两次以上一种违法行为的如何处罚
就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处罚来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一个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六个月内,又一次违反同一种治安管理行为或其他种治安管理行为的,则按照从重的原则处罚;
2、一个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两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按照不同的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则将两种处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的最多不超过20天。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节选)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Ⅱ 违反法律规定发放贷款 违法发放贷款罪怎么判,判几年
楼主,你好,中国对于贷款并没有什么违法一说,只是对利率进行明确过说明。
一般,除了和银行进行贷款行为以外都可以认为是民间借贷行为。
国家目前只是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做过说明。年化低于24%的利息,国家是认可的,高于36%的利息是不支持的。
但是如果说对方借你的钱达到100%了,你可以向法院申请高出去的利息不合法不还,但是他放贷的行为并不是违法的。
Ⅲ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发放贷款是中国商业银行和其他一些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金融业务,它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为了规范贷款行为,提高贷款质量,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和使用的有效性,加速信贷资金周转,中国制定颁布了《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对有关贷款问题作出了规定。如要求作为贷款人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发放贷款;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并对担保的可靠性进行严格的审查,等等。如果贷款人在办理发放贷款业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不认真调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资信情况,随意评估有失水准,或未经批准擅自发放贷款等,其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同时还会造成国家贷款的损失,影响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对象是贷款,即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发放的如果不是贷款,不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所谓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指违反《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贷款证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合同法》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如依法应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有关贷款的条件进行审查而不审查;依法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安全性、合法性、盈利性进行调查、评估却不调查、评估;依法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而不签订合同;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条件虽然进行了审查,但在审查中是否马马虎虎、应付从事,不作认真、细致、全面、深入的审查就作出合格的决定;明知申请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但为了向其发放贷款,而向有关批准贷款的领导谎报情节或隐瞒真相;明知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但由于人情关系或接受了借款人贿赂及某种利益,利用自己的职权擅自向其发放贷款;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上下限的规定,擅自提高贷款利率而放松其他条件发放贷款;签订贷款合同,利用手中职权指使或亲自就一些重要条款如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不予以明确;超越自己的职权,擅自批准发放贷款等等。
2.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关系人”不是泛指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有关系的人员,它是一个法定的概念。依本条第4款和《商业银行法》第40条之规定,商业银行的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上述关系人大体上可划分为两类:
①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员,包括董事(部分除外)、监事、各级管理人员和信贷业务人员。
②与商业银行存在着某种内部关系的外部人员或组织,包括内部人员的近亲属、与内部人员及其近亲属有着投资或兼职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③非法发放贷款,必须造成了重大损失,才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这是违法发放贷款罪行为在量的方面一个重要的限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Ⅳ 多人去银行消费贷款以民间借款再借给同一个人,犯法吗
这种情况下,如果是虚假的骗取贷款。导致不能归还。会构成贷款诈骗罪。如果转载放高利贷。构成高利转贷。
Ⅳ 给一个人多次借款算职业放贷人吗
你这个应该不算!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和标准,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1. 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
2.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
3.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
4. 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Ⅵ 违法发放贷款罪
法律确实没有赔偿之说。违法发放贷款,是领导指定的,这必须能够举证。其次,即使是领导指定的,并不能完全免责,法律规定,明显违法的命令不能执行。如果其行为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的构成,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没有达到标准,则必须受到行政处分。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定义是指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对违反放发放贷款犯罪行为的认定主要从其侵害的客体、损失额度、主观行为表现等几方面着手。
首先,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制度。在客观上的表现为行为人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认定的依据主要是《贷款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在这二部法律中有关对贷款发放的规定是作为认定放贷人的行为是否违法的主要依据。
在《贷款通则》中对于借款人的要求: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的认可的偿还计划。对贷款程序的要求:信贷人员要对贷款进行调查,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的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在贷后检查上,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其次,在主观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具体讲,滥用职权发放贷款是故意犯罪,玩忽职守发放贷款一般是过失,但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则是故意的,不论行为人是不履行自己的职责,还是不认真履行自己职责,还是行为人滥用职权,发放人情贷款或者以贷谋私,都可以构成本罪。信贷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玩忽职守,该调查的不调查,该检查的不检查,而只是坐等放贷,凭主观任意发放贷款。
在我们最近办理的一起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案中,犯罪嫌疑人周某,滥用手中的职权,只需要经介绍人介绍就可以把二、三万元的贷款放给一个陌生人,而没有进行任何的调查,贷款放出去以后也没有跟踪检查,导致一百多万元的贷款集中到少数人的手中,形成“垒大户”贷款,使贷款风险集中,形成不良贷款。在这过程中,贷款究竟是谁用的,彼此心照不宣。周某明知或者应该知道一些贷款是介绍人用的,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贷款无法收回的后果,还是把贷款放出去,所以犯罪故意即可认定。周某的犯罪故意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这就给公安机关调查带来一定的难度。
第三,对损失的认定。这是正确把握立案标准,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在行为人因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时,才能以犯罪论处。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应予追诉。对于没有造成损失或者损失不大的,不构成犯罪,应按照商业银行法第76条的规定,给予处分。在这一点上,本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不同,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造成较大损失即构成犯罪,而本罪构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对损失的界定还没有一套完整的体系,这就给实际侦查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在侦查办案中,对违法发放贷款造成实际损失的认定,主要是通过对因违法发放而造成的逾期贷款数额的确定,只要是逾期的贷款,并且这些贷款逾期是由于违法发放造成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至移送起诉前仍没有归还就可认定为损失,而无论用款人是否承诺归还。在此期间,如果贷款被归还,则归还的部分只可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仍界定为损失。
刑事案例的具体认定非常复杂,网上很难完全说清楚,请个律师吧。
Ⅶ 银行可以在一个月内向同一个人放贷两次吗
没有违规的
现在,申请贷款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不管是买车、买房,或是旅游、装修等,都可以申请贷款,可是对于一些已经办理了贷款的朋友来说,再次办理贷款的机率也是很大的。那么,贷款未还清还能再申请贷款吗?
根据当前的情况知道,目前没有任何政策规定每人只能申请一次贷款,或者说是处在还贷中就无法再次申请贷款。还贷中还能申请贷款吗?关键还是看申请人的资质,若可以达到贷款机构的要求,是能贷款的。
处在还贷中再次申请贷款的申请人,贷款机构主要视察申请人的资产负债情况,也就是资产负债率。有的银行规定,不论是第几次申请贷款,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率不能多于40%。有的银行较为严格,规定不能多于35%。
那么,资产负债率是怎么算的呢?其实计算公式很简单: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需要注意,申请人的资产负债情况,贷款机构是经过查询个人征信报告取得的。但目前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记录不会上传至个人征信报告。也就是说,若申请人之前的贷款是小额贷款公司处取得的,很可能造成个人资产负债率偏低。
贷款未还清还可能再申请贷款吗?事实上,在基本条件符合,借款人有足够的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是可以再贷款的,只不过,再办理贷款时,借款人一定要做好还款计划,否则,双重还款压力很可能会造成无法正常还款。
Ⅷ 两年内贷款给同一个人10次违法吗
如果是你说的这种情况应该会被查。违不违法要看贷款的那个人用钱是干什么,如果是正常需要就不违法,如果不是正常需要那就违法了。
Ⅸ 信用社明知道贷款是给别人贷的,而且好多人都为同一个人贷的属于违规放贷吗
如果说当时签合同和借据时是这些人自己签字,那没什么办法。除非你们可以提供当时签字时不是本人真实意愿的证据,否则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这些人要承担还款责任。
但如果你说的属实,信用社有管理责任,但那是信用社内部的事了,信用社该处理人处理人,但这些人的贷款还是要还。
Ⅹ 五年时间向一个人和一个单位多次出借资金2000万左右,能算职业放贷人吗
这要看他是否是以盈利为目的,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也属于职业放贷。
如果不是,而是以朋友关系放贷,则不属于职业放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