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夫妻二人再成都买房 我没有成都户口另一方有 现在贷款需要我放弃房屋产权声明请问这个对以后有影响吗
建议不签。虽然算是一种财产性约定,但是以此作为对抗第三人的依据存在实践上的操作困难。一般还是会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对此规定中“第三人知道”如何判断,什么情况下可认定为“第三人知道”是问题的关键。在现实生活中,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甚至对婚前财产、婚姻存续期间特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即使对这种约定进行了公证,夫妻以外的人是很难知道的。
按照新婚姻法规定,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产权,均为共同财产。
㈡ 婚后由男方付首付并公积金贷款买房,要求女方签一个放弃共有的声明,是否就意味着女方放弃了该房的产权
女方签了这份声明,
以后离婚,该房子就是男方个人财产,
声明只给房管局一份,有法律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