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税收与最高额抵押权 谁优先受
B银行认为,本案中,税收没有优先受偿权。
理由是,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设定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是担保将来债权的抵押权,也即在抵押期间、最高债权额度内将要发生的债权。抵押权在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后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
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财产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额债权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对照来看,A公司与B银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0年10月28日~2013年10月27日期间,在516万元最高余额内,已于2010年11月1日办理抵押登记。因此A公司抵押权的设立时间早于其欠税款的产生时间,依据物权法和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B银行的债权应优先于A公司所欠税款受偿。
税务机关则认为,对于A公司的拍卖所得,税收有优先受偿权。
理由有四。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三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该条规定很明确,意思是最高额担保只是从“不特定”转为“特定”后,才产生普通抵押的效力,而非从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或抵押登记办妥时就产生。本案中,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特定债权发生时间是在2012年12月1日,而欠税发生时间早于特定债权发生时间。
第二,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本案中,A公司欠税所属时间为2011年1月~2012年6月,该标的物虽然处于担保状态(最高额抵押)但并无债权发生,是一种典型的有担保但无债权的状态,应当认为是“无担保债权”的情形。
第三,担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财产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额债权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两个法律都规定了“对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财产担保的”这一要件。如果A公司在自欠税发生前至2012年12月1日有借款情形,虽然在2012年12月1日还清借款但又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的,可以认定是“对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财产担保的”情形,只要其连续发生的债权在欠税发生之前,虽然争议债权发生在欠税之后,仍应该享有优先受偿权。显然,本案中,B银行不符合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情形。同时,A公司与B银行虽然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但不符合担保法“连续发生的债权”这一要件,其抵押行为只能认定为物权法上的“一般抵押”。一般抵押是在债权债务实际发生后才确定的,其抵押权在实际债权成立后才生效。
第四,从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来看,本案的抵押效力也是自2012年12月1日开始的。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从属于主债务合同。最高额抵押也是如此。最高额抵押设定的抵押权利,也是跟随着主债务的变化而变化:当主债务确立时,该部分的普通抵押权确立;当主债务消失时,该部分的普通抵押权也随之消失。因此,从合同法角度看,本案涉及的抵押权,其法律效力也是从2012年12月1日开始。
2. 企业与税务机关就税收担保财产发生的纠纷
这要看具体情况。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税收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此款对税收优先原则有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所谓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又有其他应偿还的债务,而纳税人未设定担保的财产,不足以同时缴纳税款以及清偿其他债务的,纳税人未设定担保的财产应当先缴税。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取得纳税人未设定担保的财产。根据担保法第2条第2款规定,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如果纳税人的财产被设定抵押担保贷款,不应适用税收优先原则。
二是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具体要看纳税人欠缴税款发生在时间,与纳税人财产设定抵押担保时间,如果是设定抵押担保在前,发生欠缴税款在后,也不适用税收优先原则。
三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目前,只有民事诉讼法和破产法中,明确了有关税收优先原则除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破产法第37条第2款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可见,在破产企业清偿债权时,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也应优先于国家税收得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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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当税收优先受偿权和抵押优先受偿权冲突时,是何者优先受偿,为什么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我国担保法并没有对在建工程抵押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者其它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该司法解释对在建工程抵押的合法性进行了明确,但对在建工程抵押的条件未作具体规定。
4.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句话对吗
所谓税收优先权,是指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与其他债权的实现发生冲突时,税款的征收原则上优先于其他债权的实现。关于税收优先权,各个国家有不同规定。有的国家规定国家税收具有绝对的优先权,即只要纳税人欠缴税款,无论其财产是否设定担保,都要首先保证国家税款的征收。有的国家规定国家税收具有相对优先权,即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对于国家税收与担保债权的关系,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规定。
一、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无担保债权是指未设定担保的债权,即债权人没有要求债务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以保证该债权的实现。如果纳税人既没有缴纳税款,又没有偿还对他人的未设定担保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首先保证国家税款的征收,即国家税款的征收要优先于未设定担保的第三人的债权,体现了公权优先的原则。但国家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的原则并不是绝对的,有的法律根据特定情况,作了特殊规定。比如海商法对船舶的优先权作了特别规定。民事诉讼法关于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规定,虽然将国家税款规定在破产债权之前,但是将国家税款规定在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之后。公司法在规定公司解散清算后清偿公司债务时,也将国家税款规定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之后,以更加强调保护职工的利益。
二、规定了国家税收与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关系。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是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使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设定担保,目的就是保证其债权的实现。因此,设定担保的债权是受到特别保护的。比如民事诉讼法规定,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即已设定担保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同时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保护正当债权人的利益,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即纳税人虽然以其财产设定了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但是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形是在其财产被设定抵押、质押或被留置之前就发生了,那么国家税款的征收应当优先于设定担保的债权的实现。即以二者发生的先后为标准确定二者的清偿顺序。因此,为了使有关当事人在经济往来中能够及时了解对方的纳税情况,以保护自己的利益,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三、规定国家税款优先于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税收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因此,为了优先保证国家税收,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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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会计学中的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券中的"担保债权"是什么意思具体指什么请举例子来说.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中的“担保债权”,对企业来说,比如一个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同时办理了相关资产的抵押手续。这样一来,银行的贷款就属于有担保的债权。在企业经营出现问题,进行破产清算时,银行不属于普通债权人,破产财产清算时,应先行支付银行的债务,再支付税款。然后再付普通债权人的债务,最后还有剩余,才用于股东清算。
6. 什么是“无担保债权”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又如何理解
无担保债权指没有提供资产作为担保品的借款或应付款项。比如说,企业用机器设备作为抵押货物向银行借款,对银行来说,这就是有担保的债权。
如果企业进行破产清算,银行不属于普通债权人,破产财产清算时,应先行支付银行的债务,再支付税款,然后再支付普通债权人的债务,最后还有剩余,才用于股东清算。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就是保证了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支付。
7. 比较纳税担保和纳税抵押
法律分析:纳税抵押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不转移可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财产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为抵押人,税务机关未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纳税质押,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8. 税收与担保债权谁先受偿
税收优先
最新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有担保的债权仍然是普通债权
9. 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这句话怎样讲举列子,易懂!
一、解释: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这里所说的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并不是优先于所有的无担保债权,对于法律上另有规定的无担保债权,不能行使税收优先权。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这里有两个前提条件:其一,纳税人有欠税;其二,欠税发生在前。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其中:
(1)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2)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款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二、举个简单的例子:
某企业欠税15万元,其中一处房产价值15万元,该房产已经被用于抵押、质押贷款或者该企业与第三方发生债务纠纷,已经申请法院留置该房产的所有权。
但是企业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因其他财产价值较大,且无法拆分),那么该房产税务机关有优先采取扣押、拍卖抵顶应纳税款的权利,这就是该条款通俗的解释。
(9)有担保贷款和税收谁优先扩展阅读
税收优先权是指当税款与其他债权并存时,税款有优先受偿权。税收优先是国家征税的权利与其他债权同时存在时,税款的征收原则上应优先于其他债权,也称为税收的一般优先权。
这是保障国家税收的一项重要原则。当纳税人财产不足以同时缴纳税款和偿付其他债权,应依据法律的规定优先缴纳税款。
破产清算是指在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或无力清偿其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一种司法偿债程序。
这种偿债程序的基本目的是强制地将债务人的财产加以变卖并在债权人之间实现公平分配。一般而言,在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场合,债务人所欠债务多种多样,其中也会涉及到税收债务。
由于税收债务的债权人是国家,为了保护国家利益,传统的破产法理论及制度一般赋予税收债权以优先权,即当税收债权与其他债权并存时,国家作为税收债权的债权人享有就债务人的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
在中国,现行破产法及税收征管法也有类似规定。但由于理论上的一些误区及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与不完善,税收优先权的实现存在许多实践上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