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银行贷款找担保人有什么要求
法律分析:1.担保人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银行提供的工资流水或者其他可以证明自己收入的凭证;
3.担保人填写好的担保承诺书,表示愿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履行相应义务;
4.有抵押物的,要提供权属关系证明书。成为担保人需要的条件如下:根据银行要求办理,各银行要求不一样。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B. 金融机构发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公司占股20%股东需要提供担保吗
金融机构发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公司占股20%股东需要提供担保。
银行贷款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及股东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是银行为了控制风险而提出的要求。
银行之所以敢于要求股东这么做,表面上看起来是为了控制风险,防止股东把公司资产转为个人财产,其实质还是因为银行的垄断地位。
C. 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原则
为规范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建立健全贷款管理秩序,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贷款通则》规定,金融机构经营贷款业务,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1、合法原则。金融机构经营贷款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的行政规章。任何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规章的,都必须禁止。而且,《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2、自主经营原则。金融机构有权根据自身信贷资金的营运状况、贷款项目的盈利前景、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和偿还能力等,依法自主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努力追求自身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并充分考虑社会效益,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严格审查,加强管理,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确保贷款债权的安全,预防和控制贷款风险,避免发生贷款损失。金融机构经营贷款业务,应按照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控制中长期贷款的比重,加强资产的流动性管理。
4、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此项原则是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中,处理与借款合肥市其他有关当事人(如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关系的基本准则。当事人因借贷、担保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本质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5、公平竞争原则。此项原则是金融机构在开展贷款业务中,处理与同业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应当公平竞争,相互协作,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在贷款业务上的不正当竞争,主要表现为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贷款利率,或者变相提高或降低贷款利率。
6、有担保原则。《商业银行业》和《贷款通则》的规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除委托贷款外,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D. 贷款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
1、贷款担保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贷款担保人应当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在贷款所在地有居住场所。
3、贷款担保人应当拥有良好的征信记录。
4、贷款担保人应当具有较强的还款能力。
拓展资料:
①贷款担保人要对于自己的对外的担保应当有着一定判断,自己要有能力去判断是否可以承担担保的责任,因此金融机构要求贷款担保人是完全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时贷款担保人年龄要求在18周岁-65周岁之间的,如果担保人年龄小于18周岁,那么贷款担保人还没有到法定的就业年龄,没有稳定的收入来佐证自己的担保能力,如果担保人年龄大于65周岁,那么担保人已经进入退休状态,收入来源主要依靠退休金,有限的退休金是无法承担担保责任的,同时年龄变大,身体的不确定性也会影响担保能力。
②、贷款担保人必须是一个真实存在的个人,也就要求这个人必须拥有合法的身份证明,万一贷款出现逾期的时候金融机构可以找到这个人。为了保证担保人的担保意愿,金融机构会要求担保人在本地有居住场所,万一贷款出现逾期,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居住场所找到担保人,与担保人来协商相应的担保责任。
③、贷款担保人与借款人其实是共同在承担贷款的风险,金融机构在审核担保人资质的时候对于征信的要求与对借款人的征信要求是一样的。贷款担保人的征信情况必须是良好的,而且没有不良的信用记录,如果贷款担保人的征信记录较差,那么就会影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金融机构就不会认可担保人的担保资质。
④、贷款担保人的收入在担保审核中是非常重要的,一旦借款人的贷款出现逾期,那么金融机构就会要求贷款担保人对借款人的逾期贷款进行兜底,如果贷款担保人没有较强的还款能力的话,那么金融机构就不会认可担保人有着一定的担保能力。
E. 帮人担保贷款,对担保人,和贷款人有什么要求
“贷款人”是指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应该改为“借款人不还款的情况下”,不然问题的意思不理解了。贷款担保的方式一般都是连带责任担保,也就是说当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结清贷款时,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还,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偿还。如果担保人替借款人偿还了贷款,那么担保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归还。%D%A补充:%D%A补充一下,漏了几句话:所以说,并不是必须由担保人归还,而是由贷款人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比如,借款人无力偿还或逃避不知去向时,那贷款人就可以要求担保人偿还了。%D%A追问:%D%A那借款人跑了,担保人也无力尝还。咋办啊。谢谢%D%A回答:%D%A可见,你没有替别人担保过。你也只是问问这个问题罢了,对吧?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贷款人是要审核的,而且担保不是一句话、一个承诺或一个签字就行的。还需要有抵押或质押的东西才行。比如用担保人的存款单质押,把该账户冻结,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扣款用以偿还欠款。还有的常见的比如用工资担保,可以把担保人的工资用以偿还欠款,而且贷款人认为有必要的话,还可以连担保人配偶的工资账户一起。因为夫妻共同承担债务,这是法律上认可的。%D%A
F. 银行贷款保证金知多少
相信只有真正操作过银行贷款的人,才知道原来银行还有银行贷款保证金。银行贷款保证金,实际是银行为了防范按揭贷款中房地产项目中的不完工风险和小业主的信贷风险,而在发放贷款前,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按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预收一定款项的行为。
一般来说,银行贷款保证金是指银行在贷款者申请贷款成功后,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企业或者担保企业提供的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少则5%,多则20%。这个保证金通常打入企业在所贷款的银行中开设的专有特定账户。此银行贷款保证金的所有权归企业或者是贷款人,但是企业和贷款人并不能动用此项资金,只有等相应的借贷按期归还了,这个保证金才归还借款者。当然,贷款银行会对相应的保证金支付存款利息。
按揭贷款保证金是银行贷款保证金中的重要种类,是银行在按揭贷款过程中按照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开发商收取的钱,此保证金要承担按揭贷款的连带保证责任,直至房产证办理出来并完成抵押登记后,银行才将按揭贷款保证金退回给开发商。银行贷款保证金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房屋预售制度和银行控制发展商的完工能力上。
事实上,目前对于一些实力雄厚并且信用完好的房地产企业来说,银行对其贷款保证金的比例已经减低到2%,甚至有的信誉良好的不再保留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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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贷款通则》第18条第2款规定,借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存款。若金融机构实行贷款预收保证金制度,致使借款人实际得到的贷款总额减少,不能满足借贷人急需资金的需要,就是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甚至中国人民银行严格规定,严禁各金融机构擅自以贷款保证金等名目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行为。目前,一些金融机构依然存在预收保证金的行为,该做法固然有一定的督促作用,但也是有一定的危害的。
G.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借款人的合同义务
1)依约提供担保。借款人应依据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担保,该项义务常发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生效之前。
2)如实申报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该项如实申报义务也常发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义务生效之前。
3)容忍义务。在贷款人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时,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该项义务基于约定产生,未作约定的,借款人有权拒绝贷款人对借款使用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的请求。
4)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5)按期支付利息。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作为有偿合同,借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双方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前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数额的确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6)按期返还借款。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前述方法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但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依照新确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H. 贷款人还不上钱,作为担保人应该怎么解决
第一、担保人应当督促贷款人尽早还款
如果贷款人无法按时归还贷款,那么金融机构就会向贷款人进行催收,要求贷款人尽早归还欠款,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还会同时告知担保人贷款已经出现逾期,如果贷款人一直没有归还欠款,那么金融机构就会要求担保人履行贷款担保的责任,要求担保人来归还金融机构的欠款。
在金融机构向贷款人发放贷款时,考虑到贷款人的还款能力不强,就会要求贷款人寻找担保人来对贷款进行担保,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当贷款人无法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时,担保人就要代替贷款人履行还款的责任,对贷款人出现逾期的贷款进行代偿。担保人在签署担保合同的时候,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会向担保人进行确认,同时将担保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告知担保人,如果担保人能够接受相关的要求,那就可以正式签署担保合同。担保人一旦签署担保合同,就需要对贷款人的贷款承担担保的责任,代贷款人归还拖欠的贷款。
I.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哪些原则
一、贷款的发放
贷款经批准后,业务人员应当严格遵照批复意见,着手落实贷款批复条件,在落实贷款批复中提出的问题和各项附加条件后,即可签署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经签订生效后,受法律保护的借贷关系即告确立,借贷双方均应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1.贷款发放管理的重要性
在满足借款合同用款前提条件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或借款人没有违约,银行必须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发放贷款,这种做法主要基于以下三种原因:
首先,借款合同一旦签订生效,即成为民事法律事实,借贷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被确立,银行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发放贷款,就构成借款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 其次,影响借款人的利益。 最后,影响贷款的正常收回。 2.贷款发放的条件 (1)先决条件
作为贷款发放的重要先决条件,通常在借款合同内加以规定。银行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逐条核对是否已完全齐备或生效,以确保贷款发放前符合所有授信批准的要求,落实全部用款前提条件。贷款实务操作中,先决条件文 件会因贷款而异,以下列举的先决条件文件基本涵盖了所有贷款种类,银行应针对贷款的实际要求,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进行对照审查,分析是否齐备或有效。 首次放款的先决条件文件包括以下几类:
其中,贷款类文件包括:①借贷双方已正式签署的借款合同;②银行之间已正式签署的贷款协议(多用于银团贷款)。
公司类文件包括:①现时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成立批复;②公司章程;③全体董事的名单及全体董事的签字样本;④就同意签署并履行相关协议而出具的董事会决议(包括保证人);⑤就授权有关人士签署相关协议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有关人士的签字样本(包括保证人);⑥其他必要文件的真实副本或复印件。
与项目有关的协议包括:①已正式签署的合营合同;②已正式签署的建设合同或建造合同;③已正式签署的技术许可合同;④已正式签署的商标和商业名称许可合同;⑤已正式签署的培训和实施支持合同;⑥已正式签署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⑦其他必要文件合同。 担保类文件包括:①已正式签署的抵(质)押协议;②已正式签署的保证协议;③保险权益转让相关协议或文件;④其他必要性文件。
在审查担保类文件时,公司业务人员应特别注意抵(质)押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如向有关部门登记生效)。对于抵押协议虽正式签署但生效滞后的贷款项目,应在抵押正式生效前,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规避贷款风险。
与登记、批准、备案、印花税有关的文件包括:①借款人所属国家主管部门就担保文件出具的同意借款人提供该担保的文件;②海关部门就同意抵押协议项下进口设备抵押出具的批复文件;③房地产登记部门就抵押协议项下房地产抵押颁发的“房地产权利及其他权利证明”;④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抵押协议项下机器设备抵押颁发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⑤车辆管理所就抵押协议项下车辆抵押颁发的车辆抵押登记证明文件;⑥已缴纳印花税的缴付凭证; ⑦贷款备案证明。
其他类文件包括:①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项目开工批复;②项目土地使用、规划、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文件;③贷款项目(概)预算资金(包括自筹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④有关对建设项目的投保证明;⑤股东或政府部门出具的支持函;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注册资本占用情况证明;⑦法律意见书;⑧财务报表;⑨其他一切必要的批文、许可或授权、委托、费用函件等。 除首次放款外,以后的每次放款无须重复提交许多证明文件和批准文件等,通常只需提交以下文件:.①提款申请书;②借款凭证;③工程检验师出具的工程进度报告和成本未超支的证明;④贷款用途证明文件;⑤其他贷款协议规定的文件。 (2)担保手续的完善
在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前,银行必须按照批复的要求,落实担保条件,完善担保合同和其他担保文件及有关法律手续。具体操作因贷款的担保方式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别。
①对于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可以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的,必须先完善有关登记、备案手续;如抵(质)押物无明确的登记部门,则必须先将抵(质)押物的有关产权文件及其办理转让所需的有关文件正本交由银行保管,并且将抵(质)押合同在当地的公证部门进行公证;特别注意抵押合同的生效前提条件。如遇特殊项目,无法及时办理抵押登记,造成抵押生效滞后的,应采取必要的方式规避由此造成的贷款风险。
②对于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作担保的,须在收妥银行认可的不可撤销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正本后,才能允许借款人提款。
③对于有权出具不可撤销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境外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境外法人、组织或个人担保的保证,必须就保证的可行性、保证合同等有关文件征询银行指定律师的法律意见,获得律师认可的书面意见,并在律师的主持下,完善保证合同、其他保证文件及有关法律手续后,才能允许借款人提款。 3.贷款发放的原则
(1)计划、比例放款原则
应按照已批准的贷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所规定的建设内容、费用,准确、及时地提供贷款。借款人用于建设项目的其他资金(自筹资金和其他银行贷款)应与贷款同比例支用。 (2)进度放款原则
在中长期贷款发放过程中,银行应按照完成工程量的多少进行付款。如果是分次发放或发放手续较复杂,银行应在计划提款日前与借款人取得联系。借款人如需变更提款计划,应于计划提款日前合理时间内,向银行提出申请,并征得银行同意。如借款人未经银行批准擅自改变款项的用途,银行有权不予支付。 (3)资本金足额原则
银行需审查建设项目的资本金是否已足额到位。即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足额到位,贷款支取的比例也应同步低于借款人资本金到位的比例。此外,贷款原则上不能用于借款人的资本金、股本金和企业其他需自筹资金的融资。 4.贷款发放的审查
贷款发放审查作为贷时审查的核心工作,银行必须严格掌握审查的要点,充分防范贷款执行阶段的风险。审查的内容可能因贷款项目的不同情况有所差异,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贷款合同审查
银行应对借款人提款所对应的合同进行认真核查,包括合同真伪性的识别、合同提供方的履约能力调查,防止贷款挪用及产生对贷款不能如期偿还的不利因案。审查工作中,还应通过可能的渠道了解,借款人是否存在重复使用.商务合同骗取不同银行贷款的现象。 信贷业务中涉及的合同主要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下面对各个合同的具体检查条款进行介绍。 ①借款合同。贷款发放中借款合同条款的审查应着重于合同核心部分即合同必备条款的审查,借款合同中的必备条款有: ·贷款种类。 ·借款用途。 ·借款金额。 ·贷款利率。 ·还款方式。 ·还款期限。
。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②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条款审查主要应注意以下条款:
·被保证的贷款数额。主债务的数额是指主合同的标的额,一般可用货币来衡量。保证合同应对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做出规定,以明确将来的责任。 ·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在保证合同中明确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对保证人和债权人来说都至关重要。主债务的期限届满,对保证人来说意味着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或一般保证债务的义务;对债权人来说意味着主债务履行不能完成时可对保证人行使权利。 ·保证的方式。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它是指保证人在保证法律关系中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即补充责任或是第一顺序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期间。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的条款审查主要应注意以下条款:
·抵押贷款的种类和数额。在抵押设立原因中应载明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否则就有违一般抵押权所担保主债权的特定性原则,以表明主债权产生的原因(如借款、租赁、买卖等)及数额的大小。
·借款人履行贷款债务的期限。由于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行使权利的条件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的债权未受清偿,如果抵押物履行期尚未届满,抵押权人不能对抵押物行使权利,否则,就属侵权。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属或使用权权属。由于抵押是以特定的财产担保特定债务的履行,抵押人对抵押物应具有所有权或者对抵押物享有使用权。抵押合同除对抵押物特定化外,还应当表明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
·抵押的范围。除主债权以外,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还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此外,抵押物是否在有关部门办理登记,也是抵押合同是否完善的重要前提之一。 ④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的条款审查应注意以下条款: ·被质押的贷款数额。 ·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物移交的时间。 ·质物生效的时间。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提款期限审查
在长期贷款项目中,通常会包括提款期、宽限期和还款期。银行应审查借款人是否在规定的提款期内提款。除非借贷双方同意延长,否则提款期过期后无效,未提足的贷款不能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