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疫情期间小额贷款公司会倒闭吗
会。银监会开始对小额贷款进行了整顿,很多的小额贷款公司都面临的倒闭,加上疫情的原因,直接让小额贷款公司直接倒闭。所以疫情期间小额贷款公司会倒闭。
B. 现金贷要整顿成什么样
近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除了进一步强化了利率不得超过36%的政策红线,《通知》对现金贷业务的资金渠道也作了进一步规范。
能够获得公募市场ABS发行资格的机构或公司,其资产管理资质、资产质量等均经历了严格审查,属于消费贷行业中的优等生。数据显示,已经发行的消费贷ABS产品,发行评级高于市场上信用债产品的平均评级,其基础资产收益率较高,而不良率较低,均在1%左右。
此外,与美国引发金融危机的再证券化产品相比,中国消费金融ABS不允许“再证券化”,都仅经单次的打包和结构化处理,基础资产为各类信贷资产或者应收账款,产品结构简单。
有业内专家表示,消费贷款和ABS是市场发展的自然选择,也是促进中国经济转型的重要推动力之一。此次《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的发布,对消费金融ABS业务有进一步的规范指导,各方会就《通知》各项相关要求进行落实,但对于正常的消费金融类ABS发行无需谈虎色变。
不管是什么贷,都必须在法律里面。
C. 央行对于小额消费型贷款反欺诈监管期是多久
一年。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3)银行银监会联手整顿小额贷款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2、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3、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4、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贷款消费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小额贷款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反欺诈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监管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国人民银行
D. 国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是什么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发起设立、只用资本金发放小额贷款、不能吸收存款的法人机构,是近年来中央针对农村地区金融需求,鼓励探索建立的一种新型贷款组织。贷款利率掌握在基准利率的4倍以内,一般为18%左右。
2005年、2006年两个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出要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增加农村金融供给,解决微小企业和农民贷款难等问题。根据这一要求,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商业部等部门就开展小额贷款组织试点问题多次进行调研和政策研讨。2005年10月,开始在山西、四川、贵州、内蒙古、陕西五省(区)各选择一个县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由人民银行进行业务指导。同时提出,试点以外省政府搞试点的,可自行组织。
2008年5月4日,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开展小额贷款组织工作提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指导意见。
(一)性质和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
(二)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但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三)资金运用。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0.9倍。
(四)监督管理。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手续,并向公安机关、银监部门、人民银行报送相关材料,接受监督检测。
(五)发展方向。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E. 国家现在不允许小额贷款机构贷款了吗
允许。
小额贷款公司指的是由自然人或者企业法人发起设立,且只用资本金来发放小额贷款,而不能吸收存款的一种法人机构,是近年来中央针对农村地区金融需求,鼓励探索建立的一种新型贷款组织。贷款利率掌握在基准利率的4倍以内,一般为18%左右。
2005年、2006年两个中央一号文件是国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规定之一,其都提出要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增加农村金融供给,解决微小企业和农民贷款难等问题。根据这一要求,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商业部等部门就开展小额贷款组织试点问题多次进行调研和政策研讨。
2005年10月,开始在山西、四川、贵州、内蒙古、陕西五省(区)各选择一个县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由人民银行进行业务指导。同时提出,试点以外省政府搞试点的,可自行组织。
2008年5月4日,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开展小额贷款组织工作提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指导意见。
对于该文件,国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规定有以下内容:
(一)性质和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
(二)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但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三)资金运用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0.9倍。
(四)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手续,并向公安机关、银监部门、人民银行报送相关材料,接受监督检测。
(五)发展方向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F. 现在网上贷款平台是不是被国家整顿了小额贷款是不是不用还了
您好,正规的贷款都是要和个人征信情况挂钩的,借款申请时要查看征信情况,如出现逾期还款,会对个人征信产生不良影响,建议您贷款量力而行,按时还款保持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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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有什么规定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
(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
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二、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
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对于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
(一)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压实辖内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
(二)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整顿。对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六)各地应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7)银行银监会联手整顿小额贷款扩展阅读
《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第八条 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H. 银监会整顿网贷平台名单有哪些
银监会已经整顿过很多网贷平台,很多平台都陆陆续续都倒闭了,高利息是不可能永久的存在的,毕竟经济发展水平还有限的,超过经济发展速度太多,都会有泡沫的,最后还是会倒闭的,银监会监管也越来越严格。
I. 银监整顿网贷对于我们借贷人的影响
自从银监会对网贷监管后,很多网贷平台已经加强了风控,对资质一般的贷款人已不再放贷,部分网贷平台只允许还款,也不再放贷,在一定程度上大多数网贷平台不能再申请多头贷款了。
多头借贷,指同一借贷人在2家或者2家以上的金融机构提出借贷需求的行为.一般来说,当借贷人出现了多头借贷的情况,说明该借贷人资金需求出现了较大困难,而且存在较大的失信风险。这时银行与网贷平台都会拒绝给该借贷人放贷。
在去年银监会发布的一系列关于网贷的监管与整顿中,特意提到了反对多头借贷的现象,显现出监管部门整治网贷行业乱象,并强调放贷机构加强风控,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还款能力变化情况、借款人逾期情况等多方面进行审核,而这条新规定在某种程度上也意味着反对多头借贷现象。
随着银监会对现金贷、P2P网贷的严格监管与整顿之后,时间不久,确实出现了对于资质一般的贷款人,在多头借贷方面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遏制作用,但是对于资质好的,有财力证明的贷款人,还是存在多头借贷的现象。但是随着合规备案的进行,很多网贷公司开始重新调整内部的策略,对于很多资质一般的借贷人一律挡在网贷门外,大多数借贷人果然不能申请多头贷款了。
甚至有一部分P2P网贷平台,只有一个空置的软件,信息长期不更新,出现BUG也没有人去修复,像这类网贷平台基本是倒闭了。很多借贷人在银监会对现金贷与P2P网贷没有监管的时候,随便在3-5个网贷平台均有贷款,但是经过银监会监管之后,这些网贷平台只能还款,想要再次申请贷款基本都是秒拒。
在加上去年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2017年第四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互金协会参与发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的事项,意味着“信联”的出现,而“信联”是对网贷行业的多头借贷有强烈遏制作用。
再者对于借贷人来说,多头借贷会加重借贷人的生活负担,一旦出现“拆东补西”不灵的时候,就是危机爆发的之时。而多头借贷一直以来是银监会监管的重中之重,终于,经过银监会的整顿与监管,多头借贷已经渐渐被遏制住了,而大多数借贷人果然也不能申请多头贷款了。短期来看,有很多贷款人因为申请不了多头借贷而感到烦恼,但是长远来看是一个确实很不错的策略。希望申请过网贷的朋友,能够早日上岸,远离多头借贷~
J. 现金贷整顿实锤来了到底砸在哪
1日晚间,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发布《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对该业务开展的原则和规范整顿措施细则进行明确。
新规之下,“现金贷”将何去何从?市场乱象能否得到有效遏制?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专家和业内人士,对此进行解读。
明确业务边界
“‘现金贷’业务满足了部分群体正常的消费信贷需求,但也出现了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等行业乱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战略研究部负责人、互联网金融标准研究院副院长肖翔向中新社国是直通车指出,尤其有的“现金贷”机构打着“普惠金融”旗号,行“高利贷”和“掠夺性借贷”之实。这些乱象和不规范行为的蔓延将严重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存在较大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隐患。
针对上述情况,此次通知明确对网络小额贷款将开展清理整顿,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将进一步规范,对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将完善管理,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将加大处置力度。
在肖翔看来,相关措施的亮点之一是明确了“现金贷”业务开展的边界和原则,尤其对小额贷款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P2P网贷机构相关业务提出了分类整治和处置的要求,体现出“回归本源、强化监管、分类规范、注重长效”的原则和思路。
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秘书长郭大刚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指出,从通知中可以清晰看出监管方对“现金贷”业务并非简单粗暴地“一刀切”,“而是通过划底线,明确哪些事情不能乱做”。
中国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副主任冯燕也于新规发布当天向记者透露,官方未来将按照问题导向原则,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在业务层面对“现金贷”业务进行规范。
管好而非“管死”
不可否认的是,部分中国企业、民众对于短期小额贷款仍然存在一定需求。对于“现金贷”业务,监管方应如何做到管好,而不是“管死”?
在周治翰看来,“助贷”模式要回归本源。他表示,在激烈市场竞争中,一些助贷机构为了“冲流量”而放松了信用审核等风控环节,这可能会带来两个主要影响。一是信用审查、风控工作不严,导致坏账增多,造成风险向银行、信托等资金提供方传导、扩散。二是让不应该获得贷款的人获得贷款。这些客户或还款能力较低、或金融风险意识较差,甚至存在恶意骗贷等行为。有可能会给借款人造成征信污点和经济损失。
郭大刚则认为,目前市场上短期小额贷款类服务供给仍相对较少,应鼓励有资质的机构合法合规开拓市场,因此要通过规范整顿建立适当机制,正确引导市场方向。同时,还应进一步明确市场原则,“该打击的要打击,不能一味纵容,避免劣币驱除良币”。
新规出台后,相关企业对此如何应对是市场关注的焦点。一些此前冲在行业前头的企业已率先跳出来表明态度。
备受关注的趣店集团便在新规发布当晚第一时间回应称,国家监管部门出台的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相关政策,及时、高效、有力,必将对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产生积极作用,趣店集团完全拥护、坚决贯彻执行。但声明中并未提及会否对业务进行具体调整。
或许,随着“锤锤到肉”的整顿重拳到位,“现金贷”行业的大洗牌才刚刚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