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贷款担保形成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
企业为其他单位提供贷款担保,未签订互保合同,由于其他单位无力偿还,而致使企业形成损失的可否税前扣除?
【解答】
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令第13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可比照坏账损失进行管理。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无力还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
『贰』 银行员工对外担保贷款,该笔贷款已造成损失,该如何写担保情况说明
银行员工是不能对贷款进行担保的,银行有相关的明确规定,如果造成贷款损失,银行员工是要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责任的。
『叁』 担保人受到损失怎么办
A公司可以向B公司追偿他所还的第一笔款,可以起诉B公司,但银行无过错
『肆』 提供贷款担保损失如何处理
问:我公司向一长期供应原材料的客户提供融资担保,但该公司因经营不善破产。我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造成无法追回的损失75万元(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这部分损失能否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193号)明确,企业间相互担保发生的财产损失,应比照应收款项损失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进行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明确,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明确,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伍』 担保贷款银行怎么赔偿
为他人的贷款提供担保,银行追责时,如果担保人提供的一般保证,则银行要先向债务人追责,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否则担保人可以拒绝;如果担保人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则要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陆』 公司贷款被私分担保人损失谁承担
由法人承担
在公司法第16条当中明确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是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的,作为公司的股东或者说是法定代表人,没有独立的资格将公司对外抵押的,这种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被担保人的资产状况和信用风险。公司对外担保使得公司可能在被担保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承认连带债务人,因此,务必在进行担保时对被担保人的还债能力与信用等级做好评估。
2、决策层面的风险,公司带外作担保,这对公司本身以及股东的利益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在公司试图对外担保时,一定要通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从而避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同时也需要注意: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需要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但要由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法律特别规定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不得对此作出相反的规定。未经股东会作出的关于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决议,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无效。
『柒』 咨询一下,如果作为贷款的担保人,贷款未到期,借款人现在无偿还能力,该怎么做才能挽回损失
只能是向银行申请把债务还上(早还利息少),然后起诉借款人。
『捌』 企业相互提供担保发生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企业对外提供担保而发生的担保损失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签订互保合同是否属于可以扣除的范围内?【解答】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坏账损失进行管理。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另外,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发生担保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11号)规定: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根据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之间签订贷款互保合同,相互提供的贷款担保,与企业的融资活动密切相关,因此,签订贷款互保合同的一方(担保企业)为另一方(被担保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在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之内(含)的部分,应认为与其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上述担保企业为被担保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因承担担保连带责任所发生的损失,在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之内(含)的部分,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超过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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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贷款担保损失会斗上处理列入营业外支出哪一类
你好,贷款担保损失基本列入营业外支出的意外损失,这一类进入会计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