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银行员工给自己担保借名贷,我是贷款人,他是用款人,他不还应怎么办
这种情况下如果他不能按期还款付息(虽然他是用款人,但银行信息登记的实际贷款人是你),你在人民银行系统里就留下了金融借款不能按期偿还的不良记录,如经银行多次催收,在你名下的贷款仍不能按期偿还,贷款人就会上金融系统"黑名单",一个人只要上了这个黑名单,以后在国内任何一家金融机构都贷不到款、申领信用卡,甚至连支付宝的花呗也不能用。如果此笔贷款经银行多次催收仍得不到偿还,银行则会通过诉讼催收。有抵押物的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变现抵押物偿还,无抵押物的则申请查封执行贷款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资产拍卖变现后偿还所欠银行的贷款及利息、滞纳金等,同时贷款人还有可能被列入法院失信"黑名单"。一个人一旦上了这个黑名单,其就影响就不仅仅只限于金融系统了,而是多方面的:如本人不能乘坐高铁、飞机,不能出国,不能当法定代表人开办企业,连子女上学、就业等都会受影响,后果非常严重。
面对这种情况,建议必须提前采取防范措施,以免被动。1、跟该银行员工早进行沟通,确保让他按期还款付息;2、如经多次他扔做不到按期还款付息,你尽早带着相关证据到该员工所在银行向相关领导说明情况,请求银行帮助做好工作,或把你名下的贷款转到他的名下(通常情况下比较难做到);3、如果还不行,你只有聘请这方面的专业律师,对他提其诉讼,或诉其失信或诉其诈骗(具体由律师是根据具体细节和证据确定),申请法院查封执行该员工名下的存款、车辆、房产等,拍卖变现后偿还银行贷款,最大限度保全你的信誉不受侵害。
㈡ 朋友用我公司名义商业贷款不归还
1:首先他用你公司贷款证明他在你公司有股份。
2:担保公司只是一个担保手段,不具有对你采取法律措施的效力,而且与担保公司签的那个法律生声明只是当银行与借款人有法律纠纷时所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人,签字的不是你不会有事。
3:不知道你签借款合同时候是不是你签的字。还是银行追加了你的连带责任。
如果银行提起诉讼首先是通过担保公司的保证金帐户中扣除合同中保证金。所抵押的房产会归银行所有,但是房产的家人会得到一笔钱,也就是安家费。前提是如果房子银行要拍卖。其次就是找到保证人,追究他的责任欠银行多少钱就会找他要。
4:你是公司法人一定会有一部分责任。那就要看你在担保公司做的是什么反担保手续了。
5:建议你把银行签的合同大概说下,因为那里有相关法律的要素,最后法律责任是谁里面谁签的字都很重要。
6:你能不能说下你在担保公司是做的一个什么手续?
我看了下一楼二楼的朋友回答,当银行出现风险,首先是从担保公司所开立的保证金帐户扣出合同约定的钱数。在变卖抵押物,起诉借款人。在追加保证人责任.由保证人。或者担保公司来追讨借款人的债务。
㈢ 信用社知情条件下办理借名贷款违不违法
不违法
因为被借名的人和银行是在合同等上面签字确认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
㈣ 冒名贷款的定罪量刑
冒名进行贷款的行为,在数额达到刑法规定情节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四条:
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4)担保公司明知借名贷款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借名冒名贷款是指实际需求贷款的人因各种原因,自己不能通过正常程序在信用社取得所需贷款,从而采取假借他人的名义在信用社获取非法贷款。
(借名和冒名贷款的区别就是假借他人名义知情和不知情,冒名贷款的性质更为严重)借名冒名贷款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信用社部分客户经理直接或间接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当自己需要周转资金时,往往采取借名冒名贷款的方式发放自批自贷贷款(主要采取骗取或伪造贷户身份证和贷款证,私刻假印章、模仿贷户签名以贷户名义在信用社获取贷款)。
2、信用社客户经理的近亲属需要贷款而又不符合贷款条件时,客户经理将可能采取假借他人的借名冒名贷款方式发放关系人贷款。
3、当前,信用社为加强信贷管理都严格控制贷款跨区,制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因为跨区贷款较为明显,客户经理为逃避跨区贷款,将会采取假借辖区内他人名义的借名冒名贷款方式发放跨区贷款。
4、虽然借款人符合条件,但是以前已经办理了贷款,按照规定不能再向其发放。在这种情况下,客户经理如果还想办理这笔贷款业务,就可能采取借名冒名贷款的方式发放事实上的垒大户贷款(有的用企业法人或股东的名义贷款给企业使用)。
5、当前,信用社都实行了严格的贷款授权制度,客户经理只能在权限内发放贷款,当超过自己权限时,客户经理要上报有权人审批。
当因为某种原因未能审批而客户经理想发放贷款时,客户经理将可能采取借名冒名贷款的方式发放超权限贷款,使贷款授权书成为一纸空文。
6、客户经理为逃避监督,在同一时期用两个人以上的名义冒名或借名办理多笔贷款,由一人使用。
㈤ 想请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司法解释。担保公司有无权以贷款人是公司,抵押物是法人个人财产为由,担保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的顺位以及变更抵押权的规定。
●立法背景
抵押权人能否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变更时,如何保护同一抵押财产上其他抵押权人的合法利益;被担保的债权既有以债务人自己的财产作抵押担保又有其他担保的,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的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时,其他担保人如何承担担保责任?本条针对这些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文解读
抵押权作为抵押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从而放弃其债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人不行使抵押权或者怠于行使抵押权的,不得推定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不必经过抵押人的同意。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
抵押权的顺位是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顺序,作为抵押权人享有的一项利益,抵押权人可以放弃其顺位,即放弃优先受偿的次序利益。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顺位的,放弃人处于最后顺位,所有后顺位抵押权人的顺位依次递进。但在放弃人放弃抵押权顺位后新设定的抵押权不受该放弃的影响,其顺位仍应在放弃人的抵押权顺位之后。
本条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的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所谓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指将同一抵押财产上的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互换。抵押权的顺位变更后,各抵押权人只能在其变更后的顺序上行使优先受偿权。对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的变更,如果在同一抵押财产上还有其他抵押权人的,可能对这些抵押权人产生不利的影响,例如,当事人协议将第三顺位的抵押权变更为第一顺位的,那么就会影响原第一顺位与第二顺位抵押权的实现,甚至使他们完全得不到清偿。为了保护同一财产上其他抵押权人的合法利益,本条特别规定:“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变更抵押权,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变更无效。
本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这一规定是针对被担保的债权既有以债务人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的抵押担保又有其他担保的情形而作出的特别规定。这里的“其他担保人”既包括为债务人担保的保证人,也包括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第三人。
现以同一债权既有以债务人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的抵押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情形为例,对本款的规定作一说明:本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抵押担保又有保证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如果债务人是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抵押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抵押担保实现债权。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是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的,无论该抵押是担保主债权的全部还是部分,都要首先行使抵押权来实现债权。如果因行使抵押权而实现了全部债权,那么保证人就不用承担保证责任了;如果行使了抵押权却只实现了部分债权,那么保证人就只对未实现的那部分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形下,保证人是就债权人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而仍不能受偿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的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而使其失去优先受偿的权利或者减少优先受偿的范围,那么因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的权益而未能受偿的债权,就要由保证人来承担保证责任,这就会加大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这种因抵押权人的行为就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现象,是不合理的。为了避免发生这种现象,保护保证人等其他担保人的合法利益,本法特别规定,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如果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其担保责任不予免除。
●相关规定
《担保法》第28条。
简单的说就是在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了抵押,同时担保人也提供了担保的情形下,应当优先以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清偿债务,实际上规定了担保权的实现顺序。在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权时,其他担保人依法在放弃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免除责任,这属于担保人的法定权利。除非,在担保人放弃这一权利的时候,即其他担保人在明知这一情形时,仍然承诺对这部分债务提供担保,那么其他担保人仍然要承担担保责任。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这是尊重当事人事前的意思自治。如果担保合同中已经约定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顺序,那么债权人应当受到该约定的顺序的约束。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这限制了债权人的选择权,债权人只能先行使担保物权以维护自己的债权利益,而后在不能完全受偿的余额范围内,才可以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利益。因为,如果债权人先行使人的担保,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还需要向最终的还债义务人进行追索。如果担保物权人先行使物的担保,就可以避免保证人日后再向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烦琐,减少实现的成本和费用。而且,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对保证人也是不公平的。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同一债权既有第三人物的担保又有其他第三人的人保时,债权人享有选择权。第三人物保人与保证人都处于担保人的平等地位,都不是还债的最终义务人,债务人才是最终义务人。因此,债权人无论是先实现物的担保还是先实现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人或者保证人都存在向债务人追索的问题。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充分实现,法律应当尊重债权人的意愿,允许担保权人在这种情况下享有选择权。在这个意义上,这个规定也和《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精神完全一致。
《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相对于《担保法》第十八条,《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为其特殊规定,且《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所以本案例应适用《物权法》之规定,五莲县某银行应先实现五莲县某机械公司的房产的抵押权,后实现某冷藏厂的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权。
㈥ 你好,我的身份证上有30万的贷款是公司以我的名义贷的,公司担保,到期后如果公司不还,我该怎么办谢谢
这要区分该笔贷款你是否知情。
知情的判断主要有:
1、你自己与银行签合同、借据;
2、银行的钱是否直接划到你个人名义的账户;
如果你知情,这一般叫做“借名贷款”,你要承担责任的,举个例子,有个朋友向你借钱,你把钱借给他,但实际上他把钱给了另外一个人用,到期了,你只有问你的朋友还钱了,因为他拿到钱后在给别人使用,你控制不了。同样的道理,银行把钱贷给你后不能限制你把钱给公司使用,银行只能要你还钱。
如果你不知情,没有签合同,钱也没有到你的账户直接划给公司,这一般叫“冒名贷款”你不用承担责任。
建议你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如果不用再跟公司打交道当然要趁现在让公司把钱还上,因为撕破脸皮后,公司有可能耍赖的。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㈦ 借名贷款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如果被借用的人知道借款人以自己名义贷款的,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被借用的人不知道他人以自己没有借款的,实际借款人可能涉嫌贷款诈骗罪。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贷款并且到期无论偿还的,与实际借款人可能共同构成贷款诈骗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骗取贷款罪。当借款人通过借名借款方式向银行贷款时,显然隐瞒了借款的真实用途,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一旦借款人到期无法归还借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借款人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
㈧ 借名货款,担保人还完银行货款后,担保人追偿借名贷款人吗
当贷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时,必然由担保人偿还担保贷款。同时担保人依法向贷款人追还该笔担保贷款本息。
㈨ 借名贷款法院如何认定
1.债权人明知借名约定或不知但同意与借名人形成借款合同关系的,由借名人承担偿还责任。
2.借名贷款保证人明知为实际借款人提供保证的,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3.出借人在借款时明知合同相对方为名义借款人,款项由实际借款人使用的,应向实际借款人主张还款责任。
4.在没有证据证明出借人明知借款由实际借款人使用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还款责任由名义借款人承担。
拓展资料:
借名贷款是指实际需求贷款人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程序在金融部门获得贷款,从而采取借他人名义在金融部门获取的贷款。
贷款要求
借名贷款内审工作的具体操作
1、查借款用途。查看借款用途与借款金额是否相匹配。
2、到户核对经营项目。通过实地到借款户家中,看该户实际经营项目与申请借款是否相同,申请借款金额与所经营的规模是否相匹配。
3、查借款实际去向。通过查看当日传票,对该笔借款实际去向予以核实,如借款被相关连人支取或当时就转给相关连人,以及用于归还他人借款,该类借款都有可能是借名贷款。
4、查保证人担保意愿。通过实地或电话了解担保人,询问其曾给那些人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多少?是否自愿,是谁请其提供担保。
5、查借人家庭成员对借款的知晓情况。通过电话或实地了解借款人的家庭成员,询问其家庭因做什么而申请贷款,共申请贷款多少。做到查询、对实。
6、询问借款人担保人的情况。绝大部分借名贷款的担保人不是借款人请的,大多数是实际用款人请的,在审计中可通过询问借款人担保人的情况,与担保人的实际情况相核对,来查看借款是否是借名贷款。
7、查看担保人与借款人是否有关联。借名贷款的借款人一般与实际用款人(一般都参与担保)都存在一定的关联,有可能是亲戚朋友、有可能是左邻右舍、也有可能是同事、也许是厂里的职工,如果贷款是此类情况,且担保人本身就有大量借款,那么此类贷款就有可能为是借名贷款,需深入审计。
借名贷款的种类
顶名贷款。指借款人以自己名义为不符合条件的亲朋好友办理正常手续的贷款,贷款归其亲朋好友使用。
搭名贷款。因自己或亲朋好友无法贷款,而在他人贷款时要求其多贷出一部分,将多贷出部分交由自己或亲朋好友使用。
“垒大户”贷款。实际用款人因自身有贷款,无法按照正常程序在银行获得贷款,采取借他人名义在银行获取贷款,形成多人贷款一人使用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