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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人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1-07-08 04:14:41

1. 贷款担保人有哪些注意事项

贷款担保人责任: 只要是我国公民就有担保的资格。如果你是担保人,但你具不具备担保能力,由各金融机构的信贷部门考核。 一旦考核通过,你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即债务人一旦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要你来承担债务。 贷款担保人注意事项: 建议应在担保合同上写明,只有当债权人通过诉讼,确实无法收回贷款的情况下,你才履行担保责任。这样会最大限度的保障你担保人的权利。比如说债务人只要有套房没有被拍卖,你都可以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贷款担保是指按合同约定,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一种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措施,当债务到期未受清偿时,债权人依法行使担保权以清偿债权的法律行为。贷款担保的充足、可靠程度直接影响对贷款质量的判断。特别是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无法满足还款需求时,贷款担保往往从次要还款来源变成直接、现实的还款来源。近年来,随着信用社贷款风险防范意识的进一步加强,贷款内控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担保贷款在贷款构成中占有的比重越来越高,成为信用社防范贷款的一种最主要手段。对于保障信用社债权的实现,信贷资产的安全,有效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降低信贷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有的信用社在办理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的担保贷款有关手续时,贷款担保知识欠缺,存在违规担保,无效担保,使信用社贷款担保流于形式,存在潜在信贷风险,极易产生新的不良贷款损失。

2. 给人银行贷款做担保一般期限多长

实际生活中,借款一般会要求找担保人进行担保保证,此时会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中一般会对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作出相关的约定,所谓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在一般保证中)或向保证人(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可见,保证期间构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关于担保期限,民间借贷担保人的期限是: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由此可见,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对债务的连带责任,你有权向担保人主张你的权利。但若超过六个月,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 贷款担保人需要什么资料

做别人银行贷款担保人一般需要担保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籍薄,担保人月收入证明,流水账单。
银行贷款担保人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周岁(含)之间;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四)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最主要的是,当贷款人没有能偿还贷款时担保人就要替贷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担保人责任:只要是我国公民就有担保的资格。具不具备担保能力,由各金融机构的信贷部门考核。一旦考核通过,担保人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即债务人一旦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担保人来承担债务。
贷款担保人注意事项:
建议应在担保合同上写明,只有当债权人通过诉讼,确实无法收回贷款的情况下,你才履行担保责任。这样会最大限度的保障你担保人的权利。比如说债务人只要有套房没有被拍卖,担保人都可以拒绝履行担保责任。贷款担保是指按合同约定,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一种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措施,当债务到期未受清偿时,债权人依法行使担保权以清偿债权的法律行为。贷款担保的充足、可靠程度直接影响对贷款质量的判断。特别是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无法满足还款需求时,贷款担保往往从次要还款来源变成直接、现实的还款来源。

4. 借贷担保的法律规定,担保风险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签订有效保证合同
想为他人债务做担保,口头担保是无法律效力的,必须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担保的范围等内容。
二、如何选择保证方式
1.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2.一般保证是指除开法律另有规定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4.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则统一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担保不仅仅涉及本金
许多“担保人”误以为自己只是对他人的本金做担保,其实不然。担保法有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需包括主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如果合同没有就担保范围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需要承担全部债务责任。
四、债务转让或者合同变更,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如果债务转让未经保证人同意,则保证人不需要承担责任。这是为了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同样的,合同内容变更也需担保人书面同意,否则担保人可以依法不承担责任。但保证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五、生活中还会有担保人合法权益遭恶意损害的事实,例如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金,或者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违背保证人的真实意思等。所以法律为了保护担保人,对上述情形作出了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

5. 办理担保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办理担保,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免日后产生法律纠纷。我将注意事项简略的做一下描述。
一、担保人同意为委托人向贷款人开具相关保函或者同意与贷款人签订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合同。
二、反担保 在担保人开立保函之前,或者在担保人与贷款人签订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合同之前,委托人必须向担保人提供下列一项或多项反担保方式: 1、经担保人认可的第三人,正式向担保人签发以担保人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书,或者与担保人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 2、委托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法律规定可以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抵押或质押给担保人,以作为其偿付债务的反担保方式。委托人必须在本担保协议书签订之同时与担保人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且委托人须按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或质物的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其中抵押物或质物的有关内容如下: 名称: 数量: 所有权: 所地: 其他: 3、第三人(在委托人要求下)以其合法拥有的、法律规定可以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抵押或质押给担保人,以作为委托人偿付债务的反担保方式。第三人必须在本担保协议书签订之同时与担保人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且第三人须按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或质物的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其中抵押物或质物有关内容如下: 名称: 数量: 所有权: 所在地: 其他: 4、委托人向担保人支付人民币 元,以作为其偿付债务的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在委托人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本担保协议书项下的担保费用后返还给委托人。若委托人未依约按时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本担保协议书项下的担保费用,则担保人有权扣收该保证金以充抵上述款项。该保证金所生孳息归担保人所有。 5、委托人或第三人与担保人将另行签署下列一种或多种文件: (1) 反担保保证合同; (2) 质押合同; (3) 抵押合同; 上述文件将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文件的提供 在担保人开立保函之前,或者在担保人与贷款人签订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合同之前,委托人必须向担保人提供下列文件的正本,或经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证实为真实和完整的副本: 1、 委托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委托人的公司章程; 3、 委托人全体现任董事名单及签字样本; 4、 同意委托人签订本担保协议书的董事会决议; 5、 委托人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书,以及申请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6、 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证(若有抵押物或质物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第三人的相关资料。
四、声明和保证 委托人声明和保证如下: 1、委托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及有效存在的公司; 2、委托人有充分的和法定的权力签署和执行本协议; 3、委托人有法定的权力与贷款人签署合同,并且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合同; 4、委托人完全接受担保人向贷款人开立的保函条款; 5、委托人向担保人保证对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6、委托人保证不使担保人因为委托人开具保函而蒙受任何损害和损失; 7、委托人保证履行与贷款人签署的合同; 8、委托人有义务及时向担保人如实通报履约情况及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如:营业地址、法人代表、产权等的变更;诉讼事项;资金借贷;经营损失等一切影响委托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重大事项。并且委托人保证接受担保人对担保期间内委托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及决策等事宜进行任何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评审,如果发生审计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对此予以积极配合。委托人保证将借款合同签署后第一个月的财务报表报送担保人,以后按季度向担保人报送财务报表; 9、为抵消担保人向委托人追索保函项下的债务,担保人有权处分抵押物; 10、担保人不对贷款人提交的索赔文件、单据或证明文件所述之真实性负任何责任。
五、违约事件 以下各项构成违约事件: 1、委托人在本担保协议书签订后,未按本担保协议书的规定向担保人提供任何反担保方式,或者委托人向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方式不符合本担保协议书的规定; 2、向担保人签发以担保人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书的反担保人,或者与担保人签署反担保保证合同的反担保人未经担保人认可; 3、委托人或第三人未按本担保协议书的规定与担保人签署抵押/质押合同; 4、委托人或第三人未按本担保协议书的规定向担保人提供抵押物或质物; 5、委托人或第三人虽与担保人签署了抵押/质押的协议书,但未办理抵押物或质物的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当上述情形发生时,均视为委托人违约。 当上述情形发生时,以及在此之后任何时间,担保人可:(1)要求委托人继续向担保人提供经担保人认可的反担保保证人;及/或(2)要求委托人或第三人按本担保协议书的规定与担保人签署抵押/质押合同,继续办理抵押物/质物的合法登记手续;及/或(3)要求委托人或第三人采取其他补救行为,即以其拥有的其他财产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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