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鲁金办发〔2008〕1号 还有效吗
关于开展2013年第二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竞争选拔工作的通知 潍金发[2013] 65号 各县市区金融办: 根据《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通过竞争选拔机制确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鲁金办字〔2013〕81号)和《潍坊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竞争选拔工作方案>的通知>(潍金发〔2013〕25号)及省金融办通知要求,现启动我市2013年第二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竞争选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指标 根据省金融办对我市指标测算,我市本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指标为3个。 二、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格要求 1、所有股东条件均符合《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鲁金办发〔2008〕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21号)等文件规定; 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金办字〔2013〕145号)和《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管理的通知》(鲁金办字〔2013〕146号)等文件的规定; 3、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49%;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经营优秀的优质大型企业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上限可适度放宽;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注册资本的15%; 4、主发起人只限于1家企业法人; 5、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6、其他条件均要符合《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 7、按要求提供全面、真实、有效地申报材料和证明文件,并承诺对材料真实性承担一切责任。 三、工作程序 1、市金融办发布竞争选拔通知(2013年10月12日)。 2、各县市区金融办自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组织辖区内有意向单位进行申报,并对其申报过程给予指导。 3、各县市区金融办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至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受理时间截止于2013年10月31日)。 4、市金融办组织复审申报材料(2013年11月1日至11月6日)。 5、市金融办组织召开评审会(2013年11月7日)。 6、公示评审结果(2013年11月8日至11月14日)。 7、市金融办将竞争选拔结果及相关材料报省金融办进行审核。 四、申报材料 根据《潍坊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竞争选拔工作方案>的通知》(潍金发〔2013〕25号)文件要求提供。望你们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辖区内有意向单位的申报组织工作。 潍坊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3年10月12日 据上所述 是有效的详细的你可以打省金融办电话咨询。
㈡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
第十八条 经办银行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贷款项目是否属于贴息项目进行审核;
(二)对贴息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贴息贷款用于微利项目和符合要求的小企业;
(三)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
(四)认真做好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工作;
(五)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担保机构应积极做好对借款人的担保服务工作,对担保的贷款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辖区内贷款贴息的申请、审核工作;
(二)做好与有关部门及经办银行的协调、配合工作;
(三)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贴息申请,及时拨付贴息资金,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率;
(四)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保证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处理和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贴息政策落到实处;
(五)加强对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的管理;
(六)根据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专员办负责对当地贴息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不定期的开展检查。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和小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机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借款人和小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 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担保机构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虚报材料、骗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已贴息资金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㈢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有哪些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出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和监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的初审工作和日常监管、风险处置。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州(地、市)、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我省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公司名称中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㈣ 劳动局小额担保基金的具体操作
一、什么是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为了解决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其开办资金、流动资金出现暂时困难或短缺,由各级政府部门出资进行担保、由指定商业银行进行办理的小数额、中短期贷款。
二、具备什么条件的人,可以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
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本区(包括省市属、中央属驻泰山区)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贷款担保申请人),并已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2002年11月28日)下发以后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可直接到泰安市泰山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
三、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应提供那些材料?
贷款担保申请人必须持《再就业优惠证》、工商部门注册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身份证、户口簿、养老保险手册或缴费单据、社区证明、反担保措施(需一名全额拨款单位在编人员或两名劳动合同期内的在职职工担保)、验资报告书。由担保中心经办人员审核后,贷款担保申请人可填写《泰安市泰山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
四、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和期限有什么规定?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额不超过两万元,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5人以上的,可适当扩大规模,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中心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按银行有关规定提供反担保措施。
五、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是多少?是否还有其他优惠政策?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担保中心在审定贷款时予以同时确定,按季汇总向区财政局推荐报批,待财政部门批准后给于贴补贷款利息。借款人按规定向经办行交纳后方可持经办行开具的“贷款利息通知单”到担保机构领取贴补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六、担保中心受理贷款担保申请人申请后多少天内,办理银行贷款手续?
担保中心受理贷款担保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后,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其经营项目的可行性及资金、资产、还贷能力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要及时给予答复,对符合贷款担保条件的,在三天内将批准贷款数额、批准贷款期限和有关资料按时传送到经办银行。
七、银行在接到担保中心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后,多少天内给予办理贷款?
在接到担保中心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后,经办银行按照借款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贷中审查及企业调查,符合条件的在接到贷款审批表后三日内给予办理。
㈤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有什么规定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
(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
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二、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
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对于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
(一)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压实辖内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
(二)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整顿。对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六)各地应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5)山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第八条 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