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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属于抵押贷款还是信贷

发布时间:2021-06-16 05:03:28

① 按揭贷款是什么,是抵押吗

按揭就是按揭人(买方者)通过分期付款方式来取得所购商品房的所有权。它对买房者来说有两方面含义:一是房款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付;二是在分期付款阶段,房子的所有权被“按”着,要等到全部付清才能“揭”(取)到手。另外,按揭售楼涉及到三方债务关系——即按揭人(买房者)、发展商(卖房者)、按揭权人(一般为有关银行)三者关系。它的程序是,由按揭权人(银行)先与发展商签定买房合同,并预付部分购房款;然后由按揭人(买房者)凭该合同与按揭权人(银行)签订按揭合同,由银行向发展商付清余下的购房款,而买房者定期向按揭银行付款,直到按规定付清“按揭款”,按揭过程即告结束。
抵押贷款是买房者(抵押人)向银行(抵押权人)借钱的方式。即买房者用所购房产作为抵押物,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以不转移所有权方式作为按期向银行归还贷款的保证。此项贷款须付利息,买房者(抵押人)按合同约定向银行还清本息后,便可收回抵押品——“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证”。这就是说,买房者在还清贷款之前,事实上并不真正拥有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若违约不按期归还贷款,银行可以依法作出处理。
按揭是国际上种通行的房产销售方式,它与抵押贷款虽然性质不同,但在“按住房屋所有权”来保证债(分期付款和按期还款)履行这点上殊途同归,完全一致。

② 什么是房产抵押,房产抵押和按揭有什么区别

一、银行抵押贷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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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银行抵押贷款可用来抵押的第一样就是房产,比如个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动产厂房、商铺等。用房产抵押贷款,一般需要先评估,评估后,可以贷款至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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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抵押贷款和按揭贷款的区别是什么

具体说抵押贷款和按揭贷款哪种合算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然有这两种贷款方式,也是适用不同的贷款人群。
抵押贷款和按揭贷款有什么区别?
按揭就是按揭人(买方者)通过分期付款方式来取得所购商品房的所有权。它对买房者来说有两方面含义:一是房款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付;二是在分期付款阶段,房子的所有权被“按”着,要等到全部付清才能“揭”(取)到手。另外,按揭售楼涉及到三方债务关系——即按揭人(买房者)、发展商(卖房者)、按揭权人(一般为有关银行)三者关系。它的程序是,由按揭权人(银行)先与发展商签定买房合同,并预付部分购房款;然后由按揭人(买房者)凭该合同与按揭权人(银行)签订按揭合同,由银行向发展商付清余下的购房款,而买房者定期向按揭银行付款,直到按规定付清“按揭款”,按揭过程即告结束。
抵押贷款是买房者(抵押人)向银行(抵押权人)借钱的方式。即买房者用所购房产作为抵押物,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以不转移所有权方式作为按期向银行归还贷款的保证。此项贷款须付利息,买房者(抵押人)按合同约定向银行还清本息后,便可收回抵押品——“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证”。这就是说,买房者在还清贷款之前,事实上并不真正拥有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若违约不按期归还贷款,银行可以依法作出处理。
按揭是国际上种通行的房产销售方式,它与抵押贷款虽然性质不同,但在“按住房屋所有权”来保证债务(分期付款和按期还款)履行这点上殊途同归,完全一致。

④ 按揭贷款与抵押贷款的区别

买房贷款已经是一个很自然的现象了,但是还是有人搞不清按揭贷款和抵押贷款的区别。购房指南今天就来给大家分析一下。

按揭贷款是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房屋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借款人履行债务,还清本息后,再重新收回物业所有权。一般称物业所有权转让方为按揭人,受让方为按揭受益人。可见,在按揭贷款过程中,按揭受益人经转让成为物业所有者,按揭的基本特征是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

房地产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即抵押是不转移所有权为前提,抵押权人在抵押的房地产上设置抵押权作为限制性物权。这一行为中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一旦债务人履行债务,还清本息,业主获得完整产权。

以上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借贷过程中是否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这也决定了二者法律关系以及运作上具有不同的特征。

二者在法律上的区别

由于按揭贷款要产生所有权的转移而抵押贷款则并不变更所有关系,因此,二者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享有权益不同。按揭中,按揭受益人经过所有权转让成为所有权人,享有担保物的所有权,按揭人则只有对担保物的他项物权;抵押过程中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抵押人仍保留了担保物的所有权,抵押权人是非所有权人只享有抵押权,即对抵押物的支配权。

按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权属于财产权,抵押权等他物权则归于“与财产权有关的财产权”。因此在法律关系上,按揭受益人享有主要财产权,而按揭人享有的主要是“与财产有关的财产权”。抵押中却恰恰相反,抵押权人只享有“与财产权有关的财产权”,财产权归抵押人。是以按揭受益人和按揭人的法律地位、权利方向和抵押权人、抵押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权利方向基本相反。

二者在运作及目的上的区别

借贷中的抵押担保,基本目的在于保证债务的履行,一旦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可以通过担保物的变卖收入来保证债权人的实现,在这一点上,按揭贷款和抵押贷款基本相同。

在借款目的上,按揭贷款和抵押贷款也不完全相同。房地产按揭贷款通常指住房按揭,而房地产抵押贷款的范围则广泛得多。按揭人的目标指向和按揭物往往是同一的,借款的目的是购置房屋,取得房屋产权。而抵押人则是已具有抵押的房地产产权的情况下进行抵押,其目的不是为了抵押物,而是为了其他的目的借款。这一差别反映在运作程度上,表现出两种贷款方式操作上的差别。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其基本程序是在抵押人先取得产权证的前提下,办理他项权证,以产权证作抵押而持有他项权证。按揭则是在按揭人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情况下进行的,一般是先办理他项权证作为抵押担保,产权在付清购房款后,由房地产开发单位转给按揭受益人,所有权证由按揭人持有。

此外,抵押贷款和按揭贷款牵涉的当事人不同。抵押贷款一般牵涉两个当事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一般不需要担保人,是单纯的“指物借钱”。按揭贷款是在按揭人和按揭受益人均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时进行的,需要原所有人或业主做中间人,以便实现钱、物、权分离状态下的运作。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1-0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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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贷款和按揭的区别 扫盲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担保法》所规定的抵押与香港的按揭有一定的区别,即这两个法律对抵押的界定都以不转移占有为条件。
由于房屋价值量大,即使在人均收较高的国家或地区,购房者一次筹足购房的款项是有一定困难的。如果所有的购房者都要等到购房款齐备后再买房,少则要十多年,多则要数十年,而且在这漫长的等待时间里还要交付因租用房屋而承担的费用。
近几年来,由于金融机构的参与,银行向购房者发放贷款,使购房者得以提前获得住房。
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来说,银行向购房者发放贷款,使购房者提前买房,有利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回笼资金进行周转,以获得更多的利润。
对银行来说,如果直接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贷款,开发公司用贷款来建造的房屋并不能很快地全部销售出去,这势必影响开发公司的还贷能力。如果直接向购房者发放贷款,购房者将所得的贷款全部用于购房,由于给予购房者的贷款额要低于房价,购房者自己还要投入一笔资金用以购买房屋,又由于购房者在获取贷款时以购得的房屋作抵押,所以还贷的可靠性得到充分的保证。
这种抵押贷款,对于购房者、房地产开发公司和银行都是有利的,而且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因此,近几年来比较流行。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便开始将这种抵押贷款称为“按揭”,有的售房广告标明“提供×成按揭”,即是银行可以提供给购房者的贷款比例,如“六成”就是可以提供房价60%的贷款。银行为了贷款的安全起见,一般最高只能提供房价70%的贷款。 在流动性过剩,国家有意收缩流动性的时期,银行可能会将首付的比例提高,比如2007年9月下旬,中国建设银行等一些商业性银行,为了解决流动性紧张的问题,将按揭的首付比例提高到了4成。
按揭与抵押贷款不完全相同,对按揭较为贴切的解释是向购房者提供的购房抵押贷款,其贷款的目的是为了购买房屋(主要是住宅),并不是所有的以房屋为抵押的贷款都可以称作按揭。
按揭制度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在中国兴起的一种新型物权形式,但在大陆当前民事立法当中并没有关于按揭的明确规定,学者们对按揭的法律定位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事实上,按揭是一种不同于抵押、质押和让与担保的全新物权形式,中国民法应当给予按揭合理的法律定位。
“按揭”一词来源于香港,是英语mortgage的广东话谐音。作为一项重要制度,西方两大法系中均有“按揭”的存在,但各自的规定及运作亦有不少区别。

在大陆法系,按揭主要是指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之不动产抵押,它相对质押(包括动产质押、权利质押)而存在。英美法中的按揭则较为复杂,它是指以土地或动产为了担保给定的债务的履行或其他义务的解除而进行的转移和让度。按揭的基本意义是:此种担保可以此类债务或其他义务的清偿或履行而解除,即使存在其他相反的约定。也就是说,按揭本意是指财产中的某种利益为担保一定款项的支付或者某种其他债务的履行而进行的让与或其他处分。在这种担保方式中,债务人为担保债务之履行而将一定财产的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获得担保财产的所有权。在实践中,任何财产都可用作抵押,可以是不动产的转让、动产的转让,任何实际利益和动产负担或设定负担的协议,在清偿债务和履行义务后,所设条件即可废除,担保也即可收回。除此之外,大陆法系抵押关系成立后,抵押人仍对其抵押物拥有所有权、占有权和用益权,仅在其处分或转让再抵押时将受到阻碍。因为该抵押物再登记簿上已有记录并不得在登记簿上重复登记或变更登记。抵押后,抵押人仍可在其抵押物上进行营业、出租、收益或收取天然孳息等,除非抵押协议另有规定。英美法按揭的核心是通过强调对特定财产(按揭物)权利的转移来保障债权的实现,同时赋予按揭人以赎回权,以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权利,成为一种在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适用的担保形式。香港法的按揭制度与英美法的按揭制度大致相同,只是香港的按揭存在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就广义而言,按揭包括任何形式的质押或抵押,而狭义上的按揭则不包括抵押。
中国大陆的按揭制度深受英美法特别是香港法的影响,虽然在现行立法中尚未出现“按揭”的字眼,但实际上却在某种程度上承认了按揭存在的事实。本文拟从中国部分地区自身按揭制度的自身特征入手,给一些地区实施的“按揭”寻找其合理的法律定位。

⑥ 按揭贷款和购房抵押贷款的区别是什么

按揭就是按揭人(买方者)通过分期付款方式来取得所购商品房的所有权。它对买房者来说有两方面含义:一是房款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付;二是在分期付款阶段,房子的所有权被“按”着,要等到全部付清才能“揭”(取)到手。另外,按揭售楼涉及到三方债务关系——即按揭人(买房者)、发展商(卖房者)、按揭权人(一般为有关银行)三者关系。它的程序是,由按揭权人(银行)先与发展商签定买房合同,并预付部分购房款;然后由按揭人(买房者)凭该合同与按揭权人(银行)签订按揭合同,由银行向发展商付清余下的购房款,而买房者定期向按揭银行付款,直到按规定付清“按揭款”,按揭过程即告结束。 购房抵押贷款是买房者(抵押人)向银行(抵押权人)借钱的方式。即买房者用所购房产作为抵押物,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以不转移所有权方式作为按期向银行归还贷款的保证。此项贷款须付利息,买房者(抵押人)按合同约定向银行还清本息后,便可收回抵押品——“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证”。这就是说,买房者在还清贷款之前,事实上并不真正拥有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若违约不按期归还贷款,银行可以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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