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如何规定
工程款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发包方不能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经催告,施工企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在建工程或已完工工程,拍卖所得优先支付给施工企业。但建设工程价款优受尝权从竣工之日(已完工工程)或约定竣工之日(在建工程烂尾)起必须在6个月内行使,且不得对抗已付清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因此,当发包方出现财务危机,诉讼难以避免时,施工企业应当在6个月内及早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否则工程款优先于银行抵押权的权利就不复存在,施工企业很有可能打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现实中,发包方受银行的压力,要求施工企业作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受尝权的承诺,以保证银行贷款的绝对优先权。施工合同将结算时间约定为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以上,也将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受尝权名存实亡。此类问题施工企业更应慎重。
2. 工程合同可以抵押贷款吗
工程合同是不能做贷款的,因为不能上市交易,房和车能做抵押贷款的。
申请抵押贷款的流程:
有合法的身份;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以新购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房龄在10年以内,且备有或已付不少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
已购且办理了住房抵押贷款的,原住房抵押贷款已还款一年以上,贷款余额小于抵押住房价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房龄在10年以内;
能够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 土地和房屋作抵压向银行贷款工程款可以优先银行偿还吗
你好,需要进行协商。
一般情况是:
1、故意不偿还贷款的,将被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
2、无还款能力或丧失还款能力的,抵押物将被法院强制拍卖,地上若有建筑物胡也随同拍卖,银行为第一受益人。如拍卖款所得不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银行有权再向抵押人索赔。
4. 在建工程能够抵押吗,银行要求放弃优先权合理吗
魏国鹏律师解答: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的问题。一、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建工程可以抵押。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二、银行要求施工单位放弃优先权的要求合理。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享有拍卖后的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工程款属于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的这部分,是优先受偿的范围。2、银行为避免抵押担保落空,可以要求债务人出具承诺。《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5. 工程合同能贷款吗
工程合同可以贷款的。
凡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具备对外承包工程专业技术资质和实力的企业,均可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贷款。
基本条件
1、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已签订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必要时需经国家有权审批机关批准。
3、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带动国产设备、材料、技术、劳务和管理的出口额占项目合同总金额的比例不低于15%。
4、对外承包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15%,延期付款部分应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支付保证。
5、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应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6、承包商具有实施对外承包工程的相关资质、工程履约能力。
7、项目所在国的政治、经济状况相对稳定。
8、对收汇风险较大的项目,应按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要求投保相应的出口信用险。
(5)工程款能优先抵押贷款吗扩展阅读:
贷款签约仪式
1、有资本金,即投资人的非债务资金。不同行业的项目所要求的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不同,银行贷款不能作为项目资本金。我行通常掌握的项目资本金在30%以上。
2、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较长,往往是一次审批,多次发放,贷款;利率一年一定。固定资产贷款以整个项目全部资金需求为评审对象,一次审批、承诺。
而放款阶段是根据工程进度和年度贷款计划,逐年、逐笔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期限是指对项目发放第一笔贷款起至最后一笔贷款还清为止的期限。合同利率为贷款第一年利率,以后每年要根据人民银行的利率变动进行调整。
3、 固定资产贷款是一次性的。一笔固定资产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的一次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从项目建设时投入,项目竣工投产产生效益开始归还借款,到银行逐步收回全部贷款本息,贷款即退出企业生产活动。新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需要按规定重新立项报批。
4、 固定资产贷款的还款来源主要是借款人的税后利润、固定资产折旧,以及其他自有资金。
5、 固定资产贷款专业性强,管理过程复杂,对客户经理的素质要求较高。
6. 在建工程抵押与优先受偿哪个“先”
在建工程抵押权是金融机构对抗贷款人,保障贷款偿还的法律武器。除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其抵押物范围不仅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还包括规划许可范围内已经建造的和尚未建造的建筑物。其中,在建工程存在建筑承发包合同争议的,行政罚没、司法裁定和依法查封的,以及无担保人的公益性质(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在建工程不得设定抵押。
3、权利的限制与放弃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且该权利具有“承包人无须对建筑物存在实际占据、无须双方合意达成一致”的特点——优先受偿既无须办理登记手续,其受偿额又不属公示信息。因此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最大风险便是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问题。
2004年银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要求银行密切关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带来的潜在法律风险,但面对优先受偿权可能对于银行贷款抵押权行使的限制,银行在提供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时往往要求开发商出具承包人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书面承诺。开发商便利用其优势谈判地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便要求承包人签署放弃优先受偿权协议书。
在这一情况下,银行的债权得到了最大程度保障,在建工程被强制拍卖或被变价所得价金将优先用于抵押权实现,承包人不再享受排他的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针对实践中承包人或自愿或被动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现象,2019年2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明确:优先受偿权可以约定放弃、限制,但不得损害建筑工人的利益。换言之,该放弃行为损害社会和实际施工人等第三人利益的则不予支持。
现实中优先受偿权与在建工程抵押权冲突的出现,有待于在建工程登记的完善。当权利人登记能够发挥应有作用时,各项权利能够得到更好的竞存与实现,各权利主体的利益方能协调平衡。当然,在“以房抵债”及“放弃优先受偿权”或明示或暗示、或主动或无奈的情况下,承包人也可主动寻求发包人提供业主支付担保,在第三人的帮助下确保工程款的顺利实现。
7. 关于企业欠工程款,企业又将房屋抵押银行贷了款,企业破产后施工单位能受优先权
能的,一般债权顺序是主张法定抵押权的工程款优先,银行的抵押贷款次之,普通债权最后。
8.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工程款优先权与抵押权
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和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所垫付的费用是否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
工程款的优先权
工程款的优先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相对于其他债权,承包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同样,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工程款优先权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人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预期利润和违约金。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所垫付的费用是否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认为,该部分费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具备法定条件而发生。但优先权的行使还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方式。
⑴催告程序。在法定优先权成立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此催款通知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当发包人在该合同期限届满时仍未支付,承包人才能就该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至于该催告的合理期限,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催告期限为28天,属于约定期限。没有约定的,可根据工程价款的标的大小掌握合理期限。一般来说,最长为两个月(60天)。
⑵行使方式。根据《合同法》286条规定,行使法定优先权有两种方式:①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议折价;②申请法院依法拍卖,且这里的拍卖仅限于通过法院来实现。途径有两种:①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并提供证明法定优先权存在和具备行使条件的证据;②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并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行。
⑶行使期限。对于承包人的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款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