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在建工程抵押需要哪些条件,是什么
伴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房地产发展面临新形势,在建工程抵押成为房地产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鉴于各地不断出现的烂尾楼,很多房屋登记工作人员对在建工程抵押过于谨慎,甚至出现不作为的情况。那么在建工程抵押需要哪些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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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需要哪些条件,是什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袁柏林律师解答:
根据《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条件:
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物权法》出台前信贷客户不得用在建工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也不能为自己其它用途的债务进行担保,而只能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担保。《物权法》实施后在建工程抵押可以为其他债权种类设定抵押,对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的种类没有限定。
2、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载明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投入工程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袁柏林律师解析:
实务中,询问时可以询问抵押权人是否知道是政策性房产,抵押资金只能用于工程后续建设,抵押权人认可后登记部门就没有责任。还有人认为集资建房,资金已经由集资人“凑齐”,再抵押已经没有意义,实际此观点也是错误的。集资建房不一定完全由集资人承担全部费用,有可能企业承担部分;另外,由于建设成本的变化,导致资金不够,企业可能予以承担,但企业暂时资金不足,抵押获得后续建设资金,保证项目完成,都是合理合法的。
袁柏林律师,20年房地产/建设工程专家律师,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律师,执业期间代理房地产、建设工程等诉讼非诉案件数百件,胜诉率高,现为中华全国律协、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房地产法学会会员。
Ⅱ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条件
一、在建工程抵押能否贷款
可以;在建工程抵押,指抵押人为取得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二、在建工程抵押条件
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
2、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载明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投入工程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三、在建工程抵押审查要注意什么
1、要求客户提供与在建工程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注意审查合同约定工程的总造价、工程款支付条件、支付方式以及是否存在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等情况。
2、确定在建工程可抵押担保额度时,应将尚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从抵押物价值中剔除。对尚欠工程款的情况,应要求工程施工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3、要求工程施工单位对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或书面承诺放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银行在办理贷款时除在建工程抵押外,还可以要求增加工程施工单位作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出现施工单位主张工程款优先权时,银行可要求施工单位承担抵押物不足清偿部分的保证责任,使贷款资金不受损失。另外,在客户以在建工程申请抵押贷款时,银行可要求施工单位出具放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书面承诺,从源头上避免出现抵押权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之间的冲突。
一、在建工程抵押的概念根据建设部于2001年8月15日修订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所谓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根据“房地一体原则”,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抵押,因此,如当事人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设定抵押权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二、在建工程抵押的特征根据上述在建工程抵押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在建工程抵押具有如下特点:1,抵押人为主债务人。由于在建工程抵押是贷款人取得金融机构继续建造资金的担保方式,因此抵押人为贷款合同的债务人,同时也是在建工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人。2,抵押权人为具有贷款经营权的金融机构,一般是商业银行,也就是贷款合同的贷款人。3,担保的债务是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要的贷款,因此,很显然,该贷款的通途是继续建造工程。4,抵押人必须已经取得在建工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三、签订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注意的问题(一)在签订合同之前注意审查抵押人以培念芹其在建工程进行抵押是否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或是否具有有关机构同意的决议。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对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权时应根据抵押人的企业性质的不同,分别要求提交相应的文件:1,抵押人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的,其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2,高差抵押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3,抵押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必须经过董事会通过,但企业章程领有规定的除外。4,抵押人是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但公司章程领有规定的除外。(二)双方当事人对在建工程的价值协商议定,或聘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三)在建工程抵押合同除必需房地产抵押合同的具备的条款之外,还必须以下内容:1,《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2,已经缴纳的土地使用出让金或需要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3,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4,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5,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四)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到房地产管配毕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否则抵押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四、在建工程字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