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最高院关于小额贷款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批复规定:“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该《批复》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法的批复,终于让争议尘埃落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B. 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吗
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目前在法律和实践层面尚未达成统一意见。
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为金融机构的观点主要包括: 功能本质相同:小额贷款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方面的功能本质上是一样的,应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 监管和管理方式:小额贷款公司由省级地方政府金融主管部门监管,其设立程序、业务范围和管理方式都具有金融机构的性质。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如《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和《关于2010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范畴。 地方政府文件:部分地方政府行政文件也明确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义为非公众、非存款类小型金融机构。
反对小额贷款公司为金融机构的观点主要包括: 金融监管层面未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未将小额贷款公司列为金融机构,且小额贷款公司并非由银监部门批准设立。 金融功能不等同于金融机构:具有金融功能作用并不等同于金融机构,正在制定过程中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中,小额贷款公司与其他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予以区分。 民事审判实践: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涉及的贷款纠纷多认定为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而非金融纠纷。 刑法规定:根据刑法体系解释的原理,如果认定小额贷款公司系金融机构,将涉及一系列罪名的认定问题,在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均未明确其金融机构性质的前提下,不宜将其视为金融机构。
综上所述,由于法律和实践层面的差异,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的问题尚未有定论。
C. 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
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