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小额贷款担保人条件规定
小额贷款担保人的条件规定如下:
1. 资格要求: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担保人需要有足够的财务实力,能够在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代为清偿债务。
2. 禁止作为担保人的情况: 国家机关:一般情况下,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由于其宗旨是服务公共利益,不得作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这些实体通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不得作为保证人。但如果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3. 自愿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这确保了担保行为的自愿性,避免非自愿担保带来的潜在风险。
综上所述,小额贷款担保人的条件主要围绕担保人的资格、禁止作为担保人的情况以及担保行为的自愿性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