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个人向银行贷款找担保人是必须的吗
个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时不是必须要找担保人,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借款的用途是合法的,最重要的就是有良好的征信记录,具备还款的能力,至于要不要担保人,以银行的要求为准。一、个人向银行贷款找担保人是必须的吗?
个人向银行贷款找担保人不是必须的。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二、不能做担保人的情形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条 【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三、担保人的保证期间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司法实践中不是所有的借贷行为都需要有担保人,如果有抵押财产,也可以没有担保人,假如当事人有还贷的能力,有抵押财产,个人征信也没有任何问题,银行一般不会因为没有担保人就拒绝放贷。
B. 金融监管总局2024年3号令——《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金融监管总局于2024年2月2日公布并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审慎经营管理和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该办法的制定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个人贷款定义为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需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包括贷款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并对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
办法详细规定了贷款人应建立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强调贷款人应加强监督,确保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
在贷款受理与调查阶段,贷款人需对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确保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合理性,通过面谈或视频方式了解借款人基本信息、收入情况、还款能力等。贷款审查全面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贷款协议与发放阶段要求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同时签订担保合同或条款。借款合同应符合法律规定,明确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支付金额、条件、方式等,同时约定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支付管理规定贷款资金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贷款人应建立健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针对特定情形,贷款人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贷后管理阶段,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跟踪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确保贷款资产安全。贷款人应定期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内容的情况,对违约行为追究责任,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使用、支付贷款的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办法还对贷款展期、贷款回收、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贷款人违反办法规定,将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措施或处罚。对于特定类别的贷款如互联网、个人住房、个人助学、个人汽车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能制定额外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并依照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C.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是什么
关于个人贷款的管理办法,国家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十五条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十六条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八条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第十九条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二十一条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第四章协议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第二十四条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二十七条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第二十八条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五章支付管理 第二十九条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条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五条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三十六条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贷款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 第三十七条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三十八条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四十条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以存单、国债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作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办法。 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D. 我想咨询一下,在银行贷款必须要担保人吗
不需要。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4)个人贷款管理对贷款担保设定扩展阅读: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条: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四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明汪滑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E. 银监个人贷款管理规定
请问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贷款有什么使用规定?
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贷款使用规定:
您应提交用款材料。额度项下用款应在原经办机构办理,单笔用款需逐次提交用款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经核批后方可使用:
1、贷款用途证明材料:购买商品的发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针对提供贷款用途声明的特殊情况,借款人须保证贷款用途的合法性,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个人贷款用途方面的相关规定,不得任意挪用。
2、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采用受托支付,借款人应提供有效的交易对手方账户信息等。对满足自主支付条件的,需提交个人账户信息。
3、用款时间如与额度审批通过时间间隔六个月及以上的,需提交最新的收入证明佐证材料等。具体以经办机构要求为准。
4、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因个别地区业务存在差异,详细信息请您咨询中行受理网点或者致电中行客服热线95566(海外及港澳台地区请致电8610-95566)进行咨询。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银监会说贷款30%要交给银行,是真的吗?
这不是真的,显然这笔贷款不是从银行贷的。贷款小平台经常以贷款人写错为由,骗贷款人要冻结银行卡,叫贷款人交钱解冻。骗的是这30%的钱,不能交钱,停止操作贷款。有必要就报警。银监会是监管银行的,不管个人贷款冻结
首先确定拨打的是银监局的电话,其次银行卡写错会和开卡人姓名信息核对不上,办理通不过贷款流程的,最后账号解冻都是办理相关手续提交资料。不会要求交钱的。
贷款流程:
1、贷款申请环节:客户必须向银行等贷款机构明确提出申请,并填好申请的材料;2、贷款审批环节:贷款机构还需要对贷款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3、签署贷款合同书:审批通过后彼此会签署借款协议、保证合同等,视实际情况而定;
4、派发贷款:贷款机构按协议承诺金额派发贷款;
5、贷款付清:借贷人必须还清贷款,还款包含按时还款和提早还款两种,借贷人可以自身进行选择。
资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或银监会;英文:,英文缩写:CBRC)成立于2003年4月25日,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中国银监会于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5个计划单列市设立了36家银监局,于306个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设立了银监分局,于1730个县(县级市、自治县、旗、自治旗)设立了监管办事处,全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银监局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分支机构,负责监管国家所有的银行运转和风险控制,负责对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和批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统计有关数据和信息;负责辖内党的建设、纪检和干部管理工作。
银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银监会就个人告贷办理暂行方法(征求意见稿)答问
近日,我国银监会对《个人告贷办理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方法》)揭露征求意见。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方法》有关内容答复了记者的提问。
问:《方法》出台的布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跟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开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活泼,个人告贷事务开展迅猛,仅2009年上半年就累计新增个人消费告贷6508亿元,比去年(2008年)同期多增3917亿元。但相对于数量日益添加、品种日益多样的个人告贷现状和趋势,我国尚缺乏规范这类告贷的一致的办理方法。商业银行个人告贷经营办理虽然取得了较为成熟的经验,但彼此之间缺乏一致的规范,面临较大的法令危险和名誉危险;一起,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个贷事务违规操作现象,特别是“假按揭”、“顶冒名”以及告贷移用等时有产生,不只严峻危害到告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到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影响到信贷对国民经济平稳较快添加的持续支撑效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添加、促开展、调结构、惠民生”的方针要求,提振个人告贷的决心,进一步加大信贷对扩内需的支撑作用,确保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维护告贷人和告贷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信贷文明,我国银监会在归纳学习和吸纳国内外个贷事务先进办理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本方法。
问:《方法》中对“个人告贷”是如何界说的?
答:《方法》从维护个人告贷合法权益的角度将个人告贷界说为“个人告贷是指告贷人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的自然人,按约好条件提供告贷资金并回收本息的经营行为”。《方法》包括了从告贷受理直至告贷回收的信贷活动全过程,涵盖了告贷活动中告贷人、告贷人以及买卖目标、中介机构等首要当事人行为,从操作的完整性和系统性考虑进行准则组织。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个人告贷办理的法规,也是银监会近两年一揽子告贷事务监管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
问:《方法》的施行是否会添加个人告贷请求的难度?是否会按捺商业银行个人告贷事务的添加?
答:《方法》不针对详细个贷事务品种的请求设置额外条件,而重在对告贷全过程的监测和办理,没有抬高个人取得告贷的门槛,因而不会对取得授信产生影响。在告贷用处方面,着重不得发放无指定用处的告贷,明确施行告贷人受托付出或告贷人自主付出的方法对告贷资金进行办理和控制,实践上,现在的房贷、车贷等个人大宗消费品告贷在实践中现已依照此法付出。一起,《方法》充分考虑了我国个人融资买卖实践情况,力求符合客观实践,在尊重方法共性规则的基础上,详细由各商业银行依照相关方针要求,施行个性化办理,拟定详细的办理细则和操作流程。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讲,《方法》中的个人告贷详细条件和门槛没有新的变化,不只不会对商业银行个贷事务的合理添加产生按捺作用,而且由于《方法》对个人告贷付出方法的组织愈加有利于个人告贷的安全运用,反而会添加告贷需求人运用告贷的决心,一定程度上还将对商业银行个贷事务的开展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
问:为什么对个人告贷施行付出办理?是否会影响银行和告贷人的成本?
答:《方法》对个人告贷施行告贷人受托付出和告贷人自主付出方法,是贯彻“实贷实付”告贷理念的详细表现,一方面能够有用监控告贷按约好用处运用,防备告贷移用危险;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顶冒名”等违规危害告贷人利益等情况的呈现,实在维护告贷人合法权益。在告贷的付出办理上,原则上都施行受托付出,这在我国个人告贷中现已是比较遍及的惯例。一起考虑到个人告贷中告贷人买卖目标的复杂性,《方法》中明确对难以事先确定详细买卖目标且额度不超越30万元的或买卖目标不具备条件有用运用非现金结算方法的,经告贷人同意,可采纳告贷人自主付出方法;对金融机构而言,虽然会添加事务操作的环节及人力成本,但由于告贷移用危险的削减,信贷质量将得到进步,归纳效益也将得到进步。
问:《方法》对个人告贷资金付出有哪些新的要求?
答:一是明确要求告贷人应依照告贷合同约好,经过告贷人受托付出或告贷人自主付出的方法对告贷资金的付出进行办理与控制。
二是对告贷人受托付出、告贷人自主付出两种方法的前提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则。
三是明确要求告贷资金的运用需告贷人提出付出请求,所有个人告贷需依照合同约好告贷用处运用,告贷人有审查相关买卖资料及凭证的责任。
问:为什么要求告贷人有必要坚持面谈、面签准则?
答:从国际上个人告贷事务惯例和我国银行长时间事务实践看,经过面谈准则,能够有用鉴别个人客户身份,了解告贷的实在用处,查询告贷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才能,然后有用防备个人告贷危险。因而,《方法》在进一步强化告贷查询环节,提出了告贷查询的详细要求和方法方法,梳理了告贷查询的有关内容和流程的基础上,要点着重有必要建立并严格执行告贷面谈准则,确保告贷的实在性,把握告贷人买卖实在、告贷用处实在、还款意愿和还款才能实在,谨防虚假按揭事务的产生,从源头上保证个人告贷的质量。《方法》规则,告贷人应要求告贷人当面签定告贷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确保告贷人有用识别告贷人的实在身份,防备由开发商、经销商或其他中介机构代为签定相关文件可能引发的法令,在维护告贷人利益的一起到达防备信贷危险的意图。
问:银监会如何推动《方法》的贯彻落实?
答:一是规则了不适用的事务范围。《方法》规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农户告贷、汽车金融公司发放个人告贷,可暂不执行本方法;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方法。
二是给予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三个月的准备期。银监会将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照《方法》的相关要求,拟定或修改各自的办理细则和操作规程,做好施行准备工作。
三是亲近跟踪《方法》执行情况。《方法》施行后,银监会将跟踪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方法》的执行情况,针对呈现的问题及时采纳相应的监管措施,实在进步银行业金融机构个贷办理水平。
银监局对银行员工贷款的规定
法律分析:禁止工作人员个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和工作人员为他人担保贷款、介绍贷款,具体包括以下处理方式:
1.工作人员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
对工作人员的个人贷款(不含纯个人消费性质的贷款,纯个人消费性质贷款不含个人投资类贷款),不管是否到期,都应在清理期限内进行偿还。对不能按期还款的,由所在单位责令其本人做出还款书面承诺;对还款书面承诺到期仍不能按期还款的,由所在单位要求当事人离岗还贷,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2.工作人员为他人担保贷款。
为他人担保贷款的,由贷款人所在单位责令其按有关法规和规定办理转担保手续,不能办理转担保手续的,应落实保证责任,并以其本人财产补办抵押手续。贷款到期不能归还的,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3.工作人员为他人介绍贷款。
对于工作人员介绍的贷款,由所在单位责令介绍人限期核实借款手续、落实借款人还款计划;贷款到期不能归还的,由所在单位要求当事人离岗清收,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个人贷款受托支付条件?
一银监会贷款新规中受托支付的问题
关于受托支付:原则上是当天要发放给借款人交易对手,但因客观原因当天不能支付的(回例如放款时间已经答柜台已经下班了等等),贷款人应在下一工作日完成受托支付。
关于流贷那个:这种情况自主支付对于借款人比较方便,如果要受托支付的话,要根据购销合同中的约定批次分次发放,而每次发放,借款人都要提供订单、发票、资金使用计划等其他能证明借款人及其交易对手交易行为的资料等,因为每次发放支付前,贷款人都要对交易行为进行审查。
借款合同只需要签一次,每次审查前这份合同是审查人必然要查阅的,然后再对借款人当前该批支付所提供的证明交易行为证明资料进行审查,这个手续有点像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循环发放,合同只需要签一次,每次提取都需要用途证明。
二个人贷款可采取自主支付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2)个人贷款受托支付条件扩展阅读:
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条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着急求救!!!个人经营性贷款中是否要求第三方收款人
是否需要要求第三方收款人主要看贷款金额的大小。按银监“三法一指版引”要求,权超过30万元以上个人贷款必须采用受托支付,付到交易对手账号;30万以下符合条件的可采取自主支付,即划到借款人个人账户。
如上述情况说的这种可能是受托支付,金额应该超过30万,银行为了规避交易对手不能是关联方会作出以上要求。不可能仅用一个复印件就作为申请贷款的主体。另外“贷款人”指的是银行,借银行钱的人是“借款人”。
(3)个人贷款受托支付条件扩展阅读
个人经营性贷款的申请条件
个人经营贷款的对象为符合银行个人经营贷款政策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不含港澳台),包括个体工商经营者、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合伙人或主要自然人股东等。如法人并非企业的主要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或股东,不符合个人经营性贷款方法对象的要求。
1、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在分行管辖地域范围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
2、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信用良好,经营稳定;
3、相关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哪些贷款需要受托支付
受托贷款:
即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内委托人确定的贷容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委托人包括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
简介:
委托人及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已在业务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委托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及具有自主支配的权利;申办委托贷款必须独自承担贷款风险;需按照国家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要求缴纳税款,并配合受托人办理有关代征代缴税款的缴纳工作;符合业务银行的其他要求。
五银行贷款受托支付需要注意什么
银行贷款受托支付需要注意:
1、直接贷款发行银行信贷资产安全
每笔贷款是否发放,都是银行自身风险收益衡量的结果。委托支付可以更好地使企业根据申请用途使用资金,保证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实际资金流动更容易达到银行的预评估,贷款偿还能力更具可预见性。
2、从监督的角度看
银行不会因为个人和法人能够偿还贷款而无缘无故放贷;银行在服务实体经济和监管需求方面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形之手对宏观经济调控的需求,将对金融资产流动、行业操纵和安全提出诸多要求。
委托支付可以防止贷款资金进入股市,非法进入住房市场,造成泡沫。总之,这是营造金融生态环境的必要措施。
3、实际操作中
风险和回报是永恒的游戏和舞蹈。许多银行根据自己对最终还款风险的判断,甚至对第二还款来源的流动性的判断,都会灵活行事,这也是事实。
(5)个人贷款受托支付条件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委托付款利益
委托付款有利于提高贷款管理全过程的质量,也有利于管理。真正实现了贷款风险管理模式由粗放型向精细型的提升。
显性风险与收益均衡的博弈
首先,在降低贷款挪用风险的同时,也会对借款人的收入产生影响。有商业银行人士表示,目前对于项目贷款,企业可以一次性全部收回,使用与否,如何使用取决于企业自身。
在这种情况下,在项目建设的过渡期内,借款人可以做一些增加收入的业务,如转帐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等,但一旦采用委托付款方式,借款人不可能一次性支取。压缩短期运行空间。
六银行贷款受托支付需要注意什么
银行贷款受托支付需要注意:
1、直接贷款发放行信贷资产安全角度
每笔贷款的发放与否,是银行自身风险收益衡量后的结果。受托支付能较好让企业根据资金的申请用途进行使用,保证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实际的资金流转更可能符合银行预先评估,贷款偿还能力更可预见。
2、从监管角度
银行并不会仅仅因为个人、法人可以偿还贷款,就别无他求的放款;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角色定位以及监管需求,人行宏观经济调控需求等这些看得见的手都会对金融资产的流动,行业摆布,安全提出诸多要求。
受托支付可以防止贷款资金进入股市,违规进入房市,产生泡沫。简言之,这是打造金融生态环境的必要措施。
3、实际操作中
风险和收益是永恒的博弈和共舞,很多银行会根据自身对终极还款风险的判断,甚至第二还款来源变现能力的判断灵活行事,这也是实情。
(6)个人贷款受托支付条件扩展阅读
需要注意的问题
受托支付存在好处
受托支付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强化科学的贷款全流程管理贷款发放的质量,也有利于管理,可以真正实现贷款管理商业银行增强贷款风险管理模式从粗放型走向精细化。
显风险和收益平衡之博弈
其一,在降低贷款挪用风险的同时,将对借款人的收益产生影响。有商业银行人士称,目前,对于项目贷款,企业可以一次性提完,用与不用,如何使用,由企业自主决定。
在此情况下,借款人在项目建设的过渡期内,可以做一些增加收益的业务,如转存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等。但采用受托支付后,借款人不可能一次性提款,短期操作的空间将被压缩。
七哪些贷款需要受托支付
交易对象明确,贷款用途清晰的,都要采用受托支付。只有贷款交易对象不明确,贷款金额在30万以下,才能使用自主支付。
八什么是受托支付其基本要求是什么
一、定义:
受托支付是贷款资金的一种支付方式,指贷款人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容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二、目的及适用情况:
目的是为了减小贷款被挪用的风险。受托支付目前适用的情况是:贷款资金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意义:
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强化科学的贷款全流程管理贷款发放的质量,也有利于管理,可以真正实现贷款管理商业银行增强贷款风险管理模式从粗放型走向精细化。
九个贷要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中的受托支付是什么意思
简单的说,就是企业申请贷款审核流程中便指定贷款款项相应划款对象(收款人),贷款发放后,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款项直接划转至指定收款人的操作。
十什么是贷款人受托支付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版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权交易对象。09年7月30日银监会就在其网站上公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询意见稿,按要求,单笔支付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30%,且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必须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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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会冻结贷款吗?
不会。
1、银保监会的主要作用是督管银行业和保险业,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用户的贷款资金,如果被冻结了,那是用户不符合贷款条件,由贷款机构冻结的。只要用户后续符合贷款条件,或者主动申请解冻,都是有可能解除冻结。
2、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均无权冻结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如果用户的贷款资金被冻结了,一种情况是用户不符合贷款条件,由贷款机构冻结的。只要用户后续符合贷款条件,或者主动申请解冻,是有可能解除冻结的。另外一种情况就是贷款机构没有足够的放款资金,才会出现冻结贷款资金的情况。
3、银监会是以前的叫法,现在全称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或银保监会。银保监会于2018年正式挂牌成立,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管银行业与保险业,维护银行业与保险业的合法合规、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维护金融稳定。
拓展资料
4、银保监会的具体职能具体可分为以下方面:
(1)对全国的银行业和保险业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2)对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银行或保险公司依法进行查处。
(3)对银行业、保险业的组织机构及业务范围实行准入管理,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规范。
(4)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发布。
(5)建立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的风险监控、评价和预警体系,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的运行状况进行跟踪分析,做到及时的监测和预测。
(6)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负责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以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总的来说,银保监会的主要职责就是依照法律法规监管银行和保险公司正常运转的同时,也会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
F. 银行贷款需要担保人吗
向银行贷款是不需要担保人的。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个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时候是不需要担保人的。但是贷款人需要携带有关的身份证明以及签订贷款合同,同时贷款合同需要详细阐述有关贷款支付以及发放的具体内容,以免出现合同纠纷。一、银行贷款需要担保人吗?
个人向银行贷款是不需要担保人的。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二、签订银行贷款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注意银行是否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银行是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银行作为贷款人,其义务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存在着迟延发放贷款和不足额发放贷款的现象。尤其是在先签合同后审批的情况下更容易出现此类问题。以下都属于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追究银行的责任。
(二)要注意银行是否事先扣除利息。
在发放贷款时,如果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将剩余款项作为本金支付给借款人。实际上借款人只是贷了一部分的本金,却是按照全部的本金来收取利息。
(三)注意银行有权中止合同但要满足一定条件。
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在未发放贷款或发放了部分贷款时,发现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偿还债务能力的情形时,银行可行使不安抗辩权,在对方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暂停向借款人放款。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注意,必须要取得相应的证据,才能停止借款合同的履行,否则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因此,个人需要到银行进行贷款的时候是不需要担保人的。届时借款人只需要携带有关的身份证明以及材料,经过银行审核之后即可发放贷款。同时贷款人应该注意,申请贷款之后应该及时支付贷款,以免影响个人的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