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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个人两个担保个人贷款

发布时间:2025-06-10 11:49:28

㈠ 一个人可以同时成为两项贷款的担保人吗

一个人可以同时成为两项贷款的担保人,但是必须满足一定的担保资金,担保人必须满足一定的基本条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4、在贷款银行开立储蓄存款帐户(或交纳住房公积金存款),存款余额占购买住房所须金额的比例不低于30%,并以此作为购买首期付款;
5、担保公司同意作为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有担保公司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
申请担保人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婚姻状况证明、个人或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等还款能力证明文件;
2、贷款用途中的相关协议、合同;担保材料,涉及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权属凭证和清单,银行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质)押物估价报告。

㈡ 公民个人为企业之间或个人之间的借款提供担保有效吗

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既包括公民作为出借人的借贷,又包括企业作为出借人的借贷,并不仅指公民为出借人的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21号)对此没有直接规定,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属民间借贷,应认定有效。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意见》第一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司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该《意见》也未将公民与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作除外规定,事实上承认了这种借贷的效力。有人认为应确认无效。理由是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之所以禁止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就是为了防止脱离宏观控制和金融管理的资金体外循环,维护金融秩序,如允许企业与公民相互借贷,也容易导致同样的不良社会后果。还有人根据出借方的不同判断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即:凡公民借给企业资金,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意见》确认为民间借贷,也就是说,这种公民借款给企业的行为有效;而企业借款给公民个人是企业从事非法金融业务,因而应确认企业借贷给公民的行为无效,由于理解不同,对公民与企业借贷案件的实际处理也各不相同。为了解决这一问题,199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明确了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问题。
一、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批复》认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相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或公民的借贷而言的。虽然中国人民银行早就起草了有关民间借贷的行政法规草案,但到目前为止,只在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司法解释中出现了民间借贷的概念,并只在该解释第六条中出现一次。按该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对民间借贷可以理解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及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这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指非金融性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民间借贷主要发生在公民之间,也发生在公民与企业之间。民间借贷的最显著特点是:公民始终是借贷关系的一方。公民作为民间借贷的出借人自无可争议,但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否作为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国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这种管理权当然包括国有企业对其流动资金的处理权。也就是说,国有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将其流动资金出借给公民应是其经营自主权的体现;非国有企业对其财产包括流动资金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当然也就享有出借权。可以说,企业向公民出借款项,是其财产权的表现。综观法(民)发[1991]21号司法解释的全文,该解释并未将企业作为民间借贷出借方排除在外,也未将这种借贷规定为非法行为。因此,《批复》实际上是依据法(民)发[1991]21号司法解释明确了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的性质。
二、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也是一种民事行为,判断这种行为是否有效的依据是《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依《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民事行为有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三是民事行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四是民事行为必须采取法律允许的形式。这四个条件中,最主要的是两条,即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和行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在外力的影响或强制下进行的,就不能反映行为人的真实意志,因企业向公民借款或者企业借款给公民,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必须区别开来,两者不能混淆。尽管企业向公民借款或者企业借款给公民在表现形式上与金融机构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有相似之处,如都有一定的期限、借款人都要付利息等,但企业向公民借款只能向特定的、少数的人借款,而不能面向社会公众;企业只能因某些特殊的事由而向公民临时借款,不得是经营性行为;企业借款给公民,只能满足某个或某些公民的临时特殊需要,如本企业职工生病、购买住房等,企业不能以此牟利;企业借款给公民的数量只能是少量的,企业应当明了借款人的用途,借款人不得以借贷形式挪用企业的流动资金,借款人不得以此牟取非法利益。由于现代金融体制和经济制度为企业融资、投资提供了多种途径和渠道,企业向公民借款或者企业借款给公民只能是企业融资、投资的极为例外的情形,不应当成为一种主要的方式。
企业因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以及信誉等原因向公民借款的情形相对较为普遍。尽管企业向公民借款的情形各异,但其目的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应付企业临时急需。例如,企业在外地推销其产品,因所带资金不足而向某一公民借款。第二,向公民募集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即集资。所谓集资,而如果仅凭行为人外部的意思表示就确认其行为的效力,不仅有可能违背行为人的真实意志,同时也可能达不到行为人的预期法律后果,更难以维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中,行为人意思表示应当真实。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公民与企业,无论是作为出借方还是受借方,均是出于自己真实的意志,而没有欺诈、胁迫或其他违反借贷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故此,《批复》首先强调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哪些情况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现实中,公民或企业被迫作为借款人的情况极为罕见,而公民或企业被迫作为出借人特别是公民被迫作为出借人的情况却大量存在。也就是说,公民或企业出借自己的金钱给他人,很多时候并非其真实意志的体现。例如,企业以“入门费”等形式要求新进职工借款或附条件向职工集资时,可以推定职工“借”钱给企业就是违背了职工的真实意思表示。判断公民借款给企业是否符合其真实意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公民即借款人本身的经济状况;二是公民与企业是否有某种形式的隶属关系;三是公民如不借款给企业是否给公民带来某种不利的后果;四是公民借款人能否取得不低于银行存款的经济利益。判断企业借款给公民是否为其经营目的而定。现实中,有不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将企业的流动资金“借”给自己或其他相关人从事与企业经营无关的营利活动,尽管打着借贷的旗号,但却违背了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而不是民间借贷,而是挪用公款的行为。
三、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是指企业为实现某种经济目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向社会或公众或者聚集体发行有价证券,或者利用融资租赁、联营、合资、企业内部筹集资金等方式在资金市场上募集或者聚集所需资金的行为。我国有关的法律、法律对企业或个人、团体进行集资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目前,根据国家规定,合法的集资活动有以下四类:一是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发行股票,包括依照国家体改委《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发行内部职工股;二是企业依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发行企业债券,包括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发行短期融资券;三是金融机构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发行金融债券;四是各有关单位依照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发行投资基金证券、信托受益债券等。除上述四种集资为合法集资外,其他的都是不合法集资即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指企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违反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有权集资的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集资;二是无权集资的企业进行非法集资。非法集资,不仅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规定。按照《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企业非法向社会集资实际是吸收存款的行为。
与集资(借款)相对应的行为是出借款项(贷款),但一般而言,由于企业经营的需要,企业大量借款给公民的情况,在现实中较为少见。如前所述,企业有权自主处分其财产包括流动资金,但如果企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出借款项,实际上是发放贷款的行为。按照《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是一项金融业务,必须依法获得批准,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否则,不论企业以何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都是违法行为即违法经营。
四、对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的处理
依《批复》,可以认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借款人不仅应当按期归还借款本金,还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如果当事人的利息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四倍的,则按法(民)发[1991]21号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26号文件的规定,整顿金融“三乱”问题的原则是“谁主管,谁整顿;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负相应责任”。因此,对于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乱集资而引发的纠纷,特别是对其中因非法集资活动而引起的纠纷,一般应由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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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公司为个人担保贷款违法吗公司为个人担保贷款

公司可以给民间借贷中的个人作担保吗

公司可以给民间借贷中的个人作担保,担保人主要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公司法人给个人担保贷款,是否会对公司有影响?

公司法人给个人担保贷款,对公司有影响,根据《公给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民法典》第504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信保公司可以给个人担保贷款200万吗

可以。

信保服务对象主要为市区符合工信部认定标准的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担保服务单户企业最高500万元,个人最高200万元,年担保费率一般为1%,最低为0.75%,对创业担保贷款专项的给予免收担保费优惠。

申请信保服务由申请人通过合作银行向信保中心提出担保申请,银行初步审核后邀约信保中心共同走访,开展上门担保服务调查。

公司担保为个人贷款

向担保公司贷款的办理流程如下:

第一步:提交所需证件

抵押借款人(自然人)需提供的证件:

1.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2.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

3.还需下列证件(借款人根据自身情况准备相应证件)

a.单身证明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出具至今未婚的证明共1份

b.结婚证明结婚证、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共3份

c.离婚证明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出具离婚后至今未婚的证明共1份

第二步:专业评估

公司将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实地评估,根据抵押物所在位置、楼层、面积、朝向等预估其大约价值。

第三步:签署委托协议

如果借款人(放贷人)与公司谈妥一切事项后,公司会和借款人(放贷人)签署委托协议书。

第四步:签署抵押借款合同

借款人与贷款人必须共同到场,共同签署抵押借款合同。请您在签字之前,仔细阅读合同中的每一个条款,不要漏过任何一个细节。以后若有任何,此合同都会作为法律依据。

第五步:公证

借款人与放贷人必须共同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第六步:办理房屋抵押权证(他项权利证)

由担保公司派人协助借款人与放贷人办理房屋抵押权证。

第七步:借贷、放款

在一切手续都办理妥当之后,放贷人将把现款打入借款人的户头。至此贷款过程即告完成。

公司是否可以为个人借款担保

依据公司法的,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并且法律的相关司法解释,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被认定无效后,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个人借款公司担保属于什么行为,个人用不用负法律责任

个人借款,由公司进行担保的,个人负有偿还借款的法律责任,公司则应规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法律分析

如果个人是借款人,公司为个人的借款提供担保的话,那么个人与贷款人之间成立借款法律关系,公司和贷款人之间成立担保关系。个人作为借款人需要向贷款人偿还借款,公司作为担保人需要向贷款人承担担保责任,故个人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首先来说,如果担保人、债务人和债权人在签订合同之初有明确规定相对应的责任,那么就要按照合同上规定的责任进行处理。因为,债务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还是民事,主要还是以民事协商为主。所以,如果双方一开始就规定有明确的责任划分,那么还是按照一开始三方的约定为主。另一种特殊情况,那就是双方没有在合同上有明确的约定,也就是说借款协议上只有说明当事人是担保人,而具体承担多少的担保责任没有明确说明。那么,这时候就会按照“连带责任”处理。从法律角度来说,这时候会认定担保人和债务人是共同的受益方。最后就是一般担保责任,这种则是把担保人划分为一个真正的“中立担保人”身份。这就需要合同中提前有约定担保人承担是一般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关于公司为个人担保贷款和公司为个人担保贷款违法吗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㈣ 个人找担保公司贷款

法律分析:担保公司可以给个人向银行担保贷款。个人或企业在向银行借款的时候,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不直接放款给个人,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担保公司或资质好的个人)为其做担保。担保公司会根据银行的要求,让借款人出具相关的资质证明进行审核,之后将审核好的资料交到银行,银行复核后放款,担保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可以的,担保公司本身就是做担保业务的。只是担保公司会向个人收一笔担保费。担保公司完全可以给个人,集体,企业担保向银行贷款,这是担保公司必备的一项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㈤ 关于银行贷款两个担保人是不是责任也平担的问题

按照你的问题回答:
1、银行对于个人贷款的担保都是连带责任的,您父亲和另一个保证人都要承担保证责任,在银行诉他俩中没有平担一说(需要另诉)。主要看他俩谁更有履行能力。
2、本金加利息一般不会全部由一个保证人承担的,但是按您所述的情况,您父亲的个人账户有足够承担保证责任的钱,那么有一定的可能,暂时先由您父亲全部承担。
3、少承担的方法:向您叔叔主张追偿,毕竟他才是债务人。虽然他穷,但是有收入即可。
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另诉,向另一个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平均承担。另诉前建议做好调查工作,如果另一保证人将可供执行的财产转移了,虽然能赢得诉讼,但是您家还是拿不到钱
希望对您有帮助。

㈥ 员工贷款公司做担保

个人借款公司担保属于什么行为,个人用不用负法律责任

个人借款,由公司进行担保的,个人负有偿还借款的法律责任,公司则应规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法律分析

如果个人是借款人,公司为个人的借款提供担保的话,那么个人与贷款人之间成立借款法律关系,公司和贷款人之间成立担保关系。个人作为借款人需要向贷款人偿还借款,公司作为担保人需要向贷款人承担担保责任,故个人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首先来说,如果担保人、债务人和债权人在签订合同之初有明确规定相对应的责任,那么就要按照合同上规定的责任进行处理。因为,债务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还是民事,主要还是以民事协商为主。所以,如果双方一开始就规定有明确的责任划分,那么还是按照一开始三方的约定为主。另一种特殊情况,那就是双方没有在合同上有明确的约定,也就是说借款协议上只有说明当事人是担保人,而具体承担多少的担保责任没有明确说明。那么,这时候就会按照“连带责任”处理。从法律角度来说,这时候会认定担保人和债务人是共同的受益方。最后就是一般担保责任,这种则是把担保人划分为一个真正的“中立担保人”身份。这就需要合同中提前有约定担保人承担是一般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公司给员工担保进行,是否违法呢?

大家好,我是老徐,一个在努力奋斗的金融民工,请大家关注我,共同探讨财经问题!

公司给员工担保进行,这个是不违法的,公司只要通过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基础上作出的担保决议,那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金融机构贷款的要求,对于一些资质好的客户,金融机构会直接给予客户信用贷款,如果用户的还款能力存在一定的问题,那么金融机构就会要求客户寻找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来对信用贷款进行担保,担保人的介入主要是为了保证信用贷款的安全。

金融机构对于担保人的要求是具有担保能力,这个担保能力主要体现在担保人的信用情况、还款能力等方面,其中担保人的信用情况是首要的前提,担保人拥有良好的信用是金融机构认可担保能力的首要条件,如果担保人的信用情况不是很好,那么金融机构是不会同意担保人来参与担保的。其次是担保人的还款能力,担保人要有稳定的收入,稳定的收入能够给金融机构带来担保的安全感,担保人一般要提供流水、收入证明等材料来作证自己的担保能力。在符合金融机构的要求后才能给客户提供担保。

像你这个情况,员工借款,而公司给员工的借款提供担保,这个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只要贷款的钱是用于员工自己使用,那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员工的借款用于公司的经营,那么公司给员工的借款担保,那么就会存在问题,资金适使用方给自己担保,那样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这笔贷款是存在一定风险的,一旦企业的经营出现问题,那么就会使得贷款出现无法收回的可能。

一般来说,员工借款由公司来担保,一般是不大可能的,公司没有必要来给员工的借款承担兜底的责任。

公司规模扩张,老板让我给他贷款,他给我做担保人,该同意吗?

哈哈,居然有这么狡猾的老板!答案是千万不要答应。我见过不少这样的老板,也判过不少这样的被坑的员工,这种贷款对员工的坑真心大。

老板让你给他贷款说明他已经贷不了了!

老板为什么不自己贷款呢?难道作为老板的他,比你的信用还差吗?他不怕这笔钱被你吞了吗?这里面的问题你想想就知道不对劲。那他为什么还要找你贷款给他,而不是他自己去银行贷款呢?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他贷了很多款,已经达到上限,现在各家银行已经不给他放贷了。

换句话说,作为风控机制完善的银行,都不敢给他贷款了,而他找你借款,你没有任何风控能力,你去贷款借给他不是肉包子打狗吗?

老板给你担保也没啥用

按照上面的分析,既然老板已经借了很多钱,那么他自身的还款能力已经非常差了,否则也不会找你贷款给他,而不是找银行贷款给他。他已经无力给你提供担保,所谓的他担保,不过是骗局。一个合格的担保人,首要条件是自身资信良好,而资信良好的前提是有很多责任财产,在发生债务的时候足以清偿。你老板明显不符合资信良好的担保人的条件。建议慎重。

如果你答应老板贷款,你的下场已经注定

如果你不是股东,公司扩张其实跟你没什么关系,所以你借钱给老板,他发达了也没有你的份。但是你的风险却是天大的。即使他许诺你高额的利息,但是记住,本金有去无回的高利息承诺,就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这是一单没有收益,只有风险的买卖。如果你的老板不能还你钱,你只能向银行还钱。而作为员工的你拿什么还呢?自己的房子?存款?车?

可以想象,你很可能因此背上一笔巨债,一辈子都还不清,最终闹到妻离子散的地步。

员工贷款公司做担保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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