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做反担保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非融资类担保指贸易项下或承包工程项下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质量及维修担保、付款担保等,一年期以下的延期付款担保,以及以实物偿还的补偿贸易担保也属非融资类对外担保。
办理非融资类担保业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凡向工分行提出担保申请的被担保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工行营业机构开立结算帐户;
2、供担保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批准程序;
3、申请融资类对外担保,须有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
4、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申请融资类对外担保要有合法的外汇收入来源);
5、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合同(或相关协议),且合同条款完备、责任明确;
6、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反担保(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7、能够按照规定交缴担保费;
8、被担保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9、担保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向工分行提供的反担保,也须具备相应条件:
1、反担保人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资信可靠、业绩良好、有代为偿还债务能力的企事业法人,并符合工分行一般贷款企业准入条件;
2、以抵押或质押作反担保的,其抵押物或质押必须符合法律手续和工分行规定,并办理好登记、公证手续。
三、对下列情况,工行不提供对外担保:
1、经营亏损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
3、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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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银行信贷员要贷款人的担保人在小额贷款反担保合同上签字
反担保又称求偿担保,是为了保证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追偿权实现而设定的担保。具体来说,反担保有如下规定:
1、反担保人应与担保中心签订反担保合同,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2、反担保人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提供反担保的,应当将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文件交担保中心,由担保中心代为办理。
3、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应当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一致。约定不一致的,以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4、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5、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担保中心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担保中心的要求遭到拒绝时,担保中心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
6、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当通知担保中心并告知受让人该抵押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担保中心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担保中心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
7、担保中心同意以其他方式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当事人应当依据《担保法》的规定签订相应的反担保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