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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金融扶贫小额贷款

发布时间:2023-02-10 00:12:20

① 如何推动脱贫攻坚配套政策的实施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特色种养业扶贫工程实施意见等五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6〕11号)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我市脱贫攻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配套文件。
二、《关于特色种养业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
意见主要规定了实施特色种养业扶贫工程的目标任务,重点工作,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如下:
1、科学确定主导产业,扶持发展“一村一品”专业村,包括:支持发展粮食生产专业村;支持发展蔬菜生产专业村;支持发展畜禽养殖专业村;支持发展水产养殖专业村;支持发展水果生产专业村;支持发展林业特色专业村;支持发展休闲农业旅游专业村。
2、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强示范带动能力,包括:扶持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力培育本土龙头企业,积极引进外地龙头企业;扶持农民合作社;扶持贫困户创办家庭农场;加快发展社会化服务;支持贫困村发展集体经济。
3、整合项目资金,放大扶持效应,包括:强化项目资金整合;加大倾斜支持力度;创新实施扶持政策。
三、《关于推进金融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
意见主要规定了 推进金融扶贫工程的主要目标,主要任务,以及加强组织领导、对口帮扶、监测考核相关的保障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1、扩大融资规模,包括:持续增加贷款投放;不断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2、加大金融精准扶贫力度,包括: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和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扶贫小额信贷;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贫龙头企业发展扶贫产业;降低贫困户和扶贫开发主体融资成本;对贫困户子女发放助学贷款;完善贫困户保险保障体系。
3、建立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包括:建立扶贫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壮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村级扶贫互助担保基金;扩大农业保险产品类型。
4、提高贫困地区金融服务水平,包括:创新精准扶贫金融产品;健全金融扶贫开发组织体系;提升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水平;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开展金融知识宣传。
5、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包括:强化财税政策支持;加强货币政策支持;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
四、《关于就业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
意见主要规定了实施就业脱

② 扶贫小额贷款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五位一体”扶贫小额信贷是对有贷款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贫困户同意将承贷的扶贫小额贷款委托给实施主体使用并获得收入的,5万元以下,期限三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基准利率发放、财政补贴利息和投保费用、县级政府建立风险补偿金、参加保证保险的贷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③ 金融扶贫小额贷款政策

一、金融扶贫四大体系三级金融扶贫服务体系、信用评价体系、风险防控体系、产业支撑体系;充分利用市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网络主阵地,落实金融扶贫小额信贷政策。二、小额扶贫贷款简介5万元以下、3年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年利率4.35%)、财政全额贴息。三、申请条件信用良好,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四、享受政策贷款利率按同期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执行;5万元以内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已经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脱贫攻坚期内保持扶贫小额信贷支持政策不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④ 扶贫小额贷款

扶贫小额贷款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申报条件:生产及经营地位于区内,年龄在18至60周岁,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有技能素质、具备一定还款能力、讲信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2、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扶贫产业规划、扶贫开发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2)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市场潜力大,且能带动当地相关产业发展,扶持效果得到贫困户认可;
(3)具有较强的扶贫辐射带动作用,能直接安排贫困农户子女务工就业,直接或间接增加农村贫困人口收入,并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帮扶脱贫协议。
(二)贷款用途:只能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项目,主要包括农、林、牧、渔及现代服务业等方面。
(三)贷款额度:建档立卡贫困户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担保方式:贫困户申请扶贫小额贷款原则上实行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方式,经银行机构调查认定借款人确实预期风险较大的,可要求借款人追加相应抵押担保物或担保人;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贷款以抵押或保证担保方式为主。
(五)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合理确定,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六)还款方式:还款方式采用一次性还本或分期还本方式。
(七)贷款利率:执行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计算。
(八)贷款贴息:对贫困户、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贷款,区财政按基准利率全额贴息。

⑤ 四部门联合:小额扶贫信贷借款人年龄上限放宽至65岁

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包括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建档立卡贫困户信贷资金需求、办理续贷和展期、应对还款高峰期、风险补偿机制、分类处置未直接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的扶贫小额信贷、强化组织保障等七个方面内容。

其中,在政策要点上,坚持“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 利率 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扶贫小额信贷支持对象应包含已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借款人年龄上限可放宽到65周岁。扶贫小额信贷及续贷、展期在脱贫攻坚期内各项政策保持不变。

扶贫小额信贷用途方面,要充分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扶贫小额信贷资金需求。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不能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继续禁止将新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政府融资平台或其他组织使用。

以下为通知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9〕24号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

近年来,在各地区、有关部门和银行业保险业的共同努力下,扶贫小额信贷扎实推进、蓬勃发展,在帮助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增强贫困户内生动力、推动贫困地区金融市场发育、改善乡村治理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当前,脱贫攻坚战已经进入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期,进一步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必须坚持两手抓、两促进,即一手抓精准投放,能贷尽贷,助力建档立卡贫困户积极发展生产脱贫致富;

一手抓规范完善管理,防范化解风险,不片面强调扶贫小额信贷获贷率,避免贫困户过度负债。

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切实解决有关政策措施不具体、风险补偿机制不完善、集中还款压力较大等问题,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助力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一)进一步明确政策要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要继续坚持“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的政策要点。扶贫小额信贷及续贷、展期在脱贫攻坚期内各项政策保持不变。

(二)进一步明确支持保障对象。扶贫小额信贷主要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含已脱贫的贫困户)。脱贫攻坚期内,在符合有关条件的前提下,银行机构可为贫困户办理 贷款 续贷或展期;在已经还清扶贫小额贷款和符合再次贷款条件的前提下,银行机构可向贫困户多次发放扶贫小额信贷。

(三)进一步明确贷款用途。扶贫小额信贷要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不能用于结婚、建房、 理财 、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集中用于政府融资平台、生产经营企业等。

(四)进一步明确贷款条件。新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含续贷、展期)的贫困户,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银行机构应综合考虑借款人自身条件、贷款用途、风险补偿机制等情况,自主作出贷款决定。

二、切实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信贷资金需求

(一)对符合贷款条件且有贷款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要落实分片包干责任,以县或乡镇为单位,确定当地有网点的机构为主责任银行,实行名单制管理,确保能贷尽贷。要进一步完善县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准确评级授信,优化贷前调查流程,及时将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发放到位。

(二)在贫困户自愿和参与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可采取合作发展方式,将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用于有效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特色优势产业,并按要求规范贷款管理,使贫困户融入产业发展并长期受益。

(三)鼓励有大额信贷资金需求、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别是已脱贫户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农户贷款等。引导银行机构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手段,探索开发既能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多元化信贷需求、又能实现商业可持续的信贷产品。

三、稳妥办理续贷和展期

(一)对于贷款到期仍有用款需求的贫困户,经办银行应提前介入贷款调查和评审。脱贫攻坚期内,在贷款户符合申请扶贫小额信贷条件、具有一定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良好、确有资金需求、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无需偿还本金办理续贷。续贷期限由经办银行根据贷款项目、还款能力等情况综合决定,原则上不超过3年且只能办理1次续贷,办理续贷的贷款继续执行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二)对符合申请扶贫小额信贷条件、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偿还到期贷款的贫困户,经办银行可为其办理贷款展期。一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期到三年期的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原则上只能办理1次展期,办理展期的贷款继续执行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三)对办理续贷和展期的扶贫小额信贷,经办银行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续贷和展期条件的,经办银行不得办理续贷和展期。

四、妥善应对还款高峰期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强化诚信教育,形成银行贷款应按时偿还的广泛认知和自觉认同。

(二)加强贷后管理。建立贷款台账,完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准确掌握贷款使用情况。

(三)做款到期提醒。贷款到期日60天前通知借款人做好还款准备,贷款到期日30天前书面通知借款人按时还款。

(四)稳妥处置逾期贷款。加强银行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协同配合,充分发挥村两委、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的作用,督促借款人归还贷款,帮助其制定还款计划。对贷款逾期率明显高于平均水平的乡村,应及时调查、摸清情况、找出原因、认真整改。对通过追加贷款能够帮助渡过难关的,银行机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但单户扶贫小额信贷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

(五)采取司法手段。对恶意拖欠银行贷款、存在逃废债行为的,纳入 失信 债务人名单,并依法组织清收。

五、进一步完善风险补偿机制

(一)有条件的县级政府可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科学合理确定风险补偿金规模,明确风险补偿启动条件及程序等。风险补偿金要存放在共管账户,专款专存、专账管理、封闭运行,不得将风险补偿金混同为担保金使用。

(二)对贫困户确无偿还贷款能力、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追索90天以上仍未偿还的扶贫小额信贷,应启动风险补偿机制。追索期内的应付利息,一并纳入风险补偿范围,按规定比例进行分担。

(三)使用风险补偿金对贷款本息进行补偿后,县级政府和银行机构按损失分担比例共同享有对借款人的债权,应继续开展贷款本息追索工作,追索回的贷款本息按损失承担比例,分别退还银行机构和风险补偿金账户。

(四)积极探索风险分担形式,鼓励引入政府性担保机构分担风险,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推广特色农产品保险、人身意外险、大病保险、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发放扶贫小额信贷时,不得强制搭售保险、强行参保(担保)等。

六、分类处置未直接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的扶贫小额信贷

(一)扶贫小额信贷要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产业,继续禁止将新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二)对已发放的、未直接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的类扶贫小额信贷,要建立台账,加强监管,分类处置。要重点挂牌跟踪监测贷款量大、涉及户数较多的实际用款企业或其他组织。

对于有一定产业基础、有良好社会责任担当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实际使用的扶贫小额信贷,经办银行要切实加强贷后管理,密切跟踪,科学评估,到期收回贷款或转为产业扶贫贷款。

对于贫困户不知情、不享受扶贫小额信贷优惠政策或贫困户只享受利息、分红而不参与生产劳动的情况,地方政府和经办银行要切实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对于已出现风险或经营管理不善的企业,经办银行要及时收回贷款,防止风险向贫困户转移,扶贫部门、银行保险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予以支持协助。

七、强化组织保障

(一)提高认识,明确分工。

各级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机构精准合规发放扶贫小额信贷,加强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积极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

进一步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对扶贫小额信贷不良率高出银行机构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3个百分点以内的,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价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要加快完善扶贫小额信贷尽职免责制度。

各级扶贫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政策宣传等工作,将贫困户使用扶贫小额信贷情况与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相结合,加强跟踪指导和技能培训。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加大扶贫再贷款支持力度,加强对深度贫困地区的政策倾斜。

地方财政和扶贫部门要共同落实好财政贴息政策,已设立风险补偿金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风险补偿机制,规范风险补偿启动条件和流程。

(二)开展通报约谈,推进政策落实。将扶贫小额信贷质量、逾期贷款处置等情况纳入地方党委、政府脱贫攻坚年度考核内容,定期通报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开展情况,对问题较多、违规情节较重地区的党政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提醒,限期整改。

(三)加大宣传力度,总结推广经验。加强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培训,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宣传。及时总结各地规范健康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好做法、好经验,进一步加大交流推广力度。

⑥ 你对政府出台的农村扶贫贷款了解多少具体内容是什么

我们都知道现在社会经济发展越来越快,农村里面的经济状况也是越来越好,政府对于农村扶贫贷款也是有着非常多的好政策的具体内容,其实也是非常的简单,比如说精准扶贫贷款,精准扶贫贷款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代表,它是国家支持贫困户发展的一种措施,其本质上依然是贷款,但是与其他的商业贷款有着非常大的区别,精准扶贫贷款是国家全额贴息的贷款,不需要我们承担任何一点利息支出,利息是由国家进行补贴的,一般贷款年限为三年,更大的程度上方便了每个农村人的生活。

3、农村扶贫贷款对于人们的生活有怎样的改变?

这项政策的出台对于农村里的每一个有想法的人,也是有着非常好的推进作用,我们也相信经过这次政策的不断实施,一定会让我们的社会发展的越来越快的,希望每个人都能够谨慎,时代发展的步伐才好。

⑦ 湖南:金融扶贫将起到“源头活水”作用

三年前,在湘西花垣县十八洞村,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精准扶贫”,如今湖南扶贫开发已经到了攻坚阶段。如何让湖南445万贫困人口摆脱贫困?如何让高屋建瓴的扶贫政策飞入偏远山区的每个普通贫困户家中?产业扶贫、金融扶贫又如何以组合拳之势,扭转贫困地区的面貌?带着这些问题,近日,记者专访了湖南省扶贫办党组成员、副主任张智勇。

“四跟四走”的新路子

记者:湖南贫困人口在全国排第5位,占到全国近1/10,目前湖南还有445万贫困人口,扶贫开发已经到了攻坚拔寨阶段。未来3-5年,产业精准扶贫的目标是什么?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湖南探索出了哪些可供借鉴的模式和经验?

张智勇:2014年起,湖南在麻阳、芷江等地试点的基础上,探索出了一条“资金跟着穷人走、穷人跟着能人走,能人跟着产业项目走、产业项目跟着市场走”的“四跟四走”新路子,并以省重点产业扶贫项目为平台,通过直接帮扶、委托帮扶、股份合作等模式,引导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与贫困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实现贫困农户持续稳定增收脱贫。

3年来,共实施省级重点产业扶贫项目229个,累计安排财政扶贫资金12亿元,整合其他资金60亿元,引导690家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参与,直接帮扶贫困人口60万人,带动县级扶贫产业项目帮扶贫困人口100万人以上。

未来几年,我们将继续按照“四跟四走”产业扶贫思路,进一步深入推进省级重点产业扶贫项目建设,每年精准帮扶20万以上贫困人口,带动县级重点产业扶贫项目精准帮扶30万以上贫困人口脱贫增收。

积极探索产业分红及股权 收益

记者:对贫困户的扶贫支持中,产业精准扶贫是重中之重,目前我省有哪些好的产业扶贫模式?未来还将推出哪些创新型的产业扶贫做法?

张智勇:我省在提出“四跟四走”产业帮扶路径的同时,提出了直接帮扶、委托帮扶、股份合作三种模式供贫困户自主选择。直接帮扶模式,就是对既有产业发展愿望,又有产业发展能力的贫困对象,在政府的组织和引导下,直接参与区域特色产业开发;通过以奖代扶、 贷款 贴息等方式,予以直接帮扶。委托帮扶模式,就是受贫困对象个人或集团委托,通过购买扶贫社会服务方式,将国家给予特定对象的扶持资金直接委托给有意愿合作的、有社会责任的、讲诚信和有实力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实行项目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相互间以契约形式,明确责权利关系,项目收益按比例分成。股份合作模式,就是秉承贫困对象个人或集团意愿,鼓励探索将扶贫对象户的政策扶持资金、土地、林地和水面等生产资料折价入股,由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统一管理和生产经营,结成联股、联利的共同体,实现股份到户,利益到户。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探索产业分红收益与劳务收益转股增效的新模式,力争使贫困户实现长期稳定增收。

起到“源头活水”作用

记者:在产业扶贫的过程中,贫困户的资金问题一直是难题,金融扶贫将起到“源头活水”的作用,请问目前我省金融扶贫做了哪些探索,取得了哪些成效,未来还将探索哪些新模式,借助金融力量来解决资金短缺问题?

张智勇:扶贫工作,说到底就是解决“人”和“钱”的问题。我们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相对来说总量不是很大,需要用钱的地方却很多,分到产业扶贫上就非常有限了,这就要引入金融“活水”,借助社会金融资本来“浇灌”贫困地区产业发展。金融扶贫没有现成经验可借鉴,需要在实践中趟出路子。

这些年来,我们在金融扶贫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比如,引进中国基金会中和农信小额贷款公司、推进沅陵全国农村金融试点、建设村级小额信贷微型担保平台、试行村级扶贫互助金模式、扶贫农业企业担保等金融扶贫试点,形成了一大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特别是2014年11月底,我们与省农村信用联社合作,推出了以“一授、二免、三优惠、一防控”为核心内容的扶贫小额信贷模式,有效破解了贫困农户“贷款难”“贷款贵”问题,突破了贫困农户发展产业资金打通精准扶贫最后一公里“小额信贷”飞入寻常百姓家红网

“瓶颈”,成为我省最具特色的金融扶贫亮点,得到国务院扶贫办高度认可,并在全国推广。

贫困地区产业要发展,企业和贫困农户扩大再生产投入不足的问题必须统筹解决。下一步,我们将在扶贫企业融资和扶贫保险方面,出台具体的支持政策,加大工作推进力度。一是和财政厅、省农行联合制定《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参与精准金融产业扶贫的意见》,力争十三五期间面向参与扶贫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投放贷款200亿元以上,支持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1000家(户)以上,对接联系贫困村1000个以上,带动100万以上贫困人口实现稳定增收脱贫。一是联合省保监局准备出台《湖南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方案》《湖南省“扶贫特惠保”工作实施方案》,对全省建档立卡贫困户实行家庭综合保障保险全覆盖,兜住贫困户因病因灾返贫的底线,实现产业保险对贫困地区优势特色产业的重点保障,着力解决因意外事故、因病因灾致贫、返贫等问题。

⑧ 贫困户小额贷款的政策

贫困户每户最高可贷款5万元,并且三年内免息:

一、按照相关规定在脱贫攻坚期内,符合以下4个条件的贫苦户每户最高可贷款5万元,由当地县级财政机构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于农户来说也就是三年内免息,换句话说,也就是国家拿5万元无偿的给农户用三年,农户可以利用这笔钱进行生产或者创业,进而脱贫致富。

二、根据国家金融扶贫政策的相关规定,2017年农村贫困户只需满足以下4个条件,即可申请享受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1、“三好”农民。即遵纪守法好、家庭和睦好、邻里团结好。

2、“三强”农民。即责任意识强、信用观念强、履约保障强。

3、“三有”农民。即有劳动能力、有致富愿望、有致富项目。

4、“三无”农民。无赌博、吸毒、嫖娼等不良风气;无拖欠贷款本息、被列入贷款黑名单记录;无游手好闲、好吃懒做行为。

(8)推进金融扶贫小额贷款扩展阅读:

1、扶贫贷款的贴息范围:2000年1月1日起,中央财政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含当年新增、收回再贷、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贫贷款),在计划额度内进行贴息。1998年前发放的所有扶贫贷款均不再贴息。

2、扶贫贷款的贴息比例:根据国务院作出的“从2000年开始,把当年新增扶贫贷款,收回再贷的扶贫贷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贫贷款全部纳入当年扶贫贷款计划;财政部根据年度扶贫贷款计划给予贴息”的决定,中央财政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内贴息,原则上只贴一年。

3、扶贫贷款的贴息年限:根据国务院作出的“从2000年开始,把当年新增扶贫贷款,收回再贷的扶贫贷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贫贷款全部纳入当年扶贫贷款计划;财政部根据年度扶贫贷款计划给予贴息”的决定,中央财政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内贴息,原则上只贴一年。

4、扶贫贷款贴息的结算:扶贫贷款贴息实行按季据实结算。每季末由农业银行各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列其中数)汇总填报《扶贫贷款财政补贴利息结算表》,经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扶贫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财政部和农业银行总行;

5、由农总行汇总后(附分省表),于次季第一个月底前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并与农业银行总行结算。各级农业银行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必须认真、及时、真实、准确地按照规定做好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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