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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消費貸款信息披露指引

發布時間:2021-05-02 17:50:09

① 我國商業銀行個人消費貸款的信用風險管理現狀

個人消費信貸是銀行等金融機構對消費者個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耐用消費品,或支付其他費用的貨幣貸款。耐用消費品或其他費用支出,是指用於購買那些具有較高價值和普及趨勢的生活消費品,以及用於教育、醫療、旅遊等生活消費方面的較高價值費用的支付。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個人消費貸款發展迅速,個人消費貸款占銀行貸款總額的比重逐年增長,並逐步成為銀行主要的業務和效益來源之一。

一、我國商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發展現狀

我國最早的個人消費信貸始於20世紀八十年代中期,但受制於經濟發展水平和消費觀念等因素的制約,發展極為緩慢。1997年我國消費信貸總額為172億元,僅佔全部貸款余額的0.23%。為應對當年東南亞金融危機對經濟的不利影響,政府制定和實施擴大內需的政策。為了啟動民間消費需求,中國人民銀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勵商業銀行加大消費信貸的力度。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推動金融機構積極開展個人消費信貸的兩項重要文件:《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和《關於改進金融服務、支持國民經濟發展的指導意見》。1999年又發布了《關於開展個人消費信貸的指導意見》,正式要求以商業銀行為主的金融機構面向廣大城市居民開展消費信貸業務。

自1997年以來,我國的個人消費信貸有了快速發展,截至2009年一季度末,我國居民消費信貸余額為3.94萬億元,是1997年的229倍。隨著我國銀行消費信貸規模的不斷擴大,個人消費信貸市場空間不斷拓展,個人住房消費貸款、汽車消費貸款、助學消費貸款、個人旅遊貸款等業務迅速發展,該項業務中存在的問題和風險也逐步暴露出來。2009年一季度末數據顯示,我國居民住房消費信貸余額為3.49萬億元,占居民消費信貸余額總額的近90%,仍然是我國個人消費信貸的主要形式。前幾年,住房消費貸款發展迅速,各銀行為搶占市場份額而放鬆了發放住房貸款的條件,導致不良貸款率有所增長。從國外經驗來看,個人住房貸款的風險一般是在發放貸款後10年左右中逐步顯現,這使得住房貸款潛在風險不可低估。我國現在的個人房貸余額中,超過80%是2000年以後發放的,這意味著,未來幾年內個人房貸風險將有增無減。

個人消費信貸對象涉及不同的個體消費者、經營范圍廣泛、貸款的期限較長、資信調查困難,在一定程度上給銀行帶來了風險隱患。商業銀行應加強對個人消費信貸風險的分析與識別,以便及時採取措施,防患於未然。

二、商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風險成因

消費信貸風險是指銀行消費信貸不能按期收回,造成信貸資金損失的可能性。個人消費信貸存在極大的不確定因素,風險隱含其中。對於消費貸款業務來說,商業銀行所面臨的最主要的風險是信用風險,即因個人消費者不能按照與銀行簽訂的協議行事而對銀行信貸資產收益造成的風險。

1、制度方面

(1)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國至今尚未建立有關規范消費信貸活動的法律規范,特別是保護銀行債權的法規不健全,對失信、違約的懲處辦法不具體。消費信貸期限長,客戶分散,不確定因素多,銀行風險控制難以落實,很容易造成一些借款人利用法律的漏洞進行欺詐。此外,關於抵押物的處理、拍賣等問題,銀行在處置個人抵押財產方面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市場保障。我國消費品二級市場尚處於起步初創階段,交易秩序尚不規范,交易法規也不完善,各種手續十分繁瑣,變現成本較大,導致銀行難以將抵押物變現。由於缺少法律規范,個人消費信貸在實際操作中無章可循、無法可依、隨意性很大,這使得銀行開辦消費信貸業務缺乏法律保障,商業銀行難以通過有效的方式來保全自己的消費信貸資產,增大了個人消費信貸的風險。

(2)個人信用體系不健全

在我國,信用觀念尚未深入人心。目前雖然已經建立個人徵信系統並投入使用,但系統內許多個人信息尚未完善。加上對個人消費信貸市場的競爭使銀行之間缺乏溝通,從而使得個人的信用信息披露不夠,信用信息資源無法共享。信息的不對稱又可能致使借款人將貸款惡意挪用,用於經營或投機活動,經營失敗導致貸款償還出現問題。盡管中國人民銀行已經開始了個人信用聯合徵信工作,但是上述工作還僅限於金融部門,信用信息也僅限於金融信息,很難實現其他非金融信息的匯總。

2、銀行方面

(1)銀行消費貸款設計欠缺

有的消費貸款種類自身存在較大的先天缺陷,導致貸款風險從一開始就存在。如2000年興起一時的「零首付」個人住房貸款和「零首付」汽車貸款。雖然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明令禁止了這種「零首付」,但無指定用途的所謂綜合消費貸款在貸款設計上也存在問題。這種貸款最高限額50萬元,甚至不受限額,這一設計明顯不是或並非主要是為了借款人消費使用的,更不是為普通消費者著想,它是迎合少數優勢消費群體擴大生產的需要而巧立的名目。

(2)銀行自身管理薄弱

從主觀因素來看,國內商業銀行仍舊在一定程度上不太重視信用風險,對各部門、各職員的考核只注重業績而忽視風險和損失,造成損失後也沒有強有力的責任機制予以制約。一方面部分商業銀行為了擴大消費信貸規模,對基層行下達硬性的放貸指標,由於市場競爭的激烈,不少銀行擅自降低貸款標准和擔保條件,致使潛在風險進一步增大;另一方面信貸人員素質偏低,工作責任心欠缺。存在著信貸人員貸前調查不深入、貸中審查不嚴、貸後管理不力的鬆懈行為,重貸輕管,重放輕收,崗位責任制沒有落到實處,放鬆了消費信貸資金使用的有效監控。這些都是導致銀行貸款風險顯著增加的原因。

從客觀因素來看,國內商業銀行管理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費信貸方面的管理經驗。通常,由於客戶分散,銀行僅憑借款人身份證明、收入證明等比較原始的書面信用材料進行篩查,對個人的信用調查基本上依賴於借款人的自報及其就職單位的簡單說明,對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狀況、有無失信情況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進行了解征詢,由此導致銀行和客戶之間的信息不對稱。而且現階段管理消費信貸業務的規章制度尚不完善,操作手段相對落後,貸後的監督檢查往往跟不上,對消費者個人及其家庭的財務收支缺乏有效的跟蹤、監控機制和經驗。一旦發現風險不能及時採取補救措施,致使消費信貸的潛在風險增大。

3、消費者個人方面

消費者個人方面的原因主要是由於消費者行為的不確定性和道德風險的存在。目前,我國缺乏完善的家庭財產登記制度,居民收入缺乏透明度,銀行無法確切計算和查證居民收入水平。消費者在申請消費信貸時,有可能為獲取更多的消費信貸而誇大自己的償還能力,風險完全由銀行承擔。另外,消費者在取得消費信貸之後,在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逃避債務,即為道德風險。以助學貸款為例,由於大學生畢業後,社會就業壓力大,人才的流動十分頻繁,原就讀學校找不到人,造成貸款無法歸還,道德風險因素較大。

三、商業銀行防範消費信貸風險的對策建議

1、建立健全消費信貸相關法律法規

為了確保消費信貸市場的有序運行,應該盡快制定和頒布消費信貸法規,明確消費信貸活動中相關主體的職責義務和相關權利,合理分散信貸風險。建立健全消費信貸法規體系,一是盡快制定一部綜合性的《個人消費信貸法》,對與個人信貸有關的問題進行明確規范,充實我國《擔保法》中有關個人消費信貸的條款;二是要用法律條文明確規定對消費者失信行為的懲罰辦法,用法律手段規范消費者的借貸行為;三是要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住房制度、醫療制度等相關制度,從而分散和共擔個人信用風險。

2、逐步完善個人信用制度

個人信用制度的健全將有利於降低消費信貸的交易成本,抑制由信息不對稱導致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因此,逐步完善個人信用制度是商業銀行進行消費信貸風險管理必不可少的制度環節,是商業銀行管理消費信貸風險的起點。完善個人信用制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全社會范圍的個人徵信體系;另一方面要建立科學的個人信用評價體系。

我國個人徵信系統使用尚處於初級階段,仍需不斷完善。應做到及時更新個人金融信息,做到電子化、集中化、及時化;同時,要加快不發達地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全國徵信系統信息,實現信息聯網共享,滿足銀行放貸審核的需要。在建立全社會個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檔案的基礎上,各銀行還應結合自身業務特點制定具體的個人信用評價體系,以此作為放貸的基本標准,使之從源頭上發揮防範消費貸款風險的作用。譬如,可以建立信用風險評分系統,通過給個人信用打分,嚴格劃分客戶的信用等級。首先對消費信貸的授信對象進行信用評分;然後再根據消費信貸對象的信用記錄、消費信貸的擔保方式、消費信貸項目等方面的情況對消費信貸授信對象的信用評分進行調整,得出該筆消費信貸業務的信用評分,確定其風險等級;對個人的還款意願、還款能力進行預測,為最後的決策作依據。

3、完善銀行內部信貸風險管理體系

必須嚴肅信貸紀律,責任明確到位,一旦出現問題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貸前要嚴把信貸入口,有規劃地發展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嚴格規范各環節操作流程。在審核貸款申請時,主要側重考慮以下幾個因素:個人信用記錄、個人負債比率、個人保險等。抵押擔保並非萬全之策,抵押品也存在風險,要明辨借款人的實際收入水平。貸中,進一步明確各操作崗位的關鍵所在,規范操作,做到任務、許可權和責任的統一。貸後,從跟蹤、監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費信貸風險的預警機制,加強貸款後的定期或不定期跟蹤監控。貸款發放後,銀行要密切關注客戶的還款動態,當有拖延現象時,及時找出原因並採取措施。對於具有還款能力而故意不還者,從信函通知到口頭通知、加收逾期貸款罰息,直至處理抵押物甚至訴諸法律。對於多次惡意拖欠貸款者,要將其列入「黑名單」,加大追討力度,並拒絕再度貸款。對於貸款到期潛逃和下落不明的借款者,應提請公安等有關部門協助查尋。

② 個人消費貸款

個人消費貸款
個人消費貸款是指銀行向申請購買"合理用途的消費品或服務"的借款人發放的個人貸款
個人綜合消費貸款是指銀行向借款人發放的不限定具體消費用途的人民幣擔保貸款。
個人綜合消費貸款的貸款期限一般在1~5年,最長不超過五年(工商銀行對貸款用途為醫療和留學的此類貸款,貸款期限最長可為八年);同時需提供貸款銀行認可的財產抵押、質押或第三人保證方式(有些銀行僅接受抵押或質押的方式)作為貸款擔保條件;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執行,一般沒有利率優惠。
申請貸款條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且貸款到期日一般不超過55周歲;
具有貸款行所在地的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住身份;
有合法、穩定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具備明確消費意向或已簽署了相關消費合同;
能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擔保。
須提供資料:
有效身份證件和戶籍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個人收入證明;
確認消費行為的相應資料或文件(銷售合同、協議或其他有效文件);
個人消費貸款申請表(可從申請行的銷售網點獲得);
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貸款額度:
最高50萬,以所購消費品或服務的價格為上限,並提供相應貸款擔保。
授信期限:
最長借款期限可達5年。
申辦流程:
提出申請——銀行審批——簽署合同——辦妥手續——貸款發放——客戶還款。(以浦發為例)
北京騰輝信德專業從事個人消費貸款,房屋抵押貸款,房產抵押貸款,住房抵押貸款,個人貸款,商業貸款,企業抵押貸款,個人無抵押貸款,企業無抵押貸款,北京二手房過戶,中小企業融資,房屋產權過戶.本公司鄭重承諾:先批貸,後收費;不成功,不收費。專業化的貸款融資擔保機構。公司坐落於有「公司的總部,金融的港灣」美稱的中關村豐台科技園!公司主要從事投資管理、物權抵押質押、個人信貸、企業貸款等業務,與北京市內各家金融機構皆有良好的合作關系。
我國試點消費金融公司提供個人消費貸款
據銀監會網站消息,銀監會今日正式頒布《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較之前5月份出台的徵求意見稿,消費金融公司的出資人條件適度放寬,由之前的資產總額不低於800億元人民幣,適度放寬為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6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8月13日,銀監會為切實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保增長、調結構、促改革、惠民生」的宏觀經濟政策,加大金融對擴內需促消費的支持力度,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和可持續發展,發布《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啟動消費金融公司試點審批工作。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消費金融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該負責人介紹,正式公布的《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比徵求意見稿在業務范圍上有了很大的拓寬,增加了代理與銷售與消費貸款相關的保險產品,開展固定收益類轉圈投資業務,同時要求消費金融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據了解,5月12日,銀監會曾發布《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6月16日徵求意見正式結束,6月底,成都、北京、上海及天津四地已率先開展消費金融公司試點。

③ P2P仍未定性 監管何時才能出

2017年8月25日 銀監會官網發布《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信息披露指引》
銀監會官網發布《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信息披露指引》,至此,P2P網貸行業銀行存管、備案、信息披露三大主要合規政策悉數落地。銀監會方面表示,該信披指引與2016年8月24日發布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共同組成網貸行業「1+3」(一個辦法三個指引)制度體系。
網貸行業「1+3」制度框架基本搭建完成,初步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制度政策體系,進一步明確網貸行業規則,有效防範網貸風險,保護消費者權益,加快行業合規進程,實現網貸機構優勝劣汰,真正做到監管有法可依、行業有章可循。
2017年12月1日 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正式下發《關於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
此通知比較全面的對現金貸業務進行了規范,包括了資格監管,業務監管和借款人適當性監管,並給出了存量逐步退出的安排。通知涉及的業務主體包括現金貸助貸類機構、網路小貸公司、銀行類金融機構、P2P網貸類機構等,其中對助貸類機構影響最大。
2017年12月8日 銀監會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小額貸款公司網路小額貸款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實施方案》
12月11日傍晚,銀監會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已於12月8日發布《小額貸款公司網路小額貸款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實施方案》,旨在通過專項整治,嚴格網路小額貸款資質審批,規范網路小額貸款經營行為,嚴厲打擊和取締非法經營網路小額貸款的機構。
2017年12月13日 銀監會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關於做好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應在2018年4月底前完成轄內主要P2P機構的備案登記工作、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並對債權轉讓、風險備付金、資金存管等關鍵性問題作出進一步的解釋說明。
通知指出,各地整治辦應指定官方網站對擬備案網貸機構的整改驗收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兩周。
國家重拳出擊,P2P大亂走向大治
有這樣一種說法,現在監管這么嚴,P2P是不是國家不支持了,沒有前景了,這是一種錯誤的理解,國家密集出台監管法規,正說明國家對P2P行業的重視,後續還會有更多的監管法規出台,一個沒有監管的類金融行業,是走不遠的。只有受到強監管的金融、類金融行業,才能更好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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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現金貸專項法規目前仍缺位嗎

近兩年來,互聯網金融的首個綱領性指導意見是2015年7月由央行、銀監會、財政部等十部委聯合出台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此後,國內各類從事P2P、眾籌、消費金融、汽車金融等業務的互聯網金融公司如雨後春筍般涌現的同時,監管政策持續跟進。

盡管質疑現金貸的聲音一浪高過一浪,但目前專門針對現金貸的專項法律法規卻沒有出台。多位業內人士對北京青年報記者表示,不論監管政策如何變化,現金貸這樣的產品肯定一直都有市場需求。從監管部門一直以來對於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邏輯來看,應該是支持在合法合規基礎之上的金融創新,打擊違法違規、破壞金融秩序的偽創新。所以對於現金貸應該只會疏而不堵,逐步規范其發展,而不是一刀切取締。在動用監管權力之前,監管部門現階段可能是在觀察研究,以期出台更有效的監管政策。

⑤ 個人消費貸款的辦理機構

銀監會發布《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啟動消費金融公司試點審批工作。規定,消費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資人應為境內外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出資人;消費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消費金融公司在試點階段的業務范圍僅包括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和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不涉及房地產貸款和汽車貸款;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試點辦法》規定了三方面:一是貸款利率不能超出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二是消費金融公司對借款人的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隨意對外泄露;三是對逾期貸款的催收應採取合法的方式,不得採用威脅、恐嚇、騷擾等不正當手段。
就專業消費金融公司提供的消費信貸服務與信用卡業務有何不同這個問題,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說,試點階段的消費金融公司需對每筆消費申請進行審核後發放消費貸款,而信用卡則是銀行針對個人的綜合授信。信用卡的透支額度根據客戶的信用記錄確定,消費金融公司向個人發放消費貸款的余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
設立消費金融公司,有利於促進國內消費需求增長;有利於豐富我國金融機構類型。由於我國有關監管法規需逐步完善,且我國個人信用體系仍在不斷完善,因此,對此類機構採取先試點、後逐步放開的方式,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各批准一家機構進行試點。
銀監會正式頒布《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較之前5月份出台的徵求意見稿,消費金融公司的出資人條件適度放寬,由之前的資產總額不低於800億元人民幣,適度放寬為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6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8月13日,銀監會為切實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保增長、調結構、促改革、惠民生」的宏觀經濟政策,加大金融對擴內需促消費的支持力度,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和可持續發展,發布《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啟動消費金融公司試點審批工作。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消費金融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該負責人介紹,正式公布的《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比徵求意見稿在業務范圍上有了很大的拓寬,增加了代理與銷售與消費貸款相關的保險產品,開展固定收益類轉圈投資業務,同時要求消費金融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據了解,5月12日,銀監會曾發布《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6月16日徵求意見正式結束,6月底,成都、北京、上海及天津四地已率先開展消費金融公司試點。

⑥ 哪些是我國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產品種類

1、根據基礎資產分類。根據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不同,可以將資產證券化分為不動產證券化、應收賬款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未來收益證券化(如高速公路收費)、債券組合證券化等類別。

2、根據資產證券化的地域分類。根據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發行人和投資者所屬地域不同,可將資產證券化分為境內資產證券化和離岸資產證券化。

國內融資方通過在國外的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s,SPV)或結構化投資機構(Structured Investment Vehicles,SIVs)在國際市場上以資產證券化的方式向國外投資者融資稱為離岸資產證券化;融資方通過境內SPV在境內市場融資則稱為境內資產證券化。

3、根據證券化產品的屬性分類。根據證券化產品的金融屬性不同,可以分為股權型證券化、債券型證券化和混合型證券化。



(6)個人消費貸款信息披露指引擴展閱讀:

資產證券化的特點

1、利用金融資產證券化可提高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

2、增加資產流動性,改善銀行資產與負債結構失衡。

3、利用金融資產證券化來降低銀行固定利率資產的利率風險。

4、銀行可利用金融資產證券化來降低籌資成本。

5、銀行利用金融資產證券化可使貸款人資金成本下降。

6、金融資產證券化的產品收益良好且穩定。



⑦ 消費信貸的基本對策

建立科學的個人信用評價體系,建立專業的個人信用評估和調查機構。
美國消費信貸報告機構的存在使得貸款人能以合理的投入獲得真實的申請人信用資料。貸款人可以通過專門搜集和保管申請人信用資料的商業性信貸報告部門獲得申請人信用資料。在中國可以在條件較好的城市為試點,逐步建立信貸報告機構,既減輕銀行系統的調查負擔,又保證調查的專業性和准確性。另外可以引入國外金融機構普遍採用的「5C個人信用評分模型」即:品德(Character),能力(Capacity),資本(Capital),擔保品(Collateral)和行業背景(Conditionofbusiness),結合中國個人消費信貸業務中的實際情況,建立適合中國應用的個人資信評估模型,以更好的反映個人資信水平。實行的個人結算賬戶和儲蓄賬戶分開制度,將個人的信用情況更加准確地反映出來,無疑為信用體系的建設起到了一定的輔助作用。
制定相關貸款優惠政策與申請者資信掛鉤的辦法,並規范收費標准。
對於資信較好的客戶,銀行可以賦予申請者更多的貸款優惠條件。例如賦予其更多的還款方式選擇權,無形中降低了申請者的貸款成本,並以優惠的政策鼓勵了申請者保持良好的信用記錄。中國人民銀行發表公報中一條重要措施即「銀行向中低收入的家庭發放的貸款,對第一次貸款者提供優惠」,要明確地體現在利率優惠或其他貸款期限優惠、資費優惠上來,使政策得到落實。對於一般的收費標准,要在同行間嚴格規定統一的標准並嚴格執行。同時明確保險費收費原則,加大保險費收費透明度,合理收費,不一味追求高保費收入,注重保費與保險責任金的比例,分清銀行和保險公司各自承擔的責任界限。以抵質押保險為主,避免如江蘇地區一度出現的保險公司與銀行間不合理的讓利現象,減輕提前還貸出現時保險公司的退保壓力,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從卡業務入手,搜集整理個人客戶的信用資料。
在中國信用體制還不是很健全的情況下,隨著卡業務的快速成長,可以考慮從各種銀行卡業務,特別是信用卡業務入手,來跟蹤消費者取款或消費記錄,以電子化生成日常交易的各類數據信息增補客戶資料,作為客戶信息資源逐步建立起客戶資料資料庫。再結合客戶開戶時錄入的基本資料,建立全面反映客戶資信情況以及客戶還款能力的資料庫。同時考慮對於現存賬戶採取無限期保留,對於已關閉或已付清賬戶繼續保留若干年的措施,以備查詢。
重視個人信貸資料檔案管理的硬體設施建設,完善法律環境。
科技上要完善基礎資料庫的介面技術,加快數據平台建設,以擴大徵信試點,互聯互通,盡快實現數據共享系統的建設和全國主要城市徵信體系的建設。同時盡快制定全國統一的個人徵信體系法律法規,在明確信息披露規則的同時保護商業秘密和消費者個人隱私,促進個人徵信體系發展;保護債權人金融資產權益,明確信貸消費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將消費者信貸中的違約行為與其他項日常交易行為掛鉤,在社會范圍內強化信貸消費者的責任意識。

⑧ P2P監管:地方金融辦如何擔責

銀監會出台《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明確提出要依照「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的原則,由銀監會負責對P2P業務活動制定統一的規范發展政策和監督管理制度,而具體的規范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範、處置工作則交由地方金融辦負責。

但與融資性擔保、小額貸款等行業不同,P2P行業沒有鮮明的地域金融屬性,不管注冊在哪個地區,都可以便捷、低成本地吸收全國各地的資金,也可以便捷、低成本地將資金分配到全國各地。對於P2P的這種完全「可貿易性」,地方金融辦是否有足夠的能力、資源和經驗進行有效監管?

「正是互聯網金融沒有地域性,所以監管更需反其道而行,制定地域性監管辦法。」廣州市律師協會信息網路與高新技術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廣州e貸聯合創始人朱青山表示,屬地管理、屬人管理是目前相對成熟的監管思路。平台注冊地、高管團隊集中在什麼地方,就由該地金融辦進行監管。如果每個地方金融辦都在一個平台監管上插一腳,管理將會變得非常混亂,監管明確性更有利於市場發展。監管只要抓住核心矛盾,管住平台的人和錢,將其圈在一個相對安全的保障機制裡面,其他的規則留待市場檢驗就可以了。

對於如何提高地方金融辦監管的有效性,朱青山表示,充分的信息收集和統計是最有效的監測手段,目前人民銀行與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已著手進行互聯網金融行業的數據採集和統計工作,以完善互聯網金融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利用現代化手段監控P2P行業風險。

從我國近年來頒布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法規來看,無論是早期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還是專門針對P2P行業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抑或是近期出台的《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都對行業信披作了較大篇幅的闡述和要求。

地方政府、協會在信息披露推動工作上也不遺餘力。今年3月,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召開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研討會,要求會員單位每天更新至少21項平台運營信息;上海、廣東、江蘇等地相繼出台P2P信息披露相關指引;近期上海更是出台了全國首個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細則,要求每月披露包含主體信息、產品信息、業務信息、財務信息在內的共49項信息。

而在P2P深度洗牌之際,信息披露充分的平台有望在慘烈的市場廝殺中占據優勢,不少平台伺機而動,快速響應。

朱青山認為,對於監管方來說,實現網貸平台透明,以統一的口徑,向監管層披露平台風險管理體系和核心運營信息,減少平台與監管方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為監管層從防範系統性風險的角度開展對金融消費者保護創造必要條件,並能有效降低監管難度和監管成本。

⑨ 環境信息披露指引只有上交所有嗎

第一百七十一條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發出:(一)以專人送出;(二)以郵件方式送出;(三)以公告方式進行;(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形式。【裙798231】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發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進行的,一經公告,視為所有相關人員收到通知。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專人送出、郵件方式、傳真方式進行。【裙798231】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郵件送出的,自交付郵局之日起第七個工作日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為送達日期。【裙798231】第一百七十五條因意外遺漏未向某有權得到通知的人送出會議通知或者該等人沒有收到會議通知,會議及會議作出的決議並不因此無效。【裙798231】第一百七十六條公司指定《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報刊【裙79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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