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責任保險中的追溯期是什麼意思
產品責任險的追溯期是指期內索賠式條件下設置的,由兩層含義:1.追溯期內生產銷售的產品;2.追溯期內生產銷售的產品在追溯期內發生保險責任事故而且被保險人尚不知曉,在保險期內提出索賠。兩個條件同時滿足才能進行保險理賠。
2. 保險法規中是否有關於追溯期的硬性規定
追溯分為兩種,向前追溯和向後追溯. 向前追溯就是,向保單起保日期之前追溯,主要體現在按照期內索賠式投保的產品責任險中.簡單說:就是對起保之前生產的產品,在保險期間出險了,保險公司也要賠付!
例如:A公司在2006年生產了一批產品,然後,在民安投保了產品責任險,保險期間為2007-01-01到2007-12-31號,追溯期為1年,意思就是說:對於2006年生產的產品在2007年出險了,保險公司也要賠付.(追溯起始時間為:2006-01-01,追溯結束日期為:2006-12-21號)
在追溯期,但是不在保險期間發生的案件,需要理賠! 追溯期主要是向前追溯,就是起保之前,用於產品責任險比較多!
在責任險中有追溯期的概念,下面查到的些資料可供大家理解。
產品責任險附加條款匯編:
產品責任險的承保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以事故發生為基礎,這種方式下只要產品責任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不論何時提出索賠,保險人均要負責賠償,另一種是以索賠提出為基礎,這種方式下不論產品責任事故是否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只要被保險人或受害人在本年度保單有效期內提出索賠,保險人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概念是理論上的,現實承保中保險人為控制風險,對在事故發生制下提出索賠的時間和對在索賠提出制下事故發生的時間均有限制。
我國目前產品責任險的基本條款採用的是事故發生制,在賠償處理部分規定: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
如果要採用以索賠提出為基礎的方式,保險人則規定追溯期,即在追溯期開始後發生的產品責任事故並在保單有效期內提出索賠,保險人才承擔責任,且追溯期一般規定不超過5年。一般情況下,保險人出具第一張以索賠提出為基礎的保單時,不給追溯期。現實承保中,採用此條款,被保險人通常可有一定寬限期,即便保單到期或注銷,只要被保險人在條款中規定的發現期中提出索賠,這個索賠仍舊有效。
我國目前保險市場對產品責任險以索賠提出為基礎承保的最好條件為:追溯期5年,發現期3年。採用以索賠提出為基礎的方式,如果能把發現期爭取到2年,則即使沒有追溯期,也已經優於以事故發生為基礎的承保方式了。
3. 有了追溯期,不就可以兩年保險一次
你覺得會有這么大的空子讓你鑽嗎?所謂兩年的追溯期,是指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事故,而未及時理賠,在事故發生兩年內都可以要求索賠。你不要曲解了。我代理企財險,責任險,工程險等業務。難道你不知道平安的業務是不只壽險的嗎?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4. 求問保險單上的追溯期是什麼意思
追溯日期是期內索賠制保單的一個最重要的確定保險責任的時間標准。保單承保的保險責任事件必須發生在保單規定的追溯日期之後,保險公司才承擔合同規定的賠償責任。一般而言,對於第一次購買期內索賠制責任險保單的投保人,追溯日期是保單的生效日期
5. 產品責任險中的追溯期是什麼意思
產品責任險中的追溯期指的是因產品質量發生的損害,受害人可以在追訴期內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人只予負責在保險期間或規定追溯期(最長3年)內發生的產品責任事故而在保險期內提起的索賠。
根據《產品責任保險條款》第三條在保險期間或保險合同載明的追溯期內,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列明的區域范圍內生產或出售的保險單中載明的產品或商品業務時,因存在缺陷導致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亡和/或財產損失,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險期限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准。
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並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
(5)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的追溯期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保險事故發生後,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
6. 請問責任保險中的追溯期是什麼意思在追溯期內出險了如何理賠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追溯分為兩種,向前追溯和向後追溯.向前追溯就是,向保單起保日期之前追溯,主要體現在按照期內索賠式投保的產品責任險中.簡單說:就是對起保之前生產的產品,在保險期間出險了,保險公司也要賠付!
例如:A公司在2006年生產了一批產品,然後,在民安投保了產品責任險,保險期間為2007-01-01到2007-12-31號,追溯期為1年,意思就是說:對於2006年生產的產品在2007年出險了,保險公司也要賠付.(追溯起始時間為:2006-01-01,追溯結束日期為:2006-12-21號)
在追溯期,但是不在保險期間發生的案件,需要理賠!追溯期主要是向前追溯,就是起保之前,用於產品責任險比較多!
在責任險中有追溯期的概念,下面查到的些資料可供大家理解。
產品責任險附加條款匯編:
產品責任險的承保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以事故發生為基礎,這種方式下只要產品責任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不論何時提出索賠,保險人均要負責賠償,另一種是以索賠提出為基礎,這種方式下不論產品責任事故是否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只要被保險人或受害人在本年度保單有效期內提出索賠,保險人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概念是理論上的,現實承保中保險人為控制風險,對在事故發生制下提出索賠的時間和對在索賠提出制下事故發生的時間均有限制。
我國目前產品責任險的基本條款採用的是事故發生制,在賠償處理部分規定: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
如果要採用以索賠提出為基礎的方式,保險人則規定追溯期,即在追溯期開始後發生的產品責任事故並在保單有效期內提出索賠,保險人才承擔責任,且追溯期一般規定不超過5年。一般情況下,保險人出具第一張以索賠提出為基礎的保單時,不給追溯期。現實承保中,採用此條款,被保險人通常可有一定寬限期,即便保單到期或注銷,只要被保險人在條款中規定的發現期中提出索賠,這個索賠仍舊有效。
我國目前保險市場對產品責任險以索賠提出為基礎承保的最好條件為:追溯期5年,發現期3年。採用以索賠提出為基礎的方式,如果能把發現期爭取到2年,則即使沒有追溯期,也已經優於以事故發生為基礎的承保方式了。
7. 保險公司(7天追溯期)是什麼意思
追溯期指的是向保單起保生效日期之前追溯,如果是7天追溯期,那就是向前追溯7天時間。
保單上約定的保障責任事件必須發生在保單規定的追溯期之後,保險公司才承擔合同規定的賠償責任。
如果還有疑問,也可以私信奶爸喔!
以上內容是關於追溯期的全部回答,希望可以幫到您!
8. 保險協議:「新保業務無追溯期,續保業務追溯期為一年」是什麼意思特別是「追溯期」是什麼意思內行回答
追溯日期是期內索賠制保單的一個最重要的確定保險責任的時間標准。保單承保的保險責任事件必須發生在保單規定的追溯日期之後,保險公司才承擔合同規定的賠償責任。一般而言,對於第一次購買期內索賠制責任險保單的投保人,追溯日期是保單的生效日期。
那兩句話,一句是新入保的,保險生效日期開始執行保險責任,並不能向前。
一句是對於二次或多次購買保的,可以把保單責任向前推一年,就是加入你假如你是第二年參保,
則在第二年內發現第一年內有險情需要報銷,則在追溯期內,可以報銷的。
9. 保險追溯期的時效有多長
保險追溯期是指自保險期間開始向前追溯約定的時間期間,投保人連續投保,追溯期可以連續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追溯期的起始日不應超過首張保險單的保險期間起始日。追溯期由保險合同雙方約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如能提供更為詳細的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