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婚前買房共同還貸款屬於共同財產嗎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夫妻關系續存期間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主要包括法定和約定兩類,在夫妻一方婚後死亡或者離婚後必須對共同財產進行認定,以保護公民合法的財產權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二部分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
(1)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無法查清的,或者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可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以及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殖專業投入的資金;
(4)結婚登記後,一方或雙方父母贈給的金銀、珠寶以及其他財產。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共同財產
❷ 夫妻共同貸款買房 離婚後 還能一起還貸嗎
婚後夫妻共同貸款購買的房產如無特殊約定應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平均分割。
1、房子若是婚後買的,若雙方對於房產沒有特別約定,即使是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也是你們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分。
2、但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買的,若一起還貸款了,婚後共同還貸款部分及增值部分,應平分。
具體分割方案:較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0條第2款規定中的「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
一般可以按照如下公式計算:夫妻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含婚後償還的本金和利息)÷實際購房款(房屋購買價+離婚時已還全部利息)×離婚時房屋市場價。
3、婚後貸款購買的房產如無特殊約定應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平均分割。婚後貸款購房,無論是個人支付房款還是夫妻雙方共同支付房款,也無論是一方償還貸款,還是雙方共同償還貸款,均不影響房屋共同財產的形成。
(2)共同還貸款房子收益擴展閱讀: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❸ 購房中的共同還款人權利與義務
一般共同還款人是在銀行認為借款人的還款能力不足、存在無法按時足量還款的可能性,因此要求借款人找共同還款人。
購房合同、貸款合同依舊只由你一個人簽署,房產權也依舊僅屬於你個人所有。共同還款人實際上是為你的房貸還款提供擔保,一旦你出現還款違約,銀行可要求共同還款人替你還款。
共同還款人只有擔保責任,不享有房屋產權。為你提供還款擔保,不計入他本人的購房次數。
需要找自身收入較高、財產狀況較好的人作為共同還款人。由於共同還款人只有義務、沒有權利,因此一般只有近親或好友才願意擔任。
(3)共同還貸款房子收益擴展閱讀:
共同借款人,對債權人來說,負連帶責任,即是,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個人主張全部的債權,而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他們之間內部對債務的分配協議對抗債權人的主張。
擔保分為兩種,一種是一般擔保,一種是連帶擔保。
一般汽車貸款協議中,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格式合同中都會規定擔保為連帶擔保。你可以看看你簽的那份合同有沒有明確寫明是連帶擔保。如果沒有明確,法律規定默認為連帶擔保。
負連帶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如果被擔保人不能償還債務,債權人不用啟動法律程序,可以直接要求連帶擔保人承擔債務。相反,如果是一般擔保,只有在債權人向法院告訴了,證明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的時候,方可以要求擔保人償還債務。
一般擔保與連帶擔保之間的區別就在於一般擔保要求債權人啟動法律程序向債務人主張不能滿足後,方可以向擔保人主張。
共同借款人與擔保人承擔責任的訴訟時效也是有區別的。
對於借款人來說,債權人可以在2年之內(有規定的時間其算點,這里不詳述)向其主張,超過2年沒有主張,債權人則喪失勝訴權,即是說他向法院起訴,法院不會支持他的訴訟請求。
❹ 房貸共同還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即急急急急!!!!
購房合同上寫了誰的名字,貸款就必須有她的名字,因為她是權利人,必須做債務人。 也就是說,購房人寫某人,貸款是另外的人,是不可能的。購房人必須是貸款人。
銀行會向你發催款函或者是簡訊,仍拒不繳納的,銀行會根據貸款合同的約定向房產所在地的法院起訴你要求你歸還貸款,你仍拒不歸還的,銀行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房產。
共同購房另外補充
從法律角度來說,房產共有人與共同還款人是不同的,房產共有人是指與購房者有共同擁有房屋產權的人,他有處置、使用、收益等權利,房產共有人是有房產證的,且一般情況下產權證上會註明房屋共有人的產權份額。
而共同還款人是針對銀行而言的。銀行在辦理按揭貸款時要求借款人與購房人一致,但在實際操作中,購房人為多人的情況下,在同一借款合同中列多個借款人難以操作,銀行往往要求最有還款能力的購房人中一個承貸,其他財產共有人(共同購房人)出具以所購房屋作抵押的承諾書,即將貸款人分為主價款人和共同還款人。在共同還款人幫主借款人繳納貸款後對主借款人享有債權,對房屋卻沒有相應的權利,且共同還款人沒有房產證。
共同買房是指房屋產權不是個人獨有,而是共有。共同買房的產權認定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所有者可以選擇共有形式。
共同共有的主要類型有夫妻共有、家庭共有等,如果選擇共同共有,則雙方享有的權益相同;如果按份共有,則需要提前分割,並在房產證上註明,例如合夥而產生的共有、共同出資購房等
❺ 你們好,我想咨詢一下,房產共有人和共同還款人的權益區別!
房產共有人與共同還款人是不同的兩個概念。
房產共有人是物權概念,是指房屋由兩人或兩人共同所有,表現在房產證上就是登記有兩個及兩個以上權益人,房屋由登記權益人共同共有;
共同還款人是債權概念,是指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共同一起還款的人。
具體到您這個案子,你申請的按揭貸款,你女朋友作為共同還款人,其實僅是承擔全額義務,並不享有房屋的物權,但是如果逾期還款,房屋拍賣後不足部分,你女朋友可以向你主張。根據房屋登記顯示,該房產屬於你的婚前財產。
❻ 據婚姻法,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買房,婚後就按揭部分共同還貸,則房產增值部分的收益是歸一方還是共有
一方婚前買的房,房產是屬於登記名字的一方的,但在婚姻存續期的還貸部分及房產增值部分都是共有的,但未必是一人一半,法規是要雙方協議處理(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我猜如果協商不成應該是按實際已出資的比例吧。
司法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
❼ 房屋共有人有共同承擔償還房貸的義務嗎
購房合同上寫了誰的名字,貸款就必須有她的名字,因為她是權利人,必須做債務人。
也就是說,購房人寫某人,貸款是另外的人,是不可能的。購房人必須是貸款人。
銀行會向你發催款函或者是簡訊,仍拒不繳納的,銀行會根據貸款合同的約定向房產所在地的法院起訴你要求你歸還貸款,你仍拒不歸還的,銀行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房產。
另外補充:
從法律角度來說,房產共有人與共同還款人是不同的,房產共有人是指與購房者有共同擁有房屋產權的人,他有處置、使用、收益等權利,房產共有人是有房產證的,且一般情況下產權證上會註明房屋共有人的產權份額。
而共同還款人是針對銀行而言的。銀行在辦理按揭貸款時要求借款人與購房人一致,但在實際操作中,購房人為多人的情況下,在同一借款合同中列多個借款人難以操作,銀行往往要求最有還款能力的購房人中一個承貸,其他財產共有人(共同購房人)出具以所購房屋作抵押的承諾書,即將貸款人分為主價款人和共同還款人。在共同還款人幫主借款人繳納貸款後對主借款人享有債權,對房屋卻沒有相應的權利,且共同還款人沒有房產證。
PS:你還可以上網查詢類似的案例。
❽ 關於兩人付首付,一方還貸款,房子收益劃分的問題
你這種屬於贈與行為,贈與行為已經完成,除有法律規定的幾種撤銷情形外不得撤銷,而且撤銷是有除斥期間的,時間是1年。所以你比較麻煩了。最好跟你前女友協商好補償點錢,趕快把房子過戶過來,以免夜長夢多。
❾ 戀愛期間雙方共同貸款購房 實際一方負擔月供 房屋如何分割
戀愛期間財產分割歷來是當事方爭議的焦點,也是法院判案的難點。相關的法律依據只有一個相近的司法解釋,就是1989年最高院公布實施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那麼是否所有的同居期間財產分割均可適用這個法律依據呢,答案是否定的。
1、「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介定。
(1)在內部關繫上,以夫妻相稱。
以稱謂表示夫妻相稱。以夫妻相稱可表現在稱謂上互稱「老公」、「老婆」、「愛人」「親愛的」、「寶貝」等極其親密詞語,或者帶有隻有長輩至親才能稱呼的「小名」、「昵稱」,或者是專屬於兩人之間的帶有特定親密含義的「愛稱」等。需要指出的是,不能僅憑借雙方之間向外人介紹對方時用「這是我朋友」,就徹底否定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道理很簡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那麼在向外人介紹時低調一些,含蓄一些,是人之常情。
以行為表示夫妻相稱。表現在:雙方搬到一起共同居住;互相履行象夫妻關系一樣的性權利和義務;生活上互相關懷、互相照顧;工作上互相理解、互相幫助、互相支持;經常結伴快樂出遊;雙方已經到專業影樓拍攝了婚紗照,製作藝術影集和展示照片。
(2)在外部關繫上,以夫妻相稱。
以稱謂表示夫妻相稱。向雙方的家人、親屬、朋友、同事介紹對方是自己的「老公」、「老婆」、「愛人」等。
以行為表示夫妻相稱。如:共同接待、安排雙方父母、親屬、同事、朋友的探訪,接待中分工負責、井然有序、不分你我;時逢佳節(尤其是春節),雙方共同購置年貨、禮品共同去探訪雙方的父母、親人;共同參加各自單位組織的外出旅遊,公開共同居住,不避耳目;雙方經常、頻繁地互為代理行為,比如代理對方辦理銀行卡、銀行取款、購買生活物品、簽訂各種合同、代理與對方所在單位的同事或者朋友之間的經濟往來等等。
(3)在經濟關繫上,不分彼此,主要收支混同。如果雙方雖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經濟上彼此獨立,支出實行AA制,或者約定三七或四六的比例承擔,那麼雙方取得的共同財產如無另外約定,就要以按份共有關系去認定。大部分同居關系中,男女雙方對於日常支出往往都是不分彼此的,如柴米油鹽、煤水電費等,誰也無法准確計算到底各自承擔多大的比例,如果真的分得很清的,兩個人可能同居時間也不會太長了。所謂主要收支混同,也就是雙方對於購房、購車、購整套家用電器、裝修房屋等等必須動用雙方經濟資源的消費時,齊心協力、共同湊錢、共渡難關。在這種情況下,出錢的多少並非是至關重要的,重要的是雙方在思想上、行為上是否將對方作為自己的經濟共同體。
(4)對共同生活的貢獻上,不分大小、不分彼此、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對於沒有工作的全職太太(也可能是全職老公,現實較少)將主要精力致力於做家務、伺候雙方父母、撫養小孩、料理對方生活付出較多的,雖然都在花對方的錢,積累的財富,如雙方無另行約定,本人認為也應按共同共有對待。雙方在共同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有的雙方都上班掙錢;有的一方掙錢,一方做家務為主;有的一方掙得多、工作也輕閑,家務也負擔得多。家庭事務總量是一定的,一方付出得少,對方必然付出得多,但總的原則是雙方都積極地為共同生活而付出,雙方也都能體諒、包容、理解對方對共同生活的所作的貢獻,並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一直穩定、和諧地共同居住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間取得的收入也當以共同共有對待。
總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應綜合評定,切不可以點斷面,以偏概全。不能單獨以「未以夫妻名義對內相稱」、「未以夫妻名義對外相稱」、「未出資購置某項財產」、「沒有掙錢養家」、「經常不在家吃飯」、「為了讓父母歡心才帶他(她)共同探親」、「各拿各的工資卡」就認定雙方未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同居財產分割案件當中,想將共同生活的全部事實都舉出強而有力的證據是根本不可能辦到的,但舉出必要的、基本的證據是需要的。如:
雙方共同出遊時的甜蜜、放鬆的照片(包括不雅的照片),證明雙方已經明確關系,並親密無間;
婚紗照,證明雙方已經將對方視為自己的「愛人」或者「配偶」;
接待雙方父母共同出遊照片,證明雙方已經對父母宣稱雙方之間的男女關系;
在雙方日記、通話、簡訊、郵件、書信中所體現的雙方以夫妻相稱的稱謂及相互經濟關系,證明雙方之間已經在進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生活;
雙方互相代理對方的對外事務(取款、簽合同、代交費等),共同投資、共同購置大件財產,為共同生活或對方事務付出勞務或者支出費用的相關證明(證人證言、各種生活支出費用單據等),證明雙方已經將對方作為自己的經濟共同體對待。
2、以下一些情況,不應將其取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對待。
(1)雙方同居之前約定了財產歸屬的,如該約定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則應當履行和遵守;
(2)雙方短暫同居(如只有幾個月),經濟上混同程度較低,只有小額往來,對大件財產分割應側重對該大件財產的貢獻大小來酌定所佔份額,一般如達不成協議,只能由法院酌定判決;
(3)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無論該異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積累的財產均不能按一般共有關系處理,應主要考查雙方對該財產的投入比例;
(4)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該方將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財產自願與該異性共有,一般應認定無效(因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無權惡意、違背公序良俗地擅自處分)。
(5)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該方將自己名下純個人財產自願與該異性共有,一般應認定有效(因為任何公民都有權獨立處分完全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
(6)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因人身關系取得的財產歸該當事人所有。
(7)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繼受取得的財產歸繼受取得人所有。
(8)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取得的共有權屬不明的財產推定為共有財產。
(9)一方同居之前的個人財產,以及因該個人財產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紅利等),一般仍作為該方的個人財產對待。
(10)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因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為共同的債權、債務,對外仍視為個人債權、債務,但雙方之間一般應按共有債權債務享有和承擔。
綜上所述,對於以夫妻名義同居期間共同財產分割,應充分考慮雙方的男女關系、經濟關系、對共同生活的貢獻、同居的「程度」和「時間」,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間所得財產不能簡單地認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還是個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