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銀行員工違規放貸,與實際用錢人,用他人頂各貸款,錢實際用款人拿走,問都應怎麼
首先要看是誰申請的貸款,只要是實際貸款人的情況下有還款的義務,至於你覺得銀行員工有違規的情況,你可以向銀監會進行投訴。
Ⅱ 銀行信貸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向客戶借錢,屬於違規違紀嗎
該信貸員是鑽了客戶的空子,客戶礙於他們是朋友的,把錢借給他,結果他自已放的錢他自已用了,他這個問題屬於道德范疇,因為客戶把存摺放在信貸員手裡,並且同意了借款請求,那麼試想客戶自已貸的款為啥要放在人家手裡呢,只能說是以權謀私,銀行只能責令該信貸員把錢還上,同時客戶可以要求他償還利息,
Ⅲ 銀行工作人員違規貸款怎麼處理
銀行工作人員違規貸款,你可以向銀行投訴,只要工作人員有違規貸款的情況下,那麼你都可以投訴工作人員,維護自身的權益。
Ⅳ 銀行工作人員違法貸款給自己構成犯罪嗎
相當於犯罪,因為這就屬於國有資產,私人處置,所以一定構成了,犯罪
Ⅳ 我是某公司一名員工,老闆和銀行串通,銀行在沒有任何抵押物的情況下,違規操作用我個人名義貸款500萬
這個你可以報案的,因為貸款沒有你本人的簽字,即使是你的名字也沒事。
Ⅵ 發放了違規貸款,銀行人員犯了什麼罪
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刑法規定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條對《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1款、第2款修改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3款規定:「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4款規定:「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下簡稱《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三、立案標准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四、本罪的構成
本罪的構成要件特徵主要表現為四個方面:
1、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信貸的管理制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非法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的行為,不僅會給國家和金融機構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而且會破壞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擾亂國家的金融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違反國家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3、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行為人必須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其他人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也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即對造成的重大損失的後果是過失的心態。但是行為人違反法律、法規則可能是故意的。
五、本罪的認定
1、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屬於結果犯。只有在行為人因違法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時,才能以犯罪論處。對行為人的貸款行為沒有造成損失或者造成損失不大的,不構成犯罪。
2、劃清一罪與數罪。行為人犯本罪時往往兼有以貸謀私,收受賄賂的情形。如果行為人因收受賄賂,數額較大的,同時也構成了受賄罪,應以受賄罪和違法發放貸款罪實行數罪並罰。
3、本罪與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的界限。二者都是金融信貸方面犯罪,犯罪主體相同,犯罪的表現形式也有相似之處。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在放貸對象方面,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的對象是關系人;本罪的對象是非關系人。
(2)構成犯罪的損失金額不同。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造成較大損失即構成犯罪,而本罪要求造成重大損失才能構成犯罪。省聯社政策法規部 耿春翔 林朋
Ⅶ 銀行員工私自把客戶的錢用作扣除他人貸款利息是否違法
可以查銀行賬單流水明細的,如果你發現流水賬單上有出入不明的情況可以上報銀行的監管部門,或者打110報警。
Ⅷ 銀行工作人員違規操作貸款私用能告銀行嗎
關鍵問題在於是信用社違規操作還是其個人違規操作,是職務行為還是其個人行為;我認為你這種方案成功可能性很小,你就是被其個人騙了。
Ⅸ 農商銀行領導處理職工違規違法貸款的依據是什麼
一般依據是員工違規貸款給客戶,通常不夠貸款標准放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