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住房信貸風險的防範措施
住房信貸業務受經濟體制諸多方面的限制,在經營管理指導思想和消費者觀念上還存有一些待解決的問題,使住房信貸業務存在較大的風險。但是,因為過度追求無風險的「保險」經營,已不適應現代金融業的發展。這不僅會束縛新型信貸業務的開展,也會使商業銀行因此失去市場,在激烈的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因此,除需要深化改革、建立有效的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住房融資體系、完善住房抵押貸款的法律體系、建立社會化的抵押貸款保險機制、培育和發展房地產二級市場外,我們只有積極發展住房信貸業務,在信貸管理中強化風險控制,完善住房融資工作規程,推動住房信貸業務向良性發展。
一、商業銀行應提高認識,理性地開展房地產信貸業務
一是商業銀行要提高認識,克服把房地產信貸作為一種「優良資產」大力發展、經營上急功近利的不良傾向,高度重視房地產信貸風險及其危害性,增強防範金融風險的意識。要改變把住房信貸當作低風險品種開發的觀點,讓房地產信貸業務步入理性運行的軌道。既要支持好的有前景的房地產項目和個人購房,又要謹防房地產泡沫積聚的潛在風險。對目前出現的房地產虛熱要適當降溫,不要忽視風險,唯利潤而利潤,相互間大打房地產信貸「爭奪戰」,讓不良開發商和購房者鑽空子。二是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批手續,杜絕不符合規定的開發商和購房者套取貸款。嚴格控制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格的企業或個人開發房地產項目。對資本金達不到規定標准、行為不規范的開發商和個人購房者,不得審批和發放貸款。三是加強貸款管理,對發放的貸款實行全過程動態監控。對開發商貸款要獨立開設賬戶,視工程進展情況,分期撥付。當開發商賣樓所得款項超過了貸款額時,再把全部貸款撥付給開發商。這樣可以避免「爛尾樓盤」的出現。同時,適當提高個人購房首付款,抑制開發商利用假按揭套取貸款,使消費者更為理智地進行住房投資消費,防止投機行為。四是運用利率杠桿,調整樓房開發結構。對高檔住宅適當上浮利率,對廣大群眾需要的經濟適用房採取下浮利率,以此來促進開發商開發適銷對路的中、低檔住宅,抑制房地產泡沫的出現。五是商業銀行要進一步完善房地產抵押貸款風險的措施,形成有效的金融風險化解機制。
二、大力拓寬房地產融資渠道,實現資金來源多元化
國內房地產開發和個人購房的資金主要來源於銀行間接融資方式,在房地產信貸占款規模居高不下、金融風險增大的情況下,應大力拓寬房地產直接融資渠道,實現資金來源多元化,以分散日趨嚴重的房地產信貸風險。一是大力推動房地產證券化,向社會大眾籌集開發資金。目前,我國4萬余家的房地產企業中只有70多家實現了在證券市場上市融資,其數量同其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極不相稱。因此,有關監管部門應該適當放鬆對房地產公司上市的嚴格限制,擴大融資渠道,積極推進房地產投資權益證券化和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化,吸收社會上大量小規模閑散資金。二是建立房地產投資基金組織,吸收長期資金投資於住宅產業。房地產投資基金屬於股權投資,要逐漸把房地產投資變成大眾化的投資工具。三是將保險資金引入住宅融資市場。保險資金比較穩定、數額巨大、運用周期長,比較適合投資於住宅產業開發,有利於提高投資規模。四是引導國外資金進入房地產融資市場,加大力度引進外資來提高國內房地產的投資。五是鼓勵發行公司債券,吸引社會剩餘資金投資房地產業。六是積極發展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用公積金貸款具有政策補貼、利息低的特點,以滿足部分居民的購房需要。
三、加強住房貸款的風險管理,將防範工作前置
貸款風險管理主要從接受借款人申請住房貸款開始,到銀行放貸給借款人為止的風險管理。主要包括對貸款人資信的調查、確定申請人的還款能力和信譽狀況,對抵押物的價值、簽訂住房貸款合同、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對擔保單位的資信情況進行調查等。其中關鍵環節,一是加強對借款人還款能力的審查。可以考慮建立借款人資信管理系統,掌握借款人的年齡、身體健康狀況、就業情況、收入情況、償債記錄、購房動機、家庭成員等,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借款人的職業和購房動機的調查,根據借款人的資信狀況,還款能力決定借款人的可貸成數、期限。二是嚴格審查房地產開發商的開發資質、信用等級,特別是資金審查。期房按揭項目審查時,開發商必須提供合法、有效、完備的項目資料(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證實其用地、售房等行為合法,避免銀行陷入不必要的糾紛。要注重對開發商的工程進度、房產質量、資金流向的實地調查、嚴格監督其信貸資金的運用,避免爛尾樓的發生。三是加強對抵押物的評估工作。要注重人才的培養,做好交易房屋的價值評估工作,為銀行貸款提供准確科學的依據,防止借款人的實際成交價低於貨款額,造成貸款風險。四是細化和完善合同文本,促使借款雙方行為的契約化。契約是法律仲裁的依據,是銀行保證信貸資產安全的重要手段。住房抵押貸款的有關契約,要明確規定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要詳細推敲每一條款,既不能有對於銀行不利的措詞,也不要遺漏有關重要條款,如:要增補抵押違約後制裁的法律依據;在商定的其他條款內要明確:抵押房產必須辦理保險,如有意外,抵押權人銀行為第一受益人等。總之,以規范、完善的契約來約束借款人、擔保人履約行事,從而保障銀行信貸資金的安全。五是及時辦理抵押登記和公證,確保每一筆住房抵押貸款業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六是適度提高組合貸款比重,轉移住房貸款風險。提高組合貸款比重的目的,是提高個人住房委託貸款的比重、建議政府加大使用房改資金的數量和速度,減輕人們對銀行自營性住房貸款需求壓力,相對減少銀行承擔的貸款風險,此外,還應積極爭取政府的支持,把發放自營性貸款與個人房改資金掛鉤,強化回收手段,把風險轉移出去。
四、加強貸後管理,注重償還風險的預測
對借款人跟蹤調查和分析,是檢測償還風險的重要內容。一是要及時發現貸款人在借款周期內的各種不利於銀行風險防範的因素。如借款人沒有合法繼承人或合法饋贈人、抵押人不能維修管理的住宅易加速住宅貶值等,要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以最大程度減少償還風險;二是建立對開發商的動態跟蹤系統,及時掌握開發公司的工程進度、資金運用和企業領導更換、產權變化等重大的企業行為,為貸款的發放提供可靠依據;三是對檔案及抵押物的保管,要做好登記造冊、專人保管、專庫儲存,交接制度要健全,交接手續要清楚,避免檔案和抵押物的遺失。
五、銀行監管部門要加強對住房信貸業務的監管
房地產業屬於高風險行業,住房信貸業務潛藏著較大的風險。因此,銀監部門及其分支機構必須加強對住房信貸業務的監管,確保國內銀行業的安全、穩定、高效運行。一是要系統研究國內外房地產業的行情和銀行房地產信貸風險情況,制定正確的監管方針和策略,以此來指導和約束商業銀行的房地產信貸行為,為住房信貸風險的防範、分散和消除創造基本的條件。二是強化對住房信貸業務的監管。要把房地產信貸監管放在重要位置上對待。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對銀行住房信貸業務進行現場和非現場檢查。檢查重點應放在房地產項目是否符合貸款條件、是否搞「零首付」、降低首付款比例、個人商業用房貸款是否嚴格執行有關規定、貸款期限最長的規定、是否以流動資金貸款替代住房開發貸款等。發現問題要及時督促商業銀行整改或採取補救措施,避免釀成大的貸款風險。三是建立房地產信貸風險監測報告制度,定期向各家商業銀行通報有關情況,減少銀行間的內耗,防止開發商和購房者鑽銀行的空子。四是嚴肅查處商業銀行房地產信貸違規違法行為,絕不姑息遷就。特別是對於以貸謀私、收受開發商或個人賄賂、幫助開發商和個人騙取貸款的銀行內部責任人,一經查出,嚴懲不貸。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進一步建立健全房地產信貸的法律法規體系
一是修改現行的法律法規,確定房地產信貸的法律地位。在《商業銀行法》、《合同法》、《建築法》、《公司法》、《民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條文中新增有關房地產信貸和金融條款的法律條例,用法規的方式約束規范房地產開發商及個人的金融行為。二是建立健全有關房地產信貸的法律法規,如制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貸款管理法》、《個人購房貸款管理法》、《違反房地產信貸管理辦法處罰條例》等一系列配套法規,明確規定開發商及個人的權利與義務,使企業和個人嚴格按照法規規范房地產貸款行為,認真履行還款職責,建立良好的銀企及銀行與個人客戶的合作關系,共同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三是嚴格執法,依法辦事。對於提供假資料、假資信、騙取貸款的開發商或個人,應立即停止貸款,通過法律手段盡量挽回損失,並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七、加強社會道德和信用建設,完善個人徵信管理體系
國家和銀行要通過電視、廣播、網路、報刊、座談會、咨詢會等多種形式,向全社會詳細宣傳介紹道德和信用的知識,以及宣傳房地產信貸有關知識,使各行各業、廣大居民對此有深入的了解,走出認識誤區,重樹道德和信用觀念,以嚴格的道德和信用觀念約束房地產借貸行為。房地產開發商和個人購房者一定要徹底改變銀行的「錢」是國家的、可以不還的陳腐觀念,牢固樹立道德和信用觀念,按照市場經濟的「游戲規則」,從事房地產借貸活動,切實履行合同條款,杜絕在經濟活動中抽逃資金、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開發商要確保財務、統計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及時性,嚴格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會計核算,不得賬外設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個人購房者要確保自身信用資料的真實性,杜絕一切弄虛作假行為。
『貳』 急求銀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除了風險問題還有哪些問題 最好有資料
不是很清楚你的提問;如是銀行客戶經理要關注住房抵押貸款,首先關注的是借款人的資信狀況、還款能力;分析該按揭的真實性,防止假按揭;第三是手續與資料的提供,如首付款證明,購房合同、個人收入證明,個人信用報告等等
『叄』 個人房屋抵押貸款風險的種類有哪些
一是借款人方面的風險:
個人借銀行(包括住房資金管理機構)的錢用於住房消費,如果不按期還錢便產生了風險,風險產生的原因有兩種: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前者是指借款人有意賴賬、詐騙、假借款、惡意不還錢;後者是借款人因失業、傷殘、死亡、離異等原因導致借款人不能如期還錢。
二是開發項目的風險:
開發商經營不善,或挪用資金,造成項目不能完工,形成「爛尾」,借款人購買並用來抵押的房產成了「空中樓閣」;借款人購買的房產存在較大質量問題。這些情況將導致個人貸款的相關合同難以履行,使借款人和貸款行的權益受到侵害。
三是銀行方面也存在風險:
對借款人情況審查不嚴;對開發商銷售情況、工程進度、售房款監管賬戶和保證金賬戶的資金流向情況控制不夠;缺乏與房屋土地部門必要的聯系,抵押登記不落實;檔案管理不嚴,丟失重要合同單據,由此造成銀行貸款風險。
防範風險的方式
1、貸前調查
了解借款人貸款的真實目的(自住或投資)、收入來源及家庭狀況。
2、通過設定合理的擔保方式防範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防範借款人貸款風險的擔保方式有三種:抵押、質押和保證。從實用性、可行性、便捷性的角度分析,住房抵押應該是最主要的擔保方式。質押有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方式。借款人要找到與住房價值量大體相當並獲得貸款人認可的動產幾乎不可能;以權利作為質押,貸款人要求的權利只限於存款單和債券,現實中擁有與住房價值大體相當的存款及有價證券的人要麼是人少,要麼就不用申請貸款了。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為他人借款做保證人,非親非故的情況下,一般人不願意承擔這種風險。鑒於上述分析,住房抵押應該作為最主要的防禦貸款風險手段。
(1)正本清源,逐步使住房抵押成為主要的擔保方式
在我國開展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初期,由於當時住房緊張,法律也不健全,擔心個人出現風險後,無法使借款人遷出,向法院上訴,要求強制執行,但法院考慮社會穩定,往往不受理這種訴訟。以住房作抵押,客觀上難以防範風險。其次,由於目前我們的房地產行政管理不能適應市場發展的需要,住房產權證辦理緩慢,沒有產權證,辦不成抵押登記,抵押就做不成。即使拿到產權證,由於辦事部門效率和工作水平問題,產權人仍然辦不成抵押登記。完不成抵押登記,重復抵押的風險無法避免。此外,國家目前正處於城市化過程中,每年新建大量住房,期房拿不到產權證,抵押登記也無法實現。在這種情況下,實踐中以住房抵押為基礎,產生了以下兩種抵禦貸款風險的方式。
①抵押加第三人保證擔保
目前對於抵押加第三人保證擔保方式有兩種具體做法,一種是抵押登記後保證人要承擔一般保證責任,一種是抵押登記後保證人所有的保證責任取消,這里討論的是第一種。抵押加第三人保證擔保是指借款人在抵押登記不能辦理的情況下,書面承諾以所購住房抵押給貸款人,同時有貸款人認可的有足夠代償能力的第三方(自然人或法人)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當借款人未按期償還貸款本息,已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首先處分抵押物用於償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處分抵押物所得後不能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時,不足部分由保證人負責償還。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如果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份額,每個保證人都對貸款金額負連帶保證責任。沒有辦理完抵押物登記的,借款人逾期未償還貸款本息,一般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肆』 消費貸款對住房貸款有影響嗎
按時還款,申請辦理了消費貸款也不會影響申請辦理房屋按揭貸款的。
一是有部分銀行的消費貸不上徵信,相當於申請了一張大額信用卡,月息一般在0.5%-0.75%之間,手續費為貸款額的2%。
還有一種方法是短期周轉借款,由擔保公司來墊資,隨借隨還,月息大概0.9%,手續費一般為貸款額的5%。等房屋購買成功、銀行放款後再做二次抵押還款,或由擔保中介協助購房者申請消費貸來還款。
消費貸款的存在會影響你房貸的審批,如所說,如過首先取得消費貸款,可能是通過其他產權抵押或者擔保行為取得貸款後,再次申請住房貸款的,會對你的貸款情況、還貸能力進行確認。
通常小額度的消費貸款不會影響住房按揭抵押貸款,不會提高首付的數量,但是如果額度過大,比如消費貸款月供為5000,而住房按揭貸款月供是3200,那實際月供數量為8200,按照稅前計算,還貸月供佔了收入的68.33%。
按照銀行放貸原則,月供不得超過收入的50%,超過這個數值限值,會認為還貸能力不足,貸款風險過大,不予通過貸款審批的。所以,實際限值你的還是收入問題,或者首付款問題。
『伍』 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風險的特徵是什麼
個人住房貸款風險主要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由此給銀行帶來的損失。目前商業銀行的個人住房貸款主要面臨以下風險:
(一)借款人風險
個人住房貸款的風險最終來源於借款人不能按期還款。由於我國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個人資信評估體系,也沒有從事居民個人資信狀況調查評估的機構,銀行很難對借款人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二)開發商經營不善導致的風險
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由於經營管理失誤,造成其已銷售期房不能按時交業主使用,致使購房人與開發商發生爭執或要求解除購房合約,而且往往很難在短時間內得到解決。一旦出現這種情況,使用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客戶往往會暫停償還銀行貸款,從而將客戶與開發商之間的矛盾轉嫁到銀行身上。另外,開發商開發手續不完備,在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銷售房產,回籠資金,造成所簽購房合同無效,從而波及借款合同的履行。
(三)流動性風險
銀行負債期限較短,一般僅為幾個月,而個人住房貸款的期限大部分在l0年以上。當前,中長期的個人住房貸款占消費貸款相當大的比例。對銀行的資金流動影響越大,有可能給銀行的資金流動性帶來威脅。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目前是國內銀行的優質資產,增勢迅猛,因此其風險性較大。
(四)管理風險
是指由於銀行管理出現漏洞而產生的風險如決策風險、內部操作環節的風險、銀行客戶資源共享機制缺失等風險。
(五)法律法規的不健全給按揭業務帶來的風險。
『陸』 商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風險有哪些
你好,商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風險有:
1、個人徵信系統不健全。
個人消費信貸風險主要來自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與個人信用風險,也即個人收入的波動幅度和道德品質修養水平,其中個人信用狀況還與整個社會的信用環境密切相關。在收入水平較為穩定的前提下,商業銀行對消費者信用的把握決定了消費信貸的發展程度。當前,我國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備有效的個人信用制度,人民銀行的個人徵信系統尚在運行初期,可利用資源儲備不足,商業銀行缺乏征詢和調查借款人資信的有效手段,加之個人收入的不透明和個人征稅機制的不完善,以及其它徵信部門的系統資源不相互共享,銀行難以對借款人的自有凈資產、個人收入的完整性、穩定性和還款意願等資信狀況做出正確判斷。在消費信貸過程中,各種惡意欺詐行為時有發生,銀行採用詢問或實地察看等原始征詢方式已經不能保證信用信息的時效性和可靠性。
2、商業銀行自身管理存在缺陷,致使潛在風險增大。
目前,國內商業銀行雖然不斷加強制度建設,但整體管理水平依然不高,難以跳出「一放就亂,一抓就死」的怪圈。由於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在我國開辦時間不長,所以在這方面更缺乏先進的管理經驗。通常,商業銀行信貸人員僅僅憑貸款人身份證明、個人收入證明等比較原始的征詢材料進行判斷和決策,對個人的信用調查基本上依賴於借款人的自報及其就職單位的說明,對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狀況、社會活動及最為重要的有無違法紀錄和有無失信情況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進行了解征詢,導致銀行和客戶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銀行內部在責任界定上也往往依據書面上反映的問題進行處理,使得就材料而談貸款的問題更為嚴重。同時在貸款發放上,重放輕管的問題相當突出。由於在放貸時對客戶的實際情況就只停留在資料上,因而發放後更是沒有一套相應的管理措施跟上。有的是一些籠統的管理制度,內容泛泛,面面俱到,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差,使管理客戶的信貸員無法按部就班,致使有些貸款實際上長期處在無人管理的狀態下。
3、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統一規范消費信貸活動和調整消費信貸關系的全國性法律。現行法律條款基本上都是針對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針對消費性個人貸款的條款,對失信、違約的懲處辦法不具體。即使有,也似乎存在維護債務人權益的傾向。不少新法律法規的實施直接使得借款合同及相關合同存在法律方面的缺陷和問題。這使得銀行開辦消費信貸業務缺乏法律保障,對出現的問題往往無所適從。由於消費信貸業務的客戶比較分散,均是消費者個人,並且貸款金額小、筆數多,保護銀行債權的法規又不健全,特別是在個人貸款的擔保方面缺乏法律規范,銀行執行債權成本較高,投入的人力物力較大,致使風險控制難以落實。當前城鄉消費信貸業務的迅速發展,呼喚我國消費信貸法盡快出台。
4、抵押物難以變現。
當前的經濟環境下,抵押物變現渠道窄、成本高,貸款擔保往往形同虛設。借款人不能按時歸還貸款本息時,銀行通常會把貸款的抵押物作為第二還款來源,而抵押物能否順利、足額、合法地變現,就成為銀行化解資產風險的重要環節。由於我國消費品二級市場尚處於起步初創階段,交易秩序尚不規范,交易法規也不完善,各種手續十分繁瑣,交易費用偏高,導致銀行難以將抵押物變現,影響了銀行消費貸款的健康發展。同時,由於執行上的不規范,引發了大量的道德風險存在,進一步加大銀行的損失。隨著消費貸款規模的擴大和抵押貸款的增加,這類問題將會變得更加突出。現階段,我國住房一、二級市場很不完善,政策上要求對大量非商品房產進行商業信貸支持,而一旦購房人無力還貸,這些非商品房產抵押又無法進行過戶轉讓,銀行很難得到充分的處置權,貸款抵押形同虛設。
5、盲目營銷,無規劃發放消費信貸,形成巨大的風險隱患。
近年來,為擴大盈利水平,搶占市場份額,各家商業銀行紛紛鼓勵分支機構大力發展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不少違規操作現象,一些商業銀行為了擴大消費信貸規模,對基層行下達硬性的放貸指標。不少銀行擅自降低貸款標准和擔保條件,對高風險、低信用的客戶提供消費貸款,一些地區的基層行甚至為了完成貸款任務,給每個員工下達一定額度的消費信貸任務。不少員工為完成任務,盲目放貸,甚至自己使用貸款進行高風險投資或炒股。這種現象的蔓延將造成新一輪的風險積聚,不利於消費信貸業務的健康發展。
『柒』 個人住房貸款的風險分析
個人信用帶來的風險
這是個人住房貸款風險中比例最高的種類,主要包括借款人償債能力不足風險及擔保人償付能力風險兩類。
對借款申請人進行信用調查是銀行開展消費信貸業務的一個重要環節。對於貸款銀行來說,一個必須解決的問題是既要獲得有關申請人充分的信用資料,又不用投入過多的時間和成本。在國外,貸款銀行均通過商業信用機構來完成信用調查工作,但由於我國個人資信制度尚未建立,對個人的資信狀況缺乏合理、完整的判定標准,銀行只能以借款人所在單位開具的收入證明等材料作為信用評定的依據,其真實性、時效性難以確定,對個人收入的核實成本較高。個人住房貸款年限最長可達30年,在這樣長的時間跨度內無法對借款人經濟狀況進行持久的監控,現階段商品房價格較高,每月的還本付息負擔較重,一旦借款人失業或正常收入減少便有可能產生違約風險。
擔保人(即開發商)作為借款人從銀行獲取貸款履行擔保的第三方,如果借款人不能在其貸款年限內按時清償相關債務,按照約定理應由擔保人在借款人未取得兩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之前或貸款終結之前履行其連帶責任,但由於房地產開發業也是高風險、高收益行業,開發商的經營狀況、支付能力也是很難准確把握的,因此也極易產生風險。
欺詐風險
這里所謂欺詐行為是指違反金融管理法規,捏造事實、隱瞞真相,採取不正當手段套取銀行資金,騙取根本無償還能力或超出其償還能力的貸款,致使我行信貸資產遭受損失的行為。重復抵押、虛擬抵押、租賃房屋抵押、故意遺漏房屋共有人的抵押,或亂開收入證明、偽造身份證件等,這可能是借款人的欺詐行為,也有可能是開發商為盡快套取銀行資金授意借款人的欺詐行為,還有一種可能是開發商與借款人聯手製造出的欺詐行為。
銀行風險
隨著個人住房貸款業務量的急劇上升,各銀行在「簡化信貸手續」的呼聲中提高了辦理個人住房貸款的速度,這種服務上的改進,無疑帶來了住房信貸消費群的擴大,直接促進了住房市場購買力的提高。但是,如果在辦理貸款的過程中過於追求效率而忽視了貸款操作的嚴謹性,將會造成相關法律手續及文本的缺漏,從而直接導致貸款的損失。
抵押物風險
這是抵押物產權問題所造成的風險。如在個人住房貸款尚未清償期間,由於城市建設規劃,拆遷等因素而產生產權風險,盡管政府出台了相關辦法對此予以保障,但銀行仍面臨著兩種風險:一是拆遷補償後,其補償價格遠遠低於住房市場價格,即使貨幣化補償金全部用於還貸,也可能難以清償全部貸款。二是抵押權人(銀行)無法實施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權,即可能產生產權替代風險。
抵押物處分引起的風險
這是指借款人不能清償債務時,銀行依法對貸款抵押物進行處置以償還貸款時產生的風險。主要表現為:(1)執行難。由於我國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當借款人發生信用危機而形成不良貸款時,銀行正常行使抵押物處分權比較困難,其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其實這已不是一個單純的經濟問題,而可能延伸為一個政府極為棘手的社會問題,因為任何一個政府都不會讓失業的人再一次「流離失所」。雖然在產權房抵押時,房產抵押登記部門要求借款人出具第二住所證明,然而這一紙證明的效力有多大,它能否成為銀行處置抵押物時的有力依據,我們還不免要打上一個問號。(2)變現難。銀行欲通過拍賣抵押物實現抵押權時,如果遇到有價無市的狀況,那麼銀行雖然實現了對抵押物的佔有,但抵押權尚未真正實現。此外,個人住房貸款的期限較長,抵押房屋可能因經濟環境、房地產市場狀況的變化和自然損耗而貶值,變現價值較貸款時原售價按抵押率打折後的價值還要低,從而造成銀行資產的損失。
貸款條件風險
這是指個人住房貸款的按揭成數、利率、還款方式、貸款期限等貸款條件因借款人經濟狀況的變化而對貸款產生的影響。如2012年銀行一般所採用的還款方式有3種,3種方式償還貸款本金的速度有所差別。如發生借款人無力還貸的情況,採用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的方式與按月還款方式相比,由於按月還款本金余額在不斷降低,相對而言貸款風險要小得多。此外,個人住房貸款屬於中長期貸款流動性差,相對於短期借款亦具有較大的風險。
其他風險
其他不可抗風險:其一,為自然災害及人為傷害風險,如水災、火災、地震及戰爭等使房屋毀壞,貸款無法收回;其二,房地產業因客觀經濟大氣候影響,行業蕭條,造成銀行貸款風險;其三,借款人意外地喪失勞動力或突然死亡也應劃作此種風險。
『捌』 房子按揭貸款的風險有哪些
.1 違約風險
違約風險包括被迫違約和理性違約。被迫違約是指借款人的被動行為,支付能力理論認為導致被迫違約是因為支付能力不足。這說明借款人有還款的意願,但無還款的能力。理性違約是指借款人主動違約,權益理論認為在完善的資本市場上借款人可僅通過比較其住房中特有的權益與抵押貸款債務的大小,作出違約與否的決策。當房地產市場價格上升時,借款人可以轉讓房屋還清貸款,收回成本並能掙取一定的利潤;當房地產市場價格下降時,借款人為了轉嫁損失,即使他有償還能力,他也主動違約拒絕還款。
1.2 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資金短存長貸難於變現的風險,流動性是銀行保證資產質量的一條重要原則。現如今流動性風險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目前我國的住房貸款主要來源於公積金和儲蓄存款,銀行吸納的儲蓄存款屬於短期存款,一般只有三五年,而住房抵押貸款卻屬於長期貸款。這種短存長貸的行為使銀行的流動性非常低,繼而帶來流動性風險。二是銀行持有的資產債權不易變現,極易導致流動性風險。造成銀行可能喪失在金融市場更有利的投資機會,增加機會成本帶來的損失。
1.3 經濟周期風險
經濟周期風險是指在國民經濟整體水平周而復始的波動過程中產生的風險,相比其他產業,房地產業對於經濟周期具有更高的敏感性。經濟擴張時,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市場對房地產的需求量增大,房屋的變現不成問題,銀行與個人都對未來充滿樂觀的預期,銀行發放的住房抵押貸款數量也急劇增加。經濟蕭條時,失業率上升,居民的收入急劇下降,大量貸款無力償還,即使已將房屋抵押給銀行,也因為房地產業的疲軟無法變現。這時抵押風險轉變為銀行的不良債權和損失,銀行則面臨大量的「呆壞賬」,極易導致銀行的信用危機甚至破產。
1.4 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是指利率水平的變動給銀行資產價值帶來的風險,它是由其業務短存長貸的資本結構所決定的,利率的波動無論是漲還是跌對銀行都會帶來損失。如果利率上漲,住房抵押貸款的利率也隨著上調,就可能增加借款人的償貸壓力,借款額度越高,借款期限越長,其影響程度也就越大,從而增加了違約風險。如果利率下降,借款人又有可能從當前資本市場融資或以低利率重新借款來提前償還貸款,給銀行帶來風險,主要表現在,提前貸款的發生使得住房貸款的現金流量發生不確定性,給銀行的集約化資產負債帶來一定的困難。
房屋抵押貸款風險防範
針對上面所述的這些風險,本文從以下幾個角度出發,提出一些防範的措施,使房抵押貸款在為民眾有效服務的同時所帶來的風險盡量最小化。
2.1 違約風險的控制
針對購房者存在違約可能性,我們應從以下兩點入手:一是銀行在接到購房者的貸款申請後,需要對購房者的基本情況(如收入情況、資產負債情況、月供占家庭月收入的比重、購買房屋的用途等)進行詳細調查,並根據調查的結果決定貸款與否及合同條款的擬定。二是對置業者的資信進行審核。審核的指標主要有:置業者的家庭總收入及儲蓄證明:家庭人口、人均月收入;月供占月收入的比例。
2.2 流動性風險的控制
住房抵押貸款期限長,而用於貸款的資金來源主要是銀行存款及住房公積金,銀行存款已處於一個基本穩定的狀態。但現有住房公積金制度尚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覆蓋率低,來自建設部的數據顯示,2007年實際繳存公積金的職工人數僅有7187.91萬;公積金存在應建未建的現象,如一些民營企業還未創建住房公積金制度;歸集的公積金較少,普及面不廣。針對這些問題,我們應該著手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讓住房公積金切實地滿足消費者實現住房融資需求,降低流動性風險。
2.3 經濟周期風險的控制
房地產業與經濟周期密切相關,應建立個人住房抵押
貸款風險預警系統,防範市場和政策風險。一是建立風險預警的資料庫,從各個方面取得數據,不斷積累和完善數據的收集整理,為模型開發打下堅實的基礎;二是開發合適的風險預警模型,對預警區間、警戒線以及指標權重、概率密度函數等設置合理參數;三是建立快速反應和預控機制,對風險預警系統顯示的潛在風險進行及時處理和化解,最大程度地降低經濟周期給住房抵押貸款帶來的風險。?
2.4 利率風險的控制
針對利率變動帶來的風險,銀行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是開發可調整利率抵押貸款,其利率根據市場利率不斷變化而作周期性調整。與我國現行的浮動利率相比,它的不同之處在於這種周期性的利率調整將有助於改善銀行存貸款期限的匹配狀況,可將銀行承擔的利率上升風險轉嫁給借款人,同時借款人承擔的利率下降風險也可轉嫁給銀行。
二是開發固定利率抵押貸款,它是指在抵押貸款合同所規定的還貸期限內,貸款利率固定不變的抵押貸款方式。在這種模式下,銀行承擔了大部分的利率風險,如果銀行能夠通過獲得固定利率資金來源與貸款相匹配(如發行固定利率債券等),可以避免相應的利率錯配和流動性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