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夫妻在婚後購入的房產,貸款由一方支付,離婚時房產應該如何劃分
引言:結婚本來就是一件特別神聖的事情,那麼夫妻如果在結婚之後購入的房產貸款是由一方支付的,那麼離婚的時候房產應該如何劃分呢?在這小編通過查閱相關的資料有以下的看法,首先本來房子就是需要兩個人居住的,那麼在前期的生活中也可以共同承擔貸款。那麼這樣就能夠很好的為彼此減輕壓力的,而且需要在工作上付出特別大的努力,才能夠在幾十年的時間里還清貸款。那麼如果兩個人的關系不能夠走到最後的話,就需要將夫妻共同財產問題進行合理的規劃。在這里有以下建議,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問題。
通過咨詢自己的朋友也能夠了解到,本身就是自己一個人承擔貸款的話,那麼從名義上來看也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在離婚的時候如果面對另一方的要求平均劃分的話,那麼自己也要維護個人的權益。如果是念及舊情的話,也需要雙方協議。
『貳』 關於婚後房產和貸款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叄』 婚姻法一方貸款按揭房共同還貸屬共同財產嗎
依據新婚姻法司法解釋的意思應該不算,但是可以適當補償。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肆』 請問婚前買房子首付款男方付款,還貸兩個人一起還,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1〕18號)規定: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因此,婚前男方支付首付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依據以上規定處理。
『伍』 按揭房是否算夫妻共同財產
按揭房是否算夫妻共同財產,這要看這按揭房首付是婚前誰出的,首付那部分是誰出錢是誰的,但是婚後按揭房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假如說是婚後按揭房,整體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