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婚後我和妻子買房~我出的房屋首付,但是共同還款
你這個房子只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計算!!
1、房子屬於婚後購房,也就是屬於夫妻購房,相信你和你老婆一人一本產證,並且上面有共同擁有人;
2、首付金額你無法證明是你一個人支付的,這個就要看你老婆怎麼說了;
3、還款這個可以在貸款銀行查證,還款記錄有記載,你可以調取還款記錄作為證據,不過影響不會很大;
4、法院把房子歸屬權認定後有房子所有人還款,當然貸款總額的一半要補償給房屋歸屬人;
5、蘇州曾經的相同案例(本人經手)判決結果:未還款部分雙方平均攤還,增值部分雙方共有,女方賠償男方兩年內還款的80%;
本人經歷過類似案件,如果有所不同,可以追問!!!
② 婚後雙方共同買房,共同還貸,登記在一方名下,離婚時怎麼分
首先回答你的問題:一般情況視為共同財產,離婚時均分,例外情況看下面分析。
1、如果你們夫妻之間沒有對此房產有特別的約定,此情況的裁判規則是夫妻雙方婚後共同貸款買房,取得房屋產權的,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按一般原則平均分割。雖然登記在一方名下,從結婚時間,購房合同,支付時間,賬款的支付情況等認定為婚後財產。
2、婚後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產權登記於一方名下而由夫妻共同還貸的按揭房屋,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本案要旨:婚後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但由夫妻共同償還貸款的,離婚時出資人子女一方主張該不動產應視為父母只對其個人贈與的個人財產的,法院不予支持,該不動產應作為夫妻共有財產予以公平分割。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該規定並未區分父母系出全資還是僅支付首付款的情形。根據公平保護的立法意圖,在確認不動產所有權時,應當對《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做嚴格解釋,該條規定的婚後父母對子女贈與的標的物應指不動產而非出資,只有父母通過全資購買取得了不動產的所有權,並將不動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時方可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而對於父母部分出資購買房屋之情形,因此時父母並未支付購買房屋的全部對價,其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從而其無權決定將房屋贈與自己子女並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因此,婚後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為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但由夫妻共同償還貸款的情形,不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該房屋無論登記在夫妻任何一方的名下,都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予以公平分割。如果在出資時,有證據證明明確贈與自己子女時,該出資可以視為出資子女的個人財產。
③ 結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我們一起還房貸,請問房子屬於共同財產嗎
不屬於共同財產的,是屬於房產登記一方的財產,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貸款是屬於債務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3)婚後房子共同還貸款擴展閱讀
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④ 的房子,貸款了婚後可以跟老公一起還貸款嗎
若是在招行辦理的個人住房貸款,如需增加第二扣款賬號,擬變更的賬號需為借款人本人或共同債務人名下、同城開戶的一卡通賬戶。貸款申請人可以撥打客服熱線或聯系貸款經辦行辦理,實時生效。
⑤ 後拿房產證共同還銀行貸款買房 這樣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新婚姻法對於婚後房產權屬問題的其他幾種情況:
1、夫妻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的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並不是意味著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後兩部分進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的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2)購買商品房; (3)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⑥ 婚後買房子 怎樣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共同還款就可以么
您好!婚後買房的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主要看房子是誰出錢買的和房子登記在誰名下。
(1)通常來說,婚後共同出資購房,無論房子登記在一方還是雙方名下,房子一般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婚後購買的房子首付款是一方父母出的,但沒有指明該首付款是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房子的貸款也由你們共同償還,則房子通常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如果婚後購買的房子首付款是一方父母出的,且房子的貸款也由該方父母償還,房子又登記在該方個人名下,則房子屬於該方個人財產。
具體到您的案件中,婚後購房,雙方一起還貸,通常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您可以保留好相關的出資證據、還貸證據等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