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消費借貸構成犯罪條件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如果說對方是以非法佔有你財物為目的進行詐騙行為,這是會涉嫌觸犯詐騙罪的。
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 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1、騙取貸款構成犯罪,不必然導致借款擔保合同無效
——借款人騙取貸款構成犯罪,但無證據證明債權人銀行參與騙貸等不法行為,擔保人主張免除責任的,應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同類典型案例裁判規則﹞
2.民間借貸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影響其效力
——民間借貸涉嫌或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當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並不當然影響到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3.法定代表人私刻公章騙貸,所簽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如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則合同依法應為無效,在此情況下不應適用《合同法》關於表見代理的規定。
4.銀行上級主管領導受賄,不免除借款人的還款義務
——銀行上級主管領導存在經濟犯罪行為,但無證據證明貸款過程中有違法犯罪問題的,借款人的還款義務不能免除。
5.借款經辦人涉及犯罪,不影響債權人民事訴訟權利
——借款人的個別經辦人涉及偽造印章等刑事犯罪,不影響貸款人依據合法有效的借款抵押合同行使民事訴訟的權利。
Ⅱ 武漢在校博士後因套路貸自殺,套路貸都有哪些特點
“套路貸”之所以叫“套路貸”是因為他的重點不是貸款而是套路。這個復雜的社會裡面,有人因為被貸款廣告騷擾而心煩,也有人在到處求人借錢。
套路貸的第一個特點就是:利用低息快速審批高額度吸引人;不法分子會利用一些非法渠道購買到一大批電話號碼,給這些號碼全部廣發簡訊,簡訊內容基本都是“恭喜你獲得了70000的審批額度,點擊鏈接快來申請”,內容基本上都是告訴你可以快速低息的借到高額的資金,誘惑著急用錢的人上當。當漁網撒的足夠大的時候,總有一兩個魚兒上鉤。當你點開簡訊鏈接,填入自己的信息,那麼你就正式進入套路貸。
套路貸的第五個特點,在消費者無力償還債務的時候,介紹消費者其他的借貸公司,用同樣的套路給受害者帶來更高的債務。
套路貸的第六個特點,在消費者無力償還債務的時候,不斷恐嚇消費者,騷擾受害者的正常生活,威脅受害者,利用各種手段擾亂受害者的正常生活,逼得人不堪重負,最後精神崩潰。利用受害者對法律的不熟悉,警告受害者不能報警,因為是受害者有錯在先,導致受害者不敢報警,只能一個人承受,最後崩潰。
Ⅲ 企業融資犯罪的特點有哪些
一、騙取貸款罪
騙取貸款罪的法律淵源來自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簡言之,就是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且情節嚴重的行為。從文義解釋的角度,法條並列放置「重大損失」與「其他嚴重情節」,意味著將「重大損失」作為「嚴重情節」的表現形式之一。
二、貸款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是前述騙取貸款罪的加重罪名,其法律淵源來自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Ⅳ 金融犯罪的特徵是什麼
由金融犯罪的定義可知,金融犯罪具有以下特徵:
侵害的客體是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是一個國家經濟穩定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同時金融管理秩序本身也是國家經濟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將一些嚴重侵害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予以刑罰處罰,是法制建設服務於經濟建設的內在要求。
金融犯罪的客觀表現金融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貨幣、貸款、結算、證券、外匯、保險等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從事金融活動或其他相關活動的行為。
金融犯罪的違法性有兩重含義,其一是指行政違法性,其二是指刑事違法性。在一定意義上說,金融犯罪的行政違法性是其刑事違法性的前提,而刑事違法性則是行政違法性發展的結果。另外這里所說的金融管理法規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它不僅包括有關金融法律,而且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及內部規章制度中有關金融管理方面的內容。
金融犯罪的主體包括單位和個人兩種可以成為金融犯罪主體的單位有:1.擁有外匯的國營、集體企事業單位,如逃匯套匯罪的犯罪主體便是這類單位;2.證券發行人、證券經營機構、證券管理機構、證券服務機構、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業自律性組織等,這些單位往往成為證券犯罪的主體;3.其他組織。
可以成為金融犯罪主體的個人,主要有:1.負責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如非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2.從事證券交易的人員,如證券犯罪的主體;3.其他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個人。
金融犯罪在主觀方面-般由故意構成,而且往往是直接故意如偽造貨幣罪、貸款欺詐罪、信用卡欺詐罪、票據欺詐罪、非法經營金融業務罪,保險欺詐罪等均由直接故意構成,但有些金融犯罪也可由過失構成,如非法發放貸款罪即是如此。
偽造、變造貨幣罪的刑事責任偽造、變造貨幣罪的概念所謂偽造、變造貨幣罪,是指仿照國家貨幣的外部形狀特徵,非法製造貨幣,意圖使之進入流通領域,妨害國家貨幣管理制度的行為。
偽造、變造貨幣罪的構成特徵:
①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在我國,人民幣是惟一的國家法定貨幣,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惟一的貨幣發行機關。
偽造、變造貨幣的行為侵犯了國家的貨幣管理秩序,擾亂了正常的貨幣管理秩序,極大地損害了國家及人民群眾的利益。
②本罪客觀上必須有偽造、變造貨幣的行為。所謂偽造貨幣,是指按照現行流通的國家貨幣的式樣、圖案、顏色、特徵、質地等,用描繪、印刷等方法,製作假幣以冒充真幣的行為。
所謂變造貨幣,是指對真實的貨幣,採用塗改、拼接、挖補、剪貼等方法進行改制,致使真實的貨幣票面價值增加,從而侵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的行為。
③本罪在主觀上必須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並且具有使偽造、變造的貨幣進入流通領域的意圖。
④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即具備刑事責任條件的任何人都能構成本罪的主體。當然,由於偽造、變造貨幣,需要一定的技術,因此,在實際生活中,實施偽造、變造貨幣行為的人大多精通印刷、繪畫、美術等方面的知識和技能。
Ⅳ 金融犯罪的特點
一些境外機構辦事人員清楚在中國從事金融業務必須經國家監管部門許可,而以境外名義成立的公司或辦事處在我國具有合法身份從事非法金融業務不易被察覺,因此在中國積極發展代理商。國內某些從事投資咨詢的公司置法律法規於不顧,與境外機構相勾結積極招攬投資人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如犯罪嫌疑人馬某系香港某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處首席代表。從2005年12月起,其根據公司的要求,組織代表處工作人員在境內尋找代理商從事黃金、外匯保證金交易,至2007年8月馬通過在國內發展的20家公司和88個個人,共招攬500餘名投資者從事黃金、外匯交易,收取保證金2000餘萬元。其中上海晨凱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甲以及管理人員王乙成為代理商後,積極鼓動客戶通過香港該公司的網上交易平台從事黃金交易,並提供其私人銀行帳戶代收轉劃保證金,共招攬60餘名投資者,收取保證金1100餘萬元,至案發多數投資者已虧損過半。
(五)私自設立「地下錢庄」從事外匯交易。
境外一些機構或個人對中國外匯管理情況非常熟悉,他們利用國內一些企業在經營中用匯管理上的限制,以及一些人員將錢財轉移至境外進行賭博等不法活動需要用匯而不被察覺的心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專門從事非法外匯交易活動,如犯罪嫌疑人羅某、莫某、李某及陳某系新加坡私營企業歡裕公司員工。從2003年起分別受公司負責人巫某的指使,先後在上海、江蘇等地租用民宅作為歡裕公司的經營場所,從事地下錢庄非法活動。為那些從事境外賭博、洗錢及逃避境外貿易監管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外匯買賣結算。採用境內支付和收取人民幣資金,境外收取和支付相應外匯資金的方式,從事新加坡和中國之間外匯等人民幣買賣業務。至2006年4月,涉及我國23個省的8家單位和551名個人總金額達53億余元的資金,嚴重擾亂了中國正常的金融秩序。 九起案件共涉及犯罪總金額達人民幣200餘億之巨,個案最高的近100億元,最少的也有上千萬元,犯罪金額遠高於其他的經濟類犯罪,而受案人數達6000餘人及有眾多企業,且大多數受害人都是工薪階層,大多缺乏相關投資理財知識,過於相信這些所謂的「代理商」及「經紀人」,有些投資者甚至全權委託「代理商」或「經紀人」進行交易,為不法分子斂財提供了條件。從案發後偵查機關查證的情況看,大多投資者血本無歸,部分虧損,幾乎沒有盈利的。九起案件共涉及投資人6000餘人,其中有部分企業參與,很多被害人或被害單位案發後方知上當受騙,他們在強烈要求司法機關懲處犯罪分子的同時,採取各種形式要求討回損失的財產,但由於這些犯罪分子在非法斂財後大多進行購車購房等高檔消費,有些甚至將財產轉移至境外,所以有些案件追繳不到贓款,司法機關盡了很大努力追繳部分贓款也難以彌補巨大損失。
Ⅵ 金融職務犯罪的主要表現和特點有哪些
主要表現為三種形式:一是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犯罪;二是濫用手中掌握的權力圖謀私利;三是玩忽職守,對工作馬虎、敷衍塞責,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根據近年來立案查處的金融系統職務犯罪的案件,其主要特點為:
(一)新發大要案件多
近年來,銀行界接二連三發生多起高達幾百萬元、幾千萬元乃至幾億元以上大案要案被曝光,震驚全國,令人觸目驚心,社會影響十分惡劣。
(二)涉案人員層次高
幾年來,商業銀行系統高級管理崗位手中掌握著人、財、物經營決策或管理大權,涉案人員中高級管理人員有上升的趨勢。
(三)作案手段多樣化
作案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內外勾結騙取貸款、以貸謀私,接受賄賂;利用職務之便對無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進行「包裝」,幫助套取銀行資金,從中非法牟利;偽造憑證支取現金予以貪污;吸收存款不入帳挪作他用;利用計算機操作技術處理之機實施犯罪;被社會人員腐蝕拉攏等共同作案等等。
(四)發案部位集中
金融機構犯罪案件越來越集中在直接與貨幣資金打交道的要害崗位上,如多數集中在會計、出納、儲蓄崗位、證券交易及主任(行長)等要害崗位。
Ⅶ 貸款詐騙罪在犯罪手段方面的特點如何認定貸款詐騙罪的數額請大家幫幫我!萬分感謝!!
你好,北京律師團為您做如下專業回答:
1.首先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貸款詐騙罪的構成要素.其中第193條規定.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我想這個應該很好理解,不需要我再解釋了.
2.至於你所說的這個數額,可分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分別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具體金額分別是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
如不懂,請繼續追問,謝謝
Ⅷ 論述經濟犯罪的特點
經濟犯罪的特徵主要有以下幾點:一、貪利性大多數經濟犯罪都具有非法牟取經濟利益的目的,犯罪人為了一己之利,採取不正當的手段侵吞國家、集體和公民個人的財產,損害合法經營者的利益,同時破壞了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秩序。二、法定性經濟犯罪是法定犯罪,即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三、雙重違法性經濟犯罪是經濟運行過程中的犯罪,它既違反國家有關經濟管理的法律,又觸犯刑律;既侵害國家、集體和公民的經濟利益,又危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四、復雜性經濟犯罪由於發生在市場經濟運行領域,市場經濟運行領域是一個極其龐大的動態領域,其中圍繞商品的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形成的紛繁復雜的經濟關系相互交織在一起,幾乎囊括了國民經濟的各個行業和部門。五、智能性經濟犯罪的行為人一般具有較高的文化程度,很多人甚至具有豐富的經濟、財稅、貿易、會計或者法律方面的專門知識,具有長期從事經濟活動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