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供樓銀行貸款20年,為什麼債務履行期限多了兩年的
你可以看看當時簽訂的貸款合同,上面有具體的規定。如果有異議可以找當地的銀保監局投訴他們。
2. 貸款擔保的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後的二年怎麼解釋
1、貸款擔保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二年,意思是擔保人在貸款合同約定履行期限之日起兩年內都要承擔擔保責任。
2、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是指債務人應當償還貸款本息的最後期限已經到來。如果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債務人仍沒有履行的,擔保人即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3、債權人(銀行)有權在主債務到期之日起兩年內的任何時間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如果債權人未在兩年內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的責任消滅。
《擔保法》第十五條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2)貸款一年債務履行期擴展閱讀:
相關法條
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解釋
第三十一條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
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第一,保證期間原則上由保證合同的當事人自由約定。「從合同關系自身來講,合同及其法律所保護的是當事人之間的信賴與期待,實現意思自治的理念」,這同樣適用於保證合同。
《擔保法》第15條把「保證期間」的約定作為保證合同的一個基本條款;當合同沒有確定或確定不明確時,按合同漏洞的補充原則由法律加以補正。
第二,保證期間是債權人應當主張權利的期間。在該期間內債權人未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則免除責任。因此,本質上,保證期間是一項旨在維護保證人利益的制度。
第三,債權人主張權利的對象及方式因保證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存在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兩種形式。連帶保證中,債權人應在保證期間向保證人提起權利要求,
方式不限(最好書面方式便於舉證),而在一般保證中,方式僅限於訴訟或仲裁,這是由一般保證的自身性質即保證人所享有的先訴抗辯權所決定的。
注意
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向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的(一般保證中)或向保證人主張(連帶保證中)保證債權,則保證期間因此而早於約定的期間提前結束,但保證責任並不因此而結束。即使超過保證期間,保證人仍然可能承擔責任。
例如一般保證合同中當事人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一年。債權人因債務人在超過主合同履行期10個月仍未能履行(未還完錢),遂向法院起訴債務人和一般保證人,
此時保證期間終止(完成它的作用),若只起訴一般保證人,法院一般請債權人添加債務人做共同被告。勝訴後經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未果之時,可要求一般保證人承擔保證債務,即申請強制履行。
3. 借款期限是一年,連帶擔保期限是多久才合法
法律推定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或約定不明確或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根據法律任意性規范加以補正,即依法律規定以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的一定時期為保證期間。如中國《擔保法》第25條、第26條規定,法律推定保證期間為6個月,始於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止於6個月屆滿之日。
直接註明2年有效,這種約定有效。
如果你約定「借款人還清本借據的全部借款本息及違約金為止」那麼就會被視為約定不明確,還是6個月。
具體參考一下規定:
1、擔保法25——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2、擔保法26——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3、擔保法解釋32——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4. 貸款期限為一年,已逾期十年,銀行已起訴到法院,擔保人有責住嗎請健事解答,謝謝
擔保人要按照擔保合同承擔保證責任或抵押責任。
5. 銀行貸款欠款追訴期是多久是永久還是有期限的
欠款法律追訴期也就是通常說的時效,分為兩種情況:
1、約定了還款日期的,此時的追訴期為還款日期起的2年。
2、沒有約定還款日期,則追訴期為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的2年,但最長不得超過20年。
註明還款期限的欠款合同,按照《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從其註明的還款期限之日起計算為兩年。沒有還款期限的欠款合同,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
在兩年內,權利人再次主張權利的,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除非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欠款合同20年內不主張權利,才會超出法律時效。
(5)貸款一年債務履行期擴展閱讀:
個人貸款注意事項:
1、合理選擇貸款金額和期限:貸款金額的大小取決於根據個人的資金需求。在此前提下,需要考慮本人的經濟償還能力,避免每期還款金額過高,壓力過大。
2、貸款期限通常貸款期限越長,利率就會越高,借款人的利息負擔就會更大。一般汽車貸款一般為3—5年,房屋貸款10—30年。現行短期貸款利率分為半年和一年兩個檔次,並規定貸款期限半年以內的執行半年期檔次利率,超過半年不足一年的就要執行一年期檔次利率。
3、如果資金需求者貸款期限為8個月,雖然只超過半年期時間點2個月,但按照現行貸款計息的規定,只能執行一年期貸款利率,這樣無形中就增加了借款人的利息負擔。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銀行貸款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追訴期
6. 主債務履行期限等於合同借款起止期限嗎
請清楚描述您的問題,一般借款合同的主債務就是借款和還款,擔保是從合同。
7. 銀行貸款他項權證上的債務履行期限是指什麼
一、「他項」是指「他項權證」,他項權證指在他項權利登記後,由房管部門核發、由抵押權人持有的權利證書。 所謂他項權證,是一個土地產權相關的術語。
二、「他項權利」是指該他項權主要是指房地產的「典質權」。
房屋他項權利
房屋他項權利是指由房屋的所有權衍生出來的典權、租賃權、典質權、繼續權等權利。
8. 借款人在信用社貸款,一年的期限.還不上就和銀行串通以貸還貸.這樣的貸款合同有效嗎
樓主提供的信息不是很充足,不知道樓主是否簽署了相關的協議,擔保的性質是保證還是抵押擔保?根據以上信息,提供相關法律規定,僅供參考:
1.《擔保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第十三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2.《擔保法解釋》
第三十九條 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的規定。
第四十條 主合同債務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按照擔保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綜上,可知:
1.如果能夠證明債務人與信貸員串通欺詐的,保證人可以不承擔任何保證責任。
2.如果合同約定的是一般保證責任的話,銀行應當先向債務人主張債務,否則,一般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就是說,約定的是一般保證的話,銀行必須先向債權人討債,否則,保證人可以以此理由為抗辯。
但如果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或者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債權人可向債務人主張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3.不知道是否約定了擔保的期限,如果沒有,則銀行應在還款期滿後六個月之內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
4.擔保人一共有六人,是全部都是保證,還是有一部分設定了財產抵押呢?另外是否有約定每個人擔保的份額,如有,則按約定承擔擔保責任;沒有約定份額的,則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5.即便是承擔了擔保責任,擔保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9. 對於銀行貸款來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是指貸款到期日么
估計你說的應該是擔保責任這一塊的東西吧?
一般情況下主債務履行期間滿後,擔保人的保證責任期間就開始算了,燭照無履行期限指的就是貸款到期日
10. 債務履行期限是指什麼
債務履行的期限是債務人應履行債務的期限或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期限。即債務人要在履行期限內清償債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七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10)貸款一年債務履行期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四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第十五條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