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農村信用社貸款擔保人期限問題
擔保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信用社一般採用的是連帶責任擔保,擔保期限一般約定為到期後兩年內,假如未約定的,可以參照以下:
《擔保法》第25條: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因此,如果你是2005年7月11日擔保,期限一年,那麼此筆貸款就是2006-7-10到期,信用社於2007-8-6起訴的話,沒有過擔保期限。
❷ 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但擔保人約定擔保期兩年如何辦理
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但擔保人約定擔保期兩年應該及時補充擔保協議。
1、擔保期限到期,債權債務合同依然有效,需要及時補充擔保協議。
2、延長擔保協議的時間,擔保持續有效。
3、沒有及時延長擔保,擔保無效。
補充:當時簽訂協議時就應該明確期限。
❸ 借款期限是一年整,擔保人擔保期限是二年,這樣的約定合法嗎
擔保期限分為約定擔保期限和法定擔保期限。
如果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協商一致達成共識,在借條上面約定了具體的擔保期限,那麼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雙方當事人就需要遵守。
如果是法定擔保期限,法定擔保期限分為「沒有約定」和「約定不明」這兩種情況,所以法定期限也不相同。
《擔保法》第25條和26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擔保法解釋》第32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法定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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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貸款和擔保人和期限的問題!
貸款到期,銀行會向擔保人討貸款。擔保人有配合銀行催貸的義務。如貸款人不還貸。銀行就會向擔保人討貸。銀行貸款期限最長不能超過一年。
❺ 貸款合同期限一年超過多長時間擔保人不用承擔責任
半年,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未約定的視為連帶責任保證。貸款合同期滿後半年內未要求保證人還貸款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但提起訴訟適用於中斷
❻ 銀行貸款擔保人有期限嗎
擔保人沒有法律期限,除非是擔保的這筆錢都還完了,接下去沒有去擔保了,那期限也到期了。
❼ 貸款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有效期是多久
擔保責任有效期為六個月,隔了4年如無約定的,保證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7)貸款期限一年擔保人怎麼可以兩年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章 保證
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❽ 貸款期超過一年擔保人還有債任嗎
有責任。
目前的流動資金貸款大多是一年期限,滿一年就是貸款到期了,如果到期貸款沒有及時歸還,銀行會向借款人催收,同時向擔保人催收,如果一直不還,銀行會至少每半年要催收一次,以保證法律訴訟時效延續,如果期間沒有催收,中間停了半年以上,可能導致訴訟時效中斷,打官司時銀行將處於不利的地位。作為擔保人,上述貸款一直不還,理論上講,責任就一直存在,除非銀行跟你簽訂了責任解除的合同,或超過訴訟時效沒有再找你催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