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兩口子起訴離婚期間一方貸款會受牽連嗎
貸款是家庭用,就是共同債務
㈡ 夫妻鬧離婚分居期間 一方私自貸款用於個人消費 不知情一方被銀行起訴 該怎麼
現在一般銀行消費貸款是需要配偶簽字確認的吧。按照婚姻法或者說新的民法規定,婚姻存續期間沒有配偶確認的非用於家庭生活的貸款屬於個人債務。可以請個律師收集相關材料吧。
㈢ 在起訴離婚期間,一方借款,與另一方無關
男女雙方結婚後,經濟收入就會混為一談,那麼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向另一方借款,離婚時,該如何處理該筆債權債務呢? 婚內債權債務能否成立,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如果夫妻之間對財務有明確約定,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的,這種情況下,可以直接認定一方借了對方的財產。婚內債權債務關系可以成立,即此種情況下,一方向另一方借款,離婚時或離婚後,另一方可以要求清償。 第二種情況:如果夫妻之間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沒有明確的規定,那麼就適用法定共同財產制,即夫妻雙方所得財產屬於共同共有。此種情況下,婚內債權債務可否成立?有人認為:債權債務不能成立,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沒有約定各自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的,雙方的收入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共同財產內所謂借款,是很難認定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的。另一種說法認為:債權債務可以成立,婚姻關系期間相互借款的行為也實際上形成了民法上的借貸關系,這也實際上隱含了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六條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此種規定是相當合理的,首先,目前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夫妻之間不能相互借貸,而且新的婚姻法已經明確否認債可以由於結婚而混同從而歸於消滅的說法,從而就不能否認夫妻間可以發生債的關系;其次,《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並同時規定「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由此,夫妻之間可以就債權債務、財產分割等問題進行約定。依據借款關系的性質,即夫妻一方在向另一方出具借條時,已明確所借款項的財產所有權是對方,這一表示應是雙方對該筆借款的所有權屬進行約定的依據,否則就沒有出具借條的必要和前提,。此外,借條既然是以書面形式確定的,它顯然也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對處置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的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要求。因此,對夫妻婚內借條效力認定為有效的是合理且合法的。
㈣ 夫妻感情破裂後,起訴立案了,另一半使貸款怎麼辦
夫妻感情破裂後,起訴立案。另一半的貸款在此期間照樣償還。雖然起訴立案,但還屬於婚姻續存期內沒有離婚,一切債權債務,照約定還貸款。
㈤ 夫妻一方貸款還不上,銀行起訴是雙方一塊起訴嗎
如果夫妻雙方是共同借款人,銀行有權起訴夫妻雙方。
而且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倆任何一方的債務,除法律規定的以外,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所以,夫妻一方貸款未還,銀行起訴,另一方也要負法律責任的。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㈥ 在離婚訴訟期間房貸款一方借款還貸的錢怎麼辦
1,可以作為夫妻共同債務,一起平擔。
2、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歸夫妻共同所有和負擔,一般是一人承擔一半。
㈦ 離婚起訴期間,一方還的貸款算夫妻共有財產嗎如
只要沒判決離婚,就算。因為從法律規定上看,即使這錢沒還房貸,在離婚前的收入也仍是共同財產。離婚起訴期間,一方還的貸款算夫妻共有財產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