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銀行借款提供擔保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銀行借款提供擔保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1、保證人的審核 在做銀行擔保的時候,銀行首先會對保證人進行審核,只有經過銀行的評估才有資格能為銀行的 擔保人 ,一般做為保證人要出示的證件有 房產證 ,存款流水或者是行車證等證明,還需要審批保證人所在的公司的人力部或者是財務部出具收入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材料。 2、保證人的需要承擔的責任 銀行 貸款擔保 簽訂的合同一般有兩種,一種是主合同患有保證條款,另外一種是專門的格式的 保證合同 ,合同內容也是根據相關的法律定製,大致的內容一般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 債務人 對 債務 有著連帶的責任,保證連帶的責任保證人承擔。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間沒有履行債務的, 債權人 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保證范圍之內承擔相應的債務。不管是用何種方式的保證,只要成為了保證人,被保證人發生了經濟的債務,保證人都要承擔被保證人的連帶債務並償還債務。 3、商業銀行的擔保規定 對於商業銀行能否自願做擔保人我國沒有做出禁止的規定,但是 擔保法 里有說明,只要法人有能力清償債務就可以做保證人,但是該法令附帶了一個要求,就是不能強制性要求他人做保證人,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只要有法人資格,有能力償還債務,出於自願就可以做保證人。不過在顯示的生活中,我國的商業銀行只有總部具有法人資格,另外的分支是沒有資格的,但是分行和支行可以在總部授權的情況下提供擔保,但是擔保的范圍是在總部授權的范圍之內。 4、相關 法律知識 《擔保法》 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