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妻子幫老公貸款,老公寫個說明書與妻子無關有法律效應嗎
無效,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果要免除這種連帶責任,必須要獲得債權人同意才行,可不是夫妻兩個之間就可以決定的。如果夫妻間約定債務承擔比例,這個也只能在他們兩人之間有效而已,不能對抗債權人,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方承擔任意比例的債務。如果你承擔的比例超出兩人約定的,可以要求對方返賠給你。
Ⅱ 由於貸款逾期未還被起訴(包括妻子),本人出庭作證借貸與自己妻子無關是否有效,妻子是否不受影
由於貸款逾期未還被起訴,本人出庭作證借貸與自己妻子無關,因為夫妻都是共同財產。妻子肯定受影響的。現在只有想辦法還款,沒有其他辦法。
Ⅲ 丈夫以個人名義向銀行貸款 妻子是否具有償還義務
有
辦理銀行貸款需要准備資料:
有效身份證件;
常住戶口證明或有效居住證明,及固定住所證明;
婚姻狀況證明;
銀行流水;
收入證明或個人資產狀況證明;
徵信報告;
貸款用途使用計劃或聲明;
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Ⅳ 婚姻期間貸款私下協議和妻子無關有效嗎
1、丈夫在婚姻存續期間的銀行貸款,以夫妻共同財產承擔責任。妻子不用承擔的前提是:丈夫貸款實質並非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亦即屬於個人債務,且能證明存在法定的例外情形。
2、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作出一般性規定,除列舉的特例外,夫或妻在婚姻關系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除法定的特殊情形外,夫或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當然也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3、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4、《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5、根據司法解釋,可以明確,實質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自然應當共同償還;實質並非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亦即個人債務,只要夫妻一方不能證明存在法定的例外情形,也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Ⅳ 我因貸款還不上,是不是我老婆也要被同時被銀行起訴,求解
用你身份證貸款的是直接找你,找不到你會間接找你老婆,起訴是你
Ⅵ 離婚後,妻子以自己的名義重新買房,前夫欠的銀行貸款與妻子有關系嗎
離婚的時候財產和債務分配的清楚嗎?
如果債務有分配,那就應該承擔相應部分。
Ⅶ 我和我妻子,我們婚後買了一套房子,在銀行做了按揭貸款,但是由於個人經濟原因無法繼續支付月供,而這套
2樓說的不對,如果拍賣的價格肯定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確實要背上債務,個人建議你還是賣掉,我相信你的房子就算掉價也不可能掉這么離譜,自己多少還是會挽回些損失,產證沒出來可以做公證什麼的,如果是上海的房子你可以問我
Ⅷ 欠銀行貸款無力還,與妻子協議跟她無關,現有房產和汽車為共同財產,可以做底壓嗎
不可以的,夫妻之間債務也是共同債務,法院可以排名房產和汽車的。
法院拍賣房子的程序:
1、到房管局查封被執行人的房屋產權。
2、委託評估公司對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
3、評估結果出來後,根據評估價值,確定拍賣保留價。
4、委託拍賣公司對房屋進行拍賣。拍賣活動由拍賣公司組織實施。
5、拍賣成交的,法院作出裁定,確定拍賣結果的法律效力。
6、無人競拍或者拍賣失敗的,法院可以在第一次拍賣保留價的基礎上降價10-20%,再次委託拍賣公司拍賣。
7、二次拍賣仍失敗的,法院可以在此基礎上再降價拍賣。對房屋的拍賣,最多可以進行三次拍賣。